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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ww.jil.go.jp/institute/chosa/2005/05-008.html,瀏覽日期:2009 年 3 月 26 日。內政部戶政司,人口 政策白皮書(核定本)—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http://www.ris.gov.tw/version96/pe_004.html,瀏

6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年鑑—98 年版電子書,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31 20&CtUnit=1049&BaseDSD=34,瀏覽日期:2010 年 12 月 10 日。

7 行政院統計處,內政國際指標,http://sowf.moi.gov.tw/stat/national/list.htm,瀏覽日期:2010 年 12 月 10 日。2008 年,台灣總生育率為 1.05 人為最低生育率國家,其他鄰近國家如日本總生育 率為1.37 人,新加坡為 1.28 人,南韓為 1.19 人。

8 謝高橋編著,社會學,巨流出版,1982 年,頁 482-483。亦有將收縮型人口金字塔稱為倒金鐘 型人口金字塔,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前揭書,註2,頁 20。

口負成長年代,超高齡社會9提早到來。高齡少子化社會10將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及

15 內政部戶政司,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http://www.ris.gov.tw/version96/pe_001.html,瀏覽日期:

2009 年 12 月 10 日。

16 參照內政部戶政司,前揭書,註 1。

17 自法學觀點切入,探討少子化問題者,可參見張琬萍,幼兒托育法制與法理論研究—台日少 子化對策之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7 年。陳筱蓉,前揭論文,註 13,

2009 年。

18、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放之各式生育津貼19、育兒留職停薪津貼20、父母 助實施計畫(核定本),http://cbinursery.ntcn.edu.tw/download.php,瀏覽日期:2009 年 12 月 10 日。

19 內政部戶政司,98 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http://www.ris.gov.tw/version96/pe _002.html,瀏覽日期:2009 年 12 月 10 日。 年4 月,http://www.bhp.doh.gov.tw/BHPNET/Portal/Them_Show.aspx?Subject=200804180001&Clas s=2&No=200804180014,瀏覽日期:2009 年 12 月 10 日。

24 沈雅敏,不孕症的各項檢查,藥學雜誌,第 59 期,1999 年 6 月,頁 76。

25 顧景怡,你會不孕嗎?,康健雜誌,第 47 期,2002 年 10 月,頁 60-63。關於我國不孕人口的 統計,目前為止並未有明確的數據,根據資料顯示,美國育齡婦女中約有15%至 17%不孕。參 照曾櫻花、穆佩芬、夏萍絗、趙湘台著,不孕婦女於接受體外受精與胚胎植入之治療期間家庭壓 力經驗,護理研究,第8 卷第 3 期,2000 年 6 月,頁 326。

過往,懷孕與否常被當作是緣分或命運。近年,人工生殖技術快速發展,不 孕「治療」,不再侷限於修復不孕之身體機能,以回復至無須仰賴醫療措施而能 自然懷孕為主26,亦著重於藉助人工生殖技術於不同程序或不同步驟中,協助不 孕者排除生育障礙,提高懷孕機會。目前醫療技術足以爲多數無法生育之夫妻滿 足生育之可能,借助藥物進行治療,或透過相關手術療癒,最後均不可得時,尚 可採用人工生殖27技術。但人工生殖相關醫療療程長,且費用高昂,非所有不孕 之育齡男女負擔得起。在現實經濟壓力下,僅能於經濟能力範圍內,利用相關醫 療科技,抑或評估自身經濟能力後,放棄生兒育女之選擇。於該情形下,不孕育 齡男女之生育自由自法律層面觀察雖未受限制,但現實層面生育與否之選擇權卻 已受壓迫。不孕男女所占人口雖僅為少數,但其生育自由無法自主實現之問題是 否因而得以忽略?針對不孕之育齡男女之權利保障,法學界之探討多著墨於生殖 自由或生育自決權28、不孕者得否利用人工生殖技術以及利用人工生殖技術後所 衍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包括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29、如何對人工生殖科技進 行規範30以及人工生殖科技所涉及之相關倫理與道德問題與開放限度等,鮮少針 對少子化時代下,面臨不孕之育齡男女之生育自由如何回復進行相關法律問題之 討論。

面對少子化問題,唯有解決育齡男女所面臨之各式壓迫,方有緩和少子化之 可能性。不孕問題無論是基於何種理由被突顯,我國對於解決少子化問題之各種 制度中,鮮少針對該問題提出解決方式,甚至於以保障全體人民健康為目的之全 民健康保險制度,對於不孕之育齡男女所提供之保障範圍仍相當限縮。對不孕之 育齡男女而言,其所面對之經濟、社會以及家庭與精神之壓力遠較懷孕與生育階

26 吳嘉苓,台灣的新生殖科技與性別政治—1950-2000,收錄於李貞德編,性別、身體與醫療,

聯經出版社,2008 年 10 月,頁 306-311。

27 人工生殖法第 2 條第 1 款之規定,人工生殖乃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 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28 參照李震山,從憲法保障生命權及人性尊嚴之觀點論人工生殖,月旦法學雜誌,第 2 期,199 5 年 6 月,頁 20。

29 參照陳美伶,人工生殖子女婚生地位之認定,月旦法學雜誌,第 2 期,1995 年 6 月,頁 25-3 6。

30 參照蔡墩銘,人工生殖與胚胎試驗,月旦法學雜誌,第 2 期,1995 年 6 月,頁 37-39。

段均能接受國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能孕者更為沉重。因此當不孕之育齡男女承受 該等壓力而無法自立實現其生育自由時,是否得請求國家積極介入,提供完善之 醫療保障法制?如得以請求國家積極介入,則該等育齡男女所依據之權利為何?

