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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的工作發展及特性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女警的工作發展及特性

現代警察發軔於 1829 倫敦,而女警工作則始於 20 世紀初葉,英、美國家警 察機關試驗性的雇用婦女,處理婦孺涉法事件而逐步發展(蔣基萍,1984),因此,

女警是現代社會產物,亦是現代警察機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她在警察組織中佔 有極重要的地位,其工作是代表警察工作的一種特性,在「現代警察」新觀念裏,

女警應包含在「警察」字義之中,而不以「男警」概括「警察全體」(陳禮中,1976)。 本節就發展先後分述英美兩國及我國的女警工作發展及特性如下:(蔣基萍,

1984)

一、英國

英國女警最初於警察機關處理婦孺工作時並沒有警察權,在經過多年的努力 才爭取到警察權;之後英國警察機關成立女警隊,女警逐漸在警察機關中嶄露頭 角,擔任重要職務;1975 年以後英國警察機關裁撤女警隊,女警和男警一樣從事 一般警察工作迄今,英國女警工作與角色之發展可概分為:

(一)發軔時期(1907 年至 1931 年)

此期女警工作以從事查詢性犯罪中女性被害人、預防婦孺犯罪、問題 少女性犯罪、娼妓、販賣白奴(white slave Traffic)、女性人犯及非行少年的 案件的工作,當時英國政府仍認為婦女從警,是社會工作者,不是像男警 一樣的警察;不能行使警察權,至 1923 年英國內政部(The Home Secretary of Great Britain)在國際女警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olicewomen)

的抗議下,授予女警有逮捕權;1931 年同意女警可以和男警有相似的訓練、

晉升和福利。

(二)開發時期(1932 年至 1974 年)

此期女警不僅執法,而且也執行拘留的職務,到 1971 年時,英國女警 的員額佔英國全部警力的 4%,約有四千四百人。女警的職位亦升任到主 管、督察長、視察等階層。

(三)整合時期(1975 年迄今)

此時期女警能從事和男警一樣的工作,男、女不再以性別去劃分工作,

而是以專長、興趣、意願去分派,不論男、女警都有機會從事自已最適合、

最勝任的工作,女警可以和男警一樣分派到分局(section)、警備隊(relief)

等單位,從事一般的制服巡邏、便衣偵查、計畫及研究、交通管制、及警

察的教育訓練等工作,警察機關中也不限制女警官的名額和升遷。到 1980 年,英國女警的人數佔所有警力的 7.5%,約有六千四百人左右。

在英國的女警發展史中,1975 年「性別歧視法案」(The Sex iscrimination Act )的通過,對女警工作內容改變是一大里程碑。雖然,仍有男警擔心女 警在需要強壯體力的場合是否能夠勝任,但大部分的女警認為與男警具有 平等的身份,已改變工作關係上被接受的程度;女警已被賦予更廣泛的角 色,並擺脫「性犯罪及女犯的單調工作」;女警覺得至少在能力上和男警一 樣能處理大部分的警察工作等。當然在處理暴力犯罪、輪值等影響家庭生 活,及升遷機會的不公,仍是大部分女警困擾的問題。但是,整體而言,

在警察機關已注意藉著某種社區警察工作來發展與民眾的聯繫,使提供服 務的社會層面正在加強的情形下,女警更能將傳統工作的技巧帶到較廣泛 的警察活動上,而扮演出較圓滿的角色(商綉慧,2003)。

二、美國

從美國女警發展的文獻中,明確指出早期女警是以擔任部分社會工作的角 色,扮演著一如母親、保母、社會道德保護者的婦女傳統角色,也是警察工作中,

比較女性化的工作,從事些男警所輕蔑的工作項目:如打字、文書的業務,並未 替女性在警察工作中尋求平等,而只是接受因為性別劃分工作內容的事實;女警 在當時只是發展女性較能利用女性化技巧的警察工作,而這些工作較不危險,也 較不需要體力,直至 1972 年美國國會在通過「權利平等法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以法律明文規定男女平等權,聯邦最高法院亦經由判例,落實美國 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禁止性別歧視,

