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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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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協調,拿出執行力,快速掌握訊息取得共識,對媒體公開發表 時能夠有擔當、有勇氣、有信服力地說明處理策略,校園危機事 件後,發言人和團隊成員省思檢討改進,預防不幸事件再度發生。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的範圍以研究對象、研究內容作說明,研究限制從研究方 法、研究樣本、研究結果推論等方面分別敘述如後:

壹、研究範圍

一、就研究區域而言

臺北市十二個行政區當中,公立國民中學共計 59 所、公立高級中 學共計 29 所,臺北市是國高中相當密集的區域,故本研究係僅以臺 北市為研究範圍。

二、就研究對象而言

學校新聞發言人通常由學校處室主任級行政人員擔任之,服務年資 與行政資歷各有不同,在擔任新聞發言人角色上,均有不同能力優勢 與人格特質,為探求核心能力及其相關元素,提供臺北市教師研習中 心未來辦理新聞發言人培訓研習班之參考,因此本研究係以學者專家 與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學校校長與主任為主。

三、就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主題有四,研究內容即涵括下述四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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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新聞發言人設立背景與意涵。

二、學校新聞發言人角色與功能。

三、學校新聞發言人核心能力。

四、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學校新聞發言人研習課程規畫。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方法之限制

探討新聞發言人核心能力之文獻不多,而學校新聞發言人核心能力 之文獻目前尚未發現,故本研究首度從學校新聞發言人作探究,採用 訪談法,透過和專家學者、學校校長與主任之訪談,以蒐集學校新聞 發言人核心能力之見解,但囿於個人主觀、學識能力的限制,對於訪 談所得資料之解讀、萃取不易,加上整個解讀、萃取、歸納、整理的 過程偶或遭遇困難,或勉強得出一些分類或解析,可能與受訪者原意 有所出入,又或無法將事實全貌呈現,此為本研究方法之限制。

二、研究樣本之限制

本研究訪談對象係以專家學者、學校校長及學校各處室主任為主,

並將研究區域鎖定在臺北市的學者專家、臺北市立國民中學與高級中 學學校校長與主任,這是本研究樣本與範圍選取上之限制,研究結果 不可以過度推論至小學及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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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 探討

依據本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章就「學校新聞發言人的角色與功能」、

「學校新聞發言人核心能力」、「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課程」三方 面來蒐集文獻,並以文獻探討的結果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來進行研 究設計。

本章共計分為四節,第一節學校新聞發言人的設立背景與意涵;

第二節學校新聞發言人的角色與功能;第三節學校新聞發言人核心能 力;第四節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研習課程設計,經由綜合分析與討論,

最後根據文獻探討整理出對本研究之啟示。

第一節 學校新聞發言人的設立背景與意涵

發言人成立背景溯源自 19 世紀伊始,本節從西方源頭美國政府 設立發言人的緣起與發展演變闡述,再探討我國政府設立發言人的歷 程,及發言人的角色與功能。

壹、新聞發言人的緣起

Spokesman(Spokeswoman/ Spokesperson)在林語堂《當代漢英字 典》當中的解釋是彙編訊息陳述意見者。《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詞典》

解釋為:發言人,或稱新聞發言人、代言人,是被選定為代表政府、

組織或其他機構發言的人員。許多政府部門和組織都有發言人,有些 企業則由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經理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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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或政府機構的新聞發布人是代表政府機構或政策

(policyofficial)發言的職業政治傳播者,其存在的理由是政府官員 認為新聞製作影響政令和政策之宣傳至大,因此製作新聞稿或錄影帶 等新聞資料,供記者使用;並在適當時期尋求宣傳或避免宣傳的機會

(祝基瀅,1983)。王洪鈞(1994)亦認為在政府公共關係體系中,

發言人之設立為重要環節,除須負責新聞發布、資料供應等工作外;

更須與大眾媒體維持密切的工作關係。

一、新聞發言人的緣起與演變

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起源於西方,以美國為例,新聞發言人制度 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紀30年代的美國,安德魯‧傑克遜(Andrew Jackson)是最早聘用總統新聞發言人的美國總統,但是傑克遜以及相 續繼任的幾位總統的新聞發言人都是以私人秘書身分出現,並不屬於 政府系統;直到1857 年詹姆斯‧布坎南總統(James Buchanan)時才 開始納入政府系統;至於白宮的定期記者招待會,則是從威廉‧霍華 德‧塔虎脫總統(William Howard Taft)開始逐漸建立(樓榕嬌,1986;

曹越,2003)。19世紀50年代從白宮設立了新聞辦公室和發言人,象 徵着新聞發言人制度正式成立(邁克爾‧埃默里、愛德溫‧埃默里、

南茜‧L‧羅伯茨,2001)。

美國白宮的新聞辦公室發言人承擔向國會和公眾宣傳政治理念 的重要任務,發言人除了將總統的決策告知人民,也促進公共關係意 識的抬頭,並且效法民間企業大力推動發言人制度。富蘭克林‧德蘭 諾‧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於 1933 年入主白宮,為大 力推動新政(New Deal),援引企業界的作法,在每一個政府部門設 立新聞室以利政策宣傳(高政煌,2008)。因此,公部門發言人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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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兩項任務,一是代表首長和機構發言,傳遞政策和施政訊息;二是 替首長和機構樹立正確的形象(吳恕,1991)。

