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分析
第二節 遷居(村)用地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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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遷居(村)用地勘選
壹、遷居(村)用地勘選相關規定
一、政府辦理永久屋基地勘選時考量之條件:
按「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 辦法」第 6 條規定,應考量下列條件:
1. 優先選用安全無虞之公有或公營事業未利用土地。
2. 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3. 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4. 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5. 受災地區之族群、宗教、習俗、文化、生活、社經組織形態、產業、就業、
就學因素及居民遷居意願。
從上述考量條件中可得知,永久屋基地的首要條件是需要安全無虞,安全 無虞之認定方式係由審議小組認定提報的基地選址是否為規定中地勢危險情 形;除了基地需要為安全無虞外,還需考慮基地地址的交通、公共設施、維生系 統的情況,亦即在該地區興建永久屋之可行性;另外,該永久屋基地需考慮住戶 之屬性,包括選擇該基地對於住戶生活、文化、產業的影響,即呼應永久屋政策 中「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之原則。
二、永久屋基地安全無虞之定義與認定方式
鑒於安全無虞為永久屋基地首重之要件,政府訂定出檢視是否為安全無虞 地區之數種情形及判斷是否為安全無虞之認定方式,以下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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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無虞之定義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5 條規定,應經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審查認定,無下列情形之一者:(1)坡度陡峭。(2)地質結構不 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 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5)有崩塌或 洪患之虞。(6)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經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認定不影響開發利用安全者,亦得視為安全無虞。
從上述條文敘述可見,所謂的安全無虞其實在認定上並無絕對的標準,「有…
之虞」為永久屋基地是否安全的判斷準則。然而「有…之虞」的認定係會因不同 人的標準而異,因此在安全無虞的認定上,不僅是政府的審議小組與當地原住民 觀點不一,就連審議小組內的專家學者對於是否安全無虞的認定也時有不同觀點 的時候。受訪者陳表示,在審議小組內的專家評估過程中,對於是否需劃設特定 區域亦有不同意見及爭議。即審議小組最後共識的產出,是否完全正確無虞,也 有可再討論之處。受訪者引言如下:
專家學者的意見也會不一樣啦,安全不安全就在一線之間,山區 其實沒有一處是絕對安全的,哪個地方比較滑、比較不滑而以,判定 是相對不安全,就是危險地區,是一線之間,或者是五個認為安全,
四個認為不安全,被認定是安全,這樣權益影響就很大(受訪者 D)。
(二)安全無虞之認定方式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13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會 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水利、農業及其他相 關機關、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並成立審議小組就永久屋選 址審查。審議小組在審查開發案件時,應同時搭配相關領域專長之環境影響評估 委員,參與審查。
從永久屋基地審議小組成員可見,主要成員仍是以專家學者為主,當地居 民之參與在審議小組成員仍屬少數,因此,審議小組在實際運作上,遑論係以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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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或是共識決,當地居民參與審議小組所能發揮的影響力是有限的。受訪者引言 如下:
如果有地方意見要納入參考,就政府部門來講,還是要相當的數 據,因為我們在做水土保持計畫的過程,他會作鑽探,所以會分析地 層的種類,他到底是不是順向坡、是不是地質破損,以後會不會造成 土石流這種東西,因為我們政府要安置這些災民,原則上還是要安全 啦,不能以後還是有問題嘛(受訪者 E)。
三、原住民族部落選擇永久屋基地原則
政府為使重建安置對原住民部落之衝擊能減到最低,以及尊重原住民族群 群聚及文化之特殊需要,明定遷村地點選定之優先順序為(1)離災不離村;(2)離 村不離鄉;(3)集體遷村至離鄉最近之適當地點。但以上之遷村或重建方式,必須 建立在聚落安全為基礎,並以科技鑑定與原住居者諮商之原則來辦理選定與規劃 重建的方式。
四、選定永久屋基地之流程
根據以上永久屋基地選址應考慮的條件、安全無虞的認定方式及原住民族 選擇永久屋基地的原則,政府在整個永久屋選址的流程上安排如下:
(一) 在提報遷居(村)用地流程方面,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災部(聚)落、
行政院原民會提報可能遷居(村)安置用地。
(二) 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優先勘查選用安全無虞之公有或公營事業未利用土地,
