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報紙,青少年飆車殺人、毒品與幫派滲入校園、霸凌事件、少女援交等,
在今日早已不再是令人驚訝的社會新聞。在經濟不穩定,失業頻傳,導致家庭功 能不彰的年代,光是呼籲以愛待之,已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青少年問題。原本應 是備受期待的青少年學子,究竟在心理或生理上出現什麼樣的困境,以致屢屢出 現如此傷人傷己的脫序行為?整體社會對於青少年的保護、處遇與輔導是否出現 了嚴重的失衡狀態?而青少年非行通常與家庭因素息息相關,家庭教育又出現了 什麼問題呢?毛利甚八這部歷時 8 年所創作的長篇單元連載漫畫《家栽之人》(家 栽の人),可說是正好緊扣,並以綜觀的角度來探討此一社會議題。
日本漫畫家經常透過漫畫的形式,來表達他們對於真實社會犯罪事件的關注 與看法。1993 年小學館曾出版《勝利の朝》(台灣未出版,日本也已絕版),便是 以日本調布車站事件1為背景,由堀內夏子作畫,並與日本辯護士連合會(相當於 台灣的律師公會)聯手作成。以真實案件改編的漫畫作品,則有以藤井誠二之綾
1 調布車站事件在日本被認為是少年事件被誤判的重要案例之一:1993 年 2 月 28 日,七名少年 對五名學生施以暴行並傷害,之後被逮捕並以違反相關法令移送東京家事法院八王子支部。其 中一名少年不爭執非行事實,並接受保護觀察。其他六名少年在家事法院爭執非行事實之存在。
之後,當中一名少年被家事法院以「無非行事實」為由而為不處分決定。其餘五人則受到移送 中等少年院的保護處分決定,並向東京高等法院已是實務認為由提出抗告。東京高等法院對於 全體少年,以「原訂有重大的事實誤認」為由而撤銷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家事法院,同時停 止保護處分的執行,五人全部從少年院釋放出來。但在更審中,其中二人的年齡已經逼近成人,
法院卻遲遲未對其中一人開始審判;待其成年後移送給檢察官。對另一人則以「無證據可推翻 高等法院判決」為由,做出不處分的決定,依少年事件補償法給予補償。對於其他三人,經由 警察大規模的補充搜查後,法院接受其搜查結果,以三人應受刑事處分為理由,依少年法第 20 條作出一送檢察官之裁定。檢察官連同在更審中受到不處分之該少年共五人,一併向東京地院 八王子之不起訴。
瀨女高中生監禁殺人案原著小說《17 歳の殺人者》(暫譯:17 歲的殺人犯)改編的
《17 歲。女子高生監禁殺人》2。
2003 年 7 月,日本相繼發生長崎縣 12 歲少年虐殺 4 歲兒童與四名 12 歲少女 被不明男子監禁的兩起重大犯罪事件,因而輿論四起,間接促成日本第 18 次修正 少年法。此次少年法修正,最引人矚目之處,莫過於將收容年齡下修至 12 歲。其 實,早在西元 2000 年時,日本便因之前發生的數起重大青少年犯罪,而對少年法 作過一次嚴厲化修正。
之後,日本的漫畫出版界相繼出現探討青少年非行3議題的作品,例如由江川 晴著,美村暁乃繪的《徬徨少年路》4,即在描寫一段段發生於日本醫療少年院5裡,
深具愛心的護士與不幸犯罪少年間的感人故事。鈴木溫的《少年犯罪事件簿》6, 則是以檢察官為主角,描述數起青少年犯罪的事件。以少女為主角來探討其所遭 遇的人際關係困境、自我認同以及價值觀偏差的漫畫作品,則有茉茉奇麗子的《暈 眩》7、《邂逅》8與《心扉》9,以及末延景子的《愛的維他命》10。其中,《徬徨少 年路》對於醫療少年院之組織與承辦業務有概念性的介紹,《少年犯罪事件簿》則
2 藤井誠二,《17 歲。女子高生監禁殺人》,台北:東立,2006 年 1 月。
3 青少年非行,有學者稱其為偏差行為、不良行為、虞犯行為或觸法行為等等。本論文所稱之非行 少年,乃是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所規範者,將凡是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虞之少年,皆統稱為「非行少年」。
4 江川晴著,美村暁乃繪,《徬徨少年路》,卷 1—卷 2,台北:東立,2002 年 8 月。
5 日本醫療少年院,主要在收容 14 歲以上,未滿 26 歲,有身心明顯障礙的青少年,希望及早治 療其在成長期所發生的身心障礙。但西元 2003 年的第 18 次少年法修正,已經將收容年齡下修 為 12 歲。
6 鈴木溫,《少年犯罪事件簿》,台北:東立,2002 年 8 月。
7 茉茉奇麗子,《暈眩》,台北:東立,2001 年 9 月。
8 茉茉奇麗子,《邂逅》,台北:東立,2005 年 3 月。
9 茉茉奇麗子,《心扉》,台北:東立,2007 年 6 月。
10 末延景子,《愛的維他命》,台北:東立,2002 年 8 月。
是將日本 2000 年少年法修正前後之對照置於書後表列介紹,可說是兼具少年犯罪 與少年觀護知識的漫畫。
比較起來,創作年代起於 1988 年,比上述作品更早關注青少年非行議題的《家 栽之人》更顯珍貴。毛利甚八以日本泡沫經濟時代為背景,呈現一個個在社會各 個角落所發生的少年家庭事件:例如因為家庭功能失衡,導致青少年脫離常軌;
