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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文欲探究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臨檢時保障人權之實際情形,彙整現行文獻與 理論後,從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進行檢視與分析,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行 使臨檢職權時,實務上之臨檢行為為切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情形。

一、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臨檢場所與時間的選取

(一)臨檢場所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執行臨檢的場所為鄉內三間八大營業場所,

計有 OO 小吃部、OO 電子遊藝場、OO 網咖,該三處進出人員較複雜,且容易 於店內查獲深夜容留未歸的未成年、通緝犯或失蹤人口,經分局核定為臨檢場所 並無不妥。

另執行臨檢的路段常編排於臺省 11 線公路,並以鄰近社區的路段為主,其 原因不外乎道路筆直,設置稽查點可告知用路人減速,且易查獲酒駕等其他犯罪,

更甚,由於交通路線單一,也是交通要塞,設置臨檢點也有嚇阻的功用。平時所 編排的巡邏或交通稽查等勤務,也有依照轄區特性指定固定路線,在易肇事或易 違規路段,加強稽查取締,預防危害發生。

指定場所路段屬分局長的職權,現行派出所主管編排勤務分配表,皆於前一 日陳報分局,經分局長核准後實施,在程序上仍屬分局長之指定,故符合法規。

(二)臨檢時間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執行臨檢的時段大部分為夜間 19 時至 23 時,其中又以 20 時 22 時之間最多單位編排,有時也會在下午時段,但不論何種 時間,皆於場所的營業時間為之,且該場所亦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時段會顯 示於勤務表上,意即由分局審核過才實施,皆符合法規要求。

二、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人車的選取方式

(一)有關身分查證執行狀況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大部分係選擇於特定場所內的民眾實施身 分查證,該場所既然被選定就表示可能有治安上的顧慮,有些會全部清查,有些 則是觀察外表作篩選,不論何種,只要對於場所內民眾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 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或是行經指定之場所,皆可對其查證身分。

(二)以行為舉止、外表可疑的民眾為對象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常以舉動、神情怪異民眾為對象,故常招致 非議,畢竟這是憑靠執行人員主觀上的判斷,而無法接受警察人員對其臨檢盤查 的民眾,多認為自身奉公守法,沒有義務要接受攔檢。另外,由於警察在民眾眼 中還是有一定之威權感,也是公權力的象徵,多盼盡量避免接觸,因此被盤查時 情緒普遍感到不悅。由於大部分民眾皆屬奉公守法者,莫名的被攔檢盤查可能招 致旁人標籤化,使其感到不愉快,且警察人員的執勤態度與口氣也會影響民眾的 觀感,若能以同理心懇切的問話,能減少受檢人的不悅。

(三)攔停交通工具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攔停車輛多是以交通違規為基礎,有些是巡 邏發現交通違規,有些則是定點交通稽查發現不法,不論何種皆依取締一般交通 違規作業程序攔停。而警察執行勤務經常攔車檢查,目的是為了發現不法或犯罪 追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警察人員取締交通違規的依據;另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 8 條規定了攔停交通工具的要件與措施,只要是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 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故依據經驗法則,車體過舊所提供的 訊息是該車可能是失竊車輛、逾期未受檢而遭監理站註銷牌照等,尤其臺省 11 線公路筆直,常發生交通事故,故交通違規如超速、超車可認定對道路用路人有 危害之可能,故攔停皆屬合法。

三、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民眾查證身分的方式

(一)表明身分

於臺東縣東河鄉服務的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皆有著制服,按規定表明身分的 方式有著制服和出示證件擇一即可,除非有民眾質疑才會另外出示,此外一般民 眾並不知道本身受檢理由,其原因可能是執行路檢取締酒駕等專案性勤務,皆以 交通錐縮減車道並進行全面性的檢查,故只要行經的車輛皆予以檢查,導致後方 車輛不清楚前方狀況,但不論是路檢或交通稽查,只要是有和民眾對談,都會立 即口述原因事由。

(二)發動要件之檢視

此部分可以明顯看出警察人員與民眾間的對立面,受訪民眾普遍認為警察並 無針對特定對象,尤其以自身遭遇的立場來評判。探究其原因,多數民眾會有全 面性檢查的感覺,係因為行徑路檢點或是於臨檢場所活動時,不免會遭警察人員 逐一攔查,以致於產生誤會,除此之外,受訪民眾並無其他受盤查狀況發生。

由此可知,警察人員在擔服外勤勤務時,並非任意性的盤查,而是合理懷疑 有危害者才會發動,警察人員會觀察其外表,並分析該時段依然活躍的人事物,

依照經驗並發動盤查,尚屬合法,畢竟合理懷疑只要達到心證的百分之三十即 可。

臺東縣東河鄉的警察,除了交通違規等明顯違法外,大部分皆是依照其經驗 來判斷該人事物是否有可疑之處,而後考慮有無盤查之必要。由此可知,執行人 員幾乎都符合法定程序。筆者認為警察人員發動盤查始,即要同時遵守警察機關 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等若干法令規定,

也因有各種法定程序需要遵守,每個所執行的流程必受到法律上的檢驗。

(三)強制帶往勤務處所合憲性之檢視

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察人員將民眾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惟此同行幾 乎等同逮捕性質,故又規定須践行一定程序,除了必須在現場窮極一切方法尚無 法得知其身分外,另應告知事由及通知親友或律師到場,且至多停留 3 小時。

另外依照目前配發的警用設備,警用行動電腦可遠端連線,現場執行時即可 查詢人車等相關資料,甚至對受檢人拍攝大頭照即可搜尋長相相似的身分證,相

當便利,故原則上在現場幾乎可立即確認受檢人身分,而不必將受檢人但回勤務 處所,除非已明顯涉及違法,如酒駕或謊報身分,則依相關法律處置。

(四)強制其離車合憲性之檢視

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臨檢時,會達到強制民眾離車的程度,都是以發現犯 罪嫌疑為主。以取締酒後駕車為例,一發現駕駛人有酒容酒味即強制離車,否則 受檢人若緊張心虛,恐有衝撞執行人員的風險,尤其取締路段皆在台 11 線省道 上,道路筆直的狀況,恐有機會讓受檢人加速脫逃的可能,如此更加深逮捕的困 難度。

四、面對民眾不服之處置

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執行臨檢時,最常遇見的質疑皆屬交通違規,交通違 規也確實是民眾較常觸犯的項目,但臺東縣東河鄉的行政警察面對質疑普遍皆能 向民眾解釋緣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明訂違反本條例第 12 條至 第 68 條皆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而大部分的交通違規皆屬此範圍,警察人員將 後續申訴作為轉給監理站也不無道理,加上一般民眾並不知情有臨檢異議紀錄證 明,所以普遍皆無要求,而警察人員也就無立即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