此等問題在少子化時代下,對於不孕之育齡男女生育自由之保障而言,儼然已成 為重要課題。

第二項 研究目的

世界各國政府思考少子化問題之解決對策時,多自完善幼托制度、育兒津貼 給付以及健全勞動保障制度等方向出發,也因此目前之相關政策與法令,亦多著 重於幼托、津貼給付與勞動等部分。當政府將焦點集中在如何透過前述之政策或 制度提高生育率時,部分育齡男女深受不孕所苦,卻未受到政府重視,獨自面對 不孕所帶來之經濟、社會與精神、生理之壓力。近年,隨著人工生殖技術之發展,

從人工授精、試管嬰兒到代理孕母,甚至是複製人等科技為不孕之育齡男女帶來 莫大希望,但面對這些具有道德、倫理與法律爭議性之醫療科技,大家所關切者,

乃是是否開放、開放程度、開放所帶來之社會效應等問題,且其所牽涉之問題層 面相當廣泛,因此在面對該等問題時,法學者亦多從憲法、民法以及刑法等面向 去觀察、研究,並欲自其中尋求出符合社會期待之答案。

台灣文化向來重視傳宗接代並且強調血緣之延續,生育無論是對整個家族或 育齡男女本身都被視為是義務與責任,當被診斷出無法生育時,不孕男女除須承 受來自自身之心理壓力外,尚須面對另一半同情,甚至苛責之壓力;更有甚者,

亦須承擔來自整個家族所期待之傳宗接代任務卻無法完成之外在壓力31。當不孕 之育齡男女,面對各方壓力時,人工生殖技術發展為其帶來一線曙光,然而,該 技術之利用費用高昂,並非所有人皆有能力加以利用,因此經濟無法負擔32之不 孕男女只能選擇放棄生育之努力。「人工生殖法」實施後,仍有部分不孕之育齡

31 陳美月、申文姬,不孕夫婦的女性角色、生育態度、婚姻家庭關係之探討,榮總護理,第 8 卷第1 期,1991 年 2 月,頁 57。李麗縈、金繼春,南部某醫學中心不孕婦女感受到的壓力源,

護理研究,第4 卷第 2 期,1996 年 6 月,頁 189。

32 李麗縈、金繼春,前揭論文,註 31,頁 189-190。

男女囿於法律之限制或禁止,而難以透過人工生殖技術來達到生育目的,檢視人 工生殖法之規定是否符合當今少子化社會之期待或有利於不孕育齡男女之利 用,以及其限制是否得當等,已成為重要議題之一。

我國於 1995 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除符合資格投保 其他職業團體社會保險,如公保、勞保與農保者外,仍有 40 %左右之國民缺乏 健康保險之保障,其中多屬 14 歲以下兒童與 65 歲以上老人等最需要健康照護者

33。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並將原有各保險中之醫療給 付全部整併34。全民健康保險乃以全體人民之健康照護為保障目的,以免除生計 負擔者經濟風險所建立之醫療保險35。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第 31 條、第 41 條第 1 款及第 81 條之規定,除依社會保險法令領取同一殘廢給付及職業病災 害外,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保險人即應依法給予醫療給付,

亦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為保障人民健康權最主要之制度,凡攸關全體國民「健 康」之醫療服務,由全民健康保險予以保障。然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9 條之 規定將「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劃歸不給付項目,此乃因不孕雖屬疾病,但目前法 制上因全民健康保險財源有限,認為應用於對增進國民「健康」最具成本效益之 處,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對健康回復無直接助益,故將之排除在外。

然而,少子化時代,育齡男女之生育自由受到經濟、社會因素之壓迫,人民 看似得以自由選擇生育與否,但卻在不自覺當中,受制於外在環境,如工作與生 育保育相互衝突無法克服而被迫優先考慮工作,放棄生兒育女之自由,導致晚婚 或未婚,甚至晚生、少生、不生36。又如面對高昂養育費用與生養子女過高之機 會成本,育齡男女寧可選擇少生甚至不生37。此外,育齡男女除受到上述原因之 壓迫,而被迫選擇晚婚或未婚、少生、晚生、不生外,尚有部分育齡男女更受到

33 林萬億,台灣的社會福利:歷史經驗與制度分析,五南圖書,2006 年,頁 214。

34 林萬億,前揭著書,註 33,頁 162-163。

35 蔡維音,勞工保險中之「保險原則」-談勞保事故之認定談起,月旦法學教室,第 48 期,200 6 年 10 月,頁 98。

36 簡玉聰,二十一世紀少子化時代之新人權論-建構積極生育權試論,收錄於現代法的理論與現 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2007 年 9 月,頁 622-623。

37 張琬萍,前揭論文,註 17,頁 28-29。

來自身體因素—難孕或不孕之壓迫,於雙層壓力擠壓下,生兒育女似成為不可及

來自身體因素—難孕或不孕之壓迫,於雙層壓力擠壓下,生兒育女似成為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