或日本女性因為自我意識的提高,不願意再容忍傳統日本丈夫的工作狂熱與對妻 子的疏離,憤而離開婚姻生活;或家族思想崩裂後的遺產繼承紛爭等。其中也從 法律與社會觀感等不同層面來探討輿論判案的正當性,以及學校是否應該因為招 生的考量與自我名譽的保護,便犧牲學生的受教權?貫穿在每個案例間的,則是 相關司法人員面對龐雜案件量的辛勞,其經常無法兼顧家庭生活的無奈,更是切 中身為司法人員家屬的我的心情。
過去,漫畫此一文類曾被家長拒絕於兒童成長之外,但在學習成長趨向多元 的今日,漫畫早已有了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知識性漫畫,其兼顧知識與趣味,以 及易於被學子接受的特性,更多所被運用為課室教材。在台灣,《家栽之人》這部 帶有濃厚人文關懷風格的知識性漫畫,可說是每個法律人必讀或珍藏的作品。連 續數年,在司法官訓練所課程中,首薦學員閱讀的就是此套漫畫。近年來,更陸 續被中日數位大學教授-例如中央警察大學學務長黃富源、台灣東吳大學社工系 所教師趙碧華、台大社會系社會學教師林文凱與日本德山大學矢野達雄教授列為 上課指定或推薦閱讀文本。矢野達雄於 2004 年所著之《マンガからはいる法学入 門》(暫譯:從漫畫進入法學入門),便是從許多漫畫作品切入來談論法律知識,
其中引為講解民法中的家族法(相當於我國民法親屬篇)、少年法及刑法的,便是
《家栽之人》中的離婚與少年事件;可見漫畫在娛樂之外,也深具社會教育之功 用。
面對日益嚴重的青少年問題,相關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莫不費盡心思,企圖 從各個方面著手來防堵青少年非行與犯罪,法治教育便是一例。為了落實校園法 治教育,在民國 86 年,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統一策劃施行法律大會考,卻因將法 治教育予以紙筆測驗化,飽受各界批評;之後,改為各校融入平常教學,落實到 課室的法治教育課程。
一向予人嚴峻觀感的司法機構也意識到法治教育對於發展現代社會福利國家 之重要性,例如法務部便編列預算,與民間出版社合作,陸續出版了文字版與漫 畫版的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等一系列民主法治教育叢書,企 圖利用文學感動人心以及漫畫具趣味性之特點,以小故事或漫畫短篇來吸引青少 年與兒童讀者,希冀在其人格發展期間建立其良好法治概念(相關圖書請參閱附 錄一)。基層法院則是派出承辦少年業務的法官,一年數次到各校作巡迴演講,宣 導法治教育;另一方面則極力爭取經費,在法院官方網站上,製作法治教育動畫11, 並辦理有獎徵答以吸引學子觀賞。
可惜專業司法人士的演講對於一般人來說往往艱澀難懂,給青少年或兒童觀 看的各種文本,往往在吸引讀者的動人故事或趣味漫畫後面,便生硬地加上法律 概念解說或法律條文,有的文本甚至在封面上標明其為「法律大會考重要參考
11 例如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官方網站的「春風少年兄」網頁,便是以動畫來宣導法治教育。
書」,令人感覺目的性過強;事實上,此類相關的文本除了其中的故事對青少年或 兒童來說尚有吸引力,之後的法律條文幾乎無法引起其共鳴;而從事法治教育之 教師,其口語表達能力以及其是否兼具基礎法理概念,也是一大問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與扶輪社則共同成立「法治教育向下紮 根中心」,翻譯美國民主教育中心所出版,以「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為主題 的「民主的基礎」系列叢書12,並派出律師,在全國各中小學培訓法治教育種籽媽 媽,希望藉其推廣法治教育向下紮根的活動。可惜的是,法律雖然與人們的生活 息息相關,但化為抽象的法律概念,或是深奧的法律條文後,對於一般人來說,
卻變得既陌生又遙遠。這樣的情形也同樣發生在這群熱心的種籽媽媽身上,當時 筆者便想起了這套一向深受好評的讀物,可惜之後因為忙於研究所課程,未曾再 有機會與這羣種籽媽媽切磋討論。這也促使筆者在尋找論文題材時,優先選擇此 部將植栽與少年家事法庭案例互相編織結合的知識性漫畫文本,並試圖從社會文 化與青少年犯罪社會學等多方觀點切入研究,希冀本論文能為之後的法治教育者
卻變得既陌生又遙遠。這樣的情形也同樣發生在這群熱心的種籽媽媽身上,當時 筆者便想起了這套一向深受好評的讀物,可惜之後因為忙於研究所課程,未曾再 有機會與這羣種籽媽媽切磋討論。這也促使筆者在尋找論文題材時,優先選擇此 部將植栽與少年家事法庭案例互相編織結合的知識性漫畫文本,並試圖從社會文 化與青少年犯罪社會學等多方觀點切入研究,希冀本論文能為之後的法治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