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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總共分為三節。第一節:將說明本研究為何以 Michael Slote 的同理心

(empathy)概念以及其對道德教育的蘊義作為研究主題,並且同時介紹本研究 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二節將說明本研究的研究方法;第三節將說明本研究 的研究範圍及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一、同理心的重要-一個新聞事件的提醒

105 年 12 月 24 日發生一件新聞,新竹光復中學舉辦以歷史人物變裝為主題 的校慶活動,有一班男女學生複製納粹德國武裝親衛隊制服、舉著納粹德國旗幟、

軍徽遊行,以紙箱自製一輛德軍虎式戰車模型,模仿親衛隊受校。對於這樣的事 件,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上午發出聲明,「前總統馬英九去年才剛參加 國際大屠殺紀念日,但才過了 1 年,新竹光復中學就出現這樣的活動」,該對此 事表達強烈失望與譴責(洪哲政,2016)。我國外交部也呼籲國人應具有同理心,

正視象徵蔑視人權與壓迫所代表的納粹標誌(林人芳,2016)。

這件事情的發生引起了很大的討論,有論者開始重視歷史教育的問題,認為 如果我們的歷史教育只教授認知性的知識,是無法讓學生真正理解納粹象徵什麼 樣的意義,學生只是為了考試而吸收歷史事實或歷史知識,沒有感受該歷史事件 當中猶太人的苦難,這種對歷史事件的無感是教育上重大的缺失(葉丙成,2016)。 也有人將重點放在「同理心」上,尤其是「培養同理心」這個道德教育的議題上,

朱為民以自身在德國參觀集中營時,德國學生厭煩的反應,來說明缺乏同理心的 培養使得學生並未深刻認識到事件所帶來的意義:對受迫者痛苦的理解以及對這

樣歷史事件的警惕(朱為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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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同樣也有在歷史教育上很大的震撼,對於 228 事件、白色恐怖時期,

研究者在學校的學習中並沒有特別理解它的重要性,只記得事件年代、歷史的起 因以及所發生的歷史影響,因為這些是考試中必定會出的題目,參觀 228 公園以 及邀請歷史專家所講解的歷史也只是歷史課本的註腳,甚至覺得一再提起同樣的 事件著實令人煩悶;直到實際看到了紀錄片以及受害者的親口敘述時才感受到那 種落差,才驚覺這是一起攸關許多台灣人生命的大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甚至是與 祖父母有關的時代,思想到祖父母的提心吊膽,研究者才發現,我們並沒有真正 感同身受,而只是把它記下來,不站在那些受害者的角度感受,不能理解他們在 228 事件所受到的傷痛,也不能理解這個歷史事件對台灣整體有多大的影響。

研究者認為,這中間的落差是因為我們沒有同理歷史人物的感受,以至於我 們輕看了那些重大的事件。在《同理心的力量》一書中,作者 Arthur P. Ciaramicoki 和 Katherine Ketcham 便認為,同理心讓我們可以更敏銳地察覺他人的思想與感 覺 (陳豐偉、張家銘,2005:22);同理心也能使人超越自我的限制,而以別人 的心境看事情(簡茂發、單文經,1995:111)。若我們缺乏這樣的視角,就會出 現這樣的落差,譬如在這起新聞事件中,若我們沒有對這段歷史受害者的同理心,

我們很容易就做出了看似無害,但實際上是傷害他人的行為。更進一步說,若我 們沒有對他人的同理心的話,我們也有可能在看似無害的行為中傷害對方。前一 陣子,台灣也曾發生雇主逼迫印尼移工吃豬肉的新聞(何瑞玲,2010;陳品安,

2010),對於穆斯林來說,吃豬肉的沉重罪惡感就像是吃素的出家人吃葷一樣嚴 重,有些雇主雖然知道這些事實,但卻仍以「入境隨俗」來要求那些移工吃豬肉,

無視他人因為違反信仰而產生的難受與痛苦,或許也是同理心不足所產生的負面 案例。

前面所提到同理心這種「以他人觀點看待世界」的特性,受到不少心理學家 以實證的研究加以證明,其中,C. Daniel Batson 認為能夠做出「為他人提供福 利(welfare)」的利他行為(Altruistic behavior)是由同理心驅使而為(Bat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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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isenberg & Mussen, 1989),他著名的「同理──利他假設」1企圖以實證 科學的方式證明同理心是利他行為的動機,擁有同理心會讓人更想要幫助他人,

它能幫助打破人與人之間的藩籬。Martin L. Hoffman 的研究《同理心與道德發展:

關愛和公正的內涵》(Empathy and Moral Development: Implications for Caring

and Justice)

(楊韶剛、萬明,2002;Hoffman, 2000)一書在實證研究上說明同 理心與道德發展的關係,通過對於同理心的陶冶,將有助於孩童的親社會傾向與 Immanuel Kant,他們強調理性在道德領域中的地位,Plato 說有德的人乃是靈魂 中的慾望聽從理性的指揮,Aristotle 在他的論著中說道,人之所以為人乃是因為 他是理性的動物,真正的道德行為乃是有實踐智慧者會從事的事情,實踐智慧是 一種理智的德行(林火旺,2009:197); Kant 在其著作《道德形上學底基礎》

