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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司法警察(官)於偵查犯罪時,為了蒐集相關證據或特定犯罪嫌疑人之位置 而進行各式之個人資料蒐集,若賦予司法警察(官)可隨意進行此種偵查作為之 權限,確可加強偵查之效率,但人民之行動軌跡、通話記錄及各式記錄(如病歷 紀錄及金融記錄等)便會因此運作而無所遁形。對此部分,本文將把蒐集個人資 料影響最鉅之監視科技區分為「動態監視科技」與「靜態監視科技」,先介紹其 運作之樣態及外國法制之處理方式,再針對我國法制可容納之規範予以探究,最 後提出修法之建議。

在【第二章】時,本文先介紹何謂「資訊自決權」及「資訊隱私權」,並試 著提出德國及美國之法制對其之處理模式,亦就我國大法官解釋對此之見解予以 闡釋。然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間之關係為何,是完全不同之概念或是其有重 合之關係,實務與學說容有不同之看法,本文採取與大法官解釋 603 號相同看 法。亦即從大法官釋憲第 603 號解釋中,可明確看出個人敏感性資訊與資訊隱私 權之定義。個人敏感性資訊,須屬高度人別辨識功能始足當之;而資訊隱私權,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係美國法上資訊隱私權之概念,而「個 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係德國法上資訊自決權之概念,故大法官賦與之定義,實包 含二者,並無明確區分。名稱雖有不同,但內容完全一致,故德國之資訊自決權 與美國之資訊隱私權,大抵相當 。

據此,本文以為隱私權所保障者是「人」而不是「地方」,為維護個人主體 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應有一定程度之不受侵擾之自由。無論 定位為「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均無太大之差別,均應受憲法之保障。

而本文中所介紹之各種蒐集個人資料之途徑均已侵害被監視人之資訊隱私權或 資訊自決權,自屬憲法欲保障之基本權,而有探究之必要。然按大法官解釋第 443 號之旨,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而就隱私 權部分,其應屬相對法律保留之範疇,僅須於法律明文規定或具授權明確之規範 中處理即可,以下章節即以圍繞著其於法律層次之處理模式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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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中,即係針對本文欲討論之蒐集個人資料於德國 與美國法制應如何處理作介紹,並適度提出本文見解。就「GPS」監視系統部分,

美國實務見解認警察利用衛星定位系統並非僅追蹤被監視人從某地至他地而 已,若已係連續一個月追蹤其一天 24 小時之行動,已可完全掌握其於此一個月 中之所有行動軌跡,於社會觀感上已屬侵害其「合理隱私期待」,而執法機關對 此一資訊進行衛星定位監控,已將此隱私期待完全侵損,故其以為應採法官保留 原則。而從德國法制可知,裝設 GPS 定位裝置於刑事訴訟法應屬可行。惟須注意 僅可使用於偵查犯罪,而不得適用於預防犯罪。且其適用之立法模式應屬法官保 留。對此,本文以為德、美法制對此規範均過嚴,恐有阻礙偵查效率之可能。故 本文以為,其立法模式應採「二分模式」,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則由法 院決定之。

就「調取通聯記錄」部分,美國實務見解之看法,認國家機關調取通聯記錄,

人民對此並無合理隱私期待,故並不構成憲法意義下之搜索,自無須令狀。而後,

於電子通訊隱私權法中,其對於調取通聯記錄之容許性相當寬鬆,執法機關只要 證明「安裝與使用電話撥號紀錄器或電話追蹤裝置很可能得到與正在進行之調查 有關之資訊」之「關聯性」,即可取得法院令狀,且幾乎均無被駁回之可能性。

德國法對調取通聯記錄之合法性控制,亦係要求應由法官核發令狀。且對於核發 之標準,把關甚嚴。須係重要意義之犯罪,或是非以調取通聯犯罪無法進行偵查 之終端設備犯罪。對此,分析上開德、美法制對此之規範,本文以為均有所不適 當。德國對此規範過嚴,其要件過於嚴苛,有阻礙偵查效率之嫌;美國對此規範 過於寬鬆,幾乎只要有聲請即可獲取令狀,對人民之基本權保障似有不足。故本 文以為,其立法模式應採「二分模式」,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則由法院 決定之。

就「調取犯罪前科記錄」、「調取病歷紀錄」及「調取金融記錄」部分,本文 先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出發,探究上開資料是否屬該法所稱之「敏感性資料」,若 屬之,則對其之保障密度應予提高;若非屬之,對其之保障密度自無須如此嚴密。

據此,本文以為,「犯罪前科資料」及「病歷資料」應屬敏感性資料,而「金融 資料」則非屬之。故本文以為,對於敏感性資料之調取,應採機關首長保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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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敏感性資料之調取,則由司法警察自行決定之即可。

本文就試著做出修法之建議,試擬關於「GPS」定位系統及「調取通聯記錄」

之發動依據。並就調取資料部分,於刑事訴訟法予以概括立法,區分為敏感度不 同之資料類型,並給予不同之保障密度。本文擬出建議修法之條文及立法理由,

目的在於力求偵查犯罪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之均衡,以達到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若能讓人民了解國家乃係為了偵查犯罪,方必須侵害人民之權利,且其侵害權利 之範圍亦有其界限。人民面對國家蒐集其個人資料之襲擊,亦可免於恐懼。國家 蒐集個人資料時若未有適用之合法性控制,國家機關就如同「老大哥」般以對人 民的生活登堂入室,也將使人民如同身處楚門的世界般而不自知,此非吾人所樂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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