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式 行動支付
第二節、 電子化支付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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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電子化支付的種類
金融管理委員會(2018:29)將電子化支付定義為:「舉凡非以現金 之 支 付工 具皆 能稱 為電 子化 支 付,包括 轉 帳、信 用卡、電 子支 付、電子票 證、 以 及第三方 支 付 」 。
一、 電子支付(e-Payment)
電子 支付(Electronic Payment, e-Payment)法源依據為「電子支付機 構 管 理條 例」,以金 管會為主管機關。舉 凡使用電 子設備 以連線方式 傳遞 收付訊息,於付款方 及收款方間經營相關業務之公司皆能稱之,獲得電子 支 付 執照 的工 具當 中,「提供轉帳」的功 能,是一項可以做為判別該電子 化 支 付 工 具 是 否 獲 得 政 府 核 發 電 子 支 付 執 照 的 依 據 , 以 便 與 其 他 電 子 化 支 付 工具 的種 類做 出區 隔,在 額度 方 面,最 高儲值額度 達新 臺 幣 5 萬元、
最 低 營收 資本 額為 新 臺 幣 5 億元(全國法規資料庫,2018a)。
依據 電子支付機 構 管理條 例,電子支付業 者主要有專營與兼營兩種性 質,前者係經由金管 會許可,以股份有限 公司組織並且為專業經營電子支 付 機 構業 務支 機構;後 者係 指 銀行、中 華 郵政股份 有限公 司、電子票證機 構等,除原本經營之本業之外,另經由金管會許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因 此 ,電 子票 證依 法可 以同 為 電 子支付 機 構。
截至 2020 年 3 月,持 有電子支付執照並 開業的業者共計有 5 家專營:
街 口 電子 支付 股份 有限 公司、歐付寶電子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付 行 動 支 付股 份有 限公 司、PChome 國際連股 份有限公司、簡單行 動支付股份 有 限 公司( ezPay)等,以及 23 家兼營:囊括票證兼營、銀行 兼營 及中華 郵 政兼 營 等 (金 融監 督管 理委 員會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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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電子票證(Electronic Stored Value Cards)
電子 票證 (Electronic Stored Value Cards)法源依據為「電子票證發 行管理條例」,以金 管會為主管機關。須具備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且有 儲存金錢的功能,通常為晶片、卡片的憑證形式,在額度方面,最高儲值 額 度 達新臺 幣 1 萬元 、最低營收資本額為新 臺幣 3 億元(全國 法規資料 庫,2018b)。截至 2020 年 3 月業者共計 4 家專營、1 家兼營,包括:悠 遊 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卡 通 票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愛 金 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cash) 、遠 鑫電 子 票證 股份 有限 公司 ( happycash) 以及 永豐 商業 銀 行
( 兼 營) 等( 金融 監督 管理 委 員 會,2020)
三、 第三方支付(Third Party Payment)
第三 方支 付(Third Party Payment)須獨立於商品或服務之交易雙方 外,由雙方委任,接 受買方將交易款項交付予第三方支付業者於銀行所開 立 之 專用 存款 帳戶 內,待買 方 取得 商 品 或 服務,於 一定天期屆滿後,始得 將 款 項轉 付予 賣方,其成立的要件較低,有登記即可經營,無最低實 收資 本 額限制,截至 2020 年 3 月共計 10,112 家登記,業者包括:Yahoo 奇摩 輕 鬆 付等。 (植 根法 律網 ,2017;經濟部商業司,2020)。
目 前 公 司 登 記 營 業 項 目 包 括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業 , 只 做 代 收 款 項 業 務
(依 據主管機關說明,若保管金額少於 10 億元不需特別申請電支執照), 目 前 由 經 濟 部 所 訂 定 的 法 規 命 令 「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載 事項」,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 者 』 為特 約商 店自 律規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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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 除了 5 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所營事業僅有 HZ06011 電子支 付業的業別,隨著電 子化支付業者的競爭整合,四大電子票證 皆領有電子 支付執照、電子票證 的業者同時也兼營電子支付,也因此各項 支付的定義 在 實 際使 用上 已日 漸模 糊。金 管 會於 2019 年預告修正電子支付與電子票 證的整併,未來也會將第三方支付納入修法的考量(劉姵呈,2019)。電 子 票 證業 者如 一卡 通與 悠遊 卡 兩 者於 2019 年之前陸續申請兼 營電子支付 業務,讓電子票證除了 儲值 功 能 之外還 能 提供 轉帳、代理收付、小額匯兌,
設 立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與 進 行 跨 境 支 付 等 相 關 服 務 , 讓 電 子 化 支 付 的 服 務 的 範圍更為廣闊。最後 統整上述,發現電子 化支付( 電子支付、電子票證、
以 及 第三 方支 付等 )三者的內涵、額度限制、主管機關、法源 依據皆有所 不 同 ,相 關比 較( 詳見 表 2)。
除了 電子 支付 專營 業 者之 外,本 研究 也 將 獲金 管會核 發電子支付 兼營 執 照 的電 子票 證業 者 納 入研究 的 範 圍,如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悠遊付)、 一 卡 通票 證股 份有 限公 司(Line Pay Money)、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icash Pay) 等電 子票 證業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