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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蒐集個人資料於德國、美國偵查法制之運用

第三節 德國、美國法制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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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判斷之。

而因一般偵查措施之概念及種類均具有不確定性存在,究應將其劃歸於「絕 對法律保留」或是「相對法律保留」,應視該偵查措施本身,其所「干預基本權 之種 類及程度」予以判斷。然須注意者,因一般偵查措施其適用之階段乃屬應 寬鬆審查之「偵查形成階段」,故乃應將「偵查階段之靈活性及前置性」列入判 斷,方能得出較為衡平之結論。

貳、法明確性

一般偵查措施之種類具有相當程度之不確定性存在,前已論及。於立法時,

多以概括條款予以規範之,其是否會侵害法明確性原則,則產生了衝突。判斷上 應以「受規範者之理解與預見可能」作為評估參數,然因此非本文論述之重心,

故不再贅述。

参、比例原則

在判斷一般偵查措施之相關立法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時,除須特別考量「系爭 干預處分其干預方式往往含有隱匿、不為人知之特性」,並須同時慮及「偵查程 序自由形成原則此時所扮演之角色」。

第三節 德國、美國法制建構

第一項 動態性監視科技—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 第一款 概說

科技定位系統本來係用於國防事務及船隻飛機等衛星定位與導航系統。而後 結合地理資訊系統,並加以運用至大氣及環保領域。如今,科技定位之運用方法 更為多元,如行動電話定位、在衣物及交通工具加裝定位設備、強制加裝電子手 環之監控設施及以衛星定位替代羈押等。

而運用定位科技,最主要之目的是在蒐集、確定資訊及行動位置資訊

(Location Data88)。而本文欲處理之部分為,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遠距

88 歐盟於 2002 年通過的「電子通訊個人資料處理及隱私保護指令」,指令中的第二條(C)認

為位置資料係透過電子通訊網路處理,而得以知悉使用者確切地理位置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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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偵查等行為,而因此涉及對人民監視追蹤並侵害基本權之問題。本文以下 則是依據定位科技措施所使用的工具或設備為分類,選擇幾種常見而且對人民基 本權影響重大的科技定位追蹤措施,包括衛星定位、行動電話定位、錄影監視影 像資訊調閱定位、透過網際網路取得位置定位等作為討論重點。於下分述之。

第二款 衛星定位系統追蹤

壹、定義及相關概念

一、定義

全國定位系統(GPS),原係美國國防部設計供美軍使用。而因其提供使用者 持續的、高準確性的定位及定時資訊,故以其為基礎之追蹤裝置已被廣泛及多樣 化的被使用。如緊急事件上確定需要協助之人或其家人之所在位置。

二、定位系統之組成

基本上,GPS 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係定位衛星、地面控制系統與應用端系 統。分述如下:89

(一)定位衛星

共有 24 顆衛星,平均分配在距離地表 20200 公尺的六個軌道上 ,各軌道與 赤道的傾斜角為 55 度,各個軌道有四顆衛星,每顆衛星彼此相距 90 度,並以 11 小時 58 分繞地球一周。定位衛星無法測量本身之位置,必須透過地面控制系 統才能測出其所在位置。因此,定位衛星向地面傳送之位置資料,係由地面控制 系統追蹤提供。地面控制系統每天會修正定位衛星兩次,定位衛星每一秒會對地 球傳送更新資料一次。

(二)地面控制系統

地面控制系統主要功能在追蹤與檢查定位衛星,追蹤之目的在於得隨時了解 衛星之所在位置,檢查之目的在於檢測衛星是否正常工作,一旦發現衛星失常 了,就必須立即修正或對系統重新設定。地面控制系統可分為地面天線、監控站 及主控制站三個部分。地面天線為訊號發射與接收的介面;監控站負責檢查衛星 的高度、時間等資料;而主控制站的功能係 負責下載衛星資料並檢核是否正常,

如有誤差,則以上傳的功能加以修正,以確保衛星的正常運作。

89 整理自黃政龍,前揭註 50,第 29-30 頁;詹文華、李文章,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在犯罪偵防上 之應用,刑事科學,第 59 期,第 2 頁,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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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之類型

在犯罪偵查上主要在於應用端系統之運用,以下本文參照研究者90之見解,

以「是否得即時監控車輛動態」區分為非即時 GPS 追蹤器及即時 GPS 追蹤器:

一、非即時 GPS 追蹤器

此種設備多半係將 GPS 追蹤器黏附於車體。由於此種追蹤器未包含訊號傳送 系統,因此於此追蹤器中,持續地記錄車輛之方位及行進軌跡並加以儲存。警方 於安裝後,將此裝置回收並將其內儲存之定位資訊,透過電子地圖回溯地觀看其 動向。因其不能即時觀察車輛行動歷程,故稱為「非即時 GPS 追蹤器」。 二、即時 GPS 追蹤器

此種設備係結合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的訊號傳送系統。亦即係 GPS 追 蹤器除有接收天線及訊號接收器外,另配備 GSM 通訊系統之訊號傳送設備。藉由 GSM 建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將訊號傳送至行動電話可通話的地方。行動電話接收 到定位訊號再經由訊號解碼器解碼,透過電子地圖及地理資訊系統將定位訊號顯 示於相關設備中。故實施即時 GPS 追蹤者,可於辦公室內之電腦螢幕上,即時追 蹤車輛之方向等動態資料。

