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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聽障近用電視之困境

「它在說什麼?」這句話是我在和聽障父母觀看電視時,常會被問及的一句 話。小時候不了解為什麼父母親會提出這樣問題,以為只是他們想要藉機考我,

看我是否有認真看節目。漸漸長大成人,才明瞭事情的真相,原來電視節目的內 容之於他們常是有看沒有懂,尤以新聞為最。而這樣的舉動,我發現卻在甫落幕 的「2009 年聽障奧運」活動過程中減少了,進一步觀察與追問他們才得到答案

,原來只要是播報關於聽障奧運的新聞內容,皆會在畫面裡安插手語老師即時翻 譯的子畫面,而我也是第一次有幸能在電視頻道上看到這麼多專門為聽障人士做 的新聞內容,「聽障」這個名號頓時震天乍響,連日在媒體上不斷曝光,若從古 至今將關於聽障的新聞訊息加總起來或許都無法相比擬。重要的是,我的父母對 此服務感到非常開心,因為他們可以不用透過我就知道內容意義,可是他們不懂 為何這樣的服務,無法在一般電視的節目內容與新聞報導中經常提供,這樣的提 問遂萌發了研究者的動機。因為耳聰目明的聽人打開電視,藉由聲音的傳遞,儘 管不盯著螢幕,也曉得節目內容為何,甚至可以一心兩用,然而對於失去聽力的 聽障來說,如同我的父母,「看」電視是他們唯一欣賞電視內容的方式。

2008 年 5 月 3 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在 108 個締約國同意下正式生效,該為第一部保護 身障者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強調人權和自由是彼此依存不可分割 的普世價值,身障者與一般人同樣受公平待遇之機會,充分享有參與公民、經濟、

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等各層面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因失能而需要的協助。其中 便申明從媒介中獲取有用資訊對身障者是重要的,意指近用 (access) 媒介程度 的深淺,將決定訊息量接收的多寡,進而影響其是否能獲得所需的資訊內容。一 般而言,透過大眾媒介提供關於主流社會的訊息,人們得以與其他人共享相同的 話題及社會化過程,也因此更瞭解社會,而能增進其社會參與(黃葳威,1999

:141)。而電視媒體挾其影音聲光,以及提供豐富與快速的文本內容,相當程 度的滿足現代人生活之所需,因此成為大眾媒體中最具普遍性與最受歡迎的媒介

,具有潛在且深遠的影響力(林悅倫,2004)。根據內政部 2006 年針對「身心 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所做的結果,顯示身障者平常休閒活動以看電視為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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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聽障社群亦是如此,是其獲取資訊的重要來源。

台灣聽障人數約莫十一萬五千多人,是排列於肢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後

,第三高的身障種類,而在感官障礙類別中則排名第一,是視障的二倍之多(內 政部,2010)。聽障溝通方式簡單分為「手語」或「口語」兩種,手語相異於中 文文法,所以中文對以手語為語言使用的聽障而言,可以稱作另一種語言存在(張 稚鑫,2004)。因此在文字的掌握與書寫方面常產生問題,有先天上的限制(林 伶旭,2004);而以口語為主要交談的聽障,因為就讀一般普通學校,同聽人小 孩學習口語教育,故中文能力的表現較佳。但有部份專家與研究指出,即使口語 教學實施已久,聽障生在中文語言和閱讀能力方面仍普遍低落(蕭羽茹,2007

;張稚鑫,2004;陳怡君,2003;曾智敏,2003)。

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因為過去政策制定使然,因此在電視媒體中的字 幕1供給量非常充足,比例幾乎已達百分之百,對於聽障社群提供良好的近用管 道。然而聽障因聽力受損,直接或間接導致其語言掌握能力的落差,故要他們快 速閱讀與理解電視螢幕上的字幕訊息,都需要經過有意識的「轉碼、譯碼」的過 程,因此要他們跟上稍縱即逝的字幕內容並非易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a

)。姚俊英(2001)的研究即指出,儘管電視節目內容大多皆已提供字幕,但對 於較年長並以手語為第一溝通語言的聽障而言,其在接收訊息的能力並未全然大 幅提升,能理解的範圍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陳怡君,2003)。雖然我國公共電 視提供兩個以手語為近用的節目內容,不過這類節目播出時間常無法配合聽障較 為分散之生活作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a;蕭羽茹,2007),因此聽障 社群在近用電視媒體方面的需求滿足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不過隨著傳播新科技

「網際網路」的出現,似乎為這樣的情景帶來樂觀的轉變。

二、網路做為聽障媒體近用的新天地!?

