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M. Slote 道德情感主義探究
第二節 道德情感主義的規範層次
在規範倫理學上與道德理性主義者的出發點不同。以 Kant 為例,他相信道 德的基礎在理性的法則,正如同 Kant 自己曾說過的,法則是以理性存有者的身 分頒布給自己的,也是我們互相肯定對方的理性本性時,規範我們行為的法則
(Kant, 1987:55,56)。Slote 則承襲 Hume 的論點(Slote, 2010a:74),認為單純的 原則與判斷並不足以創造我們行動的道德動機,也就是一個行為的好壞判斷本身,
並不能成為我們行動的內在動機(inherently motivating)。通過對同理心的實證研 究考察,Slote 認為(2007:14-15)同理心能夠幫助我們去關懷他人,作出利他行 動的主要因素,是推動我們作出關懷行動的重要推力。
我們的同理心除了能幫助我們真正認識道德判斷的意義和提供我們行為的 動機外,也與我們的道德義務有一致性的關係,因此我們通過同理心就能清楚認 識到我們應該做些什麼,以 Slote 自己的話來說:「同理心和對他人的同理關懷實 際上就能給我們提供一種看上去合理的道德評價標準」(Slote, 2010a:21)。也因 此,道德情感主義的道德規範可以這樣宣稱:一個行為是道德的或為道德義務所 要求的,若且唯若,一個行為反應或顯示了行動者或對他人的成熟同理關懷(王 楷譯,2011:21)。
本節將從三個部分論證 Slote 的這個觀點,首先我們需要針對同理心所具有 的特性著手,Slote 認為同理心具有三種立即性,使得我們對不同的時間
(temporal)、感知(perceptual)以及因果(causal)有不同程度的義務感,且這 三種立即性,也顯示出我們同理心所具有的性質,在這一部分,我們也將處理動 機與道德行為之間的關聯性。第二、Slote 認為同理心所產生的關懷行動(以下 簡稱同理關懷)比起義務論者更能反映我們的道德義務,他分別以「幫助他人
(helping others)」、「傷害或殺人(harming and killing)」、「承諾與誠實(promise and trufulness)」的義務作探討,本節亦將這些義務給予道德情感主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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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Slote 認為不僅僅是這幾項原則可以得到同理心的解釋,尊重(respect)
以及自主(autonomy)這兩個被認為是 Kant 理論中最重要的兩個概念,也能夠 在他的道德情感主義裡面得到解答,在這一個環節,我們也會說明 Slote 的解釋。
壹、同理心的立即性
Batson 的實驗研究也證實了,具有同理心的人,不管其逃離條件困難的程度 多容易,都願意留下來幫助在處境中遇害的人(Batson et al., 1981)。但我們在面 對不同的處境或不同的個體時,我們卻不一定都產生相同程度的同理心,見孺子 將入於井會激起我們很強烈的同理心並馬上趕去救人,但和針對在非洲挨餓的孩 童所激起的同理心相比,其強烈程度就顯得不如前者,從這裡我們可以發現,我 們會對近距離(不管是時間上的還是空間上的)的威脅或痛苦產生較多的同理;
另外,我們更容易同理和我們親密相處或有較多共通點的人。在這裡 Slote 分析 了四種同理心所具有的立即性,並說明那些引起我們強烈同理心的人會使我們有 更多的義務感去幫助他。
一、時間的立即性:
Slote 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為什麼我們對於現存的困境比起未來的危機來 得更能激起同理心,也更合乎我們的義務感。如果我們知道一群礦工被困於地下 的礦井之中,我們的同理心會讓我們想要立刻幫助他們,能夠把他們從礦井之中 救出來,而不是把拯救他們的經費省下來後安裝用於礦井的安全裝置,來救助未 來可能會產生的危機礦工(Slote, 2010a:22)。同樣的例子發生在 1987 年 10 月的 德克薩斯州,一位年僅 18 個月的小女孩 Jessica McClure 不慎掉入她阿姨家後院 的一口井,在事件發生後,德克薩斯州在地的消防隊和警隊接到電話後立刻進行 救援行動,經過 58 小時的搶救,終於將小女孩從井裡救出來(Kennedy, 1987)。
同樣的,我們並不會棄小女孩於井中不顧,而將投注在救援活動上人力與時間花 在預防這件事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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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看法與我們普遍對於道德的想法是相同的,我們有首要的義務去拯救被 困在礦井的礦工或是困在井底的小女孩,而不是選擇把拯救他們所需要的資源節 省起來投資在未來的安全裝置上,如果有人選擇這麼做,也會令我們對於這種罔 顧人命的人感到「心寒」。
二、感知的立即性
Peter Singer 曾在他的著述中特別舉了一個例子,說明我們對於遠在他鄉的 人同樣有救助的義務。可是當一個小孩在我們面前快要掉到水井時,我們都會直 接採取行動幫助那個小孩,但同樣是救助小孩,我們卻不會捐錢給樂施會(Oxfam)
幫助那些三餐不繼的孩童。對 Singer 而言,距離與道德義務之間是沒有關係的,
