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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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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更是有目共睹。此外,政府在重建政策中,為符合災民的需求,亦從劃設特 定區域至永久屋興建,皆安排的民眾參與機制。基於上述情況,本研究希望探討 從劃設特定區域至永久屋興建過程中,政府如何落實民眾參與?政府與民間團體 協力下,除了兩者的互動外,如何協力落實民眾參與?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一、 嘉義縣政府從劃設特定區域、永久屋基地勘選、永久屋興建過程中,按「莫 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計畫」等相關規定,

政府如何運作民眾參與機制?其成效為何?

二、 就「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申請資格與分配」規定中賦予民間團體在永久 屋核配坪數的權利,以及「莫拉克颱風災後家園重建計畫」規定永久屋興 建過程應納入民眾參與的機制,其中民間團體與政府、災民間的互動各如 何?成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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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民眾參與

壹、民眾參與的內涵

一、民眾參與定義

公民參與的出現,乃是反思、省視及披露代議民主無法充分代表民意、掌 握民意,與真實民意相悖離之弊而來的對應策略。因此,如何給予或提供民眾制 度化、便利且直接的參與管道,致使政治事務的處理更能反應民眾的意願與偏 好,而將民主價值得到真正的實現,乃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林水波,1999:178)。

Arnstein 將公民參與定義為公民權力的運用,透過權利的再分配使原本沒有 權力的民眾,有關政經活動過程中的意見,在未來能有計畫地被考慮(楊婉婷,

2006:31)。Cooper 提出的界定:「公民參與的核心在於公民是否能夠直接向政府表 達需求,以及是否有管道允許公民自發性連結公私部門協力推動,進而提升公民 對政府的信靠」(劉姵君,2007:13)。但除了公民權力的運用外,公民參與尚包括 人民基於主體性的認知與實踐,經由對政府行政與公共事務相關的知識與資訊的 吸收,透過評等公開的參與管道,直接貢獻自己的情感、意志與行動於公共事務 的處理之中(林水波,1999:178)。

在永久屋政策中,最主要的目的即希望提供災民一個安全的家園,然而對 部落居民而言,重新營造一個「家」尤其困難,其中包括部落的生活習慣、文化 傳承、生計就業等要素。故筆者在民眾參與的眾多定義與功能中,認為 Dennard 的公民參與觀點作為詮釋更為貼切,Dennard 認為,公民參與公共對話就像是民 主政治的精神治療活動,公共行政應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民主精神治療之意義 乃是將公共對話的過程比擬成有如精神療法一般,強調傾聽、詮釋、理解民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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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聲,並認為公民應該致力於他自身的發展。精神治療關注的重點在於同理心及 社會關係的整體及人們彼此相互連結,而非僅權力關係或角色的確證(許立一,

2004:74)。此外,Dennard 同時指出當今的民營化政策,並不能使公民獲得授能,

進而掌握和參與公共事務的運作,卻只是將政府的責任移轉給私人部門承擔,因 此,民營化的措施,將使得政府失去公民信任(許立一,2004:76)。然公民參與在 具體運作上,政府與人民兩者之互動,應為「人民或民間團體基於主權的認知及 實踐,對於政府的行動及政策可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同時也有健全的參與管道,

人民從知的過程當中可以掌握較豐富的資訊,培養受尊重的認知,進而將感情、

知識、意志及行動在其生活的社會中作累積性的付出。而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則 可以透過人民的主動參與,與人民產生良性的互動,並為行政機關本身提供正當 性與合法性的基礎」(劉姵君,2007:13)。

二、民眾參與之優點與限制

關於公民參與的討論,倡議者認為,公民參與是實現直接民主最直接而有 效的一種方式,因為它可以提供公民自我發展與選擇的基礎,使政府在確保符合 某些原則及標準下實現政策目標、賦予政策合法性、增進個人與群體對當前及未 來潛在問題的表達並直接決定有關切身的事物。此外,更多的民眾參與可以防止 代議政治體制中濫權的問題,提供政府外部非正式的監督;協助公民性格的發 展、提升公民意識;提升民眾公共判斷知能,使其在一定知識或資訊基礎上,知 情地討論政策議題;此外,民眾參與對群眾而言是一個增強社區歸屬感的過程,

對政府而言則是增強其決策的正當性,包括補充專家理論之不足及了解民意,可 提升民眾對政策的接受度、提升決策品質減少政策錯誤的機會(杜文苓,2007:41;

李翰林,2007:35;楊婉婷,2006:33;許文傑,1999:28-30;劉意詮,2005:16)。

然而,批判者卻也指出公民參與通常沒有效率,無法應付立即的危機;代 表性問題不容易解決;參與過程中具有優越資源的公民或團體以其優勢能產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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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影響力,而非反應全體公民的需求;公民有懶惰、個人隱私的需要、不同意 參與民主等不參與的問題,或者在有些需要技術知識的事務上,有公民無知的問 題;請民意是漂浮善變且矛盾衝突,極端的民眾意見更可能造成政治衝突,破壞 社會安定;或者為了要使全面參與的社會運作,需要更多的公民共識,但是如此 卻容易形成一種專制主張等限制(杜文苓,2007:41;李翰林,2007:35;楊婉婷,

