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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肆章 聽障社群與媒體近用

本章節共計兩小節,首先在第一節部份,為根據前章研究方法中的「檔案記 錄法」所設定資料蒐集之範圍,以英國 BBC 為基準,劃分「法規面」、「實務 面」以及「技術面」三大塊撰寫,說明其著墨推動聽障社群媒體近用服務之情形

;而第二節的部份,則回歸至台灣本土,以「深度訪談法」探詢公共電視台擔負 公共之使命,對於提供聽障社群媒體近用服務的現況與未來展望之可能,並進而 將公視和英國近用施行狀況做一比對,了解之間的異同。

第一節 英國近用服務資料整理

一、法規面-關於 Ofcom、EU 近用服務之規範

法規制定的意義與利益關係人之權益彰隱的本質密不可分,因此本小節將英 國法條針對身心障礙者訂定之相關規範中,整理歸納與聽障社群切身有關的權利 保障內容,作為理解該國法令重視聽障之態度與價值。此外,英國於 1973 年納 入歐盟,所以本研究認為也應將其與身障相關傳播條約一併納入討論,以完整勾 勒英國近用服務提供之圖像。

(一)1995 年身心障礙者歧視法案24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DDA) 根據 DDA 第 19 至 21 條文規範,其制定的核心理念在於說明,身障者在購 買物品、服務或者使用設備時得免受於歧視。也就是被統稱為「服務供應者」

(service provider) 的業者,不能因為身障者之身份而給予他不同於一般人之待遇

,而且還必須在不妨礙本身提供之業務基礎下,合理調整 (reasonable adjustments) 服務,致使身障者在使用相關服務時不會遭遇嚴重困難。

所謂的「服務供應者」大多指稱個人、企業或者組織,針對大眾或是部份民 眾,提供物品、服務或者設備者,而不管其供應的服務是免費亦或需付費,也無 論是在公共或者私人部門,像是商店、銀行、醫院、警察局、安養院、電影院、

飯店、旅館、法院等場域。另外,各種傳播管道和資訊服務,比方電信、廣電業 者,以及透過網路提供服務者也列入 DDA 之規範。而無須負擔 DDA 者,包括 三種:製造商,除非直接向公眾販售,否則其產品設計不用依 DDA 調整改變;

會員少於 25 人的私人俱樂部;部份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24 資料出處: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5/50/part/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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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合理調整」之涵義,意指「服務供應者」在法定要求最高費用限度內

,應積極主動提供,其包含(1) 改變服務提供的做法、政策和程序;(2) 移 除、改善因物理環境而致的障礙,或者用代替的方式提供服務;(3) 提供額外 的輔助服務。而業者因合理調整所產生的費用應納入常規的支出費用之中。此外

,DDA 亦針對英國聽障使用的英國手語 (British Sign Language, BSL) 的語言需 求,制定英國手語/英語翻譯 (British Sign Language/English interpreter) 提供的 一般規範,讓他們能克服使用服務時面臨的語言障礙。

因此,「服務供應者」若以下列之方式對待聽障,即為歧視:

1、因為聽障身份而拒絕提供服務;

2、提供低水準的服務或者以不禮貌的方式服務;

3、提供較差的服務條件;

4、沒有針對聽障必要的需求,做出合理的調整。

(二)2003 年傳播法案25 (Communication Act 2003)

針對聽障權益,前述 DDA 法案著重讓其免於受到「服務供應者」不平等的 歧視待遇,以及說明「服務供應者」有義務用「合理調整」之方式提供服務。「2003 年傳播法案」則將範圍限縮至傳播領域,要求電視服務供應者盡其媒體之義務,

遵守近用服務之相關規定,以重視並彰顯聽障知的權利。

首先,該法案第 3 條第 4 款明文點出 Ofcom 需顧及身障者、年長和低收入 戶的需求。接著於 303 至 305 條文則是專門與聽障、視障有關的制度規範。在 303 條中說明「電視服務的提供應在某種程度上,促進感官障礙者從中得到理解 並且享受」的重要性,所以「字幕」與「手語」在該條文中被明訂為聽障最重要 的資訊近用工具,因此要求電視服務供應者有義務於第五年時,在其節目年度總 時數中提供 60%的字幕比例;第十年之際則要達至 80%的供給率。手語方面則 無論是直接以「手語專門26」 (sign-presentation) 節目或是「手語翻譯27」 (sign-interpretation) 節目,在第五年和第十年皆需供應至少 5%的手語內容服務

。然而,並非所有電視服務供應者都需滿足上述之規範,Ofcom 會特別將下列幾 點納入考量,做進一步的安排:(1) 節目提供近用的程度,將賦予身障者多少

25 資料出處: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3/21

26 sign-presentation:一個專門為聽障所策劃、製作、播出的手語節目內容,通常會配上字幕。

例如公視的「聽聽看」、英國 BBC 的“See Hear”。

27 sign-interpretation:在一般節目播放時提供放置手語翻譯員的視窗,讓其可以直接將畫面中 的內容譯成手語,供手語使用者 (Sign language users) 理解意義。比方總統大選的政見發表 會,電視螢幕右下方出現的手語翻譯員視窗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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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2) 收看該節目的閱聽眾規模;(3) 有可能從近用服務中受益之程度

;(4) 是否對英國以外的閱聽眾帶來福祉;(5) 提供近用技術而遭遇困難;

(6) 前述幾點所需的花費多寡。而任何領有公共廣電服務執照者則不在此限。

最後,304 與 305 條則延續 303 條文的規範,提出更詳細的解釋。

(三)電視近用服務法令28 (Code on Television Access Services)

