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收案來源
本研究招募對象為宜蘭地區公、私立幼兒園所之中、大班學生。先 經語言治療師或老師轉介疑似有說話不清楚或已經領有兒童成長手冊並 診斷為構音障礙、音韻障礙或語音異常之學齡前兒童。藉由老師或語言 治療師協助轉發家長同意書,確認家長瞭解研究過程與目的,並簽名同 意參與本研究。
貳、收案年齡
收案時間為民國 105 年 2 月至 7 月間就讀於公、私立幼稚園之學 童,出生日期介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至民國 100 年 8 月 31 日,實際年 齡為 4 歲 8 個月到 6 歲 2 個月之兒童,不限定其性別。
參、篩選條件
招募之受試者除上述年齡限制外,另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 主要使用語言為國語。
二、 排除可能影響語音清晰度之生理結構或精神疾病之相關問題,如 聽障、唇顎裂、腦性麻痺、智能不足、自閉症、唐氏症…等缺陷。
三、 在非語文智力方面,使用「托尼非語文智力測驗-幼兒版」施測,
原始分數轉換為標準分數後得分高於 85 分。
四、 使用「兒童華語語音綜合測驗」之詞語構音分測驗,其得分在該 年齡層之詞語正確百分等級低於二十五(<PR25)。
肆、研究組別
本研究之自變項為組別,分別為伴隨語言異常之語音異常兒童組
(SSD+LD)和單純語音異常兒童組(SSD)。在招募後進行篩選時,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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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語言能力區分成兩種組別。區分之依據主要參考國內其他相關研 究的作法,選擇「修訂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之語言理解和口語表 達分測驗以及「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等三項作為語言能力之分組 標準(陳昱君,2011;錡寶香等人,2012)。分組基準如下:
一、單純語音異常組(SSD):
在「修訂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之語言理解和口語表達分測 驗以及「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等三項測驗當中,有兩項以上(含 兩項)之測驗得分高於或等於同年齡百分等級二十(≥PR20)。
二、伴隨語言發展異常之語音異常兒童組(SSD+LD):
在「修訂學前兒童語言障礙評量表」之語言理解和口語表達分測 驗以及「修訂畢保德圖畫詞彙測驗」等三項測驗當中,有兩項以上(含 兩項)之測驗得分低於同年齡百分等級二十(≤PR20)。
伍、招募結果
本研究最後從宜蘭地區 5 間醫院、2 間私人語言治療所以及 22 間 公、私立幼兒園取得家長同意書,總共招募到 49 位語音異常之兒童,其 生理年齡範圍為 58 至 74 個月,並皆就讀於公、私立幼兒園。招募後進 行篩選與資格確認時,其中有 2 位未通過 TONI-3 非語文智力測驗;有一 位具有明顯的口吃現象;另有一位因老師轉介時未注意年齡限制,以致 於招募對象年齡太小不符合研究資格,最後共有 45 位語音異常兒童符合 資格。同時,招募過程中使用「兒童華語語音綜合測驗」做為語音異常 與否之判定依據,結果有 9 位在「兒童華語語音綜合測驗」得分並未低 於 25 百分等級而加以排除。故最後本研究之正式參與對象為 36 名兒童,
其中單純語音異常者有 20 位(SSD:12 名男生、8 名女生),伴隨語言 發展異常之語音異常者有 16 位(SSD+LD:13 名男生、3 名女生)。
接著檢驗兩組兒童在背景變項上的差異作為控制。首先以 Pearson 卡方考驗(
X
2 test)檢驗兩組兒童的性別(X
2(1)=1.892,p
=.169)及主38
要照顧者的教育程度(
X
2(4)=7.200,p
=.126),結果皆未達顯著差異。接 著,使用t
考驗來檢定兩組間的年齡差異,兩組兒童的平均年齡(以月 計算)分別為:SSD 組平均年齡M
=66.15(SD
=5.575)、SSD+LD 組平均年齡M
=66.81(SD
=4.902) , 結 果 顯 示 兩 組 兒 童 的 年 齡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t
(34)=-.373,p
=.771)。在主要使用語言部份,雖部份家庭語言環境 同時具有國語和台語,但所有受試者所接受教育之環境和家庭皆使用國 語做為主要溝通語言,故兩組間應無顯著差異。兩組兒同背景變項之差 異檢驗結果詳見表 3-2-1。表 3-2-1 兩組兒同背景變項差異之檢定結果
SSD 組 SSD+LD 組
N 平均數 標準差 N 平均數 標準差 p 值
性別
男 12 13
女 8 3
總人數 20 16
Pearson 卡方(X2) .169
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
國中 2 4
高中職 8 10
專科 4 2
大學 4 0
研究所 2 0
Pearson 卡方(X2) .126
年齡(月)t 考驗 66.15 5.575 66.81 4.902 .711
*p<.05 **p<.01 ***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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