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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醫療權利保障法制之落實

第二節 積極建構完善之醫療保障環境

第一項 醫療保障法制與勞動法制

面對少子化問題,剖析其成因及今後應努力之方向,應進一步從育齡男女之 權利地位設想,國家才會正視問題。少子化問題之形成主要是育齡男女原可自由 選擇生育之意志與自由受到壓迫所致。而該問題嚴重惡化之結果,短期可預見之 問題是勞動力減少,嚴重侵蝕社會福利體系及國家財政;長期之問題則是國家人 口萎縮,甚至自然亡國。然而,引發少子化問題之成因具有高度綜合性,由此建 構之生育權保障,勢必亦具綜合性與全面性,如在醫療保障法制之建構上,僅著 眼於各種醫療費用或補助,而忽略與其他法制度間之相互配合,其成效勢必有所 不足,故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應考量醫療保障法制與其他法制相互結合。

人工生殖技術之治療過程可區分為填寫治療同意書、誘導排卵、卵泡成長追 蹤監測、取卵手術、體外受精、胚胎植入及驗孕等七個步驟,其中自誘導排卵至 胚胎植入等五個步驟之治療過程繁複且冗長,通常單一治療週期自檢查至胚胎植 入常須耗費一個月以上時間,而且治療期間不孕育齡男女常須往返醫院看診、打 針、抽血以及作取卵手術與植入420。以取卵手術與胚胎植入治療為例,其所需時 間不長,如單以取卵手術或胚胎植入觀之,治療過程約數分鐘至數小時,但須配

419 葛克昌,社會福利給付與租稅正義,台大法學論叢,第 25 卷第 2 期,1996 年 1 月,頁 155。

420 黃麗雯,前揭論文,註 414,頁 15-18。

合生理週期進行,因此在治療時間與休假日多不相同,加上二者間隔時間僅約二 至三天,雖過程不長,然而對處於就業狀態之育齡男女而言,為配合治療或多或 少將會影響工作,包括為接受治療而請假,甚至因服用藥物產生副作用而造成工 作上困擾等。接受人工生殖技術治療之婦女有超過半數皆處於就業狀態,且因接 受人工生殖治療而影響工作,其中為看診、打針抽血、取卵手術及植入,以及臥 床休息等而向工作單位請假所造成之影響程度最高。其次,為治療過程中所引發 之身體不適或副作用等,所引起之工作效率低落或工作疏失。未就業之婦女中,

有將近半數婦女是為了接受治療,放棄工作,以提高治療成功率421

人工生殖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平均須利用三次才會成功,而目前無論是根 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公物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均只針對女性分娩 或妊娠期間流產者給予有給薪產假,以及給予男性無給薪陪產假。然而,接受人 工生殖治療之不孕育齡男女於治療期間並無相關請假制度,亦即其請假須比照一 般請假規則。以勞工請假規則422為例,如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生理原因或經 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未住 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逾三十日;住院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 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如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 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請假期間之薪資計算,如一年未超過三十日,薪資折半發給,但如逾三十日,工 資計算方式並不當然與原薪資相同,甚至可不給予工資。對於須接受人工生殖治 療之在職育齡女性而言,一次治療週期少則須一個月,多則須二至三個月,且治 療過程除接受投藥外,尚須接受注射、超音波以及抽血檢查等423,該等治療程序 多須至醫院接受治療,是以,請假是無法避免。

對於接受人工生殖治療之不孕育齡男女而言,除須負擔全民健康保險未提供

421 職業婦女比例因研究者取樣不同而產生些微差距,但皆超過半數,甚至高達 8 成。黃麗雯,

前揭論文,註414,頁 53-54。蕭丞芳,前揭論文,註 396,頁 53-54。

422 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條。

423 黃柏燈,輔助受孕與兩性不孕探討,台灣臨床藥學雜誌,第 14 卷第 2 期,2006 年 12 月,頁 41-42。

給付之人工生殖治療費用以及交通費等積極支出外,尚須承擔因請假接受治療期 間所形成之無勞動收入之經濟上機會成本。為確保不孕育齡男女人工生殖權之實 現,除應針對各式不孕症所需之治療提供相關醫療給付外,亦須思考如何減少或 填補在職之育齡男女於治療過程中所無可避免之因請假所減少之經濟損失,以減 緩不孕育齡男女受此等經濟上壓力壓迫之情形。其保障方式可透過提高病假天 數,在病假期間至少尚能領取半額以上薪資,使其不致因接受治療而經濟受到重 大影響。此外,如僅單就經濟層面給予支援而未將其他法制度考量進來或無其他 與治療相配合之配套措施,有可能如同現階段政府為提高生育率所發給之津貼給 付般,無法發揮其成效,淪為政府見洞補洞之殘補式社會福利給付,依舊無法回 復不孕育齡男女之生育自由。因此,為回復不孕育齡男女之生育自由,除以現金 給付作為減緩經濟層面所受之壓迫外,亦應建構足以支持育齡男女實現其生育權 之勞動休假制度,如病假天數調整,避免不孕育齡男女為實現其生育權,而暫離 甚至被迫退出職場,蒙受重大之經濟機會成本。

