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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群通婚之影響機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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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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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陳 信 木. 博士. 台灣原住民族群通婚之影響機制的分析. 研究生:高琬涵. 撰. 中華民國一OO年十二月 .

(2) 謝辭 終於來到了這宛如終曲,又似如序曲悠揚的這一刻。. 感謝信木老師的指導、督促及鼓勵,如果不是碰到老師, 我的碩士論文現在可能還在難產中徘徊,感謝一路以來老 師對的諸多包容及激勵,讓我再一次擁有追夢的勇氣以及 蓄勢待發的衝勁。. 感謝超級善良&可愛的研究所同學們品均、糖糖、彥霖、俞 樺、方綺、陳涵、燕茹、玉青、元崧,感謝大家從碩一統 計課的奮戰開始的一路相伴,不管是年會投稿、論文陷入 膠著與停滯,只要大家聚在一起,總是能夠充滿歡笑與無 限希望。希望大家畢業之後也能繼續一起加油!. 最後,最最感謝的,是即便成天叨念著「念社會所可以幹 嘛」 ,但始終無條件提供支持及陪伴的家人,以及領我入社 會學大門的陳遠老師。我愛你們!. 琬涵.

(3) 摘要 由於族群通婚可反映對不同族群、文化接受的程度,透過通婚也讓不同文化 習俗有兼容並蓄的可能性,因此,族群關係研究中,常將族群間通婚與否視為族 群間社會距離及族群疆界的有效指標。台灣為包含閩南人、外省人、客家人與原 住民這四大族群的多元族群社會,其中,由於原住民僅佔總人口的 2% ,在國 內量化的族群通婚研究中,往往受限於樣本數而將其予以排除,或將不同族群之 原住民統一視為單一原住民族群,因此,本研究欲著眼於過去通婚研究時常忽略 的「少數族群」,並將原住民族群差異納為探究通婚影響機制之一。 本研究試圖以人口統計資料來描繪近年來原住民人口結構、婚姻概況圖像, 並依2006年及2010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兩筆調查資料,探究不同性別、族群、 教育程度、城鄉差異、受訪者世代、族群規模對於通婚之影響。研究發現,整體 原住民是以族群內婚為主、族群通婚為輔;在教育程度與通婚與否的關係上,教 育程度越高的原住民,族群通婚比例越高,而教育程度越低者,更傾向族群內婚; 受訪者世代部分,原住民族群通婚比例則與年齡呈現反比,亦即,年長世代族群 內婚率較高,而年輕世代族群通婚率更高;族群規模對於原住民通婚與否的影響 上,則呈現負向關係,不過,族群類別對於通婚與否之影響部分,則未有明顯穩 定的趨勢產生。 因此,本研究認為,原住民中符合女性、教育程度較高、較為年輕世代者等 要件者,將有更高的族群通婚傾向,而在影響原住民族群通婚與否的諸多機制 中,又以城鄉差異影響力最高,存在著都市原住民通婚率高於原鄉原住民的現 象,不論是2006年或2010年迴歸模型分析中皆達統計顯著水準,不過,城鄉差異 背後涉及的原住民遷徙問題並未納入本文研究範疇之中,值得進一步探究。. 關鍵字:族群、原漢通婚、跨族通婚.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2 .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族群關係與通婚研究 ......................................................................................................... 5 . 第二節. 通婚影響機制之相關理論 ................................................................................................. 6 . 第三節. 國內族群及通婚研究回顧 ................................................................................................. 9 .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14  第一節. 研究內容 ........................................................................................................................... 14 . 第二節. 資料說明 ........................................................................................................................... 15 . 第三節. 分析方法 ........................................................................................................................... 17 . 第四章 全國與原住民之人口結構與婚姻概況 .................................................................. 18  第一節. 全國與原住民人口概況暨性別比 ................................................................................... 18 . 第二節. 婚姻概況 ........................................................................................................................... 28 . 第三節. 未婚者性別比 ................................................................................................................... 34 . 第五章 原住民內、外婚概況及其影響機制 ...................................................................... 37  第一節. 原住民內、外婚概況及其性別、年齡差異 ................................................................... 37 . 第二節. 原住民內、外婚者的教育程度差異 ............................................................................... 46 . 第三節. 城鄉差距與通婚 ............................................................................................................... 50 . 第四節. 族群與通婚 ....................................................................................................................... 56 . 第五節. 迴歸分析 ........................................................................................................................... 58 .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66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66 . 第二節. 研究建議及限制 ............................................................................................................... 67  1.

