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民眾查證身分的方式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三節 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民眾查證身分的方式

一、表明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 告知事由。此立法是在回應大法官釋字 535 號,內文指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 者告以實施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身分。」另行政程序法亦規定行 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目的都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以及有利於公權力的介 入。

「沒有,但我有問警察「怎麼了嗎」?我想會有這反應應該是人之常情的。」

(P4-p7)

「1.出示警察身份。2.先告知事由。3.再民眾請出示身份證件。4.行動電腦過 濾或辨識身份。」(A2-a8)

「應身著制服、出示證件並表明身分,以有禮的態度請民眾出示證件配合查 證身分。」(A4-a8)

「要求民眾出示相關身分證件並以警用電腦查證。很明顯有廢罪嫌疑的就會 直接待會所內查證。」(A1-a8)

「都有先告知民眾目前在擴大臨檢或取締酒後駕車等。」(A5-a8)

「原則上自己要先表明身分,不過我們都穿著制服,所以幾乎都省略,置於 路檢理由方面,就稍微帶過,反正前方遠處有放告示牌,大家應該都知道我們在 幹嘛吧。」(A6-a8)

「會先跟民眾說我們正在執行什麼勤務,告訴民眾因為什麼原因被盤查,有 些人會故意不講或亂講,如果真的不講就算了,他可能真的只是半夜睡不著在附 近閒晃,那我們頂多就特別注意他,就算他想做案也讓他沒機會。」(A8-a8)

「應該是特殊對象吧,不過我曾遇過一次,但警察沒告訴我什麼原因,我後 來有問怎麼了,警察才跟我說是例行性的檢查。」(P3-p1)

「請我搖下車窗,說正在取締酒駕之類的,用手電筒照一照看一看後就放我 走了。」(P1-p2)

「沒講原因,直到我問他們才說。」(P3-p2)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指出:「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已實施事 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亦規定:「警 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 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由於大多受訪者皆未明顯違法,故警察人員即 簡單寒暄後即快速放行。

另學者(蔡庭榕,2010)指出告知事由是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執法程序,在作成 處分前必須明確告知事由及正當權利,以避免受非法或不當之侵害。行政程序法 第 5 條亦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也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故由上述受訪者的回答可知民眾並非知道本身受檢理由,其原因係執行路檢 取締酒駕等專案性勤務皆以交通錐縮減車道並進行全面性的檢查,故只要行經的 車輛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予以檢查。

二、發動要件之檢視

(一)從警察人員的角度

警察人員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指出警察人員認為合理懷疑其有犯 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 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得查證其身分。

臺東縣東河鄉之行政警察,除了交通違規等明顯違法外,大部分皆是依照其 經驗來判斷該人事物是否有可疑之處,而後考慮有無盤查之必要。

「有明顯交通違規的話當然就會攔,交通違規本來就有可能造成自己或其他 用路人的危險。有時候執行交通稽查時,如果看到遠方有貨車靠近,我多少也會 攔下來看一看,因為貨車可能載運贓物。」(A1-a10)

「我會看當事人的表情或是行車的狀況,如果看到警察就突然迴轉跑走,那 我會認為那個有問題就會去追,通常都是無照或是酒駕。當然有時候也會撲空啦,

那個人只是單純害怕而已。至於在路上隨便看到隨便攔倒是沒有。」(A4-a10)

「法律是告訴我們要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這大家都很會背,可是在實際執行狀況,還是以隨機攔檢為主,除非你已經有鎖 定目標或已經發現非常明顯的事實。否則,你人站在那邊,哪有可能知道遠方車

輛有沒有問題。」(A6-a10)

「都有,交通違規很明確的話就會。如果巡邏看到贓車也會馬上上前盤查。」

(A8-a10)

「像是路檢的時候,只要經過的車輛我們就會逐一攔下來看,平常巡邏或是 其他攻勢勤務時,有碰到很可疑或是行車狀況很糟的就會攔下來。」(A9-a10)

警察人員對爭取績效與程序正義之間感到兩難,容易增加執行困境,但經過 各種題型的訪談紀錄,可清楚了解到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幾乎都符合法定程序。

筆者認為警察人員發動盤查始,即要同時遵守警察機關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取締 酒後駕車作業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等若干法令規定,也因有各種法定程序需 要遵守,每執行一個流程皆必須禁得起法律上的檢驗,故容易造成執行人員壓 力。

「……警察要符合法仙又要績效簡直天方夜譚,例如臨檢車輛,聞到有 K 煙的 味道,明知道有毒品,如何符合法仙又能搜索人車」(A3-a13)

「……就算在臨檢時真的查獲不法,也會馬上被民眾質疑其正當性,又更甚 直接請來議員或付表間接來阻止警方執法……」(A4-a13)