2006:33;許文傑,1999:28-30;劉意詮,2005:16)。但在面對公民參與例如代價高 又 沒 效 率 或 是 無 法 達 到 行 政 機 關 原 先 提 高 合 法 性 與 支 持 的 目 的 時 , Denhardt(2003,轉引自李翰林,2007:41)表示:「如果公民參與既沒有增強合法性 又沒有造成政治改進,那麼所產生的反應就不應是終止參與,而是進一步對公民 進行教育」,由此可見,民眾或政府皆應持續學習如何落實民眾參與,彌補民眾 參與所帶來的負面效果。

由上述可得知,公民參與固然可以滿足人民的實際需求,落實民主的精神,

但公民參與並非萬靈丹,除了上述批評外,在公民參與的實務上有下列限制:參 與主體方面,包括參與者本身因其相關資訊的不足、對公共事務冷漠、基於成本 效益的考量或缺乏接近決策者與資訊的管道等;政策制定者方面,有官僚專業主 義或抗拒公民參與機制、如何正確評估民意方法上的限制;參與制度方面,包括 制度的設計上誰來參與、多少人參與、如何將公民參與整合進政策制定過程中、

公民參與結果的權威及效力為何等(楊婉婷,2006:34;許文傑,1999:29)。基此,

公民參與的途徑雖然有助於民主政治的落實,但也並不是可以毫無限制的使用,

須要考慮其限制與缺點,包括參與主體的能力、態度,制度的完備與否,及其他 的配套措施等,並且在面對實際的運用實作彈性及策略的思考,以落實公民參與 機制。

三、公民參與之方式

公民參與的方式包含公民複決、公聽會、民意調查、協商的行政命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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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會議、公民陪審團、公民諮詢委員會、焦點團體等不同形式,在不同形式下 所產生的公民參與效果也有所差異。Rowe 與 Frewer 認為些參與方法的使用,並 無優劣之分,各有運作的機制與特色,參與者的特質也各異,參與方法的選擇是 依參與議題不同而有所取捨(江家慧,2003:33)。

公民參與的核心在於其結果能夠影響決策,而非僅提供政府決策的正當性 或政府當方面向民眾說明政策內容,因此針對公民參與的效力,Arnstein(1969,

轉引自李茂群,2010:34)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將公民參與分為 8 階,由低至 高階分別為控制、治療、知會、諮詢、安撫勸解、夥伴、受託權力、公民控制,

並依其公民參與程度分為(1)無參與:公民及非真實的參與,而是由官方來操縱團 體,或是以教育的方式達成參與,包括控制及治療;(2)形式參與:公民有足夠的 集會,為避免影響到領導者者的權力,通常會改變整個相關團體的權力分配,包 括知會、諮詢、安撫勸解;(3)公民權力:公民享有權力去要求組織結構和程序的 改變,以便新團體能在政府的政策中造成影響力,包括夥伴、受託權力與公民控 制。

因原始參與階梯各階層間差異不顯著,可能造成各階層相互範圍模糊不清 之情況,Arnsten 於 1977 年提出修正後的公民參與階梯模型,將其修正為六階,

但是對每一階層的運用方式有比較清楚的說明。在階梯模型中,最下層,民眾完 全沒有參與的機會,隨階梯上升,參與程度提高,最上層代表民眾擁有完全控制 能力(劉姵君,2007:29、許文傑,1999:22)。

1. 政府權力:政府運用權力而缺乏公民參與管道,包括使用調查、合法和強迫 性的行動等,為無參與型態。

2. 告知:由政府決策單位向民眾告知訊息,但民眾少有機會表達意見,僅為單 純的受通知狀態,如政令宣導般,政府說、人民聽,所使用的方式有公聽會、

提供新聞和其他資訊策略等,為無參與。

3. 諮詢 1:政府要求公民有效度的投入,但是沒有聽取民眾的意見;通常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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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的方式為公聽會、形式上的會議和諮詢委員會、對正式提案的要求有所 反應。

4. 諮詢 2:政府要求公民提供有意義的投入,且願意聽取民眾的意見,通常公 民參與的方式為公民顧問委員會、非正式會議、持續的對話、公聽會。

(3、4 兩階段為民眾有管道表達意見,但對於實際規劃過程及決策並無影響 力,不確定其意見是否被採納,且無任何救濟途徑,為低程度參與。) 5. 權力分享:民眾與政府共同解決問題,兩者處於平等地位,彼此交換訊息與

意見,民眾在決策過程中享有一定程度影響力,其形式包括建立公民團體基

意見,民眾在決策過程中享有一定程度影響力,其形式包括建立公民團體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