Rogers (1998) 指出,網路傳播科技為聽障帶來了一個意料之外的好處:它 以文字及圖像為最主要的溝通及資訊傳達工具,因此使聽障能輕易地與一般聽人 溝通,及獲取社會各式各樣豐富資訊,而不像其它主流傳播科技一樣,必須另外 配合輔具使用,才能讓聽障近用(吳宗蓉,2002)。然而,也因網路傳播運用文 字做為主要溝通方式,對於以「手語」溝通為第一母語的聽障而言,由於長期以 影像思考及表達,且手語文法與中文大相逕庭,因此很可能受限於文字使用能力

,而使他們成為流放使用者2,更有可能成為失落使用者3(柯志明,2006)。此

1 依研究者觀察,仍有部份節目類型字幕普及率不高,像是新聞播報、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等。

2 根據李孟壕、曾淑芬(2005)研究,其定義為:曾經使用過資訊科技,但可能因為在使用過程 發生困擾因素,或找不到資訊科技可以對他有幫助的部份,進而退出網路(柯志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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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儘管受中文口語訓練的聽障,在網路近用上仍存有障礙(林秀珍,2003)。

根據我國行政院研考會「九十七年身心障礙者數位落差與數位生活需求調查報告

」指出,身障者資訊設備近用及網路使用率不到一般民眾的一半,而其中聽覺機 能障礙類別,不管在電腦使用率抑或是網路使用率都是最低的(戴珮如,2009

)。而最新出爐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2009)亦指出,因受限於教 育程度與經濟狀況,身障者會使用網路者寥寥可數,而無法近用網路的結果加劇 數位落差的問題產生。

傳播科技與數位化所編織而成的高速資訊社會底下,網路經常是被拿來作為 衡量數位落差 (Digital Divide) 的標的(洪貞玲,2003)。其帶來的影響可能會 比其他傳播科技造成更大的社會落差,美國早於1995年就開始針對數位落差問題 進行持續性的研究與調查,發現弱勢團體與其他團體在資訊近用能力上的差距,

並未因傳播科技的提升與近用資訊比例上升,而增加其使用資訊的平等機會(邊 明道,2003)。意指身處社會弱勢的個人與群體,其享用新科技的機會,並不必 然隨著時間的拉長而擴增。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吳齊殷(1998),曾 就台灣網路使用的人口結構表示,「網路使用仍是少數人的特權」、「看不到當 初網路發展時所包含的全民運動的理想性格」,而這項評論至今仍然適用(洪貞 玲,2003)。這樣的情形可以從「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調查2009年1至6月「台 灣網路使用概況」得出的結論相互呼應,證實我國網路使用人口直至今日依舊以 年輕、教育程度以及社經地位較高者為主。

而上述之情形也可從與聽障使用網路之相關研究報告中得到相似結果,這群 網路使用者大多以青少、青壯年齡階層、擁有較高的教育程度且傾向以口語為溝 通的聽障為主(吳宗蓉,2002);而對於中、老年以上,傾向以手語作為溝通,

或者部份文字能力不佳的聽障,從網路獲取資訊對其而言,接近使用的門檻仍然 很高(蕭羽茹,2007;吳宗蓉,2002)。因此網路的使用,大致以聽障語言使用 的偏好,以及對於文字能力的掌握,而產生不同的近用程度與侷限。總體而言,

聽障對於電腦的使用仍有困難(溫典寰,2006)。

三、數位電視帶來聽障近用的曙光

雖然網際網路的特性能增加大眾接觸資訊的管道,亦包括聽障社群,並扭轉 傳統閱聽人被動之角色化為主動,著實擴充「媒體近用權」 (the right of media access) 落實的範圍。不過,網路仍偏向負載多文字的特性,對於不諳中文語法 的聽障而言較屬吃力,因此相對於其他媒體,電視的高普及率且易於操作的介面

3 資料來源同上。失落使用者意指:對資訊科技完全沒有概念,也沒有接觸過,被排除在使用資 訊科技的族群之外(柯志明,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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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依舊為聽障獲取資訊的主要來源(黃葳威,2004;吳宗蓉,2002),故電 視媒介提供的近用服務對於聽障社群的影響仍然非常重要。幸運的是,「科技匯 流」和「數位化」之趨勢,造就數位電視的發展,可望藉此一改過去對弱勢團體 提供媒介近用服務的消極態度,轉為積極樂觀,提昇其跨越媒體的門檻(程宗明

,2003)。又因無線數位電視平台不可替換的高滲透力,以及行動接收等特性,

相較於其他平台,是彌補數位落差最合適的平台(李羏,2009)。雖然傳播新科 技不斷進展,使得製碼、傳輸、擴散與展示資訊的方式改變,但「接近性」與「互 動性」的特色只會愈來愈顯著(彭芸,1986:65)。

數位電視有潛能提供並改善身障者的生活品質(胡元輝,2010;CENELEC, 2003)。其中,歐洲廣電聯盟 (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 EBU) 便是針對改善 聽障媒介近用不遺餘力,他們認為數位技術能提供聽障更多的近用服務 (access service) ,對收視情況有很大的益處,因此 EBU 秉持「視近用服務為公民與生 俱來之權利」 (regards access services as essence) ,於 2003 年「歐洲身障者年」

( European year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之際,決定成立「近用服務計畫小組」

(P/AS Project Group) ,該任務目的在於數位電視媒體環境裡,廣電業者應以提

(P/AS Project Group) ,該任務目的在於數位電視媒體環境裡,廣電業者應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