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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品安全於商品責任之程序爭議

第四節 我國法下舉證責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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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我國法下舉證責任之分配

第一項 民事訴訟法下舉證責任

關於舉證責任之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

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擔舉證責任,並以法律另有規定或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為但書,論理上,似乎與規範理論與修正規範理論同,以 待證事實為分類,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存在,即由該方負擔舉證責任,

我國法以此作為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雖非無見,惟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面對各種民事糾紛相較,實過於抽象,而須透過 實務累積予以類型化,以兼顧訴訟法上基本原則為指標,達成民事訴 訟目的為前導,視各類型事件之性質、特色、具體個案中實體與程序 利益之衡量等綜合考量183,作為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適用之參考。

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具體個案之舉證責任分配 應回歸個案所涉法條為分析,以構成要件事實中有利於何方為舉證責 任判斷之依據,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22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若法律 另有規定,例如法定舉證責任分配、法定舉證責任轉換之情形,或按 具體個案情節,以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分配,有違平等原則、武器平等 原則、誠信原則等等,強令其負擔舉證責任有顯失公平之疑慮時,應 由法院審酌具體個案後,發動舉證責任之減輕或轉換,調整一般舉證 分配原則下不符公平之情況。

至所謂顯失公平,則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賴法院於具體個案中 補充說明,亦須視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之判斷類型化加以分析,本條之 立法理由中曾提及,於現代型紛爭,即交通事故、商品責任、公害事 故、醫療糾紛等情況,若嚴守一般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難免產生不 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可知,

183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新學林出版,2009 年,頁 19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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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具體個案並判斷舉證責任分配之妥適性時,應以正義、誠 信原則出發,並以立法理由類型化之公害、醫療、交通、商品責任為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第 1 項但書特別適用對象。然,雖交通、醫療、

公害、商品責任等現代型紛爭大多具有武器不平等、弱勢一方舉證困 難、證據偏在、危險領域等問題,並非謂於現代型紛爭事件中,弱勢 一方之舉證責任即當然應受調整,是否調整與調整程度,仍宜交由法 院於個案中為具體考量後說明指揮之。

第二項 民法第 191 條之 1 下之舉證責任

民法第 191 條之 1 條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 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 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 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

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第二項);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 為有欠缺(第三項);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第 四項)。」

第一款 民法第 191 條之 1 之多重推定

按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其商品責任之要件仍須滿足商品在通 常使用中、損害存在、損害與商品安全性欠缺部分具有因果關係、商 品製造人主觀上之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依據舉證責任之規範說以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上述要件均屬權利發生要件,理應由 消費一方進行舉證,不同於消保法,民法第 191 條之 1 透過第一項但 書設有三項推定184,分別為:過失推定、商品欠缺安全性推定、損害

184吳從周,臺灣商品責任之實體與程序主要爭議現況---特別聚焦檢討舉證責任分配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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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全性欠缺之因果關係推定,亦有學者185謂此條立法採多重推定主 義186

第一目 過失推定

過失推定部分,可從條文但書中「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觀察出,本文之責任成立仍沿襲傳統的侵權行為 過失主義,惟商品製造人在商品製造的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對於消費 一方而言在取證上恐有困難,為減輕消費方舉證的困難,故以推定過 失的方式立法,雖較消保法而言,責任成立較為嚴苛,但採推定過失 的立法已在某程度上達到舉證責任之減輕。

第二目 商品欠缺安全性之推定

就商品欠缺安全性之部分,條文亦言明「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 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不在此限」與消保法同將商品安全性之 舉證責任交由對商品製造過程握有專業知識能力的商品製造人,可避 免消費方因舉證責任之負擔無法實際使用法院進行商品責任之損害 賠償請求187

第三目 損害及商品安全性欠缺間因果關係之推定

另關於損害及商品安全性欠缺間因果關係之推定,是民法與消保 法在商品責任之舉證分配上最大之不同處188,有別於消保法堅守一般 務案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214 期,2013 年 2 月,頁 84-85。

185姚志明,消費爭議與民法及消保法適用之問題---以商品買賣責任為例,月旦法學雜誌,

第 110 期,2004 年 7 月,頁 17。

186其認為本條有過失、安全性欠缺、違法性、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等多重推定。

187吳從周,臺灣商品責任之實體與程序主要爭議現況---特別聚焦檢討舉證責任分配之實 務案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214 期,2013 年 2 月,頁 86-87。

188吳從周,臺灣商品責任之實體與程序主要爭議現況---特別聚焦檢討舉證責任分配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