我國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演變發展,可分下列三個時期(陳美 足,2004):

(一)第一時期

1953 年至 1972 年間,從政府遷臺後,政府各部門開始重視政府 公關,並設置發言人。1953 年 3 月 20 日行政院第十三次檢討會議決 議:「各機關公共關係的建立,至為重要,各部會應指定專人擔任新 聞工作,隨時與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密切聯繫,以發揮宣傳效果。」(林 慧瑛,1986)。國防部早在 1955 年首開政府組織之先,正式編制有公 關部門及發言人的編組(李瞻,1992)當時名稱是「國防部新聞室」,

後經多次改組,於民國 89 年定編,即為「軍事發言人室」。國防部軍 事發言人據「國軍危機新聞發言處理應變制度研究-以海軍發言人為 例」之研究,其職掌包括新聞發佈、記者接待、新聞服務等。工作目 標在於透過新聞工作,達成全民國防,以充實國防建設(鄭國翔,

2007)。

1958 年,行政院又正式頒布「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推動公 共關係方案」,一時之間公共關係蔚為風氣(方鵬程,2006)。1969 年行政院新聞局發布命令,規定各級政府及所屬機構一律設置發言人,

統一對外發言,可由各機關就現有新聞、公共關係單位或人員中,指 定專人擔任發言人,不得另增人員,自此發言人制度有了明文規定。

1972 年政府為精簡機構,另將各級機關的公共關係併入秘書室,行 政院將「行政院新聞局加強與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新聞聯繫及資料交換 工作辦法」與「行政院及省市政府所屬各級機構傳播工作配合運用辦 法」合併修正為「政府各機關及公營事業加強聯繫工作辦法」(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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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紋誠,2003)。另於 1974 年 5 月,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先生通令實 施「行政機關推行四大公開實施綱領」,此雖無公共關係之名,但在 基本精神上充分顯示政府公共關係的神髓(王洪鈞,1975)。

(二)第二時期

1973 年至 1987 年間,因為人事和經費的限制,使得公關在政府 部門中失去獨立性,成為附屬的機構。1979 年 11 月 3 月 20 日行政 院頒布「行政院各部會處局署建立發言人制度方案」,1982 年 7 月 28 日再頒布「行政院各部會加強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要點」(張明文,

1998)。上述兩項行政命令的頒行,是我國當前政府公共關係工作之 重要依據(周明,1994),亦為日後各級政府建立發言人制度並加強 辦理新聞發布、聯繫暨公共關係業務之依據(張明文,1998)。

(三)第三時期

1987 年解嚴迄今,社會結構大幅度改變,社會風氣日漸開放,

政府公關再度蓬勃發展,不但重視公共關係的營造,並且擴大編制。

1988 年報禁解除,行政院通過修正「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 則」,在人口條件設限下,准許部分縣市政府之新聞股得脫離秘書室,

擴編設置新聞室(周明,1994)。

國內的政府發言人過往均由機關首長兼任,2002 年行政院突破 限制,首度專設發言人,但是因無法源依據致使制度的建立未臻完整。

2003 年 10 月 16 日行政院頒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強化新聞服務及 施政傳播作業要點」函示所屬各機關單位,建議設置「新聞聯絡組」。

至 2007 年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置發言人(室),

即成為我國的政府機關當中,第一個具有獨立運作法源依據的發言人 機制(王韻菁,2011)。

由上述發展歷程可知,政府公共關係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公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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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事務必須對民眾傳播,並善用各種溝通途徑或媒介,有計畫 地將政府的理念、目標、政策與措施告知民眾,以爭取或維持民眾對 政府的瞭解、信任與支持,政府機關設置新聞聯絡組織及人員實有其 必要。

在言論開放和強調新聞自由的民主社會,政府更是必須特別重視 與媒體的互動及友善關係,才能有利於掌握公正客觀的輿論,妥善處 理危機事件,發言人適時成為政府與媒體間溝通的橋樑。

我國自從媒體開放後,政府在經營公共關係上,與媒體關係的建立 和維持占了極大的比例,新聞專業、建立發言人制度、加強新聞發布 暨聯繫作業,成為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公共關係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新聞發言人的意涵與定義

媒體資訊無遠弗屆、無所不在的今天,每當政府或企業機構有重 要訊息發布時,都會指派專人面對外界,發布新聞消息或回應公眾與 媒體的提問、溝通意見等,這位專人,一般稱為發言人(Director of Communication)或公共關係人員(Public relations officer,簡稱為 PR)。

媒體資訊無遠弗屆、無所不在的今天,每當政府或企業機構有重 要訊息發布時,都會指派專人面對外界,發布新聞消息或回應公眾與 媒體的提問、溝通意見等,這位專人,一般稱為發言人(Director of Communication)或公共關係人員(Public relations officer,簡稱為 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