(5) 參考文獻  中文資料  英文資料     . 表目錄 表 1‐1:四大族群人口比例 ............................................................................................................... 2  表 4‐1:歷年人口概況—總人口數、原住民人口數暨比例 ......................................................... 19  表 4‐2:歷年原住民人口概況—按族別區分 ................................................................................. 21  表 4‐3:全國及原住民之歷年性別比—依年齡別區分 ................................................................. 27  表 4‐4:原住民歷年性別比—依族別區分 ..................................................................................... 27  表 4‐5:全國及原住民未婚者之歷年未婚率(%)—依年齡、性別區分 .................................. 33  表 4‐6:全國及原住民未婚者之歷年性別比—依年齡區分 ......................................................... 36  表 5‐1:各族原住民配偶身份概況—依受訪者族群區分 ............................................................. 37  表 5‐2:原住民內、外婚概況 ......................................................................................................... 38  表 5‐3: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受訪者性別區分 ..................................................................... 40  表 5‐4:全體原住民教育程度概況—依受訪者性別區分 ............................................................. 40  表 5‐6: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 2006 年及 2010 年之受訪者年齡區分 ................................. 43  表 5‐7:原住民通婚概況—依受訪者性別、年齡區分 ................................................................. 45  表 5‐8: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受訪者教育程度區分 ............................................................. 49  表 5‐9:受訪者行政區域分佈比例 ................................................................................................. 52  表 5‐10: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受訪者行政區域區分 ........................................................... 55  表 5‐11:原住民城鄉分佈—依受訪者族別區分 ........................................................................... 57  表 5‐12: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受訪者族別區分 ................................................................... 57  表 5‐13:2006 年通婚影響機制之迴歸分析(一) ...................................................................... 62  表 5‐14:2006 年通婚影響機制之迴歸分析(二) ...................................................................... 63  表 5‐15:2010 年通婚影響機制之迴歸分析(一) ...................................................................... 64  表 5‐16:2010 年通婚影響機制之迴歸分析(二) ...................................................................... 65  2.

(6) 圖目錄 圖 4‐1:全國與原住民歷年性別比 ................................................................................................. 24  圖 4‐2:全國及原住民男性、女性未婚者之歷年未婚率 ............................................................. 29  圖 4‐3:全國與原住民未婚者之歷年性別比 ................................................................................. 34  圖 5‐1:2006 年不同婚姻型態的年齡分布 .................................................................................... 41  圖 5‐2:2010 年不同婚姻型態的年齡分佈 .................................................................................... 41  圖 5‐3:2006 年男性族群通婚型態—依教育程度區分 ................................................................ 49  圖 5‐4:2006 年女性族群通婚型態—依教育程度區分 ................................................................ 49  圖 5‐5:2010 年男性族群通婚型態—依教育程度區分 ................................................................ 49  圖 5‐6:2010 年女性族群通婚型態—依教育程度區分 ................................................................ 49   . 3.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984 年金馬獎最佳劇情片《老莫的第二個春天》,是以外省人、原住民通婚為主軸 所發展的故事:該片主角老莫,是民國 38 年隨著國民政府來台的外省老兵,而他的「第 二春」,則是金錢交易婚姻下的年輕原住民妻子玉梅。這樣的老少配婚姻,反映了隻身來 台的第一代外省人男性,透過與他族群的婚姻締結,進而與不同族群融合的樣貌;而兩人 結婚之初,被街坊鄰居暗自嘲笑為聽不懂台語的「番仔」與「老芋仔」 ,也反映了不同族群 間的界線與偏見。當然原住民與漢人的婚姻,並非總是原住民女性處於經濟較為弱勢的狀 況,但這樣的影片,不啻是台灣社會多元族群的縮影。. 一、目前台灣族群概況. 綜觀台灣近代史,殖民者或移民前來之前就住在台灣這片土地上者被稱為原住民 (又稱先住民),又因為遷入台灣的先後、語言之不同,近幾世紀遷入台灣者,依照先 後順序被分為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1,使得台灣成為一個具有多元族群的社會。其 中,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的族群分類,主要是依據個人主觀族群認同,這三者又可 泛稱為漢人。原住民則是依據原住民身份法所登記者,係依客觀法定身份所認定。 目前四大族群的比例(詳表 1-1),本文依據內政部「2002 年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 況調查」資料所計算,四大族群中以閩南人為最多,佔總人口之 76.9%,其次為客家人, 佔 10.94%,與客家人差距不到一個百分點的為外省人,佔 10.07%,人數最少者為原住 民,僅佔 1.41%2。. 1. 張茂桂(2003)認為外省人泛指 1945 年後大陸來台者,而王甫昌(1993b)將外省人定義為 1949 年後 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大陸各省市人士。 2 此處數值係按抽查資料所計算,若依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計算,2002 年原住民佔總人口比例為 1.93%。 1.