認為人應當尊重身為理性的存有者(rational beings) 的他人所擁有的基本尊嚴

(dignity),應該始終把自己和他人當作目的自身,而絕不是僅把他人當作工具

(林建福,2009b:119;Kant, 1987:56;Slote, 2010a:108)。人是自我立法者,法

1 Batson(2011: 11)假定同理的關懷(empathic concern)或同理心創造利他的動機,同理心除 了會引出以他人為重心的情緒(other-oriented emotion),通過同理心也能夠覺察到他人福利的需 要,進而能夠做出有利於他人的行動,也因此在 Batson 的看法中,我們每日生活所體驗到的同 理心有兩個必要條件:(1)覺察他人的需要以及(2)珍視他人的福利(2011: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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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自我以理性存有者的身分頒給自己的;通過這種自我立法,人控制自我的情感、

自我好惡傾向等影響行動的事物,從而以克制情緒的激動、支配熱情以達到自主

(autonomy)(Kant, 1987: 56-57)。

Kant 在《論教育》中提到,教育要使學生知曉了解行動的原則,及其與義 務觀念的關係(賈馥茗、陳寶山、黃漢昌、游振鵬 & 吳美瑤,2013:97)。Kant 的道德理論對日後的道德研究者也起了很大的影響,著名的道德認知發展論學者 Lawrence Kohlberg 深受 Kant 理論的影響,重視道德的認知發展,並通過實證的 心理學研究確立道德發展的三階六段論(蘇永明,1996:157-158)。

Kohlberg 的理論影響甚廣,他的理論主導道德發展這個研究主題約三十年,

期間也有許多豐碩的成果,但他主要將焦點關注在理性的探究上(Haste, 1996:49),

這使得情感與情緒沒有在他的論述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Gilbert Ryle(1972:52)曾以百貨公司做為比喻,說明將理性作為道德生活 的全部是件荒謬的事情,沒有人會把百貨公司的其中一個部門當作百貨公司的全 sentimentalism)之動機,以下試舉幾點以作為本論文研究動機之說明:

(一) 追尋 18 世紀英國感理論2

2 根據劍橋哲學辭典(林正弘,2002:795-796),道德感覺理論(moral sense theory)指流行於 18 世紀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的一種道德理論,其代表人物為 Shaftesbury Ⅲ、Francis Hucheson、

David Hume、Adam Smith,他們主要認為道德情感 (Moral sentiment)是道德判斷和道德動機 的來源,其理論主要根源於反對道德上的理性主義,道德理性主義者主張我們通過理性來了解道 德,道德如同數學一般是能夠通過理性來理解,而情感主義學者反對這樣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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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G. E. M. Anscombe 著名的文章《現代道德哲學》(Modern Moral Philosophy)

開始,許多德行倫理學家開始批判自 17 世紀啟蒙運動以來的義務論(deontology)

與效益論(utiltarianism),以學者 Michael Stocker 為例,他曾在其文中說了一個 故事(1976:462),來做為批判現代哲學體系(尤其是循著 Kant 的義務論以及 John Hursthouse 皆以追尋 Aristotle 的理論為主,Slote 則是以追尋並修正 18 世紀英國 情感主義的路徑,尤其以 Hume 的同情理論為其主要的理論開展,與強調 Aristotle 理論的論者不同,Slote 認為 Aristotle 的路徑強調了以「幸福」做為人的至高追 求,使得行動者是以幸福為目的而行善(Slote, 2001:10)。這樣的論點將難逃目 的論的色彩,Slote 本人想要建立的是更純粹(pure),基於行動者(agent-based)

的德行倫理學形式,這樣的倫理學形式特別強調自身的品格、傾向、動機等內在 素質(inner traits)(沈睦庭,2013)。因此 Slote 開始轉向對 Hume 理論的探究。

根據他們的主張,一個人通過回憶(或觀察)他人的某些特質,所感覺到的快樂或痛苦,分 別表示這一特質的善或惡,我們之所以能夠感覺到這些特質的原因在於我們擁有道德知覺

(perceptions),正如同我們看見紅色的蘋果、聽見尖銳的噪音一般,只是對於道德的所產生的 知覺並非像外在感官一般,我們感覺到的道德觀念是一種內在感覺,人們通過觀察形成觀念,通 過對這些觀念的反省,我們從而得到了道德觀念。在中文的翻譯上,moral sense 被翻為「道德感 覺」、「道德感」,本研究主要以「道德感」為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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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Hume 來說,他認為道德是情感而非理性的事物,在 Hume 的論證裡,

理性只能進行「抽象關係的證明」(數學)和「經驗事物間的因果關係推論」

(Hume,1978:413-414),不僅無法給予我們實踐道德的動力(inert),也沒辦法 判斷道德的善惡,他以故意殺人的例子來說明他的想法(Hume,1978:468-469),

「我們是否能從一個故意殺人的例子中找到一個事實(fact)叫作「惡行」(vice)?」

Hume 認為,當我們考察一個故意殺人的事件時,我們只能找到行動者的激情、

動機、意願和想法這樣的事實,這些事實不能告訴我們這個行為到底是不是惡行,

只有在回到我們的內心,因著愉悅所產生的「贊同」(approval)與不安所產生的

「反對」(disapproval),才能告訴我們是非善惡,這些是理性無法作為道德基礎 的原因;正是如此,同情心在 Hume 的倫理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人之所以 會做出有利於社會整體,或對個人的品格或行為表示贊成或反對,皆來源於此,

「反對」(disapproval),才能告訴我們是非善惡,這些是理性無法作為道德基礎 的原因;正是如此,同情心在 Hume 的倫理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為人之所以 會做出有利於社會整體,或對個人的品格或行為表示贊成或反對,皆來源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