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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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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是重新建立企業價值的時候(林珮萱, 2017)。」,剛好可以引入 B 型企業的目 標於企業經營準則,再次檢視企業的核心價值。根據經濟部於2018 年 10 月發行 的《2018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2017 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 143 萬 7,616 家,占全體企業97.7%,而台灣 26 家 B 型企業中,有 23 家屬於中小企業(名單 整理詳見第17 頁表 2-5)。雖然台灣的 B 型企業僅占整體企業的極小部分,卻還 有很大的成長空間,這也成為此次研究的動機。本研究欲從商業模式之角度切入,

探討 B 型企業的發展,期望研究成果能作為日後企業發展商業模式時的參照,

兼顧企業與社會的利益。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目的

商業模式畫布作者 Osterwalder& Pigneur 認為「商業模式是闡述企業創造、

傳遞與獲取價值的原理(尤傳莉譯, 2012)。」。對於想要長期經營的企業而言,釐 清其顧客關係、價值主張、關鍵資源、成本結構等面向十分重要,而對於面臨轉 型的台灣中小企業來說,也是一個重新審視自身商業模式的契機。商業模式這種 創造並留下價值的方法,若能結合 B 型企業認證的初衷,重新定義什麼是「好」

企業,讓企業營運不是只將股東利益極大化視為唯一目標,而是轉為對所有利害 關係人盡責,對環境與社會產生貢獻,就能讓企業營運本身成為一種持續不斷的 企業社會責任。本研究認為 B 型企業認證的理念類似於永續經營,可作為企業 檢驗自身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工具,與現有的其他永續認證一樣,都是為了驗 證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之永續性。

本研究藉由文獻探討和深度訪談,以商業模式畫布作為從商業模式角度切入 的工具,比較 B 型企業與非 B 型企業的商業模式,探討 B 型企業認證等永續 認證對於企業之發展與影響。除了瞭解 B 型企業這種新興商業模式與經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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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希望讓企業往後欲發展兼顧商業獲利與社會公益的商業模式時,有一個參考方 向。對於許多企業而言,員工生產力是用來衡量經營效率最常見的方式,故此研 究也欲探討 B 型企業認證等永續認證對於人均產出與其他面向的實際影響。

本研究將欲探討之重點歸納如下:

一、利用商業模式畫布比較 B 型企業與非 B 型企業的異同。

二、從 B 型企業與非 B 型企業兩者商業模式之異同,歸納出企業發展商業模 式的參考。

三、瞭解企業申請 B 型企業等永續認證之目的、所需資源與其對公司的實際影 響,探討企業申請 B 型企業等永續認證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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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欲針對研究主題進行文獻蒐集整理和研究討論,並釐清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企業、B 型企業等相關名詞定義與發展,也整理永續認證與商業模式畫布之 定義於此研究之應用。並從商業模式角度探討台灣的 B 型企業與非 B 型企業 在目標客層、價值主張、通路、顧客關係、收益流、關鍵資源、關鍵活動、關鍵 合作夥伴、成本結構等九大方面的異同,以及永續認證對於企業的相關影響。

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 CSR)發展至今已成為全 球企業、經理人、投資人、公民皆不可忽視的一種道德或意識型態的理論。CSR 通常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投資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企業所有利害 關係人的責任,達成經濟繁榮、社會共益與環保永續的理念(NPOst 編輯室, 2017)。

本研究參酌Ferrell 與 Fraedrich (1997)的論點,將 CSR 的發展分為五個演進年代。

一、1960 年代以前

企業社會責任一詞最早起源於 1950 年代的美國,由經濟學家 Howard R.

Bowen 在 1953 年出版的《企業家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中首度提出,他在此書給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明確定義,「企業的 義務就是追求所有符合社會價值觀與滿足社會的所有活動(Bowen, 1953)。」。雖 然在當時獲利至上的時空背景下,Bowen 的觀念尚不為眾人所接受,但隨著時代 的推進,後代學者紛紛依照此概念去進行研究,因此,Bowen 又被稱為企業社會 責任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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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60 年代

到了 1960 年代,Keith Davis 提出責任鐵則(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將權力 與社會責任的概念結合,他認為「商人的社會責任須與其在社會上的權利相當,

若企業迴避社會責任將導致其被社會賦予的權力逐步喪失(Davis, 1960)。」,故企 業的權力越大,責任越重,其社會責任無可避免。此觀念延伸至今日驗證,越知 名的大型企業,確實越有可能因為未盡企業社會責任而遭人詬病。同一時期,

Joseph W. McGuire 於 1963 年出版《商業與社會》(Business and Society)探討商人 的責任何在,商人應對社會負責?或是對得起個人道德觀念足矣?亦或是將責任 融入其經營理念? McGuire(1963)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經濟及法律層面的 責任,身為商人也應善盡對社會其他道德層面的責任。」,類似企業公民的概念,

