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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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因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近年來世界各地陸續發生重大災情,諸如 311 東 日本大地震、紐西蘭基督城大地震、澳大利亞西南部洪災及美國 Sandy 颶風等,
不僅造成數以萬計人命傷亡,同時亦創下歷年來全球天然災害經濟損失新高的 紀錄。由於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及西太平洋颱風侵襲地區,境內山高水 急,因此颱風、水災及地震等災害頻繁,對民眾之生命及財產造成莫大威脅,
綜觀臺灣地區近年來颱風,民國 97 年卡玫基、98 年莫拉克乃至 99 年凡那比和 梅姬颱風連續 3 年帶來破紀錄雨量,尤其 99 年梅姬颱風為宜蘭縣蘇澳地區帶 來時雨量高達 181.5 毫米,106 年尼莎及海棠颱風間隔不到 24 小時先後侵襲,
風場輻合效應帶來超大豪雨,107 年 8 月 23 日熱帶性低氣壓所挾豪大雨造成淹 水災情,是繼 48 年八七水災以來,由熱帶性低氣壓引發罕見豪雨的嚴重災情,
可見出現極端雨量的頻率越來越高。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在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制定「災害防救法」前,係依行 政院 83 年 8 月 4 日函頒災害防救方案,成立中央防救中心(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前身)執行災害應變工作,至 88 年發生 921 地震後才全面檢討災害防救體 系,並於 89 年制定「災害防救法」,為執行該法第 13 條「重大災害發生或有 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
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
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第 28 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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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行政院接續於 90 年 7 月 26 日函頒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處理各自 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在跨域協調的運作模式係屬「以官僚控制為 中心之行政協調模式」,而運作機制則是透過組織架構及權責分工模式,處理 開設成立、應變處置、工作會報、災情通報、災情統計及災情查證等工作(馬 士元、林永峻,2008),一直運作至 94 年 7 月 16 日海棠颱風起,為提升災害 應變效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原各進駐機關各自運作改採功能分組方式運 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自 90 年 7 月 26 日函頒迄今共歷經 13 次修正
(依莫拉克風災、八仙樂園粉塵暴燃意外事故及日本 311 地震等重大災害事故 檢討策進情形),規範從 9 點擴增為 25 點,經蒐集歷次修正重點彙整如表 1–
1–1:
表 1–1–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歷次修正重點一覽表
項次 日期 主要修正內容
1 91.05.21 修正第 9 點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 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 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 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報,指揮官得以口 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2 91.09.19 一、修正第 3 點成立時機,第 1 款酌作文字修正及第 3 款 增訂明定進駐時限。
二、修正第 4 點開設及組成,明定各進駐機關須指派 12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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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三、修正第 7 點,第 1 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 10 點,進駐機關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五、增訂第 11 點,進駐人員獎懲規定。
3 93.03.12 一、修正第 4 點開設及組成,增訂應直轄市、縣 (市) 災 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
二、修正第 5 點任務分工,增訂相關進駐機關之任務。
三、修正第 8 點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第 2 款增訂風 災、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伴隨發 生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 95.12.25 一、刪除各點標題,並配合調整順序。
二、修正第 4 點,增訂協同指揮官 1 人至 5 人及增加副指 揮官人數為 1 人至 5 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 7 點,明定平日災害緊急應變處置規定。
四、修正第 9 點,風災 2 級開設之開設時機由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修正為發布海上颱風警報;風災 1 級開 設之開設時機由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 6 小時後接觸陸 地,修正為預測颱風暴風圈將於 18 小時內接觸陸地。
水災 2 級開設之開設時機由單日累積雨量達 350 公厘 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 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修正為 24 小時累積雨 量達 200 毫米以上;水災 1 級開設之開設時機亦修正 為氣象局發布超大豪雨特報且 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超大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增 訂各種災害之開設時機須經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五、增訂第 13 點至第 16 點,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啟動功 能分組,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 府之必要協助,並明定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 參與機關及其任務。
六、增訂第 17 點,明定工作會報召開時間及各機關報告內 容。
七、增訂第 18 點至第 20 點,明定相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5 99.05.18 一、修正第 4 點,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 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 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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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第 7 點,增列簡任 12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 駐應變中心,且其輪值原則最多為 2 至 3 梯次。
三、修正第 9 點,修正相關進駐機關任務項目。
四、修正第 12 點,增列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
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組及前進指揮所,各 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五、修正第 22 點,增列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應詳實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 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 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依 權責繼續辦理。
6 99.07.08 修正第 12 點條文之附件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任務 一覽表」。
7 101.02.01 一、修正第 5 點,增列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協同指揮 官。
二、修正第 8 點,第 2 款增列海嘯及其開設時機。
三、修正第 9 點,增列交通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進 駐機關之任務。
四、修正第 12 點,作業群組增列核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擔任主導機關,辦理核子事故救援等事宜。
五、修正第 14 點,增列核能救援組,掌握核子事故救援情 形。
六、修正第 17 點,增列因震災或海嘯併同發生核子事故災 害時之處理模式。
8 102.12.12 一、修正第 5 點,刪除第 2 項依應變中心實際運作,指揮 官認有必要時,得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督導官協 助協調整合災害應變事宜。
二、修正第 6 點,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日應即時 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 可能造成之危害,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規定開設緊 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視需要得通知相關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變作 業,並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前項緊急應變小 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決定緊急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 中心。
三、修正第 8 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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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及修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礦災、
水災及旱災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
四、修正第10點,增列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 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
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備援中心場地。 五、修正第12點,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
六、修正第21點,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 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 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16點第2項第4款 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 解除為止。
9 104.07.08 一、修正第 2 點,第 2 款增列協調中央與地方各項災害應 變措施,第 3 款及第 5 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 4 點,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 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 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
三、修正第 6 點,增訂第 2 項,整合原第 17 點第 1 款之同 時發生多種重大災害,分列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規定。
四、增訂第 7 點,原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17 點合併規定,
改列為第 7 點,明定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指定原則;第 3 款新增副指揮官其中 1 人由內政部消 防署署長擔任,其餘人員由指揮官指定之。
五、修正第 9 點,修正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建立 緊急聯絡名冊。
六、修正第 14 點,增訂第 1 款,針對風災、震災、火災、
爆炸、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礦災、
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 質等涉及人命搜救及各項救災資源調度之災害原則設
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 質等涉及人命搜救及各項救災資源調度之災害原則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