「……對於一些不必要受檢的民眾,幾乎都是看一看就趕緊放行……」

(A6-a13)

多數受訪者屬於行經路檢點時遭到攔停,實務上在路檢時皆以交通錐限縮車 道並全面攔檢,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及第 7 條,必須是警察對於已發生危 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得要求駕駛人或乘客 出示相關證件並查證身分。至於是否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則由現場執勤人員判 斷,由於受訪者普遍皆由執勤人員認定無危害,故無須進行身分查證遂即放行通 過。

(二)從一般民眾的角度

上述是警察人員的角度,多數警察人員皆認為自己是依照經驗及法規,但從 受訪民眾的角度則相反。

「我覺得都是隨機的耶,像經過臨檢點,也是大排長龍,都每台看呀,所以 好像沒有怎麼選。」(P1-p1)

「……只看外觀就知道有沒有問題也太強人所難……」(P1-p6)

「……買個啤酒也會有事。亂槍打鳥的查效率會比較高嗎?」(P2-p6)

「但對象可以稍微選一下嗎,有些一看就很正常還去攔人家,既浪費時間又 沒有效率。針對那些可疑份子既可以維護治安又馬上有績效,何樂而不為。」

(P2-p8)

「還是希望他們可以針對危險分子……。」(P3-p6)

「我晚上下班收工去買宵夜被問話。」(P4-p1)

「我為人坦蕩,覺得被攔下來好丟臉,尤其警察的警示燈在那邊閃,經過的 人都往我這邊看,好像我是問題人物似的。」(P4-p3)

「感覺好像隨便看看隨便攔,像我也沒做什麼事就莫名其妙的被攔,他們只 說我身體髒髒的,奇怪,我們家開機車行的,身體不髒才怪。」(P4-p6)

「很好阿,像我善良老百姓,別來查我省事,我根本也不會做壞事,但你真 的能找出一臉就是壞蛋的壞蛋,這就妳們專業的地方了,我到真沒辦法看出哪個 人一臉就壞蛋。」(P4-p8)

「他們好像沒什麼在取樣的樣子,反正就停一排車,他們就一台台看,然後 才放行呀。而且針對可疑對象才實施那是警察的專業,他們常常碰到,應該比較 有第六感吧,如果隨便欄不就是亂槍打鳥了,雖然說人不可貌相,但應該還是少 數吧。」(P5-p6)

「……他們說不定是想攔就攔,反正總是會一兩個倒楣不怕死的被攔到。」

(P6-p6)

受訪民眾普遍認為警察並無針對特定對象,探究其原因,多數民眾係行徑路 檢點時,遭警察人員逐一攔查,故會有全面性檢查的認知,該受訪民眾除了行經 路檢點或是於受臨檢場所遭受攔停外,並無其他受盤查經驗。由此可知,警察人 員在擔服外勤勤務時,並非任意性的盤查,而是合理懷疑有危害者才會發動,如 同受訪者 P2 所稱「……..買個啤酒也有事……」,P2 受訪者於深夜時段至超商 消費,警察人員觀察其外表,並分析該時段依然活躍的人事物,依照經驗並合理 懷疑而發動盤查,尚屬合法,畢竟合理懷疑只要達到心證的百分之三十即可。

訪談得知,臺東縣東河鄉民眾對警察人員盤查人車或執行臨檢具有高度的期 待,也支持多盤查人車,但受訪者會如此認為係因建立在維護治安上,由於普羅

大眾厭惡犯罪,故能繩之以法是民眾的共識,故在執法同時希望仍能兼顧人權。

三、強制帶往勤務處所合憲性之檢視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若以詢問、出示證明文件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時間自 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另配合大法官釋字 535 號解釋闡述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非經受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 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遇可疑人士盤查時,請他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是否為本人,再以警用行動 電腦輸入資料有無通緝失蹤,如未帶證件則以警用行動電腦輸入被盤查人提供之 身分證號碼,本人則放行.如拒提供時回報勤務中心,在何處攔查,拒出示證件,

然後將人帶回派出所查驗證件,時間不得逾 3 小時。」(A3-a8)

「一般皆依 M-POLICE 查詢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不符即帶回勤務機構進 一步查詢;一般皆可藉由姓名查出其身份,很少用到社維法 67 條 1 項 2 款。有 幾次經驗,理由:因受檢人未攜帶任何證件,且無法記憶其身分證字號,且不願 告知其居住地址,帶回派出所詢問之原因相同。」(A7-a8)

「一般交通違規要開單,所以會請他出示證件,其實就算對方不出示證件,

也可以用車牌去查。」(A9-a8)

「有要看我的駕照啦,然後就看他們不知道在輸入什麼東西,就放我走

「有要看我的駕照啦,然後就看他們不知道在輸入什麼東西,就放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