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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當藝術的呈現挾知名品牌的優勢貼近大眾生活,這樣的互動機會提供「藝術」進入 到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使得藝術與商品結合的情形越來越普通。究竟「藝術」與「商 品」的結合能撞擊出何種風貌?青年消費族群是否能成為此風潮之消費主力?他們的消 費行為與其他族群是否有顯著的不同?而影響青年族群的消費動機又是什麼?這些問 題引發研究者的興趣,試圖對這些現象作一探討。本研究旨在探討台北市大專院校學生

(包含研究生)對於「商品與藝術」結合之消費行為與態度,尤其強調知名商品/品牌 與藝術結合之情形,因此首先將針對藝術的定義、類別以及品牌的定義等進行探討,繼 而說明「藝術與品牌」在商品上的結合方式。

藝術、科學、道德和宗教,同為人類在進化過程中努力的結晶。在一般人心目中,

藝術就是美,美就是藝術,而一幅畫、一篇文章、一首樂曲之所以成為藝術,乃因其具 有美的價值。「藝」字在漢字的起源中,與農業有關,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中:「執

(古『藝』字),種也」,《書經》‧酒誥中所言:「純其藝黍稷」,《孟子》‧滕文公上所謂 的「樹藝五穀」,《荀子》‧子道篇中所記載的:「耕耘樹藝」,以上的「藝」字,都有「種 植」的意思,引申為「種植農作物」的技術(曾肅良,2004);而「藝」字在春秋戰國 時期逐漸轉變為各種知識與技能,如「六藝」,是當時知識份子必須學習的一些基礎科 目,指的是「禮、樂、射、御、書、數」六項,「禮」包含了身體的動作(體育、舞蹈),

「樂」是音樂,「射」是射箭,「御」是駕車,「書」是書寫文字,「數」則是算術(林子 忻和劉勝雄,1999;蔣勳,2000;黃椿昇,2001;曾肅良,2004)。而孔子在《論語》‧

雍也篇中提到:「求於藝」,在述而篇中強調:「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以 及《莊子》‧在宥篇所說的:「說聖人耶,是相於藝也」的「藝」字,也都是指才能或技 術的表現。至於「術」字,在中國古代意謂「技術才能」之意,如在《魏書》中,將占

候、醫卜、堪輿諸人,編列在《藝術列傳》之中,因此「藝」與「術」兩個字在古代都 代表著卓越的「技能」與「技術」之意義(蔣勳,2000;曾肅良,2004)。

從西方的觀點來看,藝術(Art)的英文源自於古希臘的拉丁文「Ars」,原本的涵 義與「技術」有關,泛指人們經長期訓練後而掌握的某種技巧,而掌握這些技術較純熟 的人就可以稱之為「藝術家」。因此,在早期舉凡各種生產、製造的「技術」活動,都 可以稱為「藝術」。古希臘時期就曾把藝術活動分為「通俗藝術(Vulgar Arts)」與「自 由藝術(Liberal Arts)」,「通俗」指的是技術性較高的勞力活動,如耕作、製衣、或釀 酒等;「自由」指的是涉及心靈層次較高的理性思維活動,如文學、音樂、天文科學等。

事實上,早期藝術家與工匠的地位是非常類似的,在中世紀(Middle Age)的詞彙中,

「藝術」的本義仍指的是工匠的製作活動,這種情形一直到文藝復興時期

(Renaissance),提倡以「人」為本的概念時,才突破了這樣的藩籬。而今日「藝術」

一詞的主要意涵,則是在十八世紀時,經由一些藝術家和學者所提倡,開始強調以審美 為目的的藝術創作活動(林子忻和劉勝雄,1999;蔣勳,2000;黃椿昇,2001)。

為「藝術」一詞尋求定義是不容易的,因為藝術似乎無法跨越範疇/界線來解釋,

而所有的邏輯語言並不能完全說明純粹的感知世界。西方學者從藝術與人的理智及感情 的關係,從藝術的表現手段,從藝術活動及藝術品與自然或生活環境的關係來討論藝術 的定義,列表如下(林子忻和劉勝雄,1999;陳朝平,2000;黃椿昇,2001;林昭賢和 黃光男,2002;曾肅良,2004):

表1-1:藝術的定義

學者 定義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384-322 B.C.)

