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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工具之檢驗

在文檔中 IR:Item 987654321/6277 (頁 47-60)

居 住 城 市

北 部 ( 台 北 縣 市 、 基 隆 市 、 桃 園 縣 、 新 竹 縣 市 、 宜 蘭 縣 ) ; 中 部 ( 苗 栗 縣 、 台 中 縣 市 、 南 投 縣 、 彰 化 縣 、 雲 林 縣 ) ; 南 部 ( 嘉 義 縣 市 、 台 南 縣 市 、 高 雄 縣 市 、 屏 東 縣 ) ; 東 部 ( 花 蓮 縣 、 台 東 縣 ) ; 離 島 ( 澎 湖 縣 、 金 門 縣 )

類 別 變 項

第 五 節 、 研 究 工 具 之 檢 驗

預 試 是 在 檢 測 研 究 工 具 之 可 靠 性 與 正 確 性 , 也 就 是 檢 驗 問 卷 題 項 的 堪 用 程 度 , 並 執 行 項 目 分 析 , 刪 除 不 良 的 題 目 , 決 定 正 式 量 表 ( 邱 皓 政 , 2 0 0 9 ) 。 本 研 究 於 2 0 1 0 年 1 月 1 6 日 至 1 月 3 1 日 利 用 郵 寄 問 卷 的 方 式,邀 請 中 部 大 專 院 校 自 行 車 社 團 社 友 進 行 問 卷 預 試 之 施 測 。 共 計 發 放 1 0 0 份 問 卷 , 回 收 6 7 份 問 卷 數 , 有 效 問 卷 百 分 比 為 6 7 % 。 而 預 試 問 卷 經 編 碼 與 輸 入 後 , 隨 即 進 行 研 究 工 具 之 檢 驗 , 並 根 據 預 試 之 結 果 修 正 調 查 問 卷 之 內 容 。

針 對 預 試 問 卷 中 的 各 個 量 表 , 本 研 究 先 利 用 項 目 分 析 進 行 各 量 表 題 項 適 合 度 的 檢 驗 , 隨 後 採 用 探 索 性 因 分 析 決 定 各 量 表 的 前 置 因 素 結 構 , 建 立 各 量 表 的 建 構 效 度 , 最 後 再 以 內 部 一 致 性 信 度 之 C r o n b a c h ’ s α 系 數 瞭 解 各 量 表 之 信 度 指 標 。 一 、 項 目 分 析

本 研 究 使 用 內 部 一 致 性 效 標 法 及 題 目 總 分 相 關 法 進 行 項 目 分 析 , 內 部 一 致 性 係 以 全 體 預 試 者 得 分 總 和 , 依 高 低 順 序 排 序 , 取 極 端 的 2 7 % 分 為 高 低 兩 組 , 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考 驗 高 低 兩 組 各 題 項 的 差 異 , 根 據 顯 著 性 或 決 斷 值 (C r i t i c a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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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a t i o , 簡 稱 C R ) 的 高 低 篩 選 題 項 , 具 有 鑑 別 度 的 題 目 , 在 兩 個 極 端 組 的 得 分 應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 t 檢 定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 α

= . 0 5 或 α = . 0 1 ) 。 題 目 總 分 相 關 法 則 計 算 每 個 題 目 與 總 分 的 積 差 相 關 係 數 , 若 成 零 相 關 或 相 關 係 數 時 , 即 表 示 該 題 不 具 鑑 別 作 用 , 可 予 以 剔 除 , 一 般 題 目 與 總 量 表 相 關 最 好 在 0 . 3 以 上 , 且 要 達 統 計 的 顯 著 水 準 ( 邱 皓 政 , 2 0 0 9 ) 。

經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生 活 型 態 量 表 」 所 有 高 、 低 分 組 之 間 的 t 值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 p < . 0 5 ) , 僅 第 1 2 題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係 數 偏 低 , 留 待 因 素 結 構 檢 驗 時 , 再 詳 細 予 以 檢 查 。 因 此 , 經 過 項 目 分 析 之 後 , 生 活 型 態 量 表 題 項 全 數 保 留 , 用 以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正 式 量 表 施 測 。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3 - 5 - 1 。

在 「 消 費 行 為 量 表 」 中 , 資 訊 來 源 構 面 中 的 第 5 題 及 第 8 題 , 題 項 內 容 分 別 為 車 友 的 推 薦 及 網 站 討 論 區 , 其 高 、 低 分 組 之 間 的 t 值 未 達 顯 著 ( p < . 0 5 ),相 關 分 析 的 結 果 亦 顯 示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係 數 偏 低 , 皆 0 . 3 以 下 , 考 量 因 抽 樣 對 象 為 學 校 的 學 生 , 與 母 體 的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背 景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將 題 項 先 予 以 保 留 , 留 待 因 素 結 構 檢 驗 時 , 再 詳 細 予 以 檢 查 。 而 產 品 屬 性 構 面 第 2 題 , 內 容 為 品 牌 價 格 ; 消 費 實 態 構 面 第 2 題 , 內 容 為 添 購 不 同 單 車 車 種 功 能 , 高 、 低 分 組 之 間 的 t 值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 p < . 0 5 ), 僅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係 數 偏 低 , 留 待 因 素 結 構 檢 驗 時 , 再 詳 細 予 以 檢 查 。 因 此 , 經 過 項 目 分 析 之 後 , 消 費 行 為 量 表 題 項 全 數 保 留 , 用 以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的 正 式 量 表 施 測 。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3 - 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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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 及 經 過 文 獻 探 討 所 凝 聚 的 假 設 外 , 並 且 加 上 學 者 的 建 議 及 事 前 的 前 測 。 因 此 , 本 研 究 問 卷 內 容 具 有 一 定 之 水 準 , 應 可 充 份 反 應 相 關 之 研 究 題 , 並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適 切 性 。

