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內容
依據文獻探討,通婚的影響機制包含人口結構的作用,當不同族群具有相異的人口 結構時,其婚姻型態就會有所差異,故進行通婚研究之前,將針對原住民與漢人整體人 口概況進行統計性描述,這部分包含人口規模及性別比的統計資料。Panunzio(1942)
認為,性別分佈(sex distribution)是通婚(intermarriage)發生或防止的主要原因,意 即,當性別比例失衡時,人們會傾向通婚,而性別比均衡時人們會傾向內婚;此外,不 平衡的性別比會讓人們去他們的族群之外找尋婚配的對象。這樣的觀點也從台灣早期本 省人、外省人通婚的研究中得到驗證(王甫昌 1993,薛承泰 1996),因此,研究者認 為在進行通婚研究時,有將性別比納入考量的必要。接著,本文將敘及漢人及原住民的 婚姻概況,這部分將以不同族群的未婚率來呈現,並與性別比做一連結。通婚與否的部 分,本文將將婚姻型態分為四種:分別為與同族原住民結婚的「同族內婚」、不同族原 住民結婚的「跨族通婚」、原住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原外通婚」,以及原住民與漢人 結婚的「原漢通婚」四種。而在影響通婚的諸種因素中,本文認為性別、族群、個人社 經地位(包含教育程度、收入狀況)、世代及城鄉差距皆會影響到通婚與否的現象,茲 分述如下:
首先,按前揭觀點,因此,原住民男性與原住民女性之通婚率應有其差異,而這樣 的差異性除了性別單一因素之外,也會受到本身教育程度之影響。而研究者認為,當教 育程度越高時,個人受到原先社群、家庭的限制就越小,換言之,即為教育程度較高者 在婚姻自主性的提高,會增加族群通婚的機會。因此,教育程度與族群通婚之間,應為 正向關係,意即,教育程度越高,則通婚機率越高,而教育程度越低者,則在原先族群 與家庭的限制之下,應有較高的內婚機率。
又基於機會接觸理論,原鄉中原住民比例較高,有較多內婚機會;而都市中漢人比
例較高,有較多原漢通婚機會。然而,城鄉差距是遷移的產物,受到其他因素影響然,
像是分布在山地鄉、平地鄉或都市的原住民,也可能因為自然環境造成生計方式的差異,
抑或因為城鄉資源分配等問題造成教育程度的差異性。
接著,關於不同族群在內、外婚是否有其差異的問題,依據 Blau 的結構理論觀點,
族群規模越小,與他族接觸的機率越高,而當族群規模越大時,則在所接觸的婚配對象 中,對方為同族的機率越高,使得族群規模越大者,其內婚機率越高,而通婚機率越低。
此外,在 90 年代時,Gilbertson 等人(Gilbertson & Fitzpatrick & Lijun 1996, Schoen
& Thomas 1989)認為在晚近十年中,新興種族族群的通婚率是上升的。王甫昌(1993)
也認為,因為父母年齡通婚的影響、對不同族群成見的減低,以及第二代的文化相似性,
使得第二代外省人通婚機率的上升。倘若通婚會造成族群界線的消弭,那隨著上個世代 的通婚,較年輕世代的通婚率應高於較年長世代。
是故,綜上所述,本文研究假設如下:
假設一:教育程度越高,通婚機率越大;其中男性通婚的機率又高於女性。
假設二:族群規模越大,通婚機率越低。
假設三:較年輕世代的通婚率會高於較年長世代。
假設四:都市原住民通婚的機率將高於原鄉原住民。
第二節 資料說明
過往研究族群關係及內外婚時之量化研究所用之量化資料,包含「台灣地區社會意 向調查」(王甫昌 1993)、「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徐富珍、陳信木 2004)、「台 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蔡淑鈴 1994),樣本數則從一千多人至六千多人,在台灣原住 民佔總人口比例極低的狀況下,難以有效反映原住民之內外婚現況。而在研究當中,更 常受限於樣本數過小,而將原住民族群予以排除,從而使得原住民內外婚量化研究,非 但常處於缺席,更遑論原住民各次群體的比較。因此,本研究採用「2006 年臺灣原住民
經濟狀況調查」及「2010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這兩筆資料,以期能更細緻的分 析來自各個族別的原住民在通婚影響機制上的特性。以下茲就兩筆資料特性簡介如下:
1、2006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
該項調查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針對原住民經濟狀況進行大規模調查,欲以抽樣調查方法了解臺灣地區原住 民家庭的收支及經濟狀況,並尋找其經濟弱勢的原因,作為未來施政計畫擬定的參考依 據。調查對象為民國 2006 年 6 月底前設籍於臺閩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 及金馬地區)之住戶內、15 歲以上、本國籍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該戶主要或次要經濟 來源者,本次調查採用電腦輔助電話訪問法(CATI)進行,成功訪問 6,013 位有效樣本,
成功訪問率為 74.4%。
問卷內容包括基本資料、收入與支出、工作狀況、家庭人數、家庭設備、住宅概況、
配偶工作現況及期待及各項貸款需求。其中,受訪對象部分,除了 2009 年 4 月才正名 成功,正式取得法定原住民地位的賽德克族之外,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魯凱族、
布農族、賽夏族、雅美族、卑南族、鄒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
共計 13 個族別的原住民皆納入族群分類。
2、2010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
2010 年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的調查對象與 2006 年相同,以設籍台灣、為家中主要 或次要經濟戶長者為受訪對象。於 2010 年 9 月 19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0 日,完成 5027 戶原住民的調查,調查採面對面訪問方式。問卷內容與 2006 年調查差異不大,不過,
與 2006 年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相比,本次調查納入 2009 年正式取得法定原住民身份的 賽德克族,受訪對象族別涵蓋目前法定的 14 個原住民族別。
3、其他人口統計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包含人口統計、婚姻統計。
第三節 分析方法
本研究分析方法分為描述性統計及推論統計兩部分,推論統計採二元邏輯迴歸分析,
分析不同變項對於通婚的解釋力。使用變項及處理步驟如下說明:
一、自變項
2006 年的性別變項包含男性及女性,以男性為對照組;年齡分為「15-19 歲」、「20-29 歲」、「30-39 歲」、「40-49 歲」、「50-59 歲」、「60-64 歲」、「65 歲以上」及等七個組別,
並將「40-49 歲」設為對照組;教育程度分為「國中以下」、「高中職」、「大專以上」等 三個組別,並將樣本數最多的「國中以下」設為對照組;城鄉:分為「原鄉原住民」、「都 市原住民」兩組,並以「原地鄉原住民」為對照組;最後,由於 2006 年資料族群分為 13 族原住民,將人數最多的阿美族設為對照組,而邵族、噶瑪蘭、撒奇萊雅三族,因為 樣本數過少予以排除。
2010 年資料處理大致與 2006 年同,不過 2010 年年齡組的區分更細緻,為 5 歲一組,
惟研究者需比較兩個年度的趨勢,故仍將 2010 年的年齡組重新編碼為上述的七組。而 在族群部分,一樣是以族群規模最大的阿美族作為對照組,並將人數過少的族群予以排 除。最後,納入迴歸分析的族群變項部分,2010 年則是新增了賽德克族。
二、依變項
首先,研究者欲探知各個自變項對於原住民內婚、原住民外婚的解釋力,因此,將 依變項分為兩組:首先,將同族內婚及跨族通婚分為一組,並將其作為「原住民內婚」
的對照組,而與外籍人士通婚、原漢通婚者,則設為 1;接著,探究原住民內部之內、
外婚現象,將同族內婚作為對照組,跨族群通婚者設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