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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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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爭議將在討論過程中予以排除。5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在人民言論自由保障的議題中,個案取向的利益衡量,在公務員言論自由的 討論中亦無法避免。惟我國實務上迄今尚未建立清楚的審查原則,在學說上就此 一問題也少見體系性研究。如前所述,本文研究目的即在對於公務員言論自由的 審查建構可資遵循的標準,以供我國未來實務的參考。

在第二章中,本文首先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演變談起,觀察我國公務員權 利保障的發展脈絡,進一步主張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似乎仍深刻地支配著公務員領 域,公務員因其身分與職務義務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似乎仍與一般人民有所不同。

接著本文將聚焦在我國公務員言論自由限制的問題上,藉由檢視公懲會、保訓會 以及行政法院等有關公務員言論自由爭議的案件,爬梳現行實務對於公務員言論 自由的評價與見解,嘗試指出我國對於公務員言論限制爭議審查的困境與質疑。

在第三章,本文將以美國法制的經驗作為比較研究,由美國法上如何突破「特 權理論」對於公務員權利所施加的限制為出發,深入討論特權理論的消逝與公務 員言論自由保障的演變,細繹在美國法制上公務員權利如何從「限制」走向「保 障」,以及在此過程中,美國司法實務對於公務員的言論自由又有如何評價。此 外,本文想嘗試依公務員「言論表達的情境」及「言論性質」做類型化的歸納與 整理,藉由聯邦各級法院所涉個案事實的類型化,界定公務員言論涉及公共關注 的程度以及不同言論類型如何影響法院操作利益衡量的審查,試圖從大量案例中 整理公務員言論類型與法院在判斷各類型言論是否應受憲法保障所考量的要素,

官不應除政治化,如果禁止他什麼都不能參加,反而可能隱藏了他個人真正的政治立場,而在做

行政決定時發生『價值走失』,則旁人反而是無法辨識出來,公務人員的政治結社權力應該受到

保障」。參閱:建立行政中立法制座談會許宗力教授發言,月旦法學雜誌,第 10 期,1996 年,

頁 26。

55 關於行政中立對於公務員政治性活動與言論的限制問題與評析,其實國內亦有豐富的討論文 獻,參閱:楊戊龍,美國聯邦公務員的政治活動規範兼論國內問題與法制發展,2007 年。姜誌 璿,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中政治活動限制,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陳淑萍,論限制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合理範圍,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蔡佩蓉,公務人員之表現自由─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 所碩士論文,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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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藉由美國聯邦法院豐富的案例討論,建構清楚且可資遵循的審查模式。

接著在第四章中,本文將觀察在 Pickering 案作成前後的半個世紀以來,聯 邦最高法院的組成與社會變遷對於公務員言論自由的影響脈絡。其次,進一步討 論對於公務員言論管制的正當性基礎,藉此釐清公務員言論審查模式為何異於一 般人民的言論保障?本文擬由學者對於政府限制公務員言論所提出的解釋出發,

討論法院實務對於公務員言論自由審查模式異於一般言論自由基本審查體系的 正當性基礎,同時也對於實務將一般人民與公務員言論自由限制適用不同標準的 審查架構提出批評。最後,本文以美國學界對於法院實務審查模式的討論加以整 理與分析,希望藉由美國學界對於公務員言論限制審查模式的反省之聲,一併納 入我國制度比較觀察的對象。

在第五章中,本文將比較美國和我國對於公務員言論自由審查原則的差異,

藉由美國法制的比較研究,提出值得我國未來實務審查的借鏡之處。在本章中本 文將進一步藉由我國學者對於公務員基本權限制的論理連結美國經驗的啟示,對 於我國公務員言論自由限制的審查提出建議。在此同時,本文也將參酌美國學者 對於法院實務審查原則的質疑,進一步修正美國實務所建構的審查模式,期待能 對於未來我國公務員言論自由的爭議提供更加明確的審查原則。最後本文擬檢討 現行我國公務員言論的爭議案件,嘗試在個案中具體適用可能的審查原則並藉此 提出評析,期能真正落實公務員言論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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