撤除男、女差別待遇的立場。1972 年華盛頓特區的首都警察局、聖路易警察局、

紐約市警察局、賓夕凡尼亞的州警察,均開始任用女警擔任制服巡邏,並加以評 估,認為女警在街道上的巡邏工作有其效用。1974 年以後,因法院的要求,各大 都市必須雇用一定數額的女警,使女警人數大量增加。1976 年後,許多警察機關 也指派女警擔任刑事偵查工作(蔣基萍,1994)自此女警才逐漸取得與男警平等的 法律地位,並經研究評估認為女警在警察工作有其實質作用後,女警才得以逐漸 發揮其角色功能。

三、我國女警工作發展及特性

我國女警工作發展可從大陸時期(1931--1949)與遷臺以後(1949—1997)迄今分 述如下:

(一)大陸時期

大陸時期招收女警名額大抵有限,而且多半也只擔任文書工作,或以 抗敵除奸的特殊需要,擔任特殊治安諜報工作及婦孺保護等政治警察的任 務,尚難代表現代女警工作(陳湄泉,1956)。

(二)政府遷台以後

政府遷台後首批女警招考是在民國 38 年。此期間曾為推展山地警政工 作,而特別招訓一期女警,分派至全省山地警察分局工作。民國 41 年,台 北市成立女警隊,初期是擔任市警局服務台及調查特種營業,如佣工分紹 等工作。民國 56 年台北市改制,加以社會變遷需要,市警局女警隊不僅組 織擴編,任務範圍亦有相當擴充,其工作例如:照管迷途流浪兒童、保護 離家、殘弱及被迫害之婦女、交通整理、協助重要節慶、特別事故及外賓 來訪等安全警衛工作,並協助與婦孺有關的犯罪偵查及犯罪預防等經常性 工作。民國 59 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亦成立女警隊,其工作內容與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女警隊大抵相同。

由於時代變遷,社會形態改變,婦幼安全維護及性侵害防治工作日趨 重要,民國 89 年各縣市警察局成立婦幼隊(少年隊婦幼組),負責家庭暴 力防治、性侵害防制與犯罪案、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迷途婦孺之照顧協 尋、婦幼安全之宣導、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等。

由於我國早期女警人數較少,且社會傳統觀念保守,女警的升遷管道,

除在大陸時期曾召收少數女警官外,遷台後第一期的女警官是從民國 63 年 警官學校四十三期開始,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前身台灣省警察學校)、中央警 察大學(前身中央警官學校)分別於民國 38 年、民國 63 年開始招收女生,臺 灣警察機關女警人數自此逐年增加,截至民國 97 年 10 月止,我國警察總 人數為 65,197 人,女警人數為 3,017 人,比例為占現有警察人數 4.63%,且 位居高階者仍屬少數,如表 2-1 所示。

在女警的工作特性方面,由於國內社會文化、治安環境、家庭照顧及 男女先天體能差異等因素,我國女警大多擔任警察內勤工作,未直接參與 第一線(分駐、派出所)攻勢勤務。內政部警政署為提昇女警工作效能,

並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經參考日本、韓國等國女警之工 作性質及比例,於民國 93 年 3 月 17 日訂定我國「女警政策」,依近程、中 程、遠程目標逐步推動。其重點為:近程目標至民國 96 年止女警比例已達 4.16%,中程目標至民國 98 年止女警比例可達 4.5%(目前至 97 年 10 月已 達 4.63%),遠程目標民國 99 年以後,落實兩性工作平等及順應時代潮流,

發揮女警之角色功能,不再侷限於內勤或少數職務,可以如歐美國家女警 一般,站在第一線執勤;將自民國 99 年起全面取消警察人力招考之性別限 制(林振華,2007)。

表 2-1 我國警察人員人數統計表(民國 97 年,10 月)

警監 警正 警佐 合計

人 數 性 別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男性 155 98.73% 10,934 93.4% 51091 95.8% 62180 95.37%

女性 2 1.27% 773 6.6% 2242 4.2% 3017 4.63%

小計 157 100.0% 11707 100.0% 53333 100.0% 65197 100.0%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