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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現行「九年一貫課程」包含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之學習 內容,是以「經由藝術陶冶、涵育人文素養的藝術學習課程」為基本理念(教育部,

2003a),期望提升學生的藝術鑑賞能力,陶冶生活情趣,並以啟發藝術潛能與人格健 全發展為目的,進而達到實施廣泛而全面的藝術教育之目標。藝術教育為兼具理性與感 性的美感教育,透過藝術教育,能增進學生之生活知能並涵養其宏觀視野,透過藝術教 育的實施能培養具有美感競爭力的專業人才(教育部,2005)。黃壬來(2003)認為「全 人」為藝術教育的目的與理想,從美學角度而言,是指具有審美態度、審美能力與審美 品味的人民,由此可知,藝術教育的目的應在引導及啟發學生發現自己與生俱來的藝術 性與創造性,而欲達成此目的的基礎步驟即為審美能力的培養,從培養美感經驗開始,

增加學生與藝術作品接觸的機會,進而累積與訓練學生的審美能力,達到藝術教育的目 標。「藝術與人文」可謂植基於美感教育(陳曉雰,2002),對照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審 美與理解」之課程目標:「期望每位學生能透過審美及文化活動,體認各種藝術價值、

風格及其文化脈絡,珍視藝術文物與作品,並熱忱參與多元文化的藝術活動」(教育部,

2003a),可清楚瞭解課程綱要對於學生審美能力養成的重視。

音樂教學中審美能力的培養,即為培養學生感受音樂之美。音樂美感的體驗為音樂 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學生透過聽覺媒介,對音樂進行聆聽與鑑賞活動,並從音樂中獲得 情緒感受與美的經驗,此音樂欣賞的過程即為學生對音樂作品進行的審美活動(方銘 健,1997;錢仁康、張有剛、尹紅、陳暘、李南,1999;Reimer, 1989)。基於上述,音 樂欣賞的過程即為累積美感經驗的歷程;而「聆聽」為音樂欣賞的基礎,亦為培養學生 美感經驗的第一步。「聆聽」為所有音樂經驗中必需的要素,也是獲得各方面音樂成長 的重要元素(Hartshorn , 1957),Reimer(1970)亦指出聆聽是經驗音樂的基本方式。

根據 Piaget 之認知發展論,雖然每位兒童發展的速度不盡相同,但大體而言 11 歲 以上之孩子逐漸進入形式運思期,能以抽象的語言符號從事思考活動(Piaget, 1972);

Langer 的符號論(symbolism)美學認為人類以符號形式表達其各種經驗,藝術作品即 為一種表達人類情感的符號形式(楊忠斌,引自陳曉雰,2002)。可見音樂是一種抽象 的語言符號形式,不同於文字與其他語言符號系統,聲音思考(sound-think)提供學生 不同層次的美感經驗,此為語言思考(language-think)所無法取代的(Reimer, 2003)。

音樂欣賞是音樂行為的中心(Flowers, 1990),能衍生出各種音樂學習活動,作為串 聯音樂認知、情意與技能之教學活動,利用音樂欣賞引導學生進入學習情境,啟發學生 之學習興趣,搭配適當的教學引導,使其進行較深入的欣賞活動,並藉由思考與練習,

培養學生音樂欣賞及審美之能力。然而,Reimer 認為音樂欣賞仍被許多音樂教育者所忽 略,僅於課程中扮演輔助的角色(引自 Bundra, 2006)。研究者認為音樂欣賞教學若無經 過組織與設計,搭配嚴謹的教學步驟進行引導,學生容易無意識地停留於「只有聽」

(merely listening)之基本層次,如同 Reimer 指出個體的聆聽有可能實際上是不注意、

被動、漠不關心與不願意的(王恩芳,2008),而無法將所學之相關知識或理論與所聆 聽的音樂相連結,進而進階至「欣賞」層次,如此,欣賞的樂曲就如同一般場所的背景 音樂般,僅止於提供娛樂的功能,而無法達到培養學生審美觀的教育意義,進而喪失音 樂欣賞教學之意義。

