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前言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係以 2008 年內政部警政署第一屆 20 位女警楷模作為研究對象,她們分 佈於全省各縣市警察局各個不同的單位,擔任各種不同警察職務,函蓋警察機關 之各個內外勤職務,參與各種不一樣的警察工作(如表 1-3),本研究預計先行全 面性徵詢受訪者意願後,再予以從中篩選不同職務、職位、及地區的優秀女警,

作為深度訪談的對象。

表 1-3 全國女警楷模空間分佈、職稱、得獎事蹟一覽表 編號 空間分佈 職稱 得獎事蹟概要

1 臺北市 組長 規劃執行大型活動交通疏導(含特種警衛勤務)。 2 臺北市 巡佐 查獲通緝犯、毐品案、妨害性自主、兒少性交易。

3 高雄市 督察員 編撰婦女專用防身術、偵破職業性大賭場。

4 臺北縣 警務員 刑案現場採證鑑識、鑑識科學研究。

5 基隆市 組長 家暴、性侵害防治。

6 臺中市 偵查佐 家暴、犯罪防治。

7 臺南市 刑事小隊長 查獲槍擊案、結夥強盗、加重強制性交案。

8 桃園縣 組長 家暴防治、宣導。

9 苗栗縣 督察員 績優家暴防治官。

10 雲林縣 巡官 偵破擄人勒贖、槍砲、毐品、重大強制性交、績 優家暴防治官。

11 嘉義縣 巡官兼所長 辦理 ISO 業務、查獲毐品、妨害性自主、強制性 交、竊盗案。

12 臺南縣 偵查佐 查獲詐欺、人蛇販賣集團。

13 高雄縣 巡佐 家暴、兒少保護。

14 屏東縣 巡官兼所長 為民服務、績優治安人員。

15 宜蘭縣 刑事小隊長 偵破水泥封屍案、宣導婦幼安全。

16 花蓮縣 偵查佐 偵破兒少性交易、恐嚇勒索。

17 臺北市 警務正 研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修正「警 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表 1-3 全國女警楷模空間分佈、職稱、得獎事蹟一覽表(續前頁)

編號 空間分佈 職稱 得獎事蹟概要

18 臺北市 巡官 刑案生物跡證鑑驗、DNA 鑑定成效探討。

19 臺北市 專員 建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公傷殘、殉職照護制度。

20 臺北市 中隊長 精進女學員生教育訓練工作、訂定「學生總隊學 員生兩性相處安全須知」。

資料來源:警光(2008,8 月)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研究女警工作表現以女警楷模作為研究對象,均由各單位推薦代表 參選者,影響工作表現因素之探討,涉及內心深層之家庭關係、組織文化、

領導風格等恐部分受訪者會有所保留,未必充分回答,影響結果之客觀正 確。

(二)研究範圍之限制

由於本研究樣本分布於台灣地區,限於研究者本身之時間及能力,除 事先徵求當事人同意外,並以接近研究者工作地週邊縣市警察局之女警楷 模為範圍。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女性警察人員

警察人員係指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 條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 人員,本研究所稱「女警」係指:從中央警察大學(或前中央警官學校)或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警察人員三或四等考試及 格),並現在服務於各警察機關(單位)之女性員警,應包含在「警察」字義 之中(陳禮中,1976)。

二、女警楷模

各警察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女警(具警察人員任用資格者)符合基本條件及 特殊條件者,經各警察機關、學校選拔小組初選後推薦參加,再經警政署審查小 組,審查初選推薦人員,並將審查結果經警政署長核定之傑出女性警察人員(女 警楷模選拔實施計畫,2008)。

三、工作表現

本研究所稱之工作表現係指女性警察在從事警察工作時,能有效顯露優點並 有效達成工作與組織目標的表現能力(郭欣易,2000)。

四、第一線執勤

依據警察法第二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 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現行基層行政警察人員主要從事維護社會治安、交 通執法等第一線外勤警察工作,須攜帶各項應勤裝備(如警槍、警棍、手銬、無 線電……等),不分晝夜 24 小時輪替擔服日勤、夜勤及深夜勤,工作時間冗長、

日夜生活顛倒,並須經常面對犯罪高危險群人口挑戰,極具危險性、挑戰性及艱 苦性(警察勤務條例,200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女警的工作發展及特性

現代警察發軔於 1829 倫敦,而女警工作則始於 20 世紀初葉,英、美國家警 察機關試驗性的雇用婦女,處理婦孺涉法事件而逐步發展(蔣基萍,1984),因此,

女警是現代社會產物,亦是現代警察機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她在警察組織中佔 有極重要的地位,其工作是代表警察工作的一種特性,在「現代警察」新觀念裏,

女警應包含在「警察」字義之中,而不以「男警」概括「警察全體」(陳禮中,1976)。 本節就發展先後分述英美兩國及我國的女警工作發展及特性如下:(蔣基萍,

1984)

一、英國

英國女警最初於警察機關處理婦孺工作時並沒有警察權,在經過多年的努力 才爭取到警察權;之後英國警察機關成立女警隊,女警逐漸在警察機關中嶄露頭 角,擔任重要職務;1975 年以後英國警察機關裁撤女警隊,女警和男警一樣從事 一般警察工作迄今,英國女警工作與角色之發展可概分為:

