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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業務。

本研究以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人員為研究對象,並以其基礎訓練之訓 練成效評估為研究重點,其理由有二:一、本個案組織為公部門訓練之專責機關,

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其各年度持續規劃與辦理之重要課程項目,但因訓練機關

(構)學校眾多,須就訓練評估成果進行分析,以瞭解文官學院與各訓練機關(構)

學校之辦訓成效是否一致,俾掌握委訓品質。二、有鑑於本個案組織過往皆未針對 考試錄取人員進行系統化的訓練成效評估,依據保訓會 99 年委託研究「建立訓練成 效評估追蹤制度之研究」報告指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效之評估應以反應層次及 學習層次為主。是以,本研究係以 Kirkpatrick (1959,1998)四階層評估模式為基礎,

期能針對研究結果提出改善建議,或建立有效的訓練評估流程,以作為提升組織辦 訓效能之參考。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為新進員工舉辦職前訓練,目的在讓新進員工融入組織文化(價值觀與行為規 範),減少新進員工對陌生工作環境的壓力與焦慮,以提高工作滿意度;同時減低新 進員工融入組織的前置費用(如適應工作、減少工作錯誤及節省時間等),以提高組 織整體效率(丁志達,2009:225)。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目的,旨在 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與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以 下分別就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法制規定、基礎訓練實施方式與實施現況 加以說明。

壹、 法制規定

依據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訓練之期 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 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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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公 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經分發任用之增額錄取人員,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訓練,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者,依前項程序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及辦理分發任用。」是以公務人員各 等級考試錄取者必須接受訓練。

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3 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 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 校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 分發任用。」同辦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 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中本質特性占百分之二十五,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基礎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如第一次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可申請重訓;第二次成績仍不及格者,爰予廢除受訓資格。

為使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成績考核達到公平、公正之原則,保訓會訂定發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統籌規範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辦 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考核訓練成績。另為 落實訓練期間輔導成效,爰訂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 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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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基礎訓練實施方式

為提昇員工工作績效,當前各國政府規劃訓練,普遍以各階層公務人員所應具 備之核心能力,做為訓練課程設計之主軸,訓練課程也朝向以核心能力為基礎,以 確保提升公務人員之工作績效。為建構公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導入核心能力的架構,

保訓會前於 94 年完成建構公務人員各官等非主管人員共通能力(如圖 1-2-1)

圖1-2-1 公務人員各官等非主管人員共通能力架構(94年)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005)

保訓會依上開共通能力架構,轉化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課程(如表 1-2-1), 在開訓前,文官學院全球資訊網站「線上服務區」之「高普考專區」公告研閱課程 教材,由文官學院研訂教材,送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供講座及受訓人員使用。依 據保訓會規劃之高考三級課程內涵分述如下:

一、行政知能課程:以行政管理與執行課程為主,包括危機管理、 創新思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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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決、變革管理、績效管理、會議管理、方案管理與習作、簡報技巧 等必要課程。

二、公務相關基本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等必 要課程。

三、公務環境:包括公務禮儀、公務倫理與核心價值(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經驗傳承等課程。

四、自我發展:包括生涯發展與終身學習、壓力與情緒管理、團隊經營與合作、

人文關懷、經典研析等課程。

因本項訓練以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及法律課程為主,是以文官學院在開訓前均 先函請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轉知技術類科或非公共行政科系人員,在 訓前先至文官學院「文官 e 學苑」網站之「高普初特基礎訓練專區」,先行上網學習 網路課程,以充實基礎訓練研習知能。

參、 委外代訓機關(構)學校

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文官學院之法定訓練,但文官學院之容訓量及床位有 限,每次至多只能調訓 8 班約 360 人,中區培訓中心至多調訓 4 班約 180 人,為使 高普考及地方特考之受訓人員能在報到後 4 個月內調訓完畢,以利其能於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即可取得試用資格,文官學院委託各地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人員 考試錄基礎訓練,如連同文官學院與中區培訓中心計算在內,目前北部地區訓練班 所(包含文官學院)合計 9 所、容訓量約 988 人、中部地區訓練班所(包含中區培 訓中心)合計 5 所,容訓量約 600 人、南部地區訓練班所合計 6 所,容訓量約 400 人、東部地區訓練班所合計 1 所,容訓量約 100 人,總計可開辦 48 班,容訓量可達 2388 人。另寒暑假可提供委訓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學校合計 3 所,容訓量約 300 人。(如表 1-3-2)

為掌握委外代訓機關(構)學校之訓練品質,於委外代訓前,文官學院均須派 員赴訓練機關(構)學校進行訪視,依據文官學院規定,訪視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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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講座部分:休息空間、住宿空間、茶水提供、書報提供及停車空間。

二、學員部分:教室空間、研討空間、圖書借閱、報紙期刊、電腦設備、影印 設備、休憩空間、住宿空間。

三、輔導員部分:辦公空間、專線電話、傳真電話、休息空間、電腦設備。

四、餐飲部分:伙食提供、餐廳空間、電視播送、餐具提供。

五、交通部分:交通可及性、停車空間、接駁車。

六、其他:簡易醫藥、公用電話。

至於訪視評量方式,採取 6 種評量項目(辦理意願、教室空間、住宿配合、用 餐環境、圖書設施及交通狀況等),每項目給予 1 至 5 分(最高 5 分,最低 1 分), 總分合計在 20 分以上,表示符合文官學院要求標準,即與其簽約合作。

除了檢視前述訪視項目是否符合標準外,為提升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品質 及成效,以維護學員受訓權益,文官學院亦訂有「國家文官學院委外代訓機關(構)

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情形查核原則」(以下簡稱查核原則),先由各訓練機關(構)學 校自評,再由文官學院成立之查核小組,依書面資料逐項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派 員實地瞭解或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派員說明,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依據上開查 核原則,查核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環境設備指標:占 25%,包括上課環境、教學設備、住宿環境、膳食品質、

閱覽及休閒活動設施等。

二、班務管理指標:占 40%,包括代訓業務運作、學員或講座對班所服務之滿 意度、專責班務人員及是否依洽課原則及講座薦介名單洽課等。

三、行政配合指標:占 30%,包括測驗座位、結訓座談紀錄、學員綜合意見卡、

生活考評成績、訓練經費支用及核銷等。

四、其他:占 5%,包括偶發重大事件處理及通報情及其他優良及違失情形。

查核結果達 80 分(含)以上者,得不經評選予以續約一年,並得於次年免接受 查核。查核分數未達 70 分者,本文官學院於次年度起停止委託代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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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地點 區域 編號

目前每 梯次容 訓量

開班

數 床位 備註 國立嘉義大學進修推廣部 南 1 200 4 200

蓮潭國際會館 南 2 50 1 0 不提供住宿 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南區訓練

中心 南 3 50 1 50

國立中山大學 南 4 100 2 50 中華電信學院高雄所 南 5 200 4 100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高雄

訓練中心 南 6 100 2 100 南部地區訓練班所合計 6 400 8 500 東華大學 東 1 100 2 100 北、中、南、東部地區訓練班所合計 21 2388 48 1630

寒暑假可提供委訓之訓練機關(構)學校

受訓地點 區域 編號

目前每 梯次容 訓量

開班

數 床位 備註

東海大學 中 1 100 2 100 大葉大學 中 2 100 2 10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中 3 100 2 100

東海大學 中 1 100 2 100 大葉大學 中 2 100 2 10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中 3 100 2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