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同理心的內涵
第二節 M. Slote 所論同理心之哲學與心理學脈絡
同理心如前一節所論述,是近代心理學對於德文「Einfühlung」的翻譯,前 面我們已經區分了同理心與其鄰近概念同情心的區分,在這一節中,要進一步通 過對 Slote 道德情感主義的理論背景出發,對同理心做進一步的理解與闡釋。
Slote 在道德情感主義上主要受到三種理論的影響,最主要且深刻的影響是 來自於 Hume 在同情心理論上的論述,第二個理論根源是來自於哲學家 Hutcheson 於 道 德 感 理 論 上 的 論 證 , 此 外 由 於 Slote 引 用 Batson 的 觀 點 ( Slote, 2010a:16,2007:13-14)認為利他性是道德行為的本質,而同理心在利他行為上佔 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擁有同理心能夠推動我們展現同理關懷。除了引用 Batson 在同理-利他假設的心理學實證研究外,Slote 也很看重 Hoffman 在心理實證研究 上 的 成 果 , 並 認 為 Hoffman 的 研 究 成 果 給 予 他 道 德 教 育 的 靈 感 ( Slot, 2010a:21,2010b: 33-36,2010c:139),因此本節在此也會將 Batson 以及 Hoffman 的 理論一併討論。
壹、Hutcheson 的道德感理論
在 Hutcheson 的倫理學中,除了道德行為的推動是由情感所引起的,我們如 何判斷道德善惡的根源也來自於我們的情感,但這如何可能呢? Hutcheson 認為,
這是因為我們有「道德感」的緣故(Hutcheson, 1995:58),這種道德感是由造物 主所賜,藉由引導我們的行為,使我們享有高尚的喜樂,這種喜樂使我們即使行 為只為他人的好,而沒有促進到自身的益處,也同樣享受到快樂(張雪珠,2003:
107)。
Hutcheson 的「道德感」有別於眼耳鼻舌等外在感官,能夠使人知覺到對象
(某種行為或者是情感),並引起快樂或痛苦的感覺,若感受到快樂,則觀察者 會認定這個行為是善,反之若我們感受到痛苦不安,則觀察者認定其為惡。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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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感受到這種快樂與痛苦後,人的心靈自然會激起渴望(desire)善並譴責惡的 意志活動。而實際上若我們能趨善避惡,則我們就會因我們的行為而感到喜樂;
若我們沒有就會感到悲傷(Hutcheson, 1995:4-5),這也是促成道德行為、道德評 價的起源。
要理解道德感之先,或許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 Hutcheson 所謂的感官(sense)
為何。對 Hutcheson 而言,所謂的感官是一種接受不同知覺的能力(李家蓮,2015:
39),借助感官我們能夠接受對象本身的痛苦和快樂,也能夠接受來自觀念的快 樂或痛苦,這也就是說,快樂和痛苦的對象可以是一個觀念。如果以對象而產生 知覺者我們稱之為簡單知覺,例如:眼能看到紅色、耳能聽到音樂,我們僅需要 通過單一種感官我們就能產生簡單的知覺,而以觀念為對象產生知覺的稱為內在 感官,內在感官必須借助其他的感官知覺為前提,比方說美感必須通過對所見藝 術品或所聽音樂提供的感官作為前提才能產生,因此 Hutcheson 認為人的感官有 五種:外在感官、內在感官、公共感、道德感以及榮譽感。
對於 Hutcheson 來說,能夠吃到味道是因為我們的舌頭官能沒有產生問題,
從而能感覺到味覺,同樣的,人若沒有了「道德感」,人也無法區分道德的善與 惡,道德感能夠幫助我們知覺(perceive)德行與惡德進而去贊成或譴責某行為,
也因此擁有道德感的人能夠區分「受贊同的道德行為」與「受喜好的行為」,例 如:我們贊同敵人的德行,但討厭他的作為,這之中的差別便在於道德感的贊同 與否,一個受喜好的行為不一定能得到道德感的贊同,同樣的道理,一個受贊同 的行為不一定受喜愛。
Hutcheson 反對自利或自愛的道德原則,在這裡他反對的是 Thomas Hobbes 的理論,Hobbes 認為人所建立的社會與秩序是為了自我保存的衝動而成的,人 是出於自利或自愛而推動其行為,建立社會與規範(Hutcheson, 199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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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cheson 認為自利不會讓我們對他人有利的行為表示贊同,正如同我們會因為 敵人的德行感到贊同,即便他所做的事情對我們沒有好處。
什麼樣的行動會引起我們道德感的贊同呢? Hutcheson 認為,出於仁愛
(benevolence)動機的行動,不管時空距離,我們都會贊同出於高尚動機的行動,
這是由於道德感使我們對於這種動機所給予的評價(Hutcheson, 1995:44-45),相 反來說,那些出於背叛、殘忍等惡劣動機的行為會使得我們厭惡,即便那些行為 並不影響我們的利益。
Hutcheson 指出,仁愛的行為能引發我們的贊同也有程度之別,我們的道德 感對於平靜與穩定的情感,比起激動的情感更加贊同,對於越能普遍的行為原則,
