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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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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民間團體在災後重建應該要思考檢視的內涵,應該是其是否在政府的規 定下,盡可能的提供受災戶一個「家」,民間團體要怎麼在提供的硬體建設中,

試圖去接近達成受災戶對家的想像。而此處亦回歸到民眾參與的意義,即因為有 實質的民眾參與,民間團體才能了解到民眾的需求,才能在規定下提供接近民眾 期待的服務。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壹、研究限制

一、資料蒐集與取得

剛開始了解永久屋政策議題時,主要是透過莫拉克新聞網、小地方新聞網 等等網路媒體報導,對災民、政府、民間團體的訪談,配合嘉義縣政府永久屋業 務主管之預訪談取得嘉義縣永久屋概況,將歸納出政府、民間團體及居民三個層 面觀察之。爰此,本研究在受訪者對象選取上主要是利用「目的性抽樣」兼採「滾 雪球抽樣」之策略,僅能針對上述四個層面中較為重要的受訪者進行抽樣與訪 談,無法全面性的進行訪談,尤其在當地居民的之受訪者選取上,由於各受災部 落的情形、訴求、安置過程皆有不同,因此本研究並沒有訪談所有受災部落之居 民。

二、研究時間與資源

基於永久屋土地所有權、各社區之管理權責仍屬縣府負責,故永久屋政策 之發展,不僅有其過去式、現在進行式,未來式也相當重要,本文囿於時間及資 源的限制無法長期參與及觀察,此部分也使研究資料侷限於固定的幾個時間 點,,因此,在內容討論分析上,並沒有完整交代過去與現況的交叉分析,僅能 就受訪者之描述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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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後續研究建議

一、 永久屋之後續發展探討

就永久屋政策的時間軸而言,本研究研究範圍僅著重於永久屋政策執行階 段,爾後永久屋管理、生活重建、生計維持、文化傳承等後續重建,係屬重建過 程中更需耗費心力去經營的部分。永久屋要能如其名般「永久」,之後如何將現 有硬體屋舍下注入文化、人文、產業等與原民生活不可切割的元素,即後續政府 與合作之民間團體目前仍在進行的部分,此階段之研究係能與本研究作一個連 結,完整永久屋政策在時間軸的整個歷程。

二、與其他地區永久屋之分析比較

從永久屋政策執行階段而言,本研究選擇嘉義縣為個案,是為紅十字會、

慈濟、世界展望會3個政府主要合作之一,本文中亦有部分分析係與高雄縣慈濟 杉林大愛園區、屏東禮那理部落作比較。然而在紅十字會、慈濟、世界展望會各 自均有其組織願景、組織文化等特色下,不同民間團體所提供的服務、與政府的 協力關係各有何優點及限制,亦值得再作更深入的分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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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2203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並自 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55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 條條文 第一條 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

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 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地 區者,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 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第四條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委員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 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

地方政府重建推動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級地方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