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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與背景

娼妓問題從古至今是一種延續性且未曾停歇的社會現象,其所具有的特殊性及 變異性讓該社會現象即便在時代更迭及社會文化的變遷下仍然以不同的型態出現,

而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行為是該社會現象的一環。然而性交易行為在各種的論述 下,不論是基於性自主展現或工作權的觀點所支持的除罪化,抑或是基於性交易為 性剝削的立論而支持廢娼(郭玲惠,2008),世界各國對於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定 調為性剝削,將之視為人權議題、性虐待,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侵害

(Kilvington,Day, Ward,2001)。而歐洲、古巴、俄羅斯等國更是懲罰性交易獲利的 第三者或推行道德教育以協助未成年者脫離性交易(Ivanova,2004)。

反觀台灣現況,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11)統計資料顯示:臺閩地區 1996-2011 年性交易少女查獲人數就高達 7,304 人,平均每年有 457 人被查獲;未經查獲之黑 數則不得而知,其中經查獲性交易少女進行安置人數則達 2,662 人。然聯合國兒童 基金會在 1994 年公布台灣有 10 萬名雛妓,勵馨基金會則推估 18 歲以下從事與色情 相關行業的少女為 3-7 萬人(梁望惠,1992)。不論官方資料、聯合國公布的資料或 是民間機構的推估,皆指涉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的社會事實,以及不容忽視的未 成年人性剝削的問題。

而台灣未成年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的問題,自民國 76 年「婦女新知」、「彩 虹專案」為首的原住民、婦女及宗教等數十個民間團體,自華西街遊行開始,一連 串的社會行動亦相繼進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使該項問題受到相當的關切,國 家也投入更多的社會資源來協助這些未成年人(施慧玲,1996 陳俐靜,2011)。如同 民國 84 年制定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則是為了防制、消弭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事件,防制兒童與少年遭受性剝削,該條例對於兒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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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從事性交行為的救援、保護安置及處遇等有更確切的法源依據,上述有關內政 部兒童局 2011 年的統計資料即為一例證。

其次,在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的相關研究,如林滄崧(1992)的研究歸納出影 響兒少從事性交易的主要因素,依其影響程度大小分別為:家庭互動不良、偏差、低 自尊及性謬誤等因素;而其中對於少女從事性交易行為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因素包括 輟學、性經驗、逃家、性創傷、性謬誤、親友從娼及家庭互動等因素。而陳慧女(1992) 的研究指出,少女之從娼因素有經濟、求生存、生活環境之人事物的影響、曾遭強 暴或已有過初次性經驗之對性的自我概念與價值觀的認知所影響、好奇或好玩、受 人欺騙與逼迫、為報復等。許雅惠(2002)則發現影響兒少從事性交易的主要因素,

由家庭背景轉為個人特質,其中因家庭經濟因素不佳所致之從娼現象逐漸減少,反 而突顯出少女個人特質的關鍵性,如受同儕影響、獨特脈絡下的價值觀念、思考方 式、意志力,以及好奇等因素。王筱寍(2006)的研究也發現少女從事性交易的身份 轉變,則是由過去是被家人或人口販子迫害的完全受害者,轉變為少女自願決定從 事性交易的現象。從上述的研究可以發現,少女從事性交易的成因複雜,比較明顯 的轉變則是從事性交易少女的身分建構逐漸從「被迫」傾斜到「自願」,而自願的動 機則是求生存、賺取生活費或物質花費,以達到生活自主或經濟自主(張雅鈞,2009)。

而勵馨基金會(2010)表示,大部分兒少從事性交易的原因,是過去的性創傷以及資 源匱乏所導致;約六成的少女被迫於集團經營的色情行業從事性交易,而其進入色 情行業的歷程大多因為愛的匱乏、成就感的匱乏、逃家後經濟的匱乏。

然而,不論是從事性交易的身分轉變或是影響從事性交易行為的影響因素,兒 少從事性交易的過程與結果,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皆有深遠之影響,尤其是針 對身心發展未臻成熟的少女而言,從事性交易所帶來的剝削及殘害皆在其生理及心 理上產生重大影響,如疾病纏身、自我形象低落、與他人難有穩定與信任關係(吳宇 君,1988;伊慶春,1993;黃淑鈴,1995;游淑華,1996;陳皎眉,1998)。

