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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台北縣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公立幼稚園和托兒所之 5 歲幼兒為母群體,採立意取樣方式選取台北縣14 間公立幼托園所,32 位 5 歲新台灣之子為東南亞籍組樣本,並依其家庭社經地位在同一班 級中選取相同父母社經條件之32 位本國籍幼兒作為本國籍組樣本,共 64 位。於下表 3-1 呈現幼托園所間數與人數分配。

3-1 幼托園所間數與人數分配表

間數 人數

幼稚園 7 間 30 人

托兒所 7 間 34 人

合計 14 間 64 人

受試樣本選取方法與原則如下:

壹、施測地區

由於台北縣為新台灣之子人數最多的縣市,因此研究者鎖定台北 縣為主要研究的地區,進一步發文至台北縣政府教育局索取96 學年度 公立幼稚園新台灣之子之人數統計清單,找出清單中新台灣之子人數 最多的園所,發現大多集中於某一個都會型行政區,故鎖定此行政區 作為施測地區。由於在同一行政區中,交通、人口密度、經濟發展情 形等等較為相近,因此樣本的生活環境較為相似,可減少外在環境可 能對樣本造成的誤差。

貳、幼兒年齡

本研究正式施測時間為97 年 5 月至 6 月,故本研究樣本之出生日 期需介於 91 年 5 月至 92 年 6 月之間,且在進行語言能力施測時,幼 兒年齡為5 歲。而研究對象中,全體幼兒平均出生月數為 66.84 個月,

標準差為3.97;本國籍幼兒平均出生月數為 66.88 個月,標準差為 4.10;

新台灣之子為66.81 個月,標準差為 3.91;以獨立樣本 t 考驗顯示兩組 幼兒之年齡無顯著差異。

參、幼兒性別

由於取樣與家庭社經地位配對之困難,本研究中並未針對性別予 以配對,但樣本之男女比列經過卡方檢定後,顯示並無顯著差異。所 有樣本64 人中,男生有 33 人,佔 51.6%;女生有 31 人,佔 48.4%。

台灣籍母親之幼兒32 人中,男生有 18 人,佔 56.3%;女生有 14 人,

佔43.8%。而東南亞籍母親之幼兒 32 人中,男生有 15 人,佔 46.9%;

女生有17 人,佔 53.1%。以卡方檢定之同質性考驗檢定兩組之差異,

差異未達顯著,顯示不同母親(原)國籍組別在幼兒性別這個變項上 沒有顯著差異。

表3-2:幼兒性別之人數分配表

幼兒性別 本國籍組人數(%) 東南亞籍組(%) 總樣本人數(%)

男 18(56.3) 15(46.9) 33(51.6)

女 14(43.8) 17(53.1) 31(48.4)

合計 32(100) 32(100) 64(100)

肆、幼兒學前教育經驗

所有樣本 64 人中,學前教育經驗為「一年以下」者有 26 人,佔 40.6%;「一年至兩年(含兩年)」者有 34 人,佔 53.1%;「兩年以 上」者有4 人,佔 6.3%。台灣籍母親之幼兒 32 人中,學前教育經驗為

「一年以下」者有12 人,佔 37.5%;「一年至兩年(含兩年)」者有 20 人,佔 62.5%;「兩年以上」者有 0 人,佔 0.0%。而東南亞籍母親 之幼兒32 人中,學前教育經驗為「一年以下」者有 14 人,佔 43.8%;

「一年至兩年(含兩年)」者有14 人,佔 43.8%;「兩年以上」者有 4 人,佔 12.5%。以獨立樣本 t 考驗顯示兩組幼兒之學前教育經驗無顯 著差異。

表3-3:幼兒學前教育經驗人數分配表

幼兒學前教育經驗 本國籍組人數(%) 東南亞籍組(%) 總樣本人數(%)

一年以下 12(37.5) 14(43.8) 26(40.6)

一年~二年(含二年) 20(62.5) 14(43.8) 34(53. 1)

二年以上 0(0.0) 4(12.5) 4(6.3)

Total 32 (100.0) 32(100.0)

伍、東南亞籍母親(原)國籍

母親(原)國籍為越南者有18人,佔56.3%;泰國者有2人,佔6.3%;

印尼者有5人,佔15.63%;緬甸者有4人,佔12.5%;柬埔寨者有2人,

佔6.3%;馬來西亞者有1人,佔3.15%;合計32人,佔100%。其中母親

(原)國籍為越南者,有18位,佔56.3%,為比例最高者。人數分配表 於下表3-4:

表3-4:母親(原)國籍之人數分配表

母親(原)國籍 人數 百分比(%)

越南 18 56.3(%)

泰國 2 6.3(%)

印尼 5 15.6(%)

緬甸 4 12.5(%)

柬埔寨 2 6.3(%)

馬來西亞 1 3.1(%)

合計 32 100(%)

伍、家庭社經地位

在家庭社經地位方面,由於台灣籍母親家庭的社經地位是根據東 南亞籍母親之家庭作為選擇的依據,因此兩組的家庭社經地位是相同 的。而本研究中32對家庭中,高社經者有2對,佔6.3%;中上社經者有 1對,佔3.1%;中社經者有4對,佔23.4%;中下社經者有14對,佔43.8%;

低社經者有11對,佔34.4%;合計32對,佔100%。

表3-5 家庭社經地位之人數分配表

家庭社經地位 人數(百分比)

高社經 4(6.3)

中上社經 2(3.1)

中社經 8(12.5)

中下社經 28(43.8)

低社經 22(34.4)

合計 64(100.0)

陸、樣本選取與配對原則

研究者首先以電話聯絡徵詢台北縣公立幼托園所參與研究之意 願,再請同意參與研究之園所教師,發放東南亞籍組之家長同意書(附 錄一)給班級中的新台灣之子,以徵求幼兒家長參與研究之意願,同 時調查家長之教育程度與職業。待同意書回收後,針對這些東南亞籍 組同意書上的父母親教育程度及父母親職業等級,計算這些樣本的家 庭社經地位等級,再藉由該班教師所提供之所有幼兒家長教育程度與 職業,尋找相同家庭社經地位等級的本國籍幼兒,發放家長同意書(附 錄二),家長同意者,作為本國籍組之樣本。

若於配對過程中,發現符合條件之本國籍組幼兒為原住民時,予 以排除,因為與一般幼兒相較之下,原住民有其獨特之文化背景及特 性,但在本研究中未欲加以探討,故在做本國籍組樣本之取樣時避免 選取原住民之幼兒。而若發現與東南亞籍組幼兒相同家庭社經地位等 級的本國籍幼兒可能不只一名時,以家庭社經地位分數最接近東南亞 籍組幼兒者為優先。

本研究之家庭社經地位採用林生傳於 2005 年時參考 Hollingshead 所訂之「社會地位二因素的社會地位指數(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區分法,配合我國社會現況修訂定義家庭社經地位,在這個 定義下,家庭社經地位的計算是以父親和母親兩者之教育程度、職業 等級較高者作為家庭代表,依其教育程度和職業類別等級的五個等級 作區分(見表 3-6),再將其「教育程度等級」乘以四,加上「職業類 別等級」(詳細分法見附錄四:職業等級區分標準)乘以七,即為家庭 社經地位指數,計算方式(詳見表 3-7)。所得之社經地位介於第一級 者,屬高社經地位家庭,第二級者為中上社經地位家庭,第三級者為 中社經地位家庭,第四級為中下社經地位家庭,第五級者則屬低社經

地位家庭(見表3-7)。 資料來源:教育社會學(50頁),林生傳,2005,台北: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