(8) 表 1-1:四大族群人口比例 次數. %. 臺灣閩南人. 3125. 76.9. 臺灣客家人. 441. 10.9. 臺灣原住民. 57. 1.4. 大陸各省市人. 405. 10.0. 不知道/很難說. 34. .8. 計. 4062. 100.0. 資料來源: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九十一年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資料計算。. 不同族群之間除了人口規模的差異之外,有時也存在著緊張與衝突的族群關係,揆 諸過去歷史可發現,由閩南人及客家人所組成的「本省人」,與外來政權的代表「外省 人」外抗而生的二二八事件;抑或原住民與漢人間數百年來的「爭地」,以及二者在政 治、經濟、社會資源的不均等,造成原住民族群成為敘及「原漢關係」文獻筆下的「社 經地位弱勢」者 二、誰是弱勢族群? 然而,早在漢人族群來台囤墾前就住在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們,具有著何種特性? 是否在多元族群中屬於「弱勢族群」?原因為何?依據目前原住民研究,在近代發展史 中,相較於漢人的大規模囤墾與所謂的「現代化」而言,原住民社會發展得十分有限, 且停留在初民社會(primary society)3階段,並以生計經濟4為主。而原住民人口佔總人 口的比例極低,這批先住民除了在人數上佔台灣人口的少數之外5,在政治參與、社會 地位上也處於被主流群體(primary group)支配的族群角色,而實證研究中也證實原住 民較一般漢人而言具有較低的社經地位。施正峰(1998:6, Sigler 1983: 3, 7)等人認為, 弱勢族群的區分,來自於其集體認同所依據的特質(比如文化或生活方式)被剝奪,或 是在政治、經濟、社會上遭到不公平的待遇;蔡文輝(1999)也認為,相對於漢人「優 勢族群」 (majority group)而言,在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上較居劣勢或受壓榨的弱勢 3 4 5. 以農、林、漁、牧業等一級產業為主。 係指以自給自足維生之方式。 Alcock(1976: 103)則主張由人數多寡決定是否為少數族群即可。 2.

(9) 族群(minority group) ,因此,台灣的原住民為符合符合上述定義的「弱勢族群」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首先,本研究的族群區分方式並非一般四大族群的分類方式。承上節所述,雖然台 灣人被區分為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與原住民四大族群,但在原住民這個類別裡,卻 包含著不同的次群體。目前法定的原住民族群共計 14 個族別,分別為阿美族、泰雅族、 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 族以及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居住於原住民地區6及非原住民地區。因此,被通稱為 原住民者,在每個族別獨特的歷史背景、文化脈絡、社會制度之下,並經歷一連串的遷 徙,才形成各族原住民分布在台灣不同區域、族群的現象。此外,不同族群是具有相異 的族群規模、性別比特質所構成的群體。是故,探究族群關係時,非但不能將不同族別 原住民一概而論,而是應將整體原住民下不同次群體概念納入。因此,本研究原住民與 漢人的區分之外,更進一步再將不同族別的原住民予以區分。 其次,研究者認為,婚姻關係是現代社會中所有自願性結合的人際關係中,最深刻、 親密也最持久的一種,來自不同族群的人們通婚,代表著對願意接受與不同族群、文化 的態度。而婚姻的締結不僅影響到結婚的雙方,還將改變雙方的社會網絡關係與下一代 的社會關係與族群認同。透過族群通婚也讓不同文化習俗有兼容並蓄的可能性,故當兩 個族群通婚比例越高,也表示不同族群對他族的態度及文化接受度的提升,從而可將族 群通婚視為反應不同族群間社會距離的長短及族群疆界的有效指標。故在族群關係的討 論上,通婚研究有其必要性。 然而,族群通婚究竟具有何種效果及意義,而族群通婚與否又會有帶來何種不同的 影響?觀諸人類社會中的婚姻制度,一直存在著內婚與外婚兩種形式,前者為夫妻雙方 文化、社經地位、宗教等具有相似性,或來自相同的群體,具有共同的群體認同的婚姻 締結;後者又可稱為交換婚,指與夫妻雙方具有教育程度、社經地位、文化、宗教相異. 6. 「原住民地區」乃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包含 30 個原住民山地鄉及 25 個原住民平地鄉。 3.