藝術是自然的模仿。

萊辛

(G. E. Lessing,1729-1781)

藝術是以美為理想而完成的自然。

席勒

(Johann Friedrich Von Sehiller,

1759-1805)

藝術是感情與理智的調和。

叔本華

(Arther Schopenhaner,1769-1860)

藝術是讓我們忘卻現在苦惱的解脫劑。

黑格爾

(G. W. F. Hegel,1770-1831)

藝術是把絕對的精神予以直覺地表現。

謝林

(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

藝術是在有限的材料之中,寓以無限的精神。

泰恩

(Hippolyle Adolphe Taine,1828-1893)

藝術是由人種、環境及時代等三要素所構成的 純粹科學。

托爾斯泰

(Leo Nikolaerich Tolstoy,1828-1910)

藝術是人間傳達其感情的手段。

杜威

(John Dewey,1859-1952)

藝術即經驗。

格羅塞

(Ernest Grosse,1862~1925)

藝術和其他科學一樣,可以分成技術和解釋兩 大部分,技術部份是考究各個特質的實際情 形,把它們顯示出來;解釋部份是把它們歸納 成一般原則,因而提出「藝術科學」這個名詞。

克羅齊

(Benedetto Croce,1866-1952)

藝術即直覺。

馬諦斯

(Henri Matisse,1869-1954)

藝術是創造活動的本性。

蘇珊‧朗格

(Susanne K. Langer ,1895-1985)

藝術乃是人類情感符號形式的創造。

近代台灣的學者也對藝術提出下列看法:

凌嵩郎(1976)指出:「凡是含有美的價值,根據美的原則或吻合美的原則之活動 及其活動的產品,表現出作者的思想及感情,並給接觸的人以美的感受者,稱之為藝術」

(引自陳朝平,2000,p. 3 )。

池振周(1979)曾說:「藝術是美的感情的具體表現,且必須是假象的,非功利的 帶客觀性而又帶個性,含獨創分子,又能表現國民性及時代精神」(引自陳朝平,2000,

p. 3 )。

林昭賢與黃光男(2002)提到:「創作者使用一種或多種特定的媒介(medium),

加以個人主觀的意念或經驗所完成的一種創造活動,稱為藝術」(p. 2)。

陳朝平(2000)表示:「藝術是表現藝術家的感情和思想的活動或產品,藉由事務 的具體形象或意念的形象來傳達內容,含有美的價值或吻合美的原則,並反應地域與時 代文化環境的現象,能引起觀賞者的知覺活動,並產生審美的反應,獲得美感情趣或了 解的喜悅」(p. 4)。

綜觀各學者的解釋與認知,我們可以將廣義的藝術定義為:凡是含有技巧、思想活 動及創作過程,皆可謂之藝術;而狹義的藝術定義則是:凡是一種人為的活動,它能夠 傳達作者的感情,具有象徵和審美的意涵,並能夠感動他人,使他人產生共鳴,稱之為 藝術。

此外,藝術所涵蓋的範圍也是必須討論的。在十八世紀的歐洲,「美術(Fine Arts)」

泛指一切為「美」的目的存在的人類活動,如詩、繪畫、音樂、舞蹈、雕塑、建築等,

為今日統稱的「藝術」劃定了一個基本範疇(蔣勳,2000)。隨著時代變遷,藝術的種 類更加多元,除十八世紀所定義之外,更加入工藝、文學、書法、戲劇、電影,乃至環 境設計、裝潢、插花,以及種種民俗技藝等,包含以表現或傳達感情與思想為主的純粹 藝術,以及生活實用的應用藝術(陳朝平,2000)。儘管各藝術項目都具有表現美的感 情、給人愉悅感受的共同特質或功能,但因其所使用的媒介不同,表現方式殊異,為了 在範圍上及特質上加以深入的探究與比較,因此產生了藝術的分類(林昭賢和黃光男,

