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一節 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對場所的選取
一、臨檢場所
依據大法官釋字 535 號解釋文稱:「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 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 意……。」亦即執行的場所必須有所選取,不得任意實施,此限縮警察人員的在 盤查上的權限,且本號釋字又闡明「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處所」。
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2 項中指出「行經指定之處所,以防止犯罪,
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 長官為之。」此條文所指「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由於本款授權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依照實際狀況,認有為防止犯罪,或處 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得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對行經者實施臨檢(蔡庭榕,2010)。
以 2015 年 3 月為例,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的臨檢場所,包括 OO 小吃部、
OO 電子遊藝場、OO 網咖、台省 11 線公路 OOO 公里處、OOO 公里處、OOO 公里處,屬八大營業場所和鄰近社區的路段,該三處地點屬行政院所規定的八大 行業,屬易生治安事故之場所,如酒後滋事;另外選擇路段其原因不外乎道路筆 直,設置稽查點可告知用路人減速,且易查獲酒駕等其他犯罪,更甚,由於交通 路線單一,也是交通要塞,設置臨檢點也有嚇阻的功用。平時所編排的巡邏或交 通稽查等勤務,也有依照轄區特性指定固定路線,在易肇事或易違規路段,加強 稽查取締,預防危害發生。(表 3)
「多由分局所規定,由分局長核定。大約係上下班時刻、轄內易肇生交通事 故路段。轄內易肇生交通事故路段。」(A2-a2)
「臨檢勤務是指依轄區治安狀況,於指定時間及場地,以彈性編組適當警力 執行取締及盤查等勤務來維持治安。」(A4-a1)
「有些是依照分局的計畫……。」(A4-a2)
「路檢需要分局以上單位編排,大部分都是夜間 19 時至 23 時。主要在省道 為主……」(A7-a2)
「但是有抱怨過可以盡量避開交通尖峰時刻或是天氣、路況較差的時候嗎。」
(P5-p7)
不論是分局(含以上單位)或分駐派出所之勤務,若非由分局長親自排定,依 據內政部警政署92年9月25日警署行字第0920137528號函釋:指定,依法係屬分 局長之職權,現行派出所主管編排勤務分配表(內含指定路段之路檢勤務),於前 一日陳報各該警察分局,經分局長核准(或於晚報中裁定)後實施,於程序上仍屬 分局長之指定,故每日勤務表雖授權由各單位主管編排,但仍須於前一天報分局 核准,亦即主官分局長均有核定,效力等同於由分局長指定,尚符合法規。
「巡邏勤務之路檢,由所長指定並報分局核備……有一定路段跟固定某些商 家。」(A3-a2)
「……有些是派出所自行在勤務表上規劃。」(A4-a2)
「原則上分局有規劃,我們就會排,因為要給分局長審核才行。時段幾乎都 在晚上 20-24 時,偶而會在下午。有電子遊藝場、小吃店、網咖,路段則是在大 馬路上,腹地比較寬廣、燈光明亮處所。」(A6-a2)
「……至於其他攻勢勤務如交通稽查或是取締酒駕都是派出所自行編排,其 實排巡邏就可以執行大部分所有的項目了。」(A7-a2)
「有些是派出所自己排,有些是分局的規劃…...」(A8-a2)
二、臨檢時間
因不顧時間對場所任意臨檢是遭到禁止的,但為了轄區治安及交通安全維護,
又有必要實施,尤其台省 11 線公路是聯外道路,屬交通要塞,又道路狹長,易 發生酒後肇事、飆車或造成公共安全及社會之安危害的隱憂,故分析易肇事時段,
並編排勤務防制及取締是有必要的。
執行臨檢前皆由各單位自行依照轄區特性編排適當勤務,如分別在重要時段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如上午遊覽車多,則成為重點取締相關違規,下午時段車輛 少,則是取締超速或違規超車等容易釀成交通事故之違規,或是於清晨的熱鬧街 道處取締違規停車,夜間則是依照主關機關規畫取締酒駕、擴大臨檢等勤務。
以 2014 年 3 月為例,臺東縣東河鄉行政警察的臨檢時間,包括 14 時-18 時、
20、22、25
14 時-18 時、
19、20、22、25
14 時-18 時、
警察實施臨檢的時段,大部分為夜間 19 時至 23 時,其中又以 20 時 22 時之 間最多單位編排。由此可知,警察人員幾乎都有較固定的時間及路段,例如八大 行業、金融機構、易肇事故路段,其他攻勢勤務亦同。簡言之,執行場所多以取 締交通違規、發現不法或預防犯罪的考量上,及增加見警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