因此,對於從事性交易少女是被迫的受害者或是行為的自願行動者,其從事性 交易的行為經警察查獲則會進入包含警政、司法、衛生及社政的服務體系,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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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代替處罰,以保護代替管訓」的替代性家外安置則是關鍵性的處遇服務。誠如 張紉(2000)指出,安置機構「軟性留置」的保護及管制措施,對這些少女而言,懲 罰之意涵甚於提供服務之理念。因此,機構的隔離保護措施,對從事性交易的少女 而言,抱持認同和不認同的觀感。部分案主認為在機構安置期間感受到保護與輔導 而有所改變,但對自身從事性交易感到恥感與擔心他人標籤化,部分案主則對於安 置感到被監禁,而產生自我烙印和負面評價。張雅鈞(2009)的研究指出,大多數受 安置的少女無法體會安置機構保護立場,多以因從事性交易之偏差行為而遭受監禁、

懲罰與被迫反省視之。

不過,性交易少女在經過安置服務的保護與輔導的「洗禮」後,是否如服務體 系所期待「從良」,而未再有從事性交易的情形發生?根據相關研究指出少女在離開 安置機構後仍有重操舊業的現象(伊慶春,1993;林明禎,1993;黃淑玲,1995;洪 文惠,1992),對於少女處遇後的效果不甚樂觀。根據臺北市廣慈博愛院婦職所調查 民國 69 年至 76 年期間, 發現從事性交易少女經輔導離開安置機構後又重操舊業的 比例為 38.8%(許金鈴,1988)。而許翠紋(1997)的研究發現,影響不幸少女再從娼 意願的因素包括當少女認為機構影響力低,從娼時生活型態傾向願意為愛情犧牲、

金錢規劃運用、愈時髦奢侈、工作勝任愉快者,其從娼意願較高。黃淑玲、陳佳伶 (2001)則指出,被迫或被押賣的少女,其自我評價反而比自願從娼者高,且有機會 和勇氣逃離色情行業;而逃家型、非被迫的少女,可能因家庭支持系統不佳,雖感 到從娼的痛苦,卻又必須依賴其中的資源,所以離開保護機制後再度從娼的機率很 高。

然若如上所述,性交易少女在經過服務體系的保護及輔導,於離開安置機構後 卻為何未產生如預期的回歸成效? 根據黃巧婷(2002)的研究指出,當少女在安置期 滿離開機構後,面對一個與機構截然不同的社會時,其在安置機構過程中表現出來 的改變行為,可能會因為外在環境的複雜性,導致行為無法得以持續,或者在面對 已經隔絕近兩年的外面世界,表現出無法適應之情形。而梁信忠(2011)的研究發現,

性交易少女重返社會的生活樣貌受到包括:安置前的成長負向或是有創傷經驗、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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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中途學校兩年期間獲得正向與負向的影響、以及安置後的生活挑戰,以及因應的 方式等因素的影響。而白倩如(2012)的研究則指出,少女離開安置系統後面對的生 活挑戰是多元而艱困的。她們必須能夠切斷不良功能的人際網絡、並發展新的功能 人際網,同時要能在這些人際關係中,適當的處理過去的污名身分。再者,當少女 面對家庭、學業、職場或愛情中的生活事件時,具有正向支持功能的人際網絡能使 少女穩定退離性交易。然而,當少女無法處理親密關係中的污名身份,或是不具有 功能性的人際網絡時,就會再度從事性交易並退回過去的同儕網絡。因此,性交易 少女離開安置機構後發生的生活事件、所擁有的社會支持網絡、及在這些生活事件 與社會支持網絡的交互作用下,其生活適應的情形,對於這些少女是否會「再回流」, 以及離開安置機構後的穩定生活深具影響。

綜上所述,不論是少女從娼因素的探討、從娼的歷程與生活型態、對處遇的需 求以及對目前處遇模式的研究等,但對於少女離開安置機構重返社會後生活狀態的 樣貌為何?生活中發生的生活事件、社會支持網絡及社會適應情形的相關實證研究仍 付之闕如。固然從娼的因素、歷程、生活型態、處遇的需求、處遇模式對於提供正 式體系的服務有其貢獻,但助人的終極目標是協助自助,這些少女離開正式服務體 系後的自立自助更是其朝向未來充滿未知、無限可能的關鍵權能,若能對這些少女 離開安置機構後的生活事件、社會支持網絡以及社會適應的後續生活能有所了解,

對於提供少女們穩定生活所需要的陪伴與協助,能更進一步地思考服務體系的可能 性。

據此,本文有以下二點研究目的:

一、探討性交易少女離開安置機構後的後續生活狀態與適應歷程。

二、探討後續生活狀態中的生活事件、社會支持網絡內涵如何影響社會適應歷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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