( 二 ) 構 念 效 度

構 念 效 度 係 指 測 量 工 具 能 測 得 一 個 抽 象 概 念 或 特 質 的 程 度 。 最 常 被 用 來 考 驗 構 念 效 度 的 方 法 為 因 素 分 析 (f a c t o r a n a l y s i s ), 一 般 而 言 , 當 因 素 負 荷 量 低 於 . 3 時 即 表 示 題 項 設 計 欠 佳 , 應 考 慮 刪 去 題 項 ( 邱 皓 政 , 2 0 0 9 ) 。

本 研 究 係 採 用 直 接 斜 交 轉 軸 分 析 法 進 行 探 索 性 因 素 分 析 , 首 先 採 用 主 成 份 分 法 , 抽 取 共 同 因 素 , 配 合 P r o m a x 斜 交 轉 軸 , 刪 除 因 素 負 荷 量 小 於 . 3 之 題 項 , 再 將 抽 取 的 因 素 予 以 命 名 , 做 為 後 續 分 析 之 用 , 茲 說 明 如 下 :

1 . 生 活 型 能 量 表 :

本 研 究 在 生 活 型 態 量 表 所 包 含 的 題 項 共 有 2 7 題,以 K M O 取 樣 適 合 性 檢 定 和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法 判 斷 資 料 是 否 適 合 做 因 素 分 析 , 由 表 3 - 5 - 3 可 知 ,K M O = 0 . 8 9 8 , 表 示 生 活 型 態 構 面 適 合 做 因 素 分 析 的 程 度 是 良 好 的 , 而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亦 達 顯 著 , 表 示 資 料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詳 見 表 3 - 5 - 3 。

表 3 - 5 - 3 生 活 型 態 量 表 之 K M O 值 與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K M O 值

卡 方 值 自 由 度 顯 著 性 0 . 8 9 8 3 8 9 0 . 0 1 1 3 5 1 . 0 0 0

接 續 再 依 據 文 獻 探 討 結 果 與 研 究 架 構 , 配 合 各 因 素 之 特 質 與 意 義 , 將 生 活 型 態 的 題 項 濃 縮 成 四 個 主 要 的 共 同 因 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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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 5 - 9 產 品 屬 性 偏 好 K M O 值 與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K M O 值

卡 方 值 自 由 度 顯 著 性 0 . 7 4 9 4 4 5 . 9 7 7 1 0 . 0 0 0

表 3 - 5 - 1 0 屬 性 偏 好 量 表 之 因 素 分 析 摘 要 表 因 素

名 稱 題 項 負 荷 量 特 徵

解 釋 變 異 量 %

品 牌 來 源 國 . 6 4

品 牌 價 格 . 6 7

品 牌 知 名 度 . 7 6

款 式 花 樣 . 7 5

屬 性 偏

好 符 合 品 味 . 7 7

2 . 5 9 5 1 . 7 1

( 4 ) 消 費 實 態

消 費 實 態 量 表 所 包 含 的 題 項 共 有 八 題 , 由 表 3 - 5 - 1 1 可 知 ,K M O = 0 . 8 6 2 , 表 示 消 費 實 態 構 面 適 合 做 因 素 分 析 的 程 度 是 良 好 的 , 而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亦 達 顯 著 , 表 示 資 料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詳 見 表 3 - 5 - 1 1 。

表 3 - 5 - 1 1 消 費 實 態 K M O 值 與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B a r t l e t t 球 形 檢 定

K M O 值

卡 方 值 自 由 度 顯 著 性 0 . 8 6 2 9 0 7 . 9 9 2 2 8 . 0 0 0

依 據 文 獻 探 討 結 果 與 研 究 架 構 , 配 合 各 因 素 之 特 質 與 意 義 , 將 消 費 實 態 構 面 的 題 項 濃 縮 成 兩 個 主 要 的 共 同 因 素 , 其 可 解 釋 總 變 異 量 為 5 9 . 4 5 7 % 。 根 據 各 因 素 之 特 性 , 分 別 將 其 命 名 為 「 車 體 實 態 」、「 無 形 實 態 」。 其 特 徵 值 、 解 釋 變 異 量 如 表 3 - 5 -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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