(10) 性或來自不同群體、種族。 論及外婚(或族群通婚)將對於社會產生的影響,一般來說,有兩派不同的觀點: 多元論者則持正面態度的認為,經由多群體所育子女能經由家中的初級社會化過程,使 得作為初級社會化場域的家庭,能透過較高的接觸機會理解多元文化、因而能降低或弭 平上一世代對不同群體之負面態度,而子女的認同也不再是對單一群體的認同,這將影 響個人甚至於該群體原先對於群體疆界範圍之認定,故透過通婚連結不同群體的社會關 係,有利於打破不同群體的疆界、弭平衝突與差異,以及拉近其社會距離;然而,另一 派觀點則認為跨族通婚造成強勢族群「同化」弱勢族群,造成弱勢族群的弱化。因此, 持正面態度者認為,藉由通婚能有效打破族群疆界、縮短不同群體間的社會距離,甚至 在「同化」的過程中促進族群融合,以及降低原先不同群體間異質性所帶來的不平等; 反之,則有認為族群通婚是造成民族式微的成因之一的看法(林修澈 2001)。 而對內婚者而言,透過來自同一族群的兩人關係結合,有助於強化群體內部連帶關 係及群體內部同質性,並進而增加該群體內部集體認同。此外,群體內婚也依據內婚原 則來維護自己的統一性與秩序。故無論是內婚或外婚,都將影響到整個社會,而內外婚 內各有其特性,且在每個社會以此機制有不同效果與意義。 故綜上所述,本文將以族群通婚來探究族群關係的議題,在研究對象上,考量不同 族群在人口、社經地位、歷史文化脈絡下的差異性,在四大族群的分類下更深入原住民 次群體進行探究,以期理解原住民整體與原住民次群體的內、外婚現象,與其背後的影 響機制。. 4.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族群關係與通婚研究. Gordon(1964:71)依據美國民族關係發展的「同化三階段理論」 ,將族群同化(ethnic assimilation)分為七個階面向與階段:包含文化或行為同化(Cultural or behavioral assimilation)、結構同化(Structural assimilation)、婚姻同化(Martial assimilation)、認同同 化(Identificational assilation)、態度接受的同化(Attitude receptional assimilation)、行為接 受的同化(Behavior receptional assimilation),以及公民的同化(Civic assimilttion)。上述第 三階段的「婚姻同化」 ,指的就是藉由大規模的通婚,來達成同化的現象。而 Gordon 也 認為,通婚是同化的七種類行中最難達成的一種(Gordon 1964 1978,轉引自王甫昌 1993a) ,是族群文化的最後階段。其原因在於,結婚除了一男一女兩人所組成的社會關 係外,尚包含親族網的連帶關係;又婚配對象選擇,往往較一般的族群社會關係更受到 社會成文、不成文規範的約束,因此,相關文獻認為,在選擇非相同族群者為配偶或朋 友時,配偶選擇之自願性較低,甚至並非個人自主意志所能決定,這些是通婚相較於一 般社會關係,較難達成的緣故;此外,使用通婚與否作為社會距離測量的重要指標時, 「只願意與該種族的人當朋友」者與「願意與該種族的人結婚」相比,前者的族群藩籬 顯得更深(王甫昌 1993a;Smits et al. 1998) 。 威廉‧古德(1988)也認為婚姻雙方的兩個家庭因締結婚姻而聯繫在一起,從而使 近親也聯繫在一起。Cahill(1990)則認為通婚是由一個女人和男人跨越族群、宗教、 語言、種族或國家界線,在生活中所做的最親密的連結(轉引自賴錦慧 1998) ,而王甫 昌則將婚姻視為是現代社會中所有自願性結合的人際關係中最深刻也是最持久的一種 關係。故通婚常被拿來當作測量族群間社會距離的長短的指標,以社會當中的不同族群 通婚來反映各族群之間融合的程度(Bogardus 1959;黃毅志、章英華 2005;王雯君 2005; Qian and Lichter 2007) 。此外,林修澈(2001)從民族觀點來看民族認定的問題,他認 為民族政策在客觀上的認定與個人在主觀上的認同應取得平衡。而對於通婚,他認為對. 5.

(12) 弱勢民族而言,通婚是造成民族式微的成因之一。因此,欲理解族群關係,族群通婚研 究有其必要性。 然而,在面對通婚是否為每個社會中皆普遍存在的問題時,威廉‧古德認為,一切 擇偶制度都傾向於同質婚(homogamous marriage),即指人們往往與具有同類特性的人 結婚,如階級地位大致相當的人才可結婚,或是在種族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的思 維之下,認為從自己團體內選擇配偶是最理想的狀態,而同質婚者之婚姻調適、滿意度 也較佳(Spanier and Lewis 1980) ;無論哪一個國家,多數婚姻都在同一種族內進行;如 果通婚的範圍很廣,而性別比又較正常的話,人們往往願意與同族的人結婚(1988:76, 88, 90)。林顯宗(1985)也認為在已婚者的觀察中,以社會特性相類似的同類婚居多,內 婚的起因,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之下,人們具有與不同民族、宗教信仰、文化背景者疏 遠,並親近相同或類似文化價值的傾向。 是故,依據諸學者的看法,內婚為典型的婚配模式,但觀諸不同社會,顯然內婚並 非的唯一選擇,那麼,選擇配偶時究竟是受到哪些機制的作用,使得人們願意打破族群 藩籬的進行通婚?關於這個問題,本文欲從既有的通婚文獻著手,試圖整理諸學者解釋 影響通婚機制的架構,而後並將論述拉至台灣本土的通婚實證研究概況。. 第二節. 通婚影響機制之相關理論. 揆諸過去研究,解釋通婚機制所使用的理論,大致可以分為 Blau 人口結構論、機 會接觸觀點,以及交換論。 首先,Blau 於 1977 年提出一套鉅視的理論架構7,他認為,藉由人口規模分配畫出 社會結構的輪廓,在社會結構中存在著差異性,這些差異性包含著不同位置、角色、群 體連帶(group affiliation)與地位,而人們並非依據同一種標準來製造出這些差異性, 而是透過向是年齡、性別、社經地位不同的準繩來予以排列劃分。因此,社會結構是由 多向度的而非單一向度的標準。因此,若以人口結構理論來分析其對通婚的影響,應將 7. 該理論乃立基於 Simmel 理論基礎之上。 6.

