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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電子化支付業者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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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一、 電子化支付代收公共費用應朝平台式整合型發展

地方 政府 電子 化支 付代 收 公 共費用 的 模式,目 前大部 分都是由 府內 各 局 處 將 其 個 別 的 繳 費 項 目 與 不 同 的 電 子 化 支 付 業 者 簽 約 。 然 因 政 策 擴 散 的效應的產生,讓不同局處也開始仿效,並且要再重新簽訂新的繳費項目,

會 降 低地 方政 府的 效率 ,同 時 也 會使電 子 化支付 業者端更為 不便。

因此,建議各地方政 府責成相關局處為主導統合單位,如臺北 市為資 訊 局 推 動 臺 北 市 智 慧 支 付 平 台 、 桃 園 市 資 科 局 未 來 也 會 整 合 推 動 桃 園 市 民 卡 APP 的繳費管道整合系統),也建議 由較高層級的長官來主責(副 縣市長),來整合各 繳費款項 的 期 程 與各局 處 的 資料格式,讓電子化支付 業 者 或能 直接 與地方政府介接。因 牽 涉利害 關係人眾多、機 關多、對於 民 眾 與 業者 都是 複雜 的, 包括 該 地 方政府 的 預算也 是需納入考 量的因 素。

二、 電子化支付代繳公共費用應朝向全國整合型發展

全國 性的 公共 費用 代繳,可以 從 全國繳 費 網、超 商看出 全國費 用整合 的優勢,而以區域而言,桃園市政府與鄰近縣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縣、

新 竹 市組 成電 子化 支付 聯合 招 標 的合作 案,未來還會增 加澎湖 縣。其他 縣 市 因 為個 別招 標的 原因,或 其他 因素,招標 期 程難以切 齊,因此 無法加 入。

建議 未來 可以 用聯 合招 標 的 成功模 式,甚 至拓展 全國性 的公開聯合 招 標,但因為考量各地方政府的費率、規範 不一,尊重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精 神,雖然為全國性的聯合招標,但履約的部分,則是由電子化支付業者與 各 地 方政 府各 自履 約。對於 公 部門 而 言,可 以以量制價,與 電子化 支付業 者 談 出一 個相 較於 超商 業者 還 要 低廉的 手 續費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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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透過繳費流程的修正改變民眾的繳費習慣

因為 地方 政府 便民 的措 施,使得民 眾 得以 多元繳 費的管 道來完成繳 費 的動作,然而,民眾 對於背後的手續費金流多寡是毫無可知。對於地方政 府而言,超商向公部門收取的價金是最高的,因為最為便捷、量也最高。

政 府 有義 務為 民眾 找出 最為 經 濟 的方式,因為雖 然民眾是無 感的,但背後 的 手 續費 用其 實來 自稅 收, 轉 嫁 於背後 還 是來自於 全民買 單。

地方 政府 目前 是透 過優 惠 誘 因的方 式,吸 引民眾 將超商 管道挪移至 電 子 化 支 付 或 其 他 繳 費 管 道 , 然 而 建 議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同 時 採 用 半 強 制 性 的 手段,試圖改變民眾 的繳費習慣。如停車 費以往收到繳費單可以直接至超 商 櫃 台繳 納, 但如 今臺 北市 政 府 將停車 費 的繳費 單改成 QR-code 的呈現 方式,使得民眾不能直接至超商繳納,必須要到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

再 由 民眾 拿至 櫃台 繳納。雖 然 多了 這 個程 序,但卻會 改變民 眾 對於超商繳 費 管 道的 依賴 ,而 對其 他 繳費 管 道 的嘗試 。

四、 地方政府應試圖簡化行政繁冗

隨著 各地 方政 府 因 為電 子 化支 付 代繳公 共費用的政 策擴散,雖 然能提 供 民 眾有 更為 方便 的繳 費方 式,而 推 動 更 多 元化的繳費管道,卻也造成公 務 機 關內 部對 帳的 格式 與系 統 不 統一的 情 況產生,對公 部門而 言,需要 先 行整合超商管道、電子化支付管道、電信管道、銀行管道,多達數十種的 系統格式與帳務,讓 公部門在人力缺乏的情況之下,必須以人 工的方式對 帳 確 認, 也造 成許 多行 政上 的 繁 冗。