(一)發軔時期(1907 年至 1931 年)

此期女警工作以從事查詢性犯罪中女性被害人、預防婦孺犯罪、問題 少女性犯罪、娼妓、販賣白奴(white slave Traffic)、女性人犯及非行少年的 案件的工作,當時英國政府仍認為婦女從警,是社會工作者,不是像男警 一樣的警察;不能行使警察權,至 1923 年英國內政部(The Home Secretary of Great Britain)在國際女警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olicewomen)

的抗議下,授予女警有逮捕權;1931 年同意女警可以和男警有相似的訓練、

晉升和福利。

(二)開發時期(1932 年至 1974 年)

此期女警不僅執法,而且也執行拘留的職務,到 1971 年時,英國女警 的員額佔英國全部警力的 4%,約有四千四百人。女警的職位亦升任到主 管、督察長、視察等階層。

(三)整合時期(1975 年迄今)

此時期女警能從事和男警一樣的工作,男、女不再以性別去劃分工作,

而是以專長、興趣、意願去分派,不論男、女警都有機會從事自已最適合、

最勝任的工作,女警可以和男警一樣分派到分局(section)、警備隊(relief)

等單位,從事一般的制服巡邏、便衣偵查、計畫及研究、交通管制、及警

察的教育訓練等工作,警察機關中也不限制女警官的名額和升遷。到 1980 年,英國女警的人數佔所有警力的 7.5%,約有六千四百人左右。

在英國的女警發展史中,1975 年「性別歧視法案」(The Sex iscrimination Act )的通過,對女警工作內容改變是一大里程碑。雖然,仍有男警擔心女 警在需要強壯體力的場合是否能夠勝任,但大部分的女警認為與男警具有 平等的身份,已改變工作關係上被接受的程度;女警已被賦予更廣泛的角 色,並擺脫「性犯罪及女犯的單調工作」;女警覺得至少在能力上和男警一 樣能處理大部分的警察工作等。當然在處理暴力犯罪、輪值等影響家庭生 活,及升遷機會的不公,仍是大部分女警困擾的問題。但是,整體而言,

在警察機關已注意藉著某種社區警察工作來發展與民眾的聯繫,使提供服 務的社會層面正在加強的情形下,女警更能將傳統工作的技巧帶到較廣泛 的警察活動上,而扮演出較圓滿的角色(商綉慧,2003)。

二、美國

從美國女警發展的文獻中,明確指出早期女警是以擔任部分社會工作的角 色,扮演著一如母親、保母、社會道德保護者的婦女傳統角色,也是警察工作中,

比較女性化的工作,從事些男警所輕蔑的工作項目:如打字、文書的業務,並未 替女性在警察工作中尋求平等,而只是接受因為性別劃分工作內容的事實;女警 在當時只是發展女性較能利用女性化技巧的警察工作,而這些工作較不危險,也 較不需要體力,直至 1972 年美國國會在通過「權利平等法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以法律明文規定男女平等權,聯邦最高法院亦經由判例,落實美國 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禁止性別歧視,

撤除男、女差別待遇的立場。1972 年華盛頓特區的首都警察局、聖路易警察局、

紐約市警察局、賓夕凡尼亞的州警察,均開始任用女警擔任制服巡邏,並加以評 估,認為女警在街道上的巡邏工作有其效用。1974 年以後,因法院的要求,各大 都市必須雇用一定數額的女警,使女警人數大量增加。1976 年後,許多警察機關 也指派女警擔任刑事偵查工作(蔣基萍,1994)自此女警才逐漸取得與男警平等的 法律地位,並經研究評估認為女警在警察工作有其實質作用後,女警才得以逐漸 發揮其角色功能。

三、我國女警工作發展及特性

我國女警工作發展可從大陸時期(1931--1949)與遷臺以後(1949—1997)迄今分 述如下:

(一)大陸時期

大陸時期招收女警名額大抵有限,而且多半也只擔任文書工作,或以 抗敵除奸的特殊需要,擔任特殊治安諜報工作及婦孺保護等政治警察的任 務,尚難代表現代女警工作(陳湄泉,1956)。

(二)政府遷台以後

政府遷台後首批女警招考是在民國 38 年。此期間曾為推展山地警政工 作,而特別招訓一期女警,分派至全省山地警察分局工作。民國 41 年,台 北市成立女警隊,初期是擔任市警局服務台及調查特種營業,如佣工分紹 等工作。民國 56 年台北市改制,加以社會變遷需要,市警局女警隊不僅組 織擴編,任務範圍亦有相當擴充,其工作例如:照管迷途流浪兒童、保護 離家、殘弱及被迫害之婦女、交通整理、協助重要節慶、特別事故及外賓 來訪等安全警衛工作,並協助與婦孺有關的犯罪偵查及犯罪預防等經常性 工作。民國 59 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亦成立女警隊,其工作內容與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女警隊大抵相同。

由於時代變遷,社會形態改變,婦幼安全維護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日趨

由於時代變遷,社會形態改變,婦幼安全維護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日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