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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

在歷經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及 2001 年開始的一連串會計醜聞,使得投資者與 員工信心嚴重受損,對於管理當局及會計師的簽證產生極度的不信任感,也因此引 發大眾對公司治理的重視。因此公司治理的議題,在近十年來無論是在公部門、業 界抑或學術界,皆被熱烈的討論著。狹義來說,公司治理為公司與股東間的權益關 係;廣義的來說,為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間的權益關係,在此處的利害關係人包括:

股東、債權人、員工、供應商…等。Shleifer and Vishny(1997)指出,公司治理的 定義為,如何確保資金提供者的投資能夠獲得應有的報酬,其將重點擺在投資者的 保護上。La Porta,Lopez-de-Silanes and Shleifer(1998)認為公司治理機制的建 立,主要是在保護少數股東的權利。中華治理協會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係指一種 指導及管理並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的機制與過程,在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下,

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以保障股東權益。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於 1998 年 4 月份召開部長級會議時提出五項公司治理原則,並 於 2004 年召開部長級會議時,對於前述公司治理原則提出評估報告,提出新公司治 理原則共六項,可作為企業體執行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基準:

(一)公司治理架構應與法令規章一致,並明確規範不同監督單位、立法單位及執 行單位之權責,以促使市場更透明更有效率。

(二)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之行使。

(三)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能公帄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小股東及外國股東。所有股 東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救濟方式。

(四)公司治理架構應藉由法律或透過共同協議以確立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並鼓勵 公司和利害關係人間在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

(五)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即時且正確地揭露任何攸關公司的重大資訊,包括財務

431%。截至2007年12月份為止,在上市櫃公司家數的部分,總上市及上櫃公司家數

55.45%;成交金額部分,2007年上市及上櫃公司的總成交金額分別為33.04兆及8.53 兆,而上市及上櫃電子類股公司總成交金額分別為22.90兆及7.50兆,各占其總成交 金額之69.31%%及87.88%,上市櫃電子類股公司成交金額合計占總上市櫃公司成交金 額比率為73.12%;在成交股數方面,2007年上市及上櫃的總成交股數分別為8,871 億股及1,912億股,而上市及上櫃電子類股公司總成交股數分別為4,867億股及1,540 億股,各占其總成交股數之54.86%及80.54%,上市櫃電子類股公司成交股數合計占 總上市櫃公司成交股數比率為59.42%。如表1-2所示:

由以上資料顯示,電子類股無論是在公司家數、總營收百大排名、市值、成交 金額、成交股數方面,在全體上市櫃公司占有之比率皆高於五成,而成交金額在全 體上市櫃公司中所佔的比率甚至高達七成以上。因此,電子類股在台灣全體上市櫃 公司中所扮演角色之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