2002),研究者將各學者之分類整理如下表(陳朝平,2000;蔣勳,2000;謝東山,2000;

林昭賢和黃光男,2002):

表1-2:藝術的分類

分類依據 類別 表現重點

平面藝術 繪畫 視覺

雕塑 觸覺

空間藝術

立體藝術

建築 視覺、觸覺

文學、音樂 聽覺

時空因素

(陳朝平,2000;

謝東山,2000;林 昭賢和黃光男,

2002) 時間藝術

舞蹈 視覺、聽覺、動覺

綜合藝術 戲劇、電影 視覺、聽覺、動覺

表現文化發 展程度或地 方文化特色 的

高級藝術、通俗藝術、原始藝術、

鄉土藝術 文化特色

裝飾藝術 室內設計、插花、美容、

服裝設計、裝飾品製作 文化特性

(陳朝平,2000)

生活應用的

環境藝術 地景藝術、園林藝術

生活應用

西洋藝術 傳統藝術、前衛藝術、現代藝術、

後現代藝術 時空發展

(陳朝平,2000;

林昭賢和黃光男,

2002)

中國藝術 多以朝代分類為依據

各時期文化

視覺藝術 繪畫、雕塑、文學、戲劇、舞蹈、

建築 視覺

聽覺藝術 音樂、戲劇 聽覺

觸覺藝術 雕塑、建築 觸覺

感官知覺

(蔣勳,2000;謝 東山,2000;林昭 賢和黃光男,2002)

綜合感覺 舞蹈、電影 視覺、聽覺、觸覺

由以上多樣化的分類,研究者選擇隸屬於平面藝術、靜態藝術、模仿藝術、視覺藝 術中的繪畫,作為本研究選定的藝術範圍,主要乃因為平面藝術在結合性與實際運作上 較易與商品做連結,尤其透過特定的品牌來表現。究竟為什麼藝術需要與商品結合?藝 術與品牌結合後將會產生何種火花?是加乘的效果?互補?或是削弱彼此特色?以下 將概略介紹品牌的定義,再闡述二者結合之方式。

品牌充斥在生活中。關於品牌的起源,一種說法是在古埃及時代,磚塊的製造者曾 在他們生產的磚塊上烙印可被識別的符號,藉以鑑別產品;另一種說法是古埃及的牧羊 人擔心羊群走失,因而製作名牌掛在羊身上(陳柏安、曾慧琦和郭瓊俐譯,2003)。中 古世紀的歐洲,黑死病流行,被污染的酒類助長疫情蔓延,導致當時人們減少對酒類的 消費,為了改善困境,德國於 1516 年頒布純淨法案,製造商為因應法案中的規定,開

始在桶蓋上印上製造者的名號,宣稱自己釀的酒合於法規,於是品牌名稱(Brand Name)

開始出現(Schwartz,1999)。

品牌的定義,最常見的是由美國行銷學會(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簡稱 AMA)在 1960 年所提出:品牌是一個名字(Name)、術語(Term)、符號(Sign)、標 記(Symbol)、設計(Design),或以上各項的組合,用來辨認廠商間的產品或服務,與 其他競爭者產生差異(Kotler,1991)。以下將各個學者對於品牌的定義加以整理,如表 1-3:

表1-3:品牌定義

年代 學者 定義

1983 Ogilvy 品牌是消費者對產品的想法。

1989 Chernatony & McWilliam 品牌是一組有關產品相對定位、品質一致性保證及 功能屬性資訊的集合,亦是消費者自我形象的投 射。

1990 Farquhar 品牌是一個可以超越其產品功能,而能增加附加價 值的名字、符號、設計、標記。

1991 Keegan, Sandra & Duncan 品牌是特定廠商與消費者溝通其對產品利益之承 諾的標誌系統,是消費者對於產品信念、價值與個

1991 Keegan, Sandra & Duncan 品牌是特定廠商與消費者溝通其對產品利益之承 諾的標誌系統,是消費者對於產品信念、價值與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