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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文之目的乃試圖檢視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臨檢時,在人權保障方面可能產生 的缺失與問題,並且尋找出現行法制可改進之處,試圖提出改善建議,以供警察 人員執法手段之參考,提升人權之保障。

一、警察機關組織文化再造

透過本研究發現可知,警察人員在執行臨檢時往往受到上級長官指示的影響,

上級長官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常下達全面清查的指令,而執行人員也依照命令執 行,不論人民是有犯罪疑慮,皆對處於上級指定之場所與路段的民眾逐一攔停,

對於毫無犯罪嫌疑之民眾而言,顯然行使之目的與手段間並無合理的連結,恐有 違反比例原則之缺失。

由此可知,本文認為上述缺失可顯見警察機關組織組織文化的問題,警察機 關的體制,是上級對下屬嚴密管控,故臨檢行為明顯受到上級長官的影響,警察

機關上級長官過度使用臨檢手段,藉以提升績效的爭取,或是為了達成特定目標。

而在長官授權下,執行人員的全面攔停檢查,恐也造成警察人員裁量怠惰的陋習。

故此種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之情形,恐成為一種擾民的舉動。

針對上述缺失,研究者認為警察機關應顧及人民權利,並在社會秩序間取得 一個適當的平衡點,長官更應調整心態,不應該為了短期達成治安績效而犧牲民 眾的權益;另外,警察機關組織文化,基層人員認為奉命行事比依法行政更為重 要,故研究者認為警察工作應從層級節制的組織中適當的解放出來,行使職權應 是依據法令及專業素養以及配合現場情況作出合理判斷予適當的裁量,如此才能 兼顧治安與人權。

二、修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

在實務運作中,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以及第 3 項「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 主管長官為之」之規定,指定規畫擴大臨檢、交通稽查,而執行人員可依據此項 規定無須任何理由,即可對任何行經人車進行盤查;儘管主管掌官可篩選符合易 生危害之處所,但行經此處之人車不必然皆具有犯罪嫌疑,熱事警察人員依據此 項規定,不需以「合理懷疑」作為發動要件的話,等於是變向放寬臨檢之權限,

那麼大法官釋字 535 號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於形同具文。故,筆者認為應做適當 的修改,或許會增加執勤的困難度,或更不易獲取績效,但卻是對人權的一大保 障。

三、加強我國警察教育訓練,提升法學素養

從研究發現可知我國警察人員行使職權時,常是以個人主觀配合經驗法則判 斷,無論何種方式,皆符合法律規範,也無逾越比例原則,甚至因外勤人員經常 執行勤務,對許多具體、細節與技術性的規定皆能靈活運用。反而是主管長官僅 知法律文字,對於法規的內涵卻不熟悉,偏偏主管長官又是勤務規劃人員,莫怪 第一線執勤人員無所適從,或是做出不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故,應加強對現行 法令的認知,對於憲法的法理原則與行政法原則更要有深入的了解,藉以提升素 養,將憲法的理念貫徹至所有執法的手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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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

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

出獄者。

行為之虞時。

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附錄二 訪談紀錄

題目 來源 內容

(一)對於臨檢的標準作 業流程有多少了解?

A1 尚可,未深入研究。

A2 大都熟析路檢相關規定。

A3 進入臨檢場所給負責人簽名寫營利事業登 記證資料,查驗可疑人士證件。

A4 臨檢勤務是指依轄區治安狀況,於指定時間 及場地,以彈性編組適當警力執行取締及盤 查等勤務來維持治安。

A5 不甚熟悉,勤務前有發計畫,有法規可以參 照。執行人員大多熟悉相關法規,正確程序 感覺依主管更替會有不同的程序。

A6 大部分能夠了解相關程序,不過也有少數同 仁似乎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做。

A7 大致熟悉。

A8 還算熟悉,畢竟常在執行,也會跟其他同事 討論。

A9 熟悉,對人和對場所的盤查臨檢,是合理懷 疑或相當理由。

(二)有關臨檢勤務的編 排是由分局或分駐(派出 所)自行排定,由誰核准 該項勤務?規劃時段?

規畫地點?

A1 臨檢大多是分局規畫,但如果在勤務中發現 可疑人事物想要盤查也可以,所以不一定。

A2 多由分局所規定,由分局長核定。大約係上 下班時刻、轄內易肇生交通事故路段。轄內 易肇生交通事故路段。

A3 巡邏勤務之路檢,由所長指定並報分局核 備。22-24 為路檢時段。有一定路段跟固定 某些商家。

A4 有些是依照分局的計畫,有些是派出所自行 在勤務表上規劃。

A5 均由分局排定,由分局主官核准。不固定時 段,以 18-24 時居多。以省道為主。

A6 原則上分局有規劃,我們就會排,因為要給 分局長審核才行。時段幾乎都在晚上 20-24 時,偶而會在下午。有電子遊藝場、小吃店、

網咖,路段則是在大馬路上,腹地比較寬 廣、燈光明亮處所。

A7 路檢需要分局以上單位編排,大部分都是夜 間 19 時至 23 時。主要在省道為主。至於其 他攻勢勤務如交通稽查或是取締酒駕都是 派出所自行編排,其實排巡邏就可以執行大 部分所有的項目了。

A8 有些是派出所自己排,有些是分局的規劃,

白天以交通稽查跟巡邏交錯,晚上以巡邏為 主,分局規劃的幾乎都在晚上,有時候也會 在下午。臨檢大部分都是在晚上 18 到 22 時,有時候會到半夜。

A9 派出所跟分局都會排,拜天晚上都有,不過 臨檢大部分都在晚上,晚上也比較合理啦,

不然白天大家都在工作,店裡其實也沒甚麼 客人,要查也沒東西可以查。

(三)臨檢公共場所時,

如何選擇場所裡的民眾 進行身分查證?選取標 準為何?

A1 針對場所內舉動、神情怪異民眾。

A2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有事實 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有事實足認其行為 卽將發生危害。

A3 有刺青或未成年青少年有無逗留超過 24 點。

A4 應以有犯罪嫌疑或對已發生之犯罪、即將發

A6 路檢的時候是一台台檢查,請駕駛搖下車

局的專案規劃是甚麼,我就特別注意,例如

犯,會進行搜身檢查是否攜帶危物品或犯罪

的態度請民眾出示證件配合查證身分。

證。

有。

A8 半年常訓都會放影片,平常如果有新聞事件

(十三)執行臨檢時,對

情,卻因為少一個程序而全盤推翻。

P2 老實講我真的不知道,就一直問我做什麼工

間。

的,奇怪,我們加開機車行的,身體不髒才

P4 很好阿,像我善良老百姓,別來查我省事,

我根本也不會做壞事,但你真的能找出一臉 就是壞蛋的壞蛋,這就妳們專業的地方了,

我到真沒辦法看出哪個人一臉就壞蛋。

P5 是滿支持的,畢竟可有效降低犯罪率,尤其 是給予酒駕的民眾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P6 是支持啦,不然壞人的臉上不會寫壞人呀,

還是要都查才知道,多察搞不好破案率可以

還是要都查才知道,多察搞不好破案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