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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身心障礙就業相關服務及安置模式

身心障礙學生不管是在就學階段或是畢業後都會有學校或機構相關人員,

定期輔導及追蹤,本節將分別介紹常見的身心障礙就業相關服務及安置模式。

壹、身心障礙就業相關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於民國 84 年度至 85 年度委 託陳靜江、胡若瑩、李崇信與李基甸等人,以美國支持性就業服務的理論基礎,

建構適合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工作系統,此即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 服務」之運作模式,在 1997 年《身心障礙保護法》通過後,往後關於身心障礙 者之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等,都有具體的法源依據,提供身心障 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服務(陳靜江,2002)。

根據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2017a)指出,職業重建係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 員依個案需求、能力、興趣等進行評估,個管員與個案共同討論,訂定身心障礙 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就業前準備、就業媒合、就業支持、穩定就業後 支持服務,並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 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 者就業。

服務對象以「需較多支持、服務可有助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需要多支持,

但尚無法確定服務有助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為主。

以下將針對職業重建服務中的職業輔導評量和職業訓練所提供的服務項目 加以詳細說明:

一、 職業輔導評量

職業輔導評量一般是在職業重建的初期階段施行,評量結果可以用來協助 就業服務相關人員,擬定未來服務目標與策略之用(台南市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 評量中心,2012)。職業輔導評量是一個綜合性的評估過程,可大致分為兩個方 向,一為評量身心障礙者,藉此了解其就業優勢與弱勢;二為分析職場環境,藉 此了解職場的需求與職務再設計的方向,並依照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採用下 列評量方式實施(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2017b):

1. 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2. 學習特性與喜好。

3. 職業興趣。

4. 職業性向。

5. 工作技能。

6. 工作人格。

7. 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8. 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9. 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二、職業訓練

就業輔導員根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計畫」,安排參加專為身心障礙者 開設的專班式職業訓練或多元管道職業訓練等,提升其職業技術能力,在養成訓 練期間,為安定其生活,提供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另設置數位學習網站,提供網 路研習課程。訓練前,必須先對身心障礙者的職務進行工作分析,同時也針對身 心障礙者的個別差異,發展適當的訓練策略,此階段的訓練內容包含職務再設計、

工作環境適應、生產效益的提升,以及人際關係的訓練等(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

2017c)。

其中,職務再設計係指藉由專業的協助,找出身心障礙者工作上的困難所在,

進一步調整工作方法、改善工作環境、提供輔助性科技,來提升其工作適應與工 作效能(王欣宜、楊蓓瑛,2007)。

(一)智能障礙者之職務再設計內涵

Walls 與 Werner 於 1977 年歸納出身心障礙者在職場工作所需之技能,包括 職前技能與職業技能兩大部分(引自王欣宜、楊蓓瑛,2007):

1. 職前技能:包括與職業有關之行為舉止、語言溝通能力、工作興趣、工 作前之先備技能。

2. 職業技能:包括求職技能、面試技能、與工作相關之技能(例如:穿著、

交通)、工作操作技能、工作社會技能(例如:人際關係)、特定工作的技 能等。

(二)智能障礙者之職務再設計實施

智能障礙者受限於認知功能、動作能力、社會能力之不足,常會影響其工作表 現,針對其困難所提出職務再設計的相關措施如下(王欣宜、楊蓓瑛,2007):

1. 認知能力的限制

(1)閱讀方面:可提供圖片、符號、圖表以代替文字。

(2)書寫方面:盡量提供制式的填答表格,方便其勾選或提供參考範本。

(3)記憶能力方面:在經常使用的機器上張貼文字或圖案的指示。

(4)計算方面:使用計算機、計數器協助。

(5)組織能力方面:使用每週或每日的工作圖表來標示例行性的工作活動。

2. 動作能力的限制

(1)電腦使用方面:使用替代的輸入設備,例如:語音輸入或手寫輸入設備。

(2)電話使用方面:善用通用設計符號來引導智能障礙者使用電話。

(3)精細動作能力:使用抓握輔具、護具或特殊設計的輔助工具來協助。

3. 社會能力的限制

智能障礙者因其情緒控制、社交能力的困難,在職場上需要大量、多元的情緒

支持,其中包括提供正向回饋、與同事的互動等。

(1)提供正向回饋:給予實質的獎勵與增強或用視覺化圖表來呈現其工作表現。

(2)與同事的互動:提供社交人際方面的覺察與敏感度訓練。

由以上所探討的智能障礙者的就業狀況,可以看出智能障礙者的就業歷程 是複雜且多變的,面對職場的種種挑戰,皆需要智能障礙者本身、重要他人及其 職業重建相關專業人員等多予以察覺並共同克服,若能更精確的掌握問題的所 在,想必更能協助其就業。

