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壹、 兒童局與早期療育機構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之概念 一、提供療育資源不足的地方較近便性的服務並提供孩子及家長免費 的服務、讓孩子與家長融入社區
這四家機構原先就有在做社區療育據點的服務,也剛好兒童局正想 要將資源帶入療育資源不足的地方,因而從到宅服務計畫衍生出來的外 展式服務,期望藉由試辦計畫來推估未來有無發展的可能性。兒童局提 供這個機會,因此讓機構人員有這樣的動機去申請社區療育據點的試辦 計畫。其目的都是為了提供資源給家長,讓發展遲緩兒童及家長能走出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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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成效評估持不同看法
如果就成效評估這部分,兒童局則是比較著重在成本效益這部分,
主要是希望看到數字的績效,畢竟還是有經費限制的問題;但機構人員 則比較是以實際執行的層面去看,看能提供多少資源給家長和社區、以 及療育服務能讓孩子進步多少。
三、彼此對社區療育服務的認知有些出入
兒童局所認知的定義是,家長可以帶著孩子出來,接受屬於比較集 中式的服務,家長在那裡會有一些家長間的互動和家長間的支持出現。
至於社區療育據點承辦人員認為的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之定義有兩 個特點:第一個是療育社區化;第二個是以社區為主的服務,並把資源 引進社區中。兒童局比較注重家長是否把孩子帶出來到社區中、家長是 否能得到支持,希望社區療育據點服務能夠與到宅服務的功能有所區 分;而機構人員比較著重於社區的概念,希望能讓療育與社區融為一 體。其中機構人員比較不同的地方是,承辦人員的定義較偏重於社區福 利及資源、希望能把資源和服務帶入社區中;老師所定義的比較偏向早 期發現早期介入還有早期療育及兒童發展的重要性。
貳、早期療育機構人員對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重要性與優勢之看法 一、大多數的早期療育機構人員認為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有其 必要性
並非每一位早期療育機構人員對於社區療育必要性的看法都一 樣,但是研究的四家機構中,大多數的機構人員認為發展遲緩兒童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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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育能夠提供偏遠地區更近便的早期療育資源,而且對一些孩子來說,
社區的環境是能夠增加環境的刺激性並開發孩子的優勢能力,且在社區 療育的環境會比家裡的環境優更多的刺激性,孩子在接受外在刺激後,
同時也開發了他們的優勢能力。但有少數的機構人員認為,每個孩子及 家庭的需求不同,應該要依照孩子、家庭還有社區特性來看需不需、適 不適合接受這樣的服務。
二、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之優點
根據早期療育機構人員的看法,歸納出社區療育據點的優點有:
(一)提供社區更多活動、增進親子關係、減輕親職壓力
社區療育據點提供了多元化的活動,透過這些活動讓親子間及家長 間有更多互動。家長間彼此陪伴、支持,透過互動家長間也更有連結,
自然能減輕親職壓力。
(二)家長增權賦能,孩子能力提升
家長的早期療育認知要足夠,透過社區療育據點,讓老師教導家長 如何做才能讓孩子在發展上進步、也讓孩子的能力提升,真正達成使家 長增權賦能、孩子能力提升。
(三)提供近便性的服務、節省家長時間及金錢
提供家長可近性、近便性的服務,讓家長在時間及交通上節省不少時間 及金錢。同時也讓社區民眾、家庭在服務資源取得上變得更容易,家長 也會比較願意走出家中,讓孩子接受這樣的服務。此外,據點取得的資 源相對地會比到宅多,在社區中接受服務,孩子的學習也比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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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早期療育機構人員理想中可行之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實施模式 一、一對一教學、結合活動式教學、增加多元化之上課方式
理想中的療育服務模式是一對一的教學模式,但如果採用一個老師 對一個小朋友的療育方式,所需要的人力就會增加。礙於人力不夠的因 素,因此希望能與幼托園所合作,進入班級中以利活動的進行。此外,
有老師認為活動式的療育方式成效比較大,主要是利用團體參與的方 式,使人力集中在一起,家長也能得到喘息的機會,也能增進親子間的 關係。偶爾可以加入一些多元化課程,像是音樂或是美術方面的課程,
都能開發孩子的藝術天分。相對地,要上這些課程就必須特地到外面找 一些較專業的師資,這又需要花多一點時間、經費也是問題之一。
二、時段班團體課程
社區療育服務的老師主要是採用兩種療育服務模式,一種是時段 班、一種是日托班,但目前仍以時段班為主軸。目前機構的社區療育服 務施行模式主要為時段班,而且老師通常都會採取團體教學的方式,大 致上是二到三個小朋友一組,採主題式分組活動的方式進行療育課程。
三、依照孩子及家庭狀況給予適合的療育服務模式
家庭中的狀況也會影響到孩子接受服務的成效,因此療育據點的老 師認為應該先顧及家長的心情以及家長面對孩子的態度,再依照家庭及 孩子的狀況給予適當的療育服務。且並非每個孩子都適合接受團體式的 上課方式,如果是障礙程度比較重的孩子,建議還是採用一對一的上課 方式,等孩子的能力較為穩定後再介入團體式的療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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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兒童局期待較為綜融性的服務模式
兒童局希望機構應該提供多元化的服務模式,且應在提供療育前,
以孩子綜合報告書的療育建議、服務前孩子的評估或家庭的評估,來決 定提供服務的內容,如此,對孩子及家長來說才能真正切合他們的需 求。這樣的看法也正好與機構人員的看法不謀而合,認為療育服務的模 式應該依照孩子及家庭不同的需求及特性而有所不同,透過這樣的方式 能夠符合每一個孩子及家庭需求,達到療育的最佳效果。此外,家庭的 自主權應該要逐漸被提昇,特別是在當專業人員替家庭做決定的時候,
其實有些服務應該可以讓家庭一起參與討論、加入家長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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