第二項 不孕症諮詢制度

對於大多數育齡男女而言,生兒育女是一件理所當然之事。然而,無論是否 曾經懷孕,當育齡男女面對可能罹患不孕症或面臨難孕情況,必須接受檢查及治 療時,其心理上對於各種醫療行為多帶有負面情緒或恐懼,此類負面情緒包括「擔 心治療不好或失敗」、「自覺罪惡感,讓先生、公婆及父母失望」、「人生沒有趣味、

價值」等424。面臨不孕時,無論不孕原因為何,在迫切尋求各種生育可能時,常 須承受許多繁複之檢查與治療過程,在反覆失敗挫折後,常會因經濟、心理或身 體各種因素而選擇放棄。在檢查與治療過程中,不孕夫妻常會感受到程度不一之 心理問題及精神症狀,如哀傷、憤怒、自尊心喪失、自我心像扭曲及罪惡感等心 理問題,甚至出現憂鬱、焦慮、強迫性症狀或身體化症狀等精神症狀。多數不孕 夫妻認為懷孕即能解決所有心理層面困擾,但不孕夫妻在懷孕後原先即已存在未

424 蔡益堅、劉怡妏,前揭論文,註 23,頁 4。

解決之問題,如心理障礙、過去曾有流產之經驗等,並未因此而消失,反而有加 深之可能。由此可知,不孕育齡男女之需求除生理層面外,心理層面亦相當重要,

當心理層面需求得到滿足時,生理層面亦同時會獲得滿足,換言之,由於生理與 心理相互影響,心理層面壓力下降,將有助於接受治療之成功率。不孕育齡男女 於尋求人工生殖技術治療過程中,最需要不孕疾病諮詢之協助425。曾因生育方面 問題而接受過不孕症醫療服務中,亦以疾病諮詢服務為最多,其次才為檢查檢 驗、使用排卵藥、人工生殖治療426。不孕治療之療程相當繁瑣且冗長,然而目前 不孕症之治療,其成功率並非百分之百,因此,在治療過程中育齡男女對成功與 否常具有不確定感與預期失落感。

設立不孕症諮詢系統,國家可透過成立官方網站,提供不孕育齡男女正確醫 療資訊以及求助管道,包括可於不孕男女接受治療前,針對不孕症治療過程中所 使用藥物之作用及副作用、治療成功率以及治療過程應注意之相關資訊等詳細說 明,以降低不孕男女於治療過程之焦慮與壓力等心理不適,協助不孕育齡男女於 不孕或治療過程所產生之各種心理需求得以獲得充實。同時亦應實施衛教宣導,

建立育齡男女不孕疾病正確觀念,包括對於年齡與生育力間關係、人工生殖治療 成功率等不孕及其治療之相關認知427

425 蕭丞芳,同註 421,頁 55。

426 張維容,台灣地區不孕症醫療利用及相關因素之研究—以 2002-2007 年健保資料庫為例,中 國醫療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頁 19。

427 陳慈慧、許甘霖、吳孟興、劉志鴻,台灣地區 25-44 歲民眾的生育知識與態度調查,台灣公 共衛生雜誌,第28 卷第 1 期,2009 年 2 月,頁 50。

第六章 結論

結婚、生子在傳統上雖屬於個人自由選擇之領域,但生育率明顯低下,不僅 對家庭內部產生改變,甚至擴及整個國家,對社會、經濟等長期發展帶來顯著影 響,因此,少子化問題已是全面涉及個人、家庭、社會及國家存亡之重大問題。

綜前所述可知,少子化問題之產生係緣於育齡男女本身受到社會、經濟及身 體等各層面壓迫,致其生育不自由所致。引發少子化問題之要因既具有高度複雜 性,育齡男女生育自由得否受到回復及保障,即難以透過傳統對於生育自由保障 方式獲得落實,因此,少子化時代,育齡男女生育自由能否實現將繫於積極生育 權之保障是否得以落實。積極生育權之落實有賴於國家建立足以保障育齡男女排 除各種社會、經濟及身體等壓迫因素之制度。

目前國家為解決少子化問題,逐漸推出各種政策及措施,包括「人口政策綱 領」之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之提出、各式育兒津貼或生育補助之發放等。

該等政策目標主要為健全家庭兒童照顧體系、提供育兒家庭之經濟支持措施、營 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改善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措施、健全生育保健體系、健

該等政策目標主要為健全家庭兒童照顧體系、提供育兒家庭之經濟支持措施、營 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改善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措施、健全生育保健體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