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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滾雪球抽樣法(Snowball Sampling),抽取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 5 所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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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共 16 班的八、九年級學生為研究對象,音樂教師須在 101 學年度到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間進行至少三個音樂創作教學單元,單元的教學時間以教師的課程設計為主,沒 有堂數上的限制,且課程範圍可為作曲、改編或即興三者之一,或者是一種以上的創作 教學。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從「學習動機」、「學習習慣」、「學習環境」、「自我概念」四個層面探究學生 之在接受音樂創作課程後的音樂學習態度,並針對學生背景變項採用「性別」、「家庭教 養方式」、「家庭社經地位」、「課外音樂學習時間」四個變項。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輔以研究者自編之「音樂創作課程之調查問卷」作為研究 工具,透過滾雪球抽樣得到研究樣本共 467 人,扣除預試樣本 56 人,共得到 411 份正 式問卷。然而經研究者仔細審查後,發現有些學生或許因不夠瞭解問卷之重要性,以至 於在回收問卷上有明顯慣性答覆的問題,此外也有少部分問卷填寫不全。而在嚴謹地刪 除上述情形的問卷後研究者得到 311 份有效問卷。接著,研究者從問卷的統計數據中探 討音樂創作課程對不同背景變項國中生音樂學習態度之影響。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採滾雪球抽樣法,在透過各縣市之藝文輔導團的推薦、音樂創作課程上頗有 貢獻之音樂教師及諸多管道的介紹下,所得研究樣本為 5 校共 16 班 467 人。然而受限 於人力、物力及時間因素等客觀因素之考量,僅以調查研究法進行調查研究,未能深入 觀察與訪談學生,本研究限制如下:

一、就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僅探討學生之在接受狹義之音樂創作課程(作曲、改編或即興)後,於

「學習動機」、「學習習慣」、「學習環境」及「自我概念」四個層面,不適宜推論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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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層面之音樂學習態度。而在背景變項方面,本研究擬從「性別」、「家庭教養方 式」、「家庭社經地位」、「課外音樂學習時間」四個變項瞭解影響國中生音樂學習態 度之相關因素,因此無法推論其它背景變項對於國中生的影響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由於本研究對象僅為在 101 學年度到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間學習至少三個音樂 創作教學單元以上的國中生,因此研究結果不宜類推至其他研究對象。

三、就背景變項而言

背景變項為本研究的中介變項(Intervening Variable),屬於類別變項(Categorical Variable)。本研究之背景變項共有四項,分別為「性別」、「家庭教養方式」、「家庭社經 地位」、「課外音樂學習時間」。其操作型定義如下:

(一)性別(Gender)

請學生在問卷中填入自己性別,以作為本研究之研究依據。

(二)家庭教養方式(Parenting Styles)

從過去有關家庭教養相關研究或論述發現,家庭教養所探討的內容不外教養方式、

教育觀念、父母期望、教養態度及家庭環境(吳永怡,2010)。本研究以 Maccoby 與 Martin (1983) 的分類法為依據,將父母教養態度類型分成專制權威型、開明權威型、

忽視冷漠型及寬鬆放任型,並以調查問卷中的學生自評作為判斷家庭教養方式之依據。

(三)家庭社經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

家庭社經地位代表一種社會階層化的現象。一般研究常根據職業類別、教育程度、

經濟收入等客觀標準,偶亦採用主觀判斷及社會聲望評量法來決定「社經地位」(陳奎 憙,2001)。本研究之家庭社經地位主要依據黃毅志(2003)的「臺灣地區新職業聲望 與社經地位」量表來測量學生的家庭社經地位,此量表包括「新職業聲望量表」與「新 職業社經地位量表」,其中職業聲望所代表的是各項職業在社會上一般性的地位或榮譽;

社經地位之測量主要建立在收入與教育所代表的專業技術之上,此量表並將社經地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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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五等,由最低之一等,依序二等、三等、四等到最高之五等。

(四)課外音樂學習(Extra-Curricular Learning in Music)

課外音樂學習的範圍是指學校「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課程」以外的音樂學習。Pitts (2008) 表示「課外音樂學習能使學生在校外獨自發展其音樂性,是型塑學生未來對於 音樂態度的關鍵」。藝術與人文領域音樂課程隸屬於正規的學校課程。目前我國國民中 學課程是依教育部於 2008 年 5 月 23 日公布修正的「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 綱要」,並自 2011 年正式實施。本研究所指「課外音樂學習」乃為國中學生除了課程 綱要所規定的國中音樂課程外,自行參與的音樂學習。包括校內外之課外音樂性社團、

校外之音樂個別課、音樂才藝班等。

1. 校內外之課外音樂性社團

包括校內外國樂團、合唱團、節奏樂隊、直笛團、管樂團、弦樂團等,各種的合唱 或合奏團隊。

2. 校外之音樂個別課

包括音樂短期補習班、樂器行設置的教室或是家教、和老師一對一的個別課。

3. 音樂才藝班

指學生參加之團體音樂課,含音樂短期補習班或教育機構所開設的音樂團體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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