越是我們愛的對象,因此最高的道德原則與最完美的德行是造就最大多數人的幸 福,而最壞的則是最大多數的不幸。也因此整體的幸福大於一個人的幸福,公共 福利的經營比個人的利益更受到贊同,這個道德原理,也就是公共福利的追求優 先於個人,並不是像 Hobbes 所主張的是自愛的產物,也不是出自理性的判斷,
而是純粹的來自於「道德感」(Hutcheson, 1995:40-41)。
Slote 認為,Hutcheson 對於道德感一詞的解釋難以照字面上的意思去理解,
概念上也較為含糊,因為 Hutcheson 事實上並沒有解釋道德知識是如何發生的。
但道德感的概念作為一種完整解釋道德認識的機制,在情感主義中也發揮了很大 的影響(Slote, 2010a:29)。Hutcheson 的理論給予 Slote 一個重要的概念,Hutcheson 認為一個行為的善惡來自於道德感的贊同與反對,這種贊同與反對直接來自於道 德行動者仁慈動機的多寡,而非來自於其行為結果的效益,也非理性所推導出的 原理原則,Slote 肯定 Hutcheson 這一方面的努力,並認為我們仍能通過對當代同 理心概念的理解重新審視 Hutcheson 道德感理論,從而使道德情感主義的理論更 加堅實。
貳、Hume 的同情心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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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te 的道德情感主義深受 Hume 理論的影響,他曾在他的著作中特別強調 自己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他使用 Hume 式的研究方法,而且他也在他的著作中也 期望通過對於現代研究的成果重新建構 Hume 的道德理論(2010a:68)。
Hume 的同情心理論反對道德理性主義抬高理性的推理與認知,認為應當從 情感出發來論述道德。為了要能夠說明情感在道德理論中應佔有的重要位置,
Hume 以三條路徑來否定理性在道德上的影響。
第一條路徑是 Hume 認為理性不具備動力推動行動,理性能夠透過概念間的 抽象關係證明真理,數學或者代數的定理正顯示了理性的這個功能;理性也能夠 在經驗基礎上確立事物間的因果關係,科學實驗的證明便是根據這個功能。但這 兩種功能都不能影響我們的行為,但只能指引(directed)我們的行為,而不能 推動我們的行為(林火旺,2009:205;Hume, 1978:413-414)。數學推理(算術)
雖然可以應用在我們生活的諸多面向上,但數學推理本身卻不能影響我們的行為,
因為推理本身是服務於某個已存的目的,Hume 認為,理性所服務的正是我們的 情感(sentiment),由於人有慾望、偏好,受到這些情感的推動,人才產生了行 動。
舉例而言,我們進入早餐店,發現價目表上蘿蔔糕 35 元,而蛋餅只要 30 元,以數學計算的結果來看,30 元是較便宜的,但如果我今天想吃蘿蔔糕,推 動我做決定的就不是計算的結果,而是我想要吃蘿蔔糕的情感,則數學推理所計 算出來的便宜就沒有特別的用處;如果我缺錢花用,則我或許會選擇吃蛋餅,因 為數學計算的結果可以幫助我省下 5 塊錢;又或者我不想要零錢,寧願選擇 35 元的蘿蔔糕,把錢包裡剩下的零錢盡量付出去。不管選擇如何,Hume 想要論證 的是(Hume, 1978:458),沒有情感作為推動我們的動機,單就理性本身是毫無 動力的,它能夠做的是給出如何滿足情感的手段。既然理性本身不能引起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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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自然也不能阻止我們行動,或者與任何的情感爭論誰有優先權,因為能夠和情 感產生衝突的,也只有相反的情感,而非理性。
第二條路徑是理性不僅沒有推動人去行為的動力,對於合理與不合理的判斷 同樣不適用於道德(Hume, 1878:458)。由於理性具有判斷事物真假的能力,而 一個概念的真或假取決於是否和概念的真實關係或是真實存在的一致,舉例來說:
「台北在台南的北邊」這句話呈現一個事實,如果台北確實在台南的北邊,則這 句話是真的,因為這句話所呈現的事實與和真實情況一致。反之,如果台北並沒 有在台南北邊,則這一句話為假,因為他所呈現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一致。但對 Hume 來說(Hume. 1978:415),情感本身就是原始的存在(original existences),
不是任何存在或命題的對應,因此不會有真假之分。舉例而言:我們說照片中的 某甲是某乙,這個宣稱是錯的因為事實上他不是某乙,他與真實的存在不一致。
但某甲對某乙生氣,和黃金風鈴木開花了一樣,它本身就是它自己的存在,不是 某種東西的呈現與替代,因此沒有真假的問題,因為它本身就是完整的。
或許有人會質疑說:一個情感還是有合理或不合理的時候,當某甲因為某乙 偷東西的事情發脾氣,我們會說某甲生氣是不合理的,因為某乙根本就沒有偷過 東西,但這個說法還是有所疑慮,因為當我們說一個情感是合理或不合理,我們 所指的是情感所伴隨的判斷,所以我們確實在判斷上有合理與不合理之分,但情 感本身卻沒有這個分別(Hume, 1978:416)。舉例而言:某人覺得房間中有蜘蛛 使他感到恐懼,但事實上並沒有蜘蛛,我們會說他的害怕不合理,但事實上,不 合理的是他對於「這個房間有蜘蛛」的判斷,而這個判斷也確實有真假之分,但
「恐懼」本身並無涉合理與不合理。
「恐懼」本身並無涉合理與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