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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研究架構與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在面對國際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下及提振國內經濟發展,我國提出了自由經濟區 政策來應對,因此本研究先從自由貿易區的相關定義及文獻歸納出貿易區的型態,進 而針對主要與我國有經貿上往來且關係密切或產業上具有高度競爭性或互補性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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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探討其自由貿易區的政策內容與推動過程。包含中國大陸的上海自由貿易實驗 區、韓國的仁川自由經濟區、日本的國家發展戰略總合特區等,此等國家在推動自貿 區政策時,無論是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時機、產業的重疊性及貿易競爭,皆與我國有 著息息相關的關聯性。

綜上,本研究的範圍主要著重在上述三國所提出的自貿區政策內容及其推動現 況,並與我國自由經濟區的政策內容與現況比較分析,期能發現不足之處,進而參考 借鏡。

貳 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從闡述、歸納自由貿易區相關理論的基礎上,進而就我國與前述三國 的自由貿易區政策內容及其推動進行比較分析。由於政策相關問題牽涉極廣,為釐清 研究架構,故對涉及本研究的相關問題設定以下研究上的限制:

一、本研究所稱自由貿易區政策內容,係為各國所推出的重點發展項目、行政規劃及 獎勵投資項目等以吸引外資投資的優惠內容或寬鬆措施。其他涉及國際政治情 勢、預計未來收益等,本研究將不討論。

二、由於本研究所探討之自由貿易區政策除了韓國仁川自由區已實施一段時間外,其 他國家及我國皆屬於新近施行的政策,因此相關資料以官方網站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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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回顧

隨著全球區域經濟的趨勢逐漸成形,面對強烈的國際經濟競爭,各國為擴大其經 濟體規模,增加高效率產品的產出並擴大貿易收入,遂在爭取區域經濟同盟的過程中 以彼此的市場規模作為最有利的條件來爭取關稅優惠,以提升國內的經濟成長動能。

目前較為人所知者就是歐洲共同市場(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東南亞國 家協會(ASEAN)及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議(TPP)、東南亞區域全面經濟夥伴 協定(RCEP),而目前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等也多在進行簽訂經貿互惠的自由貿易 協定(FTA)。由此觀之,區域性經濟體的發展已逐漸形成趨勢。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簽訂牽涉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與外交利 益,需透過多邊關係談判協商相關事宜,在時間上極為曠工費時。但如能在國內劃設 一塊小型區域,給予行政程序上的便利並予以租稅優惠或關稅減免以獎勵投資,則有 利於在國際中爭取國外資金的投入,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來增加國內生產動能以降低 產品成本或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增加附加價值,使國家的經濟得以持續發展壯大。

最早的自由港出現於 13、14 世紀的歐洲,後來逐漸發展出自由貿易區的概念。

13 世紀,法國開闢馬賽港為自由貿易區;1547 年,義大利將熱那亞灣的里南那港(雷 格亨港,Leghoyn)正式定位為世界上第一個自由貿易港,具有自由貿易區的雛型。

此後,部分歐洲國家為了擴大對外貿易,陸續將一些港口城市開闢成自由港。因此,

13、14 世紀可說是自由貿易區的萌芽時期,當時成立的自由港城市已然具備了自由 貿易區「免徵收關稅」的基本特徵(呂淑華,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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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自由貿易區之定義

壹 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所謂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5)的定義:「意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體或主權國家,藉由降低彼此關稅、

或減少其他規費,或排除妨礙彼此進行自由貿易的障礙,進而促進彼此貿易活動之協 定,依其促進經濟整合程度,又可分成「優惠性貿易」、「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

「共同市場」、「經濟同盟」等型態。」

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對自由貿易協定下了如此 的定義:「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給予他方優惠市場進入之協定,通常稱為自由 貿易。實務上,自由貿易協定傾向允許就敏感性產品為各種例外規定。在某些情況下,

自由貿易只不過是一項長期的目標,或代表貿易自由化之一種形式。」

但是目前在實務上,由於「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多邊貿易自由化的談判上 進度相當緩慢,各國經濟體便逐漸靠各自努力尋求在雙邊貿易架構下,進行多邊的區 域型經濟整合,例如:歐盟(EU)、美洲自由貿易區(FTAA)、北美自由貿易區

(NAFTA)、安地諾集團(ANDEAN GROUP)、中美洲共同市場(CACOM)、南方 共同市場(MERCOSUR)……等等。而形成這些自由貿易區的先決條件便是簽署雙 邊或多邊的自由貿易協定。

學者王文娟(2002)整理出自由貿易協定之主要型態如下:

根據經濟整合理論,經濟整合依關稅與非關稅障礙廢除程度、對外採取共 同關稅與否、生產要素的自由移動性和經濟政策之協調性等之不同,可產生五 類深淺有別的整合型態,由淺至深分別為:(1)優惠性關稅(Preferential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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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 PTA)-參與簽署的國家就特定產品提供會員國特殊的優惠貿易待 遇 且此優惠並不適用於非會員國;(2)自由貿易區(Tree trade Area, FTA)-在 自由貿易區,各國相互同意廢除彼此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但對非會員 國,各國仍維持其各自的關稅制度及貿易限制措施;(3)關稅同盟(Custom Union, CU)-在關稅同盟內,各國除了彼此廢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外,對 於區域外之非會員國,各會員國亦相互協調而採取共同之對外關稅;(4)共同 市場(Common Market)-一旦形成共同市場,各會員國不僅廢除會員國間的關 稅與非關稅障礙,允許貨物之自由流通共同對外之貿易政策外,勞動、資本、

人員生產要素亦可在區域內自由移動,猶如在一國之內而沒有國界之隔閡;(5)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除了有共同市場的特性外,會員國之間彼此協 調,並制定共同的經濟與貨幣政策。

貳 自由貿易區

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第 24 條第 8 項第 2 款規定,「自由貿易區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關稅領域,原則上對 產自各自關稅領域之實質上所有商品相互取消關稅及其他限制性貿易法令。」

由於自由貿易區的英譯有 Free Trade Zone(FTZ)和 Free Trade Area(FTA)兩種,但 是其內容涵義卻不盡相同,為免混淆,故依據 WTO(2015)定義說明如下:

一、Free Trade Zone:性質類似於加工出口區,政府為減免稅收進口原物料或零組件 進而達成加工、組裝後再出口至其他國家的規劃,而選定設置的特定區域,通常 位於運輸港口附近。由於會設置這些特定區域的國家,其國內通常欠缺具競爭性 的產業及完善的法規架構,故藉由設置特定區域並充分提供合適的技術性勞工以 吸引國際資金投資或進入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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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ree Trade Area: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國家所組成關稅同盟之集團,透過協商制 定集團內之關稅優惠或有關貿易之非關稅措施,即所有會員國對於其他的會員國 關於貿易關稅及其他非關稅措施須給予減免或簡化,具有互惠性質。參與同盟之 會員國家仍可就互惠協定外之產品適用自己的關稅,或透過協議訂定共同的對外 產品關稅。另外,相關學者對於 FTA 的定義及詮釋如表 1。

由上述關於自由貿易區的定義解釋,可以區分出 FTZ 與 FTA 的差別。FTA 主要 針對的是彼此有簽屬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國家,降低關稅及非關稅的障礙措施,使貨 物流通以達到貿易自由化的目的;FTZ 則是指一個國家考量長期發展之需要,為求激 勵對外貿易之發展,設立部分地區對其由國外輸入之貨物給予關稅及非關稅之優惠及 提供其行政上的技術性支援,類似於加工出口區。本研究所探討的自由經濟區即隸屬 於此範疇,因此以下關於自由貿易區的說明即以 FTZ 為主。

所謂「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亦稱自由貿易港區或者自由經濟區,係 指在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範圍內,劃出特定的區域,准許國外產品減免關稅自由進 出。「指一國的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口關稅及其他各稅而 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並免於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京都公約,1973)。亦 即只要進口產品不流入國內市場即可免課關稅的獨立封鎖區域,並對用於再出口的產 品在關稅豁免方面有別於一般關稅地區。

Miroslav N. Jovanovic

所謂的自由貿易區,是指國與國之間針對關稅減免及貿 易數量、限制等簽訂的雙邊貿易協定。在區域內,成員 國對第三國保有各自關稅與其他貿易法規,而協定的基 礎是原產地規則1。區域內成員國間貿易往來,主要在 去除關稅障礙與配額等非關稅障礙下進行。2

Paul Wonnacott 與 易往來會因轉向而產生貿易移轉(Trade Diversion),而 貿易移轉則意謂經濟效率下降。3

Jeffrey J. Schott

組建自由貿易區對成員國而言,可透過簽訂貿易協定達 到自由貿易及互惠的目標。組建自由貿易區可由成員國 設定議題,經由協商簽訂貿易協定。由於沒有非成員國 參與,可有效縮減協商過程,迅速解決貿易爭端。自由 貿易區是為雙邊貿易量身訂做的。4

Jeffrey A. Frankel

當成員國間透過貿易協定消除關稅與進口數量等限

1 經濟部國貿局,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List.aspx?nodeID=372。

2 Miroslav N. Jovanovic, 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New York:Routledge, 1992) , p.9.

3 Jeffrey J. Schott, Chapter 1: More Free Trade Areas?in“Free Trade Areas and U.S. Trade Policy”, (U.S.A.: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89) , p.15.

4同註 4。

5Jeffrey A. Frankel, Regional Trading Blocs-In The World Economic System, (NewYork:Institute 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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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發會(2015)的定義6

自由貿易區是指特定區域,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

自由貿易區是指特定區域,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