(13) 其視為,社會結構為經由人與人之間的聯繫(association) ,依據不同的參數8,製造出不 同的區別性,並由人口規模所體現。因此,Blau 的人口結構理論強調社會結構的制約 性。 在人口結構理論與通婚的關係上,Blau 假定婚姻關係的建立有賴於接觸的機會,族 群的人口相對規模對族群外婚的機會產生負向效應(Blau, 1978,轉引自巫麗雪&蔡瑞 明,2006;Blau andSchwartz, 1984)。又如前述,Blau 社會結構的理論認為,人們會依 據不同參數(parametor)被區分為不同的群體,其中,深處於社會結構中的個人,依據 等級參數(graduated parameters)被區分為不同層級者,使得人們容易與地位相近者有 較高強度之社會關係,並發展出不同層級者間之社會距離。依據研究顯示,在各族群存 在教育資源落差的狀況下,不同層級間的婚姻配對模式選擇也將受到影響。(林忠正、 林鶴玲,1993;薛承泰 1996;駱明慶 2001)。 在 Blau 以鉅視觀點為主之外,交換論者則從不同的面向切入通婚的問題。交換論 者認為,弱勢族群男性選擇配偶時,偏好教育程度較本身為低者,實證研究也證實,少 數族群男性與白種女性結婚時,前者會以較高的社經地位來作為其較低種族地位(ethnic prestige)的補償(Kalmijn 1993)。 接觸機會理論則認為,處於多族群的環境下的個人,其「通婚率」及「與他族接觸 機會」成正比,故增加學校、家庭鄰里環境接觸機會,有助於通婚率的提升,意即,族 群異質性高的場合能促進不同族群的接觸機會,在增加與他族群認識、理解之下,人們 更有可能選擇與他族群者結婚。若依據教育程度作為區分標準,隨著教育程度越高,其 處於族群異質性高的場合的學校、工作場合之中之機率越高,因此,在與他族群接觸機 會較高的情況下,也將增加其族群通婚的機率(Hwang et al. 1994;Tinker 1973;Qian 1997; 王甫昌 1993a;王甫昌 2001)。前述教育程度與族群異質性之關連性,可能基於國內 城鄉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等、國民義務教育「就近入學」的原則,造成住在偏遠鄉鎮的學. 8. 作為區分的參數,包含名目參數(nominal parameter) 及等級參數(graduated parameter)。 7.

