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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實施

本節為闡述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以及訪談實施與問卷實施之說明,內容包含 訪談受訪者與代表性,回收有效問卷之可用率,以瞭解本研究之主題之內涵。

壹、研究對象-華山 1914 文創園區之三股力量

本研究對象以規劃、參與華山 1914 文創園區,依據參與性質和分析單位而 有不同的群體。首先探討分析單位,對於新型態組織的研究,在分析單位上,大 致可區分為個人、群體/團體,及整體組織三個層級。依據劉文婷(2004)所指 出的三股力量,第一股力量是社會規訓調解的力量(cultural regulation),包含公 部門、議員和媒體,主要代表社會秩序和主流價值的制衡力量,第二股力量是文 化創意的力量(cultural creation),包含從事創作藝文工作者形成的創意氛圍,代 表多元開放的創意力量,第三股力量是文化經濟(cultural economy),包含政府 部門與文化企業等私人公司,一同推動文化和經濟為文創發展的目標。然而其分 類之社會規訓調解力量,經研究者與指導教授討論後,認為 cultural regulation 應 譯為文化培力,如同社會管制(social regulation)指政府控制外部性和可能會影 響人身安全健康的風險,而採取行動和設計的措施,只是將此概念以文化為制衡 力量,然而文化該如何能被管制、控制,故研究者認為文化不適用於管制一詞,

因 此 , 研 究 者 認 為 現 今 政 府 在 社 會 和 文 化 上 的 角 色 , 文 化 培 力 ( social empowerment)更符合本研究之主旨。黃品全(2004:21)提出,所謂 empowerment 即是激勵員工,使其在工作中得以彰權、益能,以催化其工作動機,啟迪其為組 織盡心盡力的能力與意願之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亦即政府在文化方面能將權力授 給經營團隊的意義外,同時亦強調經營團隊經營文創產業園區的積極性意義。

本研究認為上述分類亦符合本研究,能代表在空間功能使用上類別不同的對 象,然而研究者認為文化創意力量除包含藝術工作者之外,應納入一般參與民 眾,許多參與民眾並非藝文工作者依然能在此空間下創造出文化創意(空曠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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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踢踏舞;小朋友塗鴉創作的公共藝術等),若僅以藝文工作者來定義似乎缺 少文化創意之彈性。閒置空間再利用之基本組成必須要有制定政策與影響政策走 向之政府官員;整建營運管理的內部經營團隊組織、最重要的是民眾參與,民眾 亦能給予政府官員和經營團隊回饋,做為未來規劃之調整與努力方向,文創產業 發展的過程若少了民眾參與,閒置空間仍然是空蕩蕩的無機實體空間而已。

綜合上述,本研究根據劉文婷(2004)的結構分類重新定義後,茲將進行訪 談調查與問卷調查的諸研究對象分述如下:

一、 政策制定-文建會

文建會計有 13 附屬機關,針對閒置空間再利用與文化園區職掌,與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合作聯繫之窗口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一處室,研究者透過洽詢後 將邀請第一處處長作為本研究之訪談對象。

二、 經營管理-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 目前華山 1914 文創園區由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另外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內包含財團法人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本研究透過訪談台灣文創 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財團法人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中的內部人員,以瞭解經營團 隊內部組織複合性(營利性與非營利)在文創園區內的角色,及經營團隊與政府 組織間的合作關係。

三、 公民參與-參與各項活動之民眾

本研究企圖探討參與華山文創園區內所有空間活動之民眾,了解其社群特 質、社會背景(性別、年齡、居住地、職業、教育程度、參與頻率等)、參與動 機與目的。

1. 藝術生產者

華山文創園區為藝文活動空間用地,開放空間租借給藝文團體(展覽或售票)

或文創商品之店家(販賣)使用,因此本研究將藝術生產者定義為租借華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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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室內或室外),從事藝術工作者。