地方 政府 的 系 統格 式 與電子 化 支付業 者 端的帳 務格式,現況上 是難以 整合的,建議透過雙方的磨合,能夠相互找到共榮的模式,地方政府的系 統可以加以統一,業 者端的帳務可以加統一,以降低地方政府 端的行 政繁 冗 , 與業 者介 接時 的複 雜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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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技術上常會 有資料讀取或傳送上的落差,造成民眾無 法及時 的 查 詢當 下的 帳單,需 等待 一段 時間,才 能收到 應付的款項。在執行 層面,

業 者 需要 協助 地方 政府 端,雙 方需 增 加資 訊上 的交流,由地 方 政府擔任民 眾 的 窗口 ,整 合各 種民 眾在 使 用 上的困 難 ,並給 予初步簡易 的答覆 。

五、 持續推動電子化支付代繳公共費用的政策

電子 化支 付比 率的 推升 為 國 家發展 委 員會的 主責目標,也曾經 透過 跨 部 門 會議 的召 開因 應落 實政 策。然 而,在 地 方政府以 電子化 支付代繳公 共 費 用 的聯 合公 開招 標也 出現 0 元無價金的手續費標案。因此,有許多電子 化 支 付 業 者 在 公 共 費 用 代 收 這 塊 是 無 利 可 圖 的 , 電 子 化 支 付 的 業 務 在 國 家 的 上位 政策 到下 位的 貫徹,可以 帶 來許多 社 會效益,然 而,對於 政府給 予 電 子 化 支 付 業 者 的 協 助 卻 是 較 為 緩 慢 , 甚 至 造 成 萌 芽 期 的 電 子 化 支 付 業 者 連年 虧損 。

電子 化支 付代 繳公 共費 用 的 政策已 經 在各縣 市形成政策 的擴散,儘管 現 況 各縣 市的 方法 不同、模 式 不同,但 卻 也 漸漸發展 出一項 較為新型 的繳 費管道,並且獲得民 眾的青睞,儘管可能 是受到優惠措施的影響與便利性 的影響等。從各縣市 辦理電子化支付代繳公共費用的業務,確 有實質的成 長 趨 勢, 雖然 仍在 20%以下,但在短期內已經算是相當不易的成效。

在未來,希望地方政 府的角色應該更為顯著,建議地方政府在 代收公 共費用這部分,可以維持較為合理的價金,可以低於超商業者的價金,但 不得為零元代收。再者,建議地方政府若預算與停管基金若是允許,在優 惠 民 眾 使 用 電 子 化 支 付 的 回 饋 方 面 , 地 方 政 府 可 以 與 業 者 攜 手 推 出 優 惠

( 有 部分 地方 政府 並未 提供 ),讓 電 子化支 付 業者的用 戶數提 升,魚幫 水、

水 幫 魚的 形式 互利 共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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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地方政府避免將電支繳費管道視為常態的低價服務

電子 化支 付業 者端,在 公 共費用 代 收 所 得 的 手續費 收 益並不多,以地 方 政 府聯 合招 標為 例,甚至 出現零元免費 為地方政府代收 停車費 的情況。

對 於 每家 電子 化支 付業 者,或 許零 元 代收 的目 的都不盡相 同,可能 為了搶 下市場大餅、或者驅使大者恆大的趨勢,但 在無收入 的狀態 之下,加上行 銷 的 優惠 誘因 成本,市 場競 爭 時 的短期內,各家電子化支付業 者的成本拉 升 , 造成各 家都 是 虧損 的狀 態 。

對於 地方 政府 雖然 享受 其 低 價或零 元 的代收 服務,但 業者卻視 為一 個 較 為 不 健 康 的 市 場 競 爭 型 態 , 建 議 地 方 政 府 不 應 將 電 子 化 支 付 視 為 長 期 的低價服務,對於地 方政府而言,合理的 價金 標 準期望 應是介於 超商 業者 的 收 費機 制( 最高 )與 零元 代 收(最 低 )之 間的 投標 價金。也建議業 者在 投 標 的價 金額 度的 設定 上,也 能夠 彼 此自 制,才 能讓各家電子 化支付業者 在 代 繳管 道的 競爭 上、 在公 共 費 用 代繳的 服 務上, 可以細水長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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