同時也展現出企業社會責任多元的呈現層次。

三、1970 年代

1970 年代的美國有了與以往觀念明顯對立的觀點提出,畢生鼓吹自由經濟 思想的古典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 當時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利潤 (Friedman, 1970)。」。Friedman 也曾在其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書中闡述過,「若企業投入資源贊助慈善事業,相當於阻止個別股東 自行決定應該如何處置他的錢(Friedman, 1962)。」,這位著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 主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思想大大的影響了後世。然而,同一時期還是有支持早 期理論的觀點存在。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Kenneth J. Arrow 認為「企業除追求利 潤外,對其他的社會成員也有社會責任,因為企業的經濟活動,與整個社會的成 員息息相關(Arrow, 1973)。」。我們可以從 Arrow 的理論了解到其理論包含著對 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負責的概念,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利潤之間的關係也 在當時明顯分為兩路,互補或相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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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80 年代後

1980 至 1990 年代,許多學者開始對企業社會責任分類,進行多層次的探討,

發展系統性理論。Edwin M. Epstein 於 1987 年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三類:企業道 德(Business Ethics) 、 社 會 責 任 (Social Responsibility) 、 社 會 反 應 (Social Responsiveness),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涉及組織對特定議題進行決策產生的 結果,這些結果對利害關係人具有益處而非負面影響(Epstein, 1987)。」。企業社 會績效理論的倡導者Archie B. Carroll 也在 1990 年代將自己的理論深化,將企業 社 會 責 任 以 金 字 塔 模 型 做 歸 納 , 由 上 至 下 分 別 為 經 濟 責 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 法 律 責 任 (Legal Responsibilities) 、 倫 理 責 任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Carroll, 1991)。現代管 理學之父 Peter F. Drucker 於 1984 年發表的期刊論文《The New Meaning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中,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了新的定義。本研究翻譯 其論述如下:「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將社會中的問題轉化為商業機會、經濟效益、

生產能力、人才能力、有償工作以及財富(Drucker, 1984)。」,將企業社會責任重 點加強在經濟表現上,透過經濟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甚至創造機會。

五、2000 年代後之現代

時至今日,越來越多支持並推廣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組織成立,也各自提出 其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想法,囊括了對經濟、道德、公益、社會、利害關係人、

永續的考量。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 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 區、社會的生活品質(WBCSD, 2000)。」,與 Peter Drucker 提出的定義類似。根 據歐洲聯盟(EU)的說法,「社會企業責任是一種概念,公司必須在商業營運中自 發性的關注社會與環境,同時也關注他們跟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互動關係(甯向東、

吳曉亮, 2006)。」。世界銀行(World Bank)則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致力於 永續經濟發展的承諾,與員工及其家庭、當地社區和整個社會合作,以有利於企 業 與 社會 發展 的方 式 改善 生活 品 質 」。2003 年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簡稱 WEF)發布企業公民應負擔四種責任,一是好的公司治理 和遵守道德行為;二是對員工的責任;三是對環境的責任;四是對社會及福利的

Howard R. Bowen (1953)

Joseph W. McGuire (1963)

企業社會責任不僅只是經濟及法律層面上的責任,身為商 人也應善盡對於社會其他道德層面的責任。

Milton Friedman (1970)

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增加利潤。

Kenneth J. Arrow 企業除了追求利潤之外,還要對其他的社會成員有社會責

Peter F. Drucker (1984)

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將社會中的問題轉化為商業機會、經 濟效益、生產能力、人才能力、有償工作以及財富

Edwin M. Epstein (1987)

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涉及組織針對特定議題所進行的決策而 產生的結果,這些結果對於利害關係人具有益處而非負面 影響。

Archie B. Carroll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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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王映惠(2010);本研究整理與補充

第二節 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觀念(Social Enterprise,簡稱 SE)最早可追溯至 1970 年代背景的歐 美國家,直至今日,社會企業在台灣尚無一致或完整的定義,而他國對於社會企 業的定義也呈現多元的闡述方式。由於此研究之文獻探討重點在於避免混淆社會 企業與 B 型企業,且研究案例以台灣企業為主。因此,除了整理社會企業的起 源與世界對其之定義,也特別歸納台灣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認知與發展現況。

一、世界對社會企業之定義與起源

(一) 歐洲

從義大利學者 Carlo Borzaga, Giulia Galera 與 Rocío Nogales 於 2008 年 共同發表的研究《Social Enterprise: A new model for poverty reduction and employment generation》可以得知,從中世紀開始,歐洲即有慈善機構與非 營利組織出現。到 19 世紀中期發展出社會企業的觀念,具有社會目標的創 業組織開始以農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儲蓄銀行等形式在整個歐洲發展,

即為社會企業的雛形,具體形式依當時歐洲各國的經濟發展速度與需求而有 所不同。此篇學術文章也為社會企業做出簡單明瞭的定義與特性說明,他們 認為社會企業由三項經濟因素與三項社會因素所組成,經本研究整理如下表

即為社會企業的雛形,具體形式依當時歐洲各國的經濟發展速度與需求而有 所不同。此篇學術文章也為社會企業做出簡單明瞭的定義與特性說明,他們 認為社會企業由三項經濟因素與三項社會因素所組成,經本研究整理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