2. 社區居民

社區總體營造定義指出以社區為共同體的存在和意識作為前提和目標,藉由 社區居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意識。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周邊的社區若 時常參與園區內活動,亦為參與地方公共事務的方式,再者閒置空間能延續建築 空間的生命,需要社區居民將過去歷史記憶的文化價值傳承,閒置空間才能永續 經營。根據台北市區里鄰電子地圖19,可知社區居民為居住鄰近華山文創園區周 邊的鄰里為梅花、幸福、幸市、正守里。

3. 活動參與者

由於華山 1914 文創園區時常舉辦藝文活動展演,吸引不同次文化族群參 與,且周邊華山公園地廣,成為假日休閒去處,因此本研究將參與活動者定義為 參與古蹟導覽、藝術活動、周邊設施休憩等所有一般民眾。

4. 進駐園區之店家

依據劉文婷(2004)的文化創意中,未包含此項。而研究者認為經營文創產 業園區中,進駐店家亦為文化創意的媒介或生產者,因店家與文化創意產業必須 結合,故其店內經營之精神必融合於華山 1914 文創園區,以某種程度而言經營 店家亦為藝術生產者或是媒介,以風潮唱片為例,主流音樂以自然為元素,以音 樂方式提倡生活的、自然的與心靈的實體,在文創產業園區內非僅有音樂的販 賣,如最近活動自然聲活節(2011.12.10-11),並辦許多提升心靈與自然音樂等 講座,因此研究者認為進駐華山 1914 文創園區的店家也是文化創意的一環。

本研究依據劉文婷(2004:32)的結構分類重新定義後,以圖 3-5 試圖結合 組成華山 1914 創意園區的三股力量與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的關係,並以圖示呈現 本研究架構與研究對象的定位。

19 台北市鄰里電子地圖。查詢日期:2011 年 06 月 15 日,取自:

http://www.czone.tcg.gov.tw/tp92-1/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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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 參與華山 1914 文創園區之三股力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綜合上述,本研究歸納出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內的三股力量為本研究之對 象,具文化培力之力量的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經濟力量的台灣文創發展聯盟與 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以及文化創意力量的藝術生產者、社區居民與活動參與 者,三股力量為華山 1914 文創園區的文化歷史與創意生活價值的基礎。

貳、深度訪談之實施

本研究是以華山 1914 文創園區為研究個案,依據上章節說明本研究之受訪 對象為社會調節面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經濟面的企業與 NPO 以及文 化創意面的藝術生產者、社區居民與活動參與者。故本研究訪談對象的選取主要 是透過立意抽樣,即研究者依據自己的研究目的及對母群體的瞭解來選取樣本的 方式(簡春安、鄒平儀,1998:317)。然而受訪者必須具備代表性,因此本研究 選取之訪談對象分為公部門領域及企業部門領域;公部門領域即為文建會政府官 員,私部門的企業部門則為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文創發展基金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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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正式問卷調查之實施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參與華山 1914 創意文化園區之參與民眾其公民意 識、公民參與行為及背景特性,其對於華山 1914 文創園區公私協力、社會教育 及避免空間再閒置之意見,以供政府與經營團隊參考。因此,研究者自行設計相 關題項,為避免特定活動參與者之族群特性,研究者當週僅有一般展覽,而非特 定大型活動(如簡單生活節)發放問卷,然而園區內仍有流行音樂特性之常駐音 樂展演空間(如 Legacy)故未能避開其族群特性之民眾。

依據上述,園區內四周無圍牆隔閡,故樣本之母體特性未能得知,因此研究 者以立意抽樣之方式將園區內的店家、表演藝術工作者、社區居民與參觀民眾為 研究之樣本。本研究回收問卷共計 123 份,經研究者篩選與過濾,有效樣本為 100 份,本研究問卷之分配及回收情形如表 3-3 所示。

表 3-3 本研究問卷之回收情形

時間 發出份數 回收份數 可用份數

2012.12.09 35 32 27 2012.12.11 35 35 28 2012.12.16 30 29 25 2012.12.17 30 27 20

合計 130 123 100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從表 3-3 得知,本研究共發出 130 份問卷,實際回收 123 份,回收率為 94.62%,剔除填答不完整者(5 題以上未答),共得有效問卷 100 份,有效問卷 之回收率為 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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