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資優」概念的開端,始自 Galton 於十九世紀中晚期對當代 977 位 名人進行分析而撰成「遺傳的天才」,將資優的概念等同單一智力的因素

(簡茂發、蔡崇建、陳玉珍,1995)。其後,推孟(Terman, 1926)以單 一智力測驗鑑定資優兒童,但由於智力測驗所評量之內涵有其限制,尤 其無法適用於鑑別各種特殊才能及性向能力而遭受批評(郭為藩,1992;

郭靜姿,1987,1996;Getzels & Jackson, 1958; Jarecky, 1959; Witty, 1958)。 隨著社會的發展及心理學家的研究,覺察資優侷限於智力發展是不夠 的,於是陸續有多位學者(Gardner, 1983; Guilford, 1959; Marland, 1972;

Renzulli, 1977; Witty, 1958)提出有關智力的多因結構與資優概念多元化 的觀點,如基爾福特(Guilford, 1959, 1967)提出智力結構模式(Structure of Intellent)、Gardner 於 1983 年所提出的多元智力理論,其指出人的智 力可表現在許多不同的領域。由上述的文獻可知,資優概念的發展由單 一智力轉為多元化,影響了現今資優教育所涵蓋的層面(郭靜姿,1996)。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七十三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法」中所述:「資賦優 異係指在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一)一般智能、(二)

學術性向、(三)藝術才能、(四)創造能力、(五)領導能力、(六)其 他特殊才能等。」其中藝術才能資優生按我國現行教育體制,其包含音 樂、舞蹈與美術等三類資優生(教育部,1984)。藝術才能類中的舞蹈資 優生,係指其擅長以肢體作為表達的工具,能巧妙地運用動作、韻律和 設計架構來表達其對於世界的塑義和情感等(Platow, 1984),這群學生 在 Gardner 多元智能理論中,即具備了肢體動覺智慧、視覺空間智慧、

音樂智慧、人際智慧及內省智慧(Piirto, 1994)。「創造性特質檢核表」(the Checklist Creative Positives)中指出舞蹈資優生對具體事物及運動感覺方 面具有感應的能力、能流利順暢地從事非語言溝通、能以姿勢或身體語 彙表達情意、並在舞蹈、音樂及韻律活動上具有鑑賞與表現的能力

(Torrance, 1998)。上述這些舞蹈資優生的特質與學習需求,是在普通教 育中無法獲得滿足的,舞蹈資優教育即是為了幫助這群學生潛能的充分 發展。

臺灣在鑑定舞蹈能力優異學生以提供資優教育服務的方式上,民國 七十年至民國八十五年間,舞蹈資優生的鑑定以術科測驗與智力測驗並 行;民國八十六年至民國九十五年間,取消智力測驗,僅以術科測驗,

輔以學科能力測驗進行甄選;民國九十六年起迄今,舞蹈鑑定在進行術 科測驗與性向測驗後,以多元截斷的方式進行綜合研判。從上述整理可 知,術科測驗一直是舞蹈資優鑑定中的重要工具,國外學者 De Mille 在 二十世紀中期,即提出舞蹈早期訓練的評量重點為身體的準備度,如平 衡、姿勢、控制力、空間感知及配合音樂的動作能力(Ericsson, Charness, Feltovich, & Hoffman, 2006)。而我國術科測驗即是經由舞蹈專家學者的 評定,實際觀察應試生的身體基本能力(如彈性、柔軟度、敏捷性、控 制力)、學習的記憶力與反應力、創意及態度等,透過實作評量來評定其 舞蹈能力特質。

實作評量的鑑定工具,其設計的內容適宜與否,會影響錄取學生是 否確實具有潛力;此外,單以舞蹈術科測驗作為主要鑑定工具,尚有不 少問題浮現。張中煖(1997)即指出國內舞蹈術科測驗命題與評分的客 觀性、命題的難易度、基本體能測驗所用的方法、工具等問題。在命題 方面,過難或太易的節奏和動作組合設計,都無法測出學生的程度,若 術科測驗的動作考題設計太難,看不出學生程度;在評審的評分方面,

由學生自行抽題並限制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的即興創作,學生於短時間 內即興的表現,是否足以作為評分的依據?以及評審對於創造力的界定

差異亦會影響評分結果;此外,有些評審老師過於主觀,太重視學生的 身材外型,且評分標準高低落差太大,都會影響鑑定結果。舞蹈基本體 能所用的方法、工具和所佔分數的比重,也常令人質疑,例如:以空間 圖表刻度、身體前彎後仰的工具來判斷學生的空間知覺與柔軟度,不僅 效度、信度令人懷疑,這些測試項目與舞蹈能力間的相關,也有待商榷

(張中煖,1997;張麗珠,1996)。

資優教育的精神旨在發掘領域中具潛能的學生予以培育發展,故測 量受試者在舞蹈領域潛力的性向測驗,於九十六學年度正式納入舞蹈資 優生的鑑定工具中。目前鑑定工作是採取性向測驗與術科測驗兩階段的 評量,試圖找出具備舞蹈學習能力、身體基本能力與創造力等的學生,

以求整個舞蹈資優的鑑定內涵能更貼近資優教育的精神。

研究者參與九十七學年度臺北縣舞蹈資優與美術資優學生入學鑑定 的行政工作,共同經歷鑑定制度的改革,看到鑑定專責單位的鑑輔會對 於政策的宣達與執行運作的歷程、面臨學校從歷年對舞蹈資優班的招生 思維轉換為新鑑定概念的調整、打破舞蹈資優成班各校自行辦理鑑定試 務工作的方式轉為聯合實施鑑定、溝通與回應家長對於兩階段鑑定方式 的質疑。資優鑑定制度的多元評量、多階評量的精神,是法令依據許多 教育學者與理論而訂定,這樣的精神在資優教育安置上,是否具有適切 性與有效性,實需對於接受安置的資優學生進行持續追蹤。

舞蹈資優生鑑定的相關研究,在國內目前僅有黃美滿(2008)進行 的「舞蹈性向與術科測驗之相關性及其對學生入學後學術科表現之預測 研究」一篇,其對於九十六學年度入學的舞蹈資優生,進行舞蹈性向與 術科測驗之相關性及其對學生入學後學術科表現的預測研究。由於黃美 滿於民國九十六學年度進行該研究時,為舞蹈班入學鑑定新制度執行的 第一年,許多縣市尚未落實第一階段的性向測驗,故僅研究三縣市共計 四所國小舞蹈資優生,蒐集其各項測驗成績,並以 Pearson 積差相關統計

分析後,其發現鑑定工具對於舞蹈資優生入學後的表現達到顯著相關。

在施行第二年的資優鑑定制度,全國各縣市已全面進行兩階段的鑑定流 程,並以臺灣師大特殊教育中心編製的「藝能傾向測驗」(舞蹈)作為性 向測驗的工具,研究者期待能承接前人的研究,擴大範圍以全國各縣市 國中小為研究對象,以探討現行舞蹈資優生的鑑定制度與學生入學後表 現的相關情形,期能提供未來舞蹈資優生鑑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