貳、就業安置模式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各級勞工主管 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 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 性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

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要如何協助智能障礙者找到適合的就業安置模式,需要經由完整且詳細的評估,

包含要考量其優弱勢能力、特質與需求,才能給予最適切的安置環境。陳玫玲 (2004)指出目前常見的智能障礙者就業安置模式,有競爭性就業、庇護工場與支 持性就業三種模式:

一、競爭性就業

競爭性就業(competitive employment)是指智能障礙者與一般人在競爭性市 場就業,以全時間工作為基準,待遇要比照其他非障礙同事,其薪資也需符合勞 動基準法的最低薪資及相關規定。能進入競爭性就業的智能障礙者,通常是具有 較高的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但仍有可能會在就業的過程中遭遇挫折,因此如能 在進入就業環境之前,教導智能障礙者相關的工作技能及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

必能幫助他們在就業過程更加順利。

二、庇護工場

Murphy 與 Rogan 於 1995 年提出,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的主要概念 是在於某些智能障礙者因其生理或認知上的限制,或缺乏工作意願以致於無法在 社區中就業,於是將其安置在庇護工場之中,以便學習工作技能或訓練工作常規 (引自高馨玲,2004)。目前庇護性就業的經營方式主要包括六種方式:勞務代工、

委託製造、合作生產、自行產銷、物品銷售、其他具有經濟性、社會性、文化性及 環保性之生產或服務工作等。

在庇護工場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得依其產能核薪並與其簽訂勞動 契約,其薪資,由庇護工場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 機關核備,且庇護工場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 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以確保庇護性就業者之權益(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2017d)。

另外,庇護工場中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 50%,且 不得少於 4 人。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17 年 4 月登記在案之庇護工場名冊,

目前全國有 136 家庇護工場,最多可提供 1971 個工作機會,但其中也可發現,全 國庇護工場分配不均,庇護工場多集中於台北市及新北市,其他除了高雄市 10 家、

台中 8 家、桃園市 6 家外,其他縣市均不超過 5 家,台東縣目前僅有 3 家,能提 供就業機會為 36 個。若以 102 年內政部統計通報中,提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占縣市 人口比率為全國第二高(7.61%)的台東,這樣的就業機會似乎稍嫌不足。

三、支持性就業(supportive employment)

支持性就業是指有就業意願的身心障礙者,因其就業能力尚不足以到獨立的 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所以提供了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 性就業服務,並有就業服務員協助,提供 2 週到 3 個月的密集輔導,協助身心障礙 者能在一般職場中就業,職場也須就其工作時間、工資及相關勞動權益皆應符合國 內勞工法規之規定,部分工時者至少每周工作 20 小時,以確保支持性就業者之權 益。支持性就業服務型態分為兩種,一種為個別服務模式,由就業服務員以一對一 個別服務方式來協助;另一種為群組服務模式,就業服務員以每組至少三人服務方 式來協助身障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2017e)

Test 與 Wood 於 1996 年提到,支持性就業是美國近二十年來用以協助身心障

礙者,尤其是重度身心障礙者進入社區競爭性職場就業的一種服務模式,此模式強 調先評量身心障礙者的特性與需求後,媒合適當之工作,直接由就業輔導員陪同在 現場工作,結合職場的支持系統來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訓練或輔導,待身心障礙者的 表現能符合雇主要求時,再逐漸褪除協助,就輔員也撤離現場,往後再視需要隨時 提供後續支持,這種強調先安置後訓練的支持性就業模式,克服了重度身心障礙者 缺乏學習類化能力的缺陷,因此成了重度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方案之一,其成效也 逐漸受到肯定(引自陳靜江,2002)。

由上述三種常見的安置模式可知,智能障礙者之就業安置係基於智能障礙者 本身的工作能力,每一種就業安置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庇護工場提供較重度

由上述三種常見的安置模式可知,智能障礙者之就業安置係基於智能障礙者 本身的工作能力,每一種就業安置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庇護工場提供較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