参、於犯罪偵防上之應用

由上開論述可知,GPS 藉由衛星之交叉定位而具有追蹤目標及掌握目標的行 進軌跡之功能。若將此應用在犯罪偵防上,可得到以科技輔助傳統跟監行動、取 得目標軌跡、監控對象活動狀況及預防犯罪之功效。分析論述如下:

一、輔助跟監行為

傳統跟監行為,係實施偵查人員以目視或拍照之方式蒐集所需要的資訊。然 由於交通工具之進步,擴大了人民之活動空間,也提高了跟監之困難度。據此,

利用 GPS 技術強化跟監之強度與力度,始能遂行偵查之目的。

傳統跟監行動之失敗成因,在於無法精確預測目標對象之後續動向, 而導 致跟監行動被迫中止。而透過 GPS 定位資訊之技術,可將對象之位置、移動方向 等顯示於電腦螢幕中,即使目標對象進入建築物之地下室或是信號薄弱之處所,

亦可從其最後顯示之光點確認所在位置,此乃傳統跟監行動所難以達成的技術。

90 黃政龍,隱私權 V.S 科技:論警察使用 GPS 追蹤器偵查犯罪,警學叢刊,第 40 卷第 6 期,第 246 頁,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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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目標之軌跡

透過 GPS 系統,可將所欲追蹤的車輛或目標之定位過程記錄成電子檔案,而 將此電子檔案播放並描繪軌跡,可供偵查人員研判案情及重建犯罪現場之移置。

且透過此種軌跡圖,亦可重現出目標對象之日常生活及其特定之地緣關係,此圖 像往往即係破案之契機。

三、監控對象之活動狀況

若欲了解監控對象之背景資料,往往均需透過探訪等方式為之,此一方式雖 能獲取情報,卻往往使犯罪偵防行動提前曝光。而利用 GPS 定位技術,即可以隱 密性之方式得知目標對象之活動狀況。再者,於交通發達之現今,人們只要一天 的時間,即可北來南往,於傳統之探訪亦難以得到目標對象之資訊,GPS 技術即 更能顯其功效。

四、預防犯罪

GPS 技術於預防犯罪上之應用,如將其運用在警車之定位91,建置警 車之定 位系統。利用地緣剖繪,尋找轄區治安之熱點,在高發生率之時間與路段,佈署 優勢警力,以達嚇阻犯罪之效。

肆、其他定位設備- 行動電話定位追蹤

行動電話定位,可以分為「行動電話基地台分析」或「行動電話手機序號

(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清查比對,追蹤行動電話使用 者的位置:

一、行動電話基地台分析

若係以行動電話基地台分析,則可追蹤行動電話使用者的位置。當其撥打行 動電話時,會將行動電話本身之號碼傳送至鄰近接收訊號之基地台(Base Station 或稱 cell tower、細胞基地台)發設無線電頻率而傳遞聲音或其他訊息。

而基地台於此會記錄接收該訊號之時間及接收該訊號之方向。因此藉由行動電話 發射基地台分析,可以了解該行動電話使用者該時段位於「何基地台之有效範圍 內」。當行動電話使用者開機時,行動電話會自動搜尋附近能得到最佳訊號之基 地台,一旦找到最佳訊號,手機會傳送使用者識別碼給基地台,以便於「註冊」。

一般而言,以行動電話基地台定位,可從兩個角度出發。其一, 利用行動

91 詹文華、李文章,前揭註 89,第 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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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開機後與最近基地台「註冊」之特性,計算待機中行動電話所在位置。其二,

根據行動電話撥打之通聯記錄所傳送之基地台,可計算出該使用者撥打時之所在 位置。透過行動電話基地台分析,該行動電話使用之大略但非精確位置,行動電 話如果具有衛星定位功能,則精確度會大提高至誤差僅數公尺之內。

此為實務上經常使用之科技定位措施。因於行動電話撥打或接收時,發射 之訊號會將本身號碼之訊號傳送至鄰近之基地台,基地台即會記錄下接收此訊 號之時間及方向。據此,透過觀察基地台之訊號位置資料,即可知悉被追蹤人

「何時段」位於「何基地台」之有效範圍。藉此資料,可察知追蹤監視對象所在 之地理位置、動向及平日住居處,將可大幅提升偵查效率。

二、行動電話手機序號比對

以行動電話手機序號比對,追蹤行動電話使用者之位置,乃係以行動電話手 機序號,於行動電話通話之連結過程中,交換機避免失竊或未經授權之手機進入 系統,會藉由設備辨識記錄器,對手機之合法性作出認證。而當電話開機且處 於 待機之狀態時,本身會發出無線訊號,自動搜尋附近訊號最強之基地台,之後手

以行動電話手機序號比對,追蹤行動電話使用者之位置,乃係以行動電話手 機序號,於行動電話通話之連結過程中,交換機避免失竊或未經授權之手機進入 系統,會藉由設備辨識記錄器,對手機之合法性作出認證。而當電話開機且處 於 待機之狀態時,本身會發出無線訊號,自動搜尋附近訊號最強之基地台,之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