(14) 生,自高中起需至其他鄉鎮、城市的學校就讀(謝高橋 1999),因此,隨著教育程度越 高,學校越有可能吸納來自不同地區、離鄉背井、多元族群的學子,使得高等教育的學 校,不再像是原鄉的學校一般,擁有較高的原住民比例,而是提供一個具有族群異質性 的場合。若以學校作為接觸場合,通常自高中職起,跨區就讀的現象較為普遍,則位於 原鄉的學校,應具有較高的原住民比例,而實證研究也顯示,以學校地理區域來看,的 確存在著原住民學生與非原住民學生在資源上的差異,因此,對於非原鄉者之原住民而 言,則更有機會與非原住民者結識,甚至是結為連理,產生族群通婚。 而若以接觸機會理論延伸,選擇配偶時受到個人偏好以及婚姻市場中的機會結構影 響。以個人角度而言,若具有教育程度、社會經濟地位、工作位階、族群、地緣關係之 相似性等,則能由因之而來的社會網絡關係使其有結識另一半之機會。前述之相似性為 「同質性地位通婚」之概念,亦即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等之相似性產生對未婚異性之吸 引力。以「教育同質性」而言,指的是處於相同教育背景下的未婚男女,在擇偶時選擇 與自己教育程度相當的對象,而教育背景互相匹配的雙方,在價值觀、個人目標追求上 會有更大的相近性。此外,也因為教育背景的相當,而能以學校作為接觸場合而與其他 族群的未婚異性有相遇的機會。 關於同質地位結婚的說法,蔡淑鈴(1994)研究發現,人們傾向與本身社會位置相 近者結婚,包含族群內婚或教育地位均等者結婚的現象。而台灣婚姻配對模式符合「同 質性地位通婚」之假設,即擇偶時傾向選擇與本身賦予地位(ascribed status)9族群或成 就地位10(achieved status)相近者結婚。此外,蔡淑鈴的研究也證實,假若婚姻配對不 符合同質地位的假說,則可以「男高女低」的婚姻斜坡(marriage gradient)概念來解釋。 此種「異質性地位通婚」指的是係因社會建構的不同性別角色影響未婚男女性的擇偶型 態,如男性擇偶時以對方之外貌或文化資本做為依據,女性擇偶時以對方社會地位及收 入作為依據之現象。此種不對稱的婚配模式又可分為上嫁婚配(hypergamy)與下嫁婚 9. 賦予地位(ascribed status)為個人地位取決個人出生時之家庭經濟狀況,如族群即屬賦予地位之一種。 成就地位(achieved status)為個人地位取決於後天的努力,在開放的社會階級系統中,能藉由教育取 得獲致階級地位向上流動的可能性。. 10. 8.

(15) 配(hypogamy),前者指女性選擇教育程度或社經地位高於自己的男性,後者則指女性 以教育程度社經地位低於自己的男性為擇偶對象,而女性在婚姻市場中的婚姻斜坡現象 以上嫁婚配為典型。這種性別上的差異也能以威廉‧古德對於婚姻市場商議過程來解釋, 他認為並非所有的社會屬性都具有同樣的市場價值,故社會對於不同的性別會有不同的 價值標準(1988:78)。. 第三節. 國內族群及通婚研究回顧. 國內關於族群的研究,主要分為族群認同(謝世忠 1987;胡台麗 1990;吳乃德 1993; 黃有志 1995;施正峰 2000;謝繼昌 2003;王甫昌 2003)及不同族群間階級的討論。 過去關於族群與階級的討論認為,遷台後的外省人,受到語言政策、社會資源的分配, 使得外省人的收入、經濟資源、教育程度居於優勢,使得來台灣的外省人男性平均教育 程度高於台灣人,在原住民與漢人之間,亦存在著社會資源分配的差異現象(林忠正、 林鶴玲 1993;陳婉琪 2005)。而省籍間教育不平等的現象,將會影響到族群通婚時雙 方的教育程度差異,又或者在社會資源落差之下,造成不同省籍家庭內部性別資源配置 不均的現象,進而影響到下一代的地位與認同。 一、過去研究及國內通婚研究現況 若排除外籍人士,而將族群限定為本國籍的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及原住民四大 族群,目前國內族群通婚的研究觸及的內容,包含通婚對於族群邊界、族群認同、政治 型態之影響;兩代間通婚態度之變遷及交互作用;通婚下的擇偶過程之網絡與婚姻關係、 婚姻滿意程度、認同與適應(高元杰 2009;張巧媛(2004) ;以及不同族群在社經地位 之差異;婚姻同質性與異質性的研究等。在 1993 年以前,關於族群通婚的系統性研究 很少,僅有張茂桂、蕭新煌(1987)以大學生為對象做本省人、外省人兩個族群間通婚的 量化研究,研究內容包含兩代之間通婚現象的比較、學生本人省籍通婚態度,以及父母 省籍對兒子及女兒通婚觀念的影響。 在國內族群通婚研究中,若研究者是以四大族群為對象者,在量化研究中常因原住 9.