不捐錢給樂施會幫助那些即將餓死的孩童,和任由一個小孩掉到井裡是一樣的,
因為我們在這兩件事情上有相同的義務。然而 Slote 認為(王楷譯,2011:32;Slote, 2010a:22)這是因為我們對於直接感知(perceptive)到的事物有更強烈的同理心,這 種主張跟我們的道德直覺也十分的相近,同樣的 Hoffman 也曾以一個大學生的例 子來說明我們對於直接感知到的事物有強烈的義務(Hoffman, 2000:48):
我剛剛下了公車就看到一個人滑倒,頭直接撞到台階上,我感到震驚,一個 念頭閃過我的腦中:我也滑倒在人行道上,並且摔破我的頭骨,我不知道我 還能怎麼辦。我想也沒想就衝去前面幫忙他,這多少會讓他好受一些,我記 得人們喊著去打 119,我一定是花了兩個多小時才確信一切都好。
對於那些呈現在我們眼前的痛苦與悲傷,使我們的同理心產生較強烈的反應,
也使我們更偏向去關懷或幫助那些眼前正在經歷傷痛的人。
三、因果的立即性:
對於那些由我們直接造成的傷害比起我們在旁邊所看到的傷害行為所產生 的同理心更強烈。對於任由他人受到傷害,我們心理傾向認為直接造成他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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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道德上更為錯誤的事情,而對於主動傷害他人的行為會在情感上的退縮
(flinch),並且厭惡主動去做這些行為(Slote, 2007:44,2010a:23)。按照前面所 言,我們會對他人的悲痛與哀傷產生同理心的關懷,如果我們感受到自己是造成 他人悲傷與哀傷的原因,則我們會因為對他人的傷害產生同理而有心寒的感受,
進而在情感上退縮。這種退縮,正反映我們對於主動傷害他人比起任由事件發生 更應當受到譴責。
四、關係的立即性:
按照 Slote 的看法(Slote, 2007:27-28),他認為家人的關係與朋友或伴侶的 關係是不同的,即使我們與朋友、伴侶的關係再怎麼親密,與家人的感覺仍然是 不同,原因在於我們認為自己與家庭有相同的根(roots),這種相同的根源引起 我們的團結的感受。舉例而言,父母與孩子的關係就不同於其他的關係,父母與 孩童之間有天生的血緣關係,並通過日常生活的交流來往,共同分享某種價值觀、
家族史等,家庭的緊密聯繫塑造了個人的身分認同感(sense of identity),這種身 分認同感讓我們更容易辨認出自己的家人,我們也更容易對於家庭的成員有更強 烈的責任感。但我們的人際關係並不是只有家庭,我們也會有親近的好友與工作 夥伴,甚至也有共同嗜好的社群,我們通過分享彼此的方式與他們熟識,進而對 他們有親近之感。也因為我們與他們之間的密切關聯,我們在關係上也就有親疏 遠近之別,這也使得我們對那些與我們關係良好的人所產生的同理心不同於陌生 人。
這四種立即性所產生不同強度的同理心正解釋了我們不同的道德直覺以及 道德義務,Slote 認為這些同理心所擁有的反應其實就能夠解釋我們道德的判斷 與原則,以此我們就能做出道德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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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這種自然或先天的情感和感受,真的就能夠直接的指引我們做出道德 行為嗎?我們以同理心這樣的自然動機作為我們行為道德的來源是否總是能夠 引導我們去做對的行為,或避免做出錯的行為呢?
這裡顯然有兩個層面的問題。第一個層面,同理心是否有那麼穩定與可靠,
總 是 引 領 我 們 去 做 應 該 要 做 的 事 情 呢 ? 心 理 學 的 實 證 研 究 顯 示 ( Figley, 2002:143),擁有同理心的人會有疲乏(fatigue)的現象,在心理學上稱為悲憫疲 勞(compassion fatigue),這個現象在護理人員裡面經常發現。舉例來說,一個 久病在床的母親,兒子必須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母親,長久下來使他沒 辦法對她的母親產生強烈的同理關懷,甚至對母親當下的痛苦產生不耐煩或是麻 木,這樣看來,同理心似乎並不夠穩固,不能夠總是指引我們的道德行為。面對 這樣的情況,我們或許應該主張規則和原理,來指引兒子做出對的事,「你不應 該對你母親的痛苦這麼不耐煩」、「兒子有責任照顧自己的母親」我們會這麼勸誡 兒子,因為應該做的事情跟現在的感受疲乏沒有關係。
第二個層面,有些行為,即便行動者是具有同理關懷動機的人,我們仍然會 認為這是不對或者錯誤的行動。舉例而言,一個倒車的人粗心大意沒有遵守交通 規則,在倒車的時候並沒有看後視鏡或者注意後方,撞到了三歲小孩導致死亡,
即便他沒有意圖要撞死一個小孩,即便他是一個具有同理心的人,這種應注意而 未注意的行動我們一般來說都會認為是錯的,但這件事情的錯誤與有沒有同理心 似乎沒有關係,一個人若是足夠重視「倒車應該注意後方」的原則,則他就不會
即便他沒有意圖要撞死一個小孩,即便他是一個具有同理心的人,這種應注意而 未注意的行動我們一般來說都會認為是錯的,但這件事情的錯誤與有沒有同理心 似乎沒有關係,一個人若是足夠重視「倒車應該注意後方」的原則,則他就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