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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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所有消費都涉及商品與服務的交換,其中存在鬆緊不一的法律關 係,任何消費糾紛都可能交錯發生在行政管制、刑事法與民事法領域,
而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為商品責任之典型爭議,個別案例自然不脫上 述法領域的適用,本文擬聚焦於民事法律責任之探討,以消保法與民 法上相關規定為基礎,實體上,就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應屬侵權責任 之體系,其損害賠償之範圍認定、人格權侵害之精神慰撫金與懲罰性 賠償金等議題存有許多討論空間;程序上,因食品不具安全性蒙受損 害之消費者,應如何舉證損害存在、因食品不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致受有損害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如何等亦為本文討論之列。
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廣泛指述因食品不具有可合理期待的安全 性致消費者食用後受有損害的損害賠償責任,近年來,由於食品安全 風暴頻傳,舉國人心惶惶,衛生單位的安全稽核發現問題,加上媒體 報導渲染,使隱存多年的食品安全消費紛爭一一浮現,有關食品安全 議題的類型其實有各種態樣,常見者如食品酸壞致消費者食用後食物 中毒、身體不適,此類型案例事實單純、適用法律較不致生爭議;又 如食品標榜原料天然、無添加化學成分吸引顧客,實際上卻以合法化 學原料取代的不實廣告事件,此類銷售手法刻意隱匿食品的原料內容,
甚至輸以不實的原料資訊,對消費者知的權利加以欺瞞,雖然同為無 良商人的黑心食品,但因此類商品並非欠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亦 未添加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質,非商品責任的範圍,應屬刑事詐欺、
不實廣告等領域;本文所欲探討之食品安全商品責任以大型公害案件 為主,即近年常見「黑心食品」事件,此類案件多發生在日常民生食 品,如油品、奶粉等,其或因製造過程不當添加化學原料、或以不具 安全性之方法生產製造,或在加工原料的挑選上,不符合衛生食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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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規,以非供食用性的、工業性的素材包裝再造,使食品市場上的 原物料本身即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上述食品為消費者長期購買食 用後,可能在醫學已知的領域得判斷對人體產生損害,然而,仍有許 多現代醫學無法掌握的潛在傷害,立基於此類型食品的商品責任所生 的大型公害事件為本文探討的類型範圍。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方法採文獻探討法,乃以商品責任、產品責任、侵權行 為、損害填補、舉證責任、消費爭議與消費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因 果關係認定等作為關鍵字進而搜尋專書論著、學術期刊、學位論文、
政府機關之研究報告等,進行分析與檢討,透過學術專書、期刊論文 等等之吸收檢討,整理現行制度之缺漏,對該議題有更深刻的認識與 想法。
除文獻的蒐集整理外,實務判決乃最直接反映當前食品安全商品 責任的困境,透過個別案例的探討更可貼近食品的商品責任在消保法 解釋適用上的難題,雖消費者以個別名義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者為數不 多,然正是這些調解無法解決的、帶著一口氣無論如何要請法院給個 公道的血淋淋實例,可以快速、清楚得知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對消費 者的負擔與窒礙;另,該類因食品安全所生的大型公害案件,受損害 者眾又廣布四方,個別受害者間受損害程度與範圍差異頗大,個別財 產上損害金額未必龐大,所受損害與因果關係又難以舉證,由消費者 個別提出訴訟請求之期待可能性不高,僅仰賴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
實務上,案例儘管稀少,但就觀察司法機關對上述爭點的回應與想法 而言彌足珍貴,故本文亦蒐羅實務上類似案例以為評析參考。
第三項 研究架構
本文首章為緒論,簡易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設定研究範圍與研 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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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章為商品責任之概述,以商品責任之意義出發,說明商品責任 於西方及我國之緣起與發展,不同時期的商品責任立法各有其意義,
歸責方式演變至今日的無過失責任,代表立法者對於消費者保護更全 面完善的期盼,另,我國的消費者保護為特殊的雙軌立法,消保法與 民法中皆設有消費者保護的商品責任規定,同樣規制不具安全性之商 品,在無過失責任的規定、因果關係推定、適用對象等立法設計上卻 迥然不同,又,針對特殊的食品安全議題,在 103 年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56 條修法後,已正式成為消費者請求權基礎,
其仿照民法第 191 條之 1 立法方式,在因果關係、舉證責任上試圖紓 解消費者的困境,當三者發生競合時,應以何者為依歸,消保法與民 法、食安法就商品責任規定上的關係又應如何解釋,此為處理商品責 任的首要難題,又,民事法律關係以債之發生原因大致區分為契約與 非契約關係,商品責任既涉及商品的買賣與交換,則應以契約責任待 之,或理解為商品瑕疵導致損害發生的侵權責任處理,同為本章重 點,
第三章則進入食品安全爭議的主題,並聚焦於實體問題的討論,
第一節以食品安全商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範圍為題,思考在財產上與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的範圍,食品安全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食品安 全肇致的商品責任,是否有侵害身體權?侵害身體權之精神慰撫金或 基於身分關係受侵害而生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應如何認定,冀以此分析 目前實務上對於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損害賠償範圍認定妥適性;而懲 罰性賠償金制度源起於英美,突破損失填補的損害賠償原則,承認以 懲罰為目的,高於損失的賠償金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引進是否 破壞既有的民刑分界?民事法律是否應存有懲罰的空間?若認同懲 罰性賠償金於消保法中規定的妥適性,則其適用的對象與要件應如何 設定?食品安全類的公害事件牽連社會甚廣,對於惡意的商品製造人 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相關規定是否可行?連帶負責的商品製造人間 對於懲罰性賠償金是否不問主觀善惡意亦須連帶負責?我國實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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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食品安全議題的懲罰性賠償金請求又有如何的回應?凡此則為本 章後半部的重點。
第四章以食品安全議題的商品責任程序上疑義為主,就舉證責任 之分配進行思考,舉證責任向為訴訟中的蕭何,成敗皆繫之甚重,於 食安商品責任中,消費者往往因舉證責任負擔過重而怯步或鎩羽而歸,
尤有甚者,在於損害存在與損害及問題食品間之因果關係,未罹患疾 病者,並非代表未受有身體健康權之損害,惟就應如何提出證據始稱 善盡舉證責任?商品責任於消保法中並未對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分 配進行調整,換言之,消費者需自行就損害發生與瑕疵間因果關係進 行舉證,然而,長期食用不當添加的食品與日益衰敗的身體機能間,
實在隱含過多未知的疾病機轉,要求消費者完全舉證疾病的發生肇因 於該不當添加的食品,顯然違反現代醫學的期待可能性,然而過於武 斷地認定不具安全性的食品與某疾病間有必然因果關係亦非公平之 道,面對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在損害賠償的舉證上,這種經典的地位 不對等情形,司法應如何介入調整、解釋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分配才 能平衡天秤兩端的苦楚正為本文所關切。
第五章將綜結各章的討論,一線串聯,洞悉目前食品安全的商品 責任在實體、程序法上的困境與不合理,對目前制度的漏洞進行針砭,
冀能提供實務面對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訴訟時有更全面、公平審判的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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