(16) 民在總人口比例極低,使得量化資料中的原住民樣本數過少,造成將該族群類別予以排 除的現象。諸如巫麗雪、蔡瑞明(2006)、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三個漢人族群的通 婚;林鶴玲、李香潔( 1999) 、王雯君(1995)等人以閩客兩個族群為對象;或鍾佳玲 (2006) 以客家人及外省人為對象等皆未包含原住民與他族群的通婚。而梁世武 (2009) 、 徐富珍、陳信木(2004)、王甫昌(2001)等人雖將四大族群間都納入討論範圍,但受 限於資料僅將將所有原住民視為同一族群而忽略各族之間的差異。 而在原住民次群體中的各原住民族間的通婚情形,常以田野調查、民族誌方式進行 研究,如王鈺婷(1992)以通婚後的邵族家庭在祭祀文化上的變遷為研究主題,或張福 群(2000)以阿美族和泰雅族女性來看通婚下的婚姻適應,這類的研究是雖能從社會、 文化與歷史脈絡來描繪原住民通婚,但各研究間卻缺乏統一的比較基準。此外,許多關 於各族通婚現況的探討常散落於其他原住民的章節之中,像是林修澈(2001)曾依據紙 本戶籍資料,針對南投縣魚池鄉和水里鄉的戶籍資料中有平地原住民記的 95 個家戶進 行通婚對數的統計,或張慧端(1994)在探討阿美族的認定、分佈與變遷時,曾敘及阿 美族的內婚比例,是源於日據時代對於原住民遷移的管制,以及教育、職業各方面的歧 視措施,造成阿美族與外界社會和其他族群的接觸有限之故。由於這些研究都是片面性 的提及原住民各族的通婚狀況及成因,亦難以針對各族特殊歷史脈絡、社會文化、人口 結構等來做比較。 接著,在國內通婚研究部分,可分為影響通婚的成因探討(將於其後篇幅詳述), 以及通婚後的婚姻適應、家庭權力關係。其中,關於通婚家庭內部權力關係的研究,主 要以家庭經濟差異、家庭人口結構差異、不同性別文化這三個面向來看,在不同族群的 婚配之下,兩性的權力關係,甚至是第二代子女的教育資源取得的關係(張巧媛 2004)。 不過,原先在不同族群性別文化的差距,可能受到外省人來台越久,透過社會網絡的建 立與省籍通婚的締結,而與本省人的差距越小。鐘佳玲(2007)的研究認為,家庭內部 權力關係,會受到族群通婚下相異的家庭結構、性別文化等所影響。而張巧媛(2004) 的研究,則是以女性主義觀點,來看待本省、外省兩個不同省籍的通婚下的母女關係, 10.

(17) 是如何受到族群通婚影響的夫妻權力支配關係。 吳明季(2000)早期願意嫁給外省人的女性多為社會下層階級、貧窮卑微、教育程 度低,而林中正、林鶴玲(1993)的研究也認為,來台灣的外省人男性平均教育程度高 於台灣人再加上政府刻意塑造的外省族群優勢。因此,對於本省人與外省人之通婚者而 言,丈夫往往具有較優渥的資源,並進而將會影響到家庭內部權力關係(張巧媛 2004)。 而張福群(2000)的研究是以台灣戰後第二代族群通婚為主題,以居住於台北都會區中 阿美族、泰雅族的原漢通婚現象,來解釋在族群通婚下,婚姻適應的過程與結果。 二、通婚影響機制 目前國內的研究皆符合關於內婚為婚配主要模式之假設。在通婚研究中有許多關於 婚姻同質性的研究,認為對於族群通婚者而言,人們傾向與教育程度相似的人婚配。張 福群(2000)認為通婚會受到下列四項因素影響:法規或族群「禁忌」界線、結構性因 素、對通婚的態度、族群成員與非族群成員某種屬性程度相似的影響,而所謂的某種屬 性程度相似則指的是教育、職業等因素。 前段所敘及的結構性因素,包含團體大小、地理分佈、區隔程度或與其他族群的機 會。依據人口結構理論觀點,來看台灣各族群的人口結構及人口分配比例差距,如王甫 昌的研究顯示,影響第一代外省人與本省人通婚的原因主要來自於外省人之間男多於女 的人口結構所致11。 而早年的外省榮民,則是受到法規的禁止以及結構因素影響,在性別比的嚴重失衡 下,胡台麗(1990)的田野調查個案指出,以低階士官兵身份退伍的所謂「榮民」,晚 年大多孑然一身,孤獨以終;即便有妻有室,其婚配對象也率皆屬於極端不利的弱勢階 層,如低教育程度者、患有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轉引自翁志遠,1999)。研究中有許 多原住民女性與外省男性的結合,這是由於退伍榮民的階級弱勢,使其在與台灣人結婚. 11. 除此之外,也受到政治力量之干預等環境影響,婚配而非取決於個人偏好。. 11.