國中音樂欣賞教育之發展與歷年課程標準與課程綱要之沿革息息相關。在九年一貫 課程實施前,是以課程標準為施行方針,規定課程目標、時間支配、教材大綱與實施方 法等,明定各階段之教學內容。我國自光緒 28 年「壬寅學制中學堂課程」起實施新學 制,但教學科目中並未出現音樂相關課程,1912 年(民國元年)實施「壬子學制中學校 課程」始出現「樂歌」課,然而在後續修訂之課程內容中又予以刪除,直到 1932 年教 育部公布《中學課程標準》,教學科目納入「音樂」,音樂教育始成為學校教育之正式 課程。1983 年以前之課程標準於課程目標中未提及「美育」教育,「音樂」也並未受到 重視,而音樂教材大綱雖將「欣賞」歸為一類,並以欣賞熟悉、具代表性的欣賞曲為教 材內容,但仍以歌唱教學為中心,再搭配欣賞教材作為輔助教學(教育部,1972)。審

美教育開始受到重視為 1983 年修訂之「國民中學音樂課程標準」,課程目標首次提及學 生審美能力之涵養,並強調欣賞教學為音樂教育的基礎,此為音樂欣賞教學於課程標準 中一大進步。1994 年為因應解嚴後社會環境之轉變,對原《國民中學音樂課程標準》

(1983)進行修訂,其音樂課程目標更加期望學生藉由美感經驗的累積,達到肯定人生 意義與提升人生價值的目的。

2000 年教育部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將音樂、視覺藝術與表 演藝術整合為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以分段能力指標取代課程大綱,大幅放寬了教學內 容,並於 2003 年正式施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 課程目標以探索與表現、審美與理解、實踐與應用為主軸,於基本理念中強調以達到幫 助學生增進藝術鑑賞能力為目的。綜觀我國學校課程標準與課程綱要之發展,不難發現 二十世紀中期將音樂教育視為美感教育的觀點於課程標準(綱要)之落實,並揭示音樂 欣賞教學為美感教育的基礎,由此可知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的沿革,對於提升音樂欣賞 課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教科書為教學活動之依據,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工具,為教師教學內容的來源和學生 獲得知識的主要管道,更是探討音樂欣賞教材之重要依據。教科書經由嚴格之編審過 程,呈現之內容為精選的知識與文化遺產的精華(藍順德,2006)。我國教科書自九年 國民義務教育實施以來,即施行統編制,直到1987年政治解嚴,教育民主風潮興起,教 科書制度逐漸開放為審定制;九十學年度起實施的九年一貫課程,打破以往分科編寫教 科書的方式,以領域的概念進行編纂,並配合六大議題,力求與學生生活相連結,賦予 教科書新風貌。教科書是文化、教學、出版和社會的交會點(周珮儀,2006),深入分 析並暸解教科書的內涵,有助於檢視教學內容是否符合時代趨勢。因此,身為教師應熟 習教科書內容,充實專業素養,具備豐富的專業能力,以發展、評鑑、選擇、使用和研 究教科書(歐用生,1996)。基於上述,課程綱要的演變呈現出音樂教育對音樂欣賞教 學的重視,而教科書亦為國中階段音樂欣賞教學的主要依據,故欲了解現階段之音樂欣 賞教學,就要從教科書之分析著手。

研究者任教國中四年以來,感到大部分的國中生仍未具備足夠的音樂基礎,音樂基

本能力的培養仍是本階段之教學重點,而「聆聽」即為接觸音樂的第一步,也是學生最 容易接受的學習方式,透過「聆聽」活動串連樂理、基本練習、歌曲、樂器抑或是創作 等教學活動,累積學生相關音樂知能,以發展其欣賞能力及審美素養,作為其未來進行 音樂欣賞之基礎。由此可知,音樂欣賞以「聆聽」為基本,能提高學生之審美素養,實 踐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之教育目標,實為音樂教育中重要的一環。承此,國中階段 實為教師培養學生審美觀之重要時期,其抽象思考能力的發展有助於感受力與審美觀的 培養,教師應於此階段的教學過程中增進學生的音樂素養,培養正確的音樂欣賞之態度 與習慣。

綜上所述,研究者期望藉由對現行審定本教科書的分析,增進對現行音樂欣賞教材 之瞭解,培養學生音樂欣賞的知能,促進音樂欣賞教育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