並對可能遷建安置用地環境敏感適宜性分析、邀集專家學者現場勘查評 估,最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認定遷建安置用地之安全。
(三) 土地之取得由政府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安置地點之土地徵收、價購與地上物拆遷補償作業。
(四) 土地取得後由內政部營建署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列「用地機關」。
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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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在嘉義縣方面,主要的爭點係第二點中勘查安全無虞之公有地部分。基於規 定須從公有地開始選址,爰縣府在山區有限的公有地中要找到審議小組所判斷安 全無虞且獲得居民同意搬遷之永久屋基地,實屬困難,也因此嘉義縣永久屋進度 一直停留在永久屋基地選址階段,無法繼續後續的安置作業。另外第三點的土地 徵收、第四點的土地所有權屬政府所有,亦即衍伸出相關問題,惟非本研究之範 圍,故不討論之。
貳、嘉義縣永久屋基地選址過程
嘉義縣永久屋共八個基地,分別為轆子腳一、二期與原民區、竹崎鹿滿溪 心、大埔埔南段、山美基地、樂野基地及來吉 152 林班地,而嘉義縣永久屋爭議 處主要為當地鄒族族人對於縣府勘選永久屋基地之過程。
一、永久屋基地安全無虞的認定
(一)同一部落內土地安全情況不一
來吉的鄒族族人,對於是否遷村,一直有兩種不同的聲音。第一、二鄰的 部落原居住地災情較嚴重,災後阿里山溪河床被土石堆積,幾乎與第一、二鄰部 落等齊,雨季來臨時將十分危險,故儘管難以割捨家園,一、二林部落仍尋找其 他居住地點尚能保全族人之居住安全。一開始,由於政府政策將劃定特定區作為 永久屋申請資格作連結,以致於為著雨季、汛期來臨而擔心受怕的一、二鄰族人 大多同意劃定特定區,並積極要求政府同意讓大家搬遷到 152 林班地作為永久屋 基地。
處於地勢較高的第三、四鄰,由於災情較不嚴重,且鑒於原居地劃定特定 區之後的法律效果搖擺不定,使得三、四鄰的族人,一來對於遷村政策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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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劃定特定區將嚴重影響部落發展,二來看到政府承諾的部份硬體與產業重建 工作已經在部落內部展開,而預期政府將在原地協助重建,因此堅持留下來現地 重建,希望其產業生計及守護來吉祖靈的塔山的責任能繼續延續下去。
(二)政府與當地居民對安全無虞認定之差異
永久屋基地安全無虞的界定係經「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 法」規定,由縣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管理、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
水利、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及有關專業人員會成 立審議小組,審查該地區無第 5 條規定之 6 種情形者17。
以山美基地為例,山美部落族人首先提報山美 9 地號作為永久屋基地,在 經過學者專家審查後,學者專家認為 9 地號不適合作為永久屋基地之原因,包括 (1)該地區屬於不穩定地層,基地範圍內坡度過大,西側偏坡還有潛性順向坡,隨 時都有崩塌危險,亦即前述規定中敘述坡度陡峭、順向坡有滑動之虞、有崩塌或 洪患之虞;(2)公設比不符合區域計畫法規定:山美 9 地號的公共設施比例最多只 能達到 20.75%,遠低於法規要求的 35%;(3)5 級坡比例過高:根據水土保持法規 定,開發基地面積內 5 級坡比例應在 40%以下,但山美 9 地號的 5 級坡已佔全開 發面積 45%,無法通過法規標準,就算安全也難以通過開發審查。18據此,縣府 認為山美 9 地號無法作為永久屋基地。
然而就「安全無虞」之定義,族人與政府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在審議小 組成員以專家學者為主的情況下,對族人而言可謂政府及學者專家單方面的認 定,亦即會勘的學者專家中,缺乏族人或其所推派學者專家的參與,族人面對的
17 (1)坡度陡峭;(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3)現有 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 全;(5)有崩塌或洪患之虞。(6)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建築之 地區,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認定不影響開發利用安全者,亦得視為安全無 虞。
18整理自莫拉克新聞網〈阿里山–鄒族難覓容身處?〉http://www.88news.org/?p=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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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整理自莫拉克新聞網〈鄒族重建:政府很坦誠的騙我們〉http://www.88news.org/?p=10490
21按「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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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性及水電設備的完整性,皆為選擇永久屋基地亦須考量的部分。以樂野基地 為例,樂野基地選址地點主要有三,一為湖底基地,二為頂湖基地、三為樂野段
便利性及水電設備的完整性,皆為選擇永久屋基地亦須考量的部分。以樂野基地 為例,樂野基地選址地點主要有三,一為湖底基地,二為頂湖基地、三為樂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