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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節研究對象將分為主要研究參與者與次要研究參與者兩個部分,分述如 下:

壹、主要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採用半結構式的訪談方式,其主要研究參與者為東大附特高職部歷 屆畢業生(102 至 105 學年度)共 67 人為研究範圍,茲將訪談對象選取程序說明 如下:

一、確立選取標準

以「就業」與否作為基準,分為正在就業、曾經就業、未曾就業等三種不同 就業類群的受訪對象,其中正在就業是指需在同一份工作就業達半年以上,資料 蒐集期間為民國一○六年十一月至民國一○七年三月中。

二、調查歷屆高職畢業生就業狀況

研究者將於民國 107 年 3 月以電話調查的方式,瞭解東大附特歷屆高職畢 業生就業狀況,資料整理項目包含:畢業學年、目前就業中人數、未曾就業人數、

就業人數、就業率等,也將在這次調查中,詢問其未來接受訪談意願(同意書如 附錄一)。

三、訪談對象之選取

研究者透過調查結果、接受訪談意願及學校教師們的推薦下,以立意取樣的 方式,從三種就業類群中,各挑選兩位,共 6 名學生為本研究的主要研究參與 者。立意取樣之邏輯和效力,在於選擇資訊豐富之個案做深度的研究,其在該類

群中具有代表性、卻又不極端,可透過訪談收集到與研究目的相關的重要資訊,

故本研究將以此為訪談對象之選取條件。

主要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表(如表 3-1),依表 3-1 的 8 個向度來進行說明。

1. 性別:有 4 位男性及 2 位女性。

2. 障礙類型:皆為智能障礙。

3. 障礙程度:皆為中度以上。

4. 畢業年度:103-105 之間。

5. 工作經驗:A、B、C 和 D 皆有工作經驗,A 畢業後都在同一個職場,目前已 穩定工作 3 年;B 曾換過一次工作,目前在飯店工作 1 年,A 和 B 兩者皆為 定額進用保障名額;C 畢業後在機車行工作半年;D 畢業後先在飯店工作 1 個 月,隔幾月後,又在餐廳工作 1 個月,目前已離職;E 和 F 未曾就業。

6. 交通能力:全部學生皆能騎單車,唯 E 和 F 無法在大馬路上騎單車,只能在 住家附近騎車,A、C 和 D 則具備自行搭公車的能力。

7. 居住地點:除了 B 在市區外,其他皆為偏遠地區。

8. 次要研究參與者:每位學生皆由兩位次要研究參與者,一位是對其工作表現 較熟悉的教師,另一位則是學生主要照顧者,其中 E 和 F 的教師是同一位。

表 3-1

主要研究對象基本資料表

貳、次要研究參與者

在確定主要研究參與者後,研究者在針對次要研究參與者,如學生主要照顧 者、雇主、教師、職輔員及就服員進行訪談,以確實瞭解東大附特高職部畢業生 就業現況與困境。以下為本研究對次要研究參與者取樣對象之說明:

一、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為長期照顧個案學生,與個案學生關係最為密切,或具有決 定權的親屬或其他關係人,選擇主要照顧者為本研究的次要研究參與者,因為其 與個案學生關係最為相近,也是最清楚個案學生的成長歷程、家庭狀況、工作能 力、個案現況等整體能力的人。

二、教師

教師為長期與個案相處,與個案建立良好關係,是在東大附特高職三年中曾 經教導個案學生的教師,選擇教師為本研究的次要研究參與者,是因為教師是最 了解個案的學習特質、工作表現、情緒行為與實習情形,也曾與其家人甚至雇主 接觸過的人。

三、職業輔導員

能針對個案學生的現況,做最專業的評量,並能對其困境,給予最適切的協 助,也是對於個案學生在尋求工作的重要媒合人及與雇主間重要的協調溝通者,

職業輔導員主要服務對象為特教學校高職部學生。

四、就業服務員

就業服務員的工作包含:個案管理、職業評量、工作發展、工作訓練、心理 輔導和追蹤輔導。就業服務員需與雇主、身障者及其主要照顧者晤談和協調,以 及需進行工作適應能力訓練,並執行後續的輔導和追蹤評量。就業服務員主要服 務對象為具有勞動力的身心障礙者。

本研究預計訪談對象共計 19 位,包含 2 位正在就業畢業生及其家長與雇主、

2 位曾經就業畢業生及其家長、2 位未曾就業畢業生及其家長、3 位東大附特高 職部教師、1 位東大附特職輔員與 1 位就服員,但在進行訪談時,A 和 B 家長希 望訪問學生本人、教師及家長即可,顧及訪問雇主可能會影響其就業,故本研究 並未訪談雇主,訪談對象共計 17 位。

所有的受訪對象皆徵詢本人同意後才正式進行,每次訪談時間約 30 分鐘至 60 分鐘,研究者基於保護研究對象之個人隱私及研究保密原則,研究者皆以化 名的方式來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