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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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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目的

壹、個人資料取得多元化

【GPS 監控系統逮毒犯案】1

毒販邱○○與女友藏匿在屏東縣一家汽車旅館,警方昨天攻堅邱嫌持槍拒捕,

雙方展開對峙,數分鐘後傳出槍聲,邱嫌女友高喊:「他(指邱)自殺了!」員 警衝入邱嫌已倒臥血泊,子彈貫穿頭部,當場死亡。

彰化縣刑大偵四隊今年偵破一起毒品案件,查出幕後主嫌男子邱○○(28 歲)

專門在中部地區販毒。警方 27 日在台中、彰化將嫌犯洪○○、邱□□及 10 多 名毒蟲查獲到案,但主嫌邱○○已南下屏東,立即由偵四隊長詹前祈率領偵查 佐南下,根據嫌犯通話與車輛 GPS 位置,查出邱○○與女友投宿在屏東市大豐 路上的一家汽車旅館。警方昨天下午 1 時 30 分持旅館備用鑰匙進入邱嫌房間,

才剛開門,邱嫌已持槍瞄準警方,詹前祈率員退到屋外,雙方展開對峙。數分 鐘後,邱嫌卻朝頭部開槍,倒臥血泊已無氣息,警方現場起出 2 把改造手槍、9 發子彈、1 個空彈殼。

【通聯記錄吐真相案】2

新北市刑大日前接獲線報,布線查緝一家應召站,昨天下午由檢調指揮辦案,前 往板橋地區某棟住宅搜查,該樓層有多間套房,其中四間由應召站雞頭和三名應 召小姐分租,但另一間套房承租者是板橋分局一名基層警員,當時還有三名同單 位的警察在雞頭的房間聊天,讓到場查緝的刑大同仁傻眼。

檢方表示有兩名警員涉案可能性大,已交由市警局督察室調查。板橋分局長艾鵬 表示,據他所知,沒有警員涉案,也沒有遭到「檢調」單位調查。不過據悉,有 嫌疑的不只是承租套房的警員,其餘三名警員為何到雞頭房間聊天,也要釐清。

市警局表示,該名警員與業者是否勾結,還要調查雙方的通聯記錄及其他相關證

1 毒販拒捕 舉槍自轟亡【自由時報/2011 年 9 月 29 日/記者李立法、湯世名、吳為恭/綜合 報導】。

2 刑警搜索應召站 查到 3 警與雞頭聊天 1 警住在隔壁【中國時報/2011 年 12 月 2 日/殷偵維、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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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在證據未確鑿前,他們暫時相信警員的說法,一旦查到明確事證,絕不寬貸。

【情資系統現行蹤,台灣版全民公敵?】3

新北市警察局昨(二十四)日由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警察局長伊永仁到場進行 啟動「情資整合中心(IIC)」儀式,而「情資整合中心」係整合一一○報案系統、

GPS 衛星定位、全市一萬三千多具路口監視器和贓車辨識等八大項犯罪預防系 統,以快速打擊犯罪,提升破案效率。

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表示「很感動」,市警局花費半年的時間,克服重重困難,

將原本由里長管理的三萬多具路口監視系統整併,並已建置一萬三三五四具數位 式遠端路口監錄系統,近期並還增設一七九具百萬畫素高畫質監錄設備,「情資 整合中心」整合一一○報案系統、GPS 衛星定位、刑事資訊系統4和 GIS 地理資訊 系統,強化犯罪偵防功效,此系統可更有效率偵破案件,可說是偵查與預防刑案 的心臟。

由上開所述三則真實新聞可知我國偵查實務多以「GPS 定位系統」、「調取通 聯記錄」及「調取刑事前科記錄」等偵查手法進行犯罪偵查。其原因乃係由於資 訊科技進步、網際網路發達,人們越來越倚賴科技所發明的工具來進行人與人之 間的溝通,而個人私生活也因此而逐漸暴露在他人的窺探之中,不肖人士運用現 代科技便利遂行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刑事偵查機關運用傳統的偵查強制處分已 難以因應新近複雜萬變的犯罪型態,因而有高科技偵查的產生。又高科技偵查有 各式各樣之分類,其目的無非皆在取得犯罪嫌疑人之犯罪證據,亦即取得人民之 個人資料。而本文考量到若偵查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或欲追躡犯罪嫌疑人或保全證 據,其所能為最及時採行之手段,即是採用緊迫盯人的監視行為,而此種監視行 為將對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權造成侵害,蓋無論其採取何種監視行為,均將讓人民 之個人資料無所遁形,而使其隱私權之保障形同虛設。據此,本論文之討論重心 將置於監視偵查科技之類型,亦即上開案例所指之三種偵查手法。

3 新北警情資中心啟動 破案更有效率【台灣新生報/2011 年 8 月 25 日/記者潘昱帆/新北報 導】。

4 其中包括整合式犯罪資料處理系統(刑案紀錄、贓物慣犯等 14 項整合式刑事犯罪前科資料)、

犯罪嫌疑人影像(相片)資料處理系統等犯罪嫌疑人之前科資料,於【第四章】將予以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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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Louis Brandeis 曾謂「人有獨處之權利,可不被 任何人打擾,縱使係國家機關亦然。」,這正是建構隱私權保障機制之最佳詮釋。

於科技日新月異進步之今日,刑事偵查機關亦藉此種高科技而對可能犯罪之人民 進行犯罪偵查,其中尤以取得個人資料對人民之隱私權侵害最為強大,實有對其 做出嚴密規範之必要。然於我國現今之刑事訴訟法制,對於國家機關取得個人資 樂之規範條文,付之闕如。據此,偵查機關據以所進行之偵查行為,是否已合乎 法治國原則之要求,足值探究。

貳、取得個人資料進行偵查之適法性

以目前偵查實務而論,偵查機關利用各式方法所得之個人資料,在法院證據 採用之認定上,具備證據能力。以目前我國法制而言,刑事訴訟法制並未對此予 以立法規範。若偵查機關欲為此種偵查行動時,多以警察職權行使法、通訊保障 監察法之概括條款予以囊括。實務上之操作,對於法律保留原則及法治國原則均 帶來嚴酷的挑戰,而有違反憲法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虞。就此種無法可管之偵 查模式,是否為妥適之舉,我國法並無明文規定。就此以言,如何在現行法下解 釋偵查機關取得個人資料亦得作為合法偵查手段之一,限度為何;或提出對相關 法制之研擬,似為當務之急。簡言之,為避免造成個人資料隨時有可能曝光之危 險,防止偵查機關濫用權限,而使得人民資訊被不適當的公開,甚至侵入與犯罪 事實無關之個人私密領域,造成隱私權嚴重侵害之情形,於犯罪偵查程序中,須 以隱私權保護為重心,慮及相關法制之研擬,實是當前必須深入探討之課題。因 此,本論文參考外國法制,尤以德國、美國互見,以提出最妥適的解決,即是本 文急欲研究的目的。

總的來說,本論文研究目的可從二面向出發,其一係以現行法有明文出發,

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之偵查的強制處分類型 中,運用解釋方式,判斷是否有無此等偵查方法容身之處;其二是以現行法無明 文,就我國實務判決、學說論著、外國法制三面向作討論,分析出最妥適的程序 規範供未來立法者立法之參考。希望藉由本論文之作成,能夠提出相關建言,供 未來立法者修法或司法裁判者得以參考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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