Ofcom 依 1996 年傳播法案 (the Broadcasting Act 1996) ,以及 2003 年傳播 法案中的 303 至 305 條文規定,電視業者須針對聽障、視障或雙重障礙者,在收 看電視時能理解並享受內容意義之權益做出貢獻。因此於 2004 年 7 月 26 日訂定

「電視近用服務法令」,要求業者在 2005 年開始實施「電視近用服務」 (television access services) 的供給,並且確保電視近用服務,無論透過無線、衛星或者有線 訊號都能被閱聽眾接取。

「電視近用服務」意指針對聽障需求,供應「字幕」以及「手語」服務,只 要是領有英國電視執照的頻道業者,得依法提供電視近用之服務,而取選的適當 條件以收視率 (audience share) 為評判標準,只要頻道收視率達至0.05%以上者

,就必須提供一定比例的近用服務,其開支上限 (expenditure cap) 以總營收的1%

為限。然後再憑業者的能力決定其所屬階層,共分三等級:「第一等級」 (Level One) ,得滿足全部電視近用服務規定之比例,即字幕80%、口述影像10%以及 手語5%;「第二等級」 (Level Two) ,字幕降至66%,口述影像和手語依舊為 10%與5%的供給率;「第三等級」 (Level Three) ,則字幕只需提供33%,口述 影像及手語同上述比例。而關於前述電視近用服務的規範並非要求一次到位,僅 需依照Ofcom逐年設定之比例一步步推動,在第十年之際,也就是於2014年時達 成最終目標即可。另在數位電視服務方面,則從2003年12月29日開始,其中Ofcom 依據2003年傳播法案的310條,針對EPG制定規範,要求廣電業者應註明節目是 否提供電視近用服務,像是「字幕」以“S”表示,“SL”則代表「手語」,以 方便需求使用者了解並接取該項服務。

Ofcom 於 2007 年 12 月 4 日,特別針對電視頻道業者供給手語服務提出一份 名為“Signing on television-New arrangements for low audience channels”的報告

。此份報告背景源自 2003 年傳播法案第 303 條裡的第 5 款規範指出,廣電業者 可依自行狀況決定採用「手語翻譯」節目,亦或「手語專門」節目,只要於法令 規定的十年之內,在其頻道中完成供給 5%的手語節目即可29

28 資料出處: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broadcasting/broadcast-codes/code-tv-access-services/

29 該報告調查結果說明,聽障中的手語使用者對於「手語專門」節目的喜好,勝過於「手語翻 譯」節目,然而電視頻道業者大多選擇供應手語翻譯節目,其理由有二:第一,製播手語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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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部份頻道業者因為收視率低於 1%以下,被稱之為「低收視率頻道」

業者 (low audience channels) ,根本難以在手語近用方面提供服務,而且聽障從 該頻道之中獲取利益的比例非常之少,因此 Ofcom 發表該報告的用意即在於改 以其他替代方案進行,以減輕這些業者的負擔,持續達成增加「手語專門」節目 的初衷。像在 2006 年的夏天,天空 (Sky) 和社區頻道30 (Community Channel) 就 提出一個合作方案,決定在社區頻道中成立專屬的“Sign Zone”31,期待用最多 的聽障與最少的聽人比例製播手語節目,並提供低收視率的頻道業者另個手語近 用服務的代替管道,讓他們在合理情況下,藉由捐出固定金額之方式,免除在其 頻道上播出之負擔,進而能夠繼續履行其媒體之義務。

在 Ofcom 與相關利益團體,包括聽障組織、廣電業者等經過數次協商,最 後決議於 2009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電視提供手語近用服務之規範,希望達成

「手語專門」節目數量增加的政策目標,重點包括:

1、被認定為「低收視率頻道」,即收視率介於 0.05%~1%之業者,可排除於「電 視近用服務法令」規定之外,然而公共廣電服務不在此列。

2、因上述原由而被排除在外的頻道業者,仍需於每個月至少一次的早上七點到 晚上十一點之間,傳送最少 30 分鐘的「手語專門」節目。

3、為了讓 303 條文的施行更益於聽障社群,因此在特殊情況下,Ofcom 可以增 進聽障之福祉為出發,要求收視率少於 1%的新聞頻道,持續提供手語節目。

4、倘若低收視率頻道業者採用之代替方案,比原先規定更能增添聽障之福利,

關於上述第二點的要求則無須遵守。

(四)影音媒體服務無國界指令32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AVMSD)

「影音媒體服務無國界指令」前身源自於 1989 年的「電視無國界指令」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 TVwF) ,其目的在於創造單一的歐洲影

節目的成本花費較高,Ofcom 根據「近用服務審查報告」 (Access Services Review) 中的數據 公告,通常 30 分鐘的手語專門節目花費,以 3 萬英磅為合理的負擔範圍,而手語翻譯節目則 是 1 小時約莫 644 英磅。第二,怕因此失去主流觀眾的收視動機。

30 Community Channel 為一媒體慈善機構,Media Trust 為其管理者,成立於 2000 年 9 月,目的 致力於提高閱聽眾在關於社區和以外的議題方面,能有所認識以及行動。英國許多主要的廣電 業者,像是 BBC、Sky、Channel 4、Five 等都是支持贊助者。

31 根據 Community Channel 網站所示,目前“Sign Zone”已更名為“BSL Zone”(British Sign Language Zone) 。節目則由“British Sign Language Broadcasting Trust” (BSLBT) 供應。

32 資料出處:http://ec.europa.eu/avpolicy/reg/tvwf/index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