(18) 時,常必須選擇台灣女性(胡台麗 1999;張福群 2000;張巧媛 2004)。 Blau(1982)認為可從人口規模來看社會結構與社會關係,而若以人口結構理論作 為通婚研究的解釋架構,他認為當族群規模越小,則外婚機率會越高。同樣的,這樣的 觀點也在國內的實證研究中獲得證實(王甫昌 2001,巫麗雪 蔡瑞明 2006,丁嘉品 2007)。其中,王甫昌認為,由於漢人人口比例較高,人口規模較大,故其內婚比例高 於其他族群;而丁嘉品(2007)在婚姻配對的研究也同樣指出,由於閩南人人口佔總人口 比例最高,有更多內婚的機會,而相較於閩南人而言,人口規模較小的客家人與外省人 則會有較高的通婚率。 從交換論觀點則可發現,多數第一代外省女性為內婚,通婚多半為在社會地位居於 外省人底層的士官,而對於這些本身經濟條件不甚佳的外省兵來說,另一半則常是本省 族群中居於社會邊緣的女子。因此,社經地位較佳的外省人傾向內婚,除了符合的假設 之外,也顯示社經地位對於族群關係的影響(王甫昌 1993a)。 機會供給觀點則是與異性接觸場合機會來看,巫麗雪等人認為認識異性的接觸場合 與個人擁有的婚姻自主性是影響族群通婚的兩個重要因素。其中,學校、工作場合作為 兩性交往的接觸場合有助於提高族群通婚的機會。擁有婚姻自主性者,提高跨族群通婚 的機會。在不同族群內,教育對族群通婚的影響程度不一。又,依據接觸機會理論,藉 由學校、家庭鄰里環境接觸機會的增加,可能造成通婚率的上升,實證研究也顯示,高 教育成就者比低教育成就者容易處於族群異質性高的場合,如學校、工作場合(Hwang et al., 1994;Tinker, 1973;Qian,1997;王甫昌,1993a)。Kalmijn(1998)則認為教育 程度較高的少數族群更容易得到像是進入大學的機會,使得這些人因而形成一個相對較 小的團體,此外,他也認為,無論是否為少數群體,當教育程度越高時,個人受到原先 社群、家庭的限制就越小,換言之,即為教育程度較高者在婚姻自主性的提高,會增加 族群通婚的機會。國內實證研究中,王甫昌(2001)認為教育程度與族群通婚有高度正 相關,不過,在檢視「大專及以上」的通婚比例,需將高等教育高未婚比例納入考量。. 12.

(19) 而關於不同性別與通婚的部分,在美國白人與黑人通婚的實證研究中,多顯示黑人 男性的通婚率高於黑人女性通婚率(Kalmijn 1993; Schoen & Woodredge 1989)。而亞裔 美籍女性與日裔美籍女性與白人男性通婚的機率,則是高於亞裔美籍男性與日裔美籍男 性(Sung, 1990),研究也指出,駐紮在日本與韓國的美軍與前者通婚率較高有關,不 過這是基於特定戰爭時空背景所造成。此外,交換論的觀點則認為,少數族群男性與白 種女性結婚時,前者會以較高的社經地位來作為其較低種族地位(ethnic prestige)的補 償。 然而,雖然目前國內四大族群的通婚研究,主要奠基於前節所述的理論,然而,對 於婚姻型態的影響,絕非單一機制所能決定,故國內學者在解釋通婚時,往往不只納入 單一面向的理論基礎。如王甫昌(1993)即以文化相似性、通婚意願、族群人口組成及 人口結構因素來解釋三個漢人族群的通婚;梁世武(2009)認為目前國內社會學的族群 通婚研究,可從鉅觀及微觀兩個層次來探討通婚的成因。其中,鉅觀觀點又分為人口結 構、家庭結構、社經地位及機會供給四種。 其中,社經地位是以社會階層、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面向分析其對族群通婚的影 響,而目前台灣四大族群的族群亦存在階層化現象,原住民社經地位較漢人族群為低(傅 仰止 1994) ;徐富珍、陳信木(2004)也認為,外省族群與本省族群或原住民族群的互 動多半集中在低階的榮民,進而也影響族群間的通婚模式。 此外,關於內外婚的傾向部分,內婚仍較外婚為普遍。不過研究也顯示,族群間通 婚比例有增加現象,由於這部分的研究大多以三個漢人族群為主,故本研究也將進一步 檢視原住民是否以內婚為主,而不同世代間的通婚是否也有增加的現象。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通婚研究多及於漢人族群,缺乏原住民通婚的量化研究;在既 有的通婚研究中,以內婚為主要婚姻型態,但通婚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另外,影響通婚 成因繁多且互相交錯,故在進行族群通婚時,除了應將不同理論觀點納入之外,也必須 將歷史脈絡及特定時空下的政策影響拉入解釋範疇當中。. 13.

(20)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內容. 依據文獻探討,通婚的影響機制包含人口結構的作用,當不同族群具有相異的人口 結構時,其婚姻型態就會有所差異,故進行通婚研究之前,將針對原住民與漢人整體人 口概況進行統計性描述,這部分包含人口規模及性別比的統計資料。Panunzio(1942) 認為,性別分佈(sex distribution)是通婚(intermarriage)發生或防止的主要原因,意 即,當性別比例失衡時,人們會傾向通婚,而性別比均衡時人們會傾向內婚;此外,不 平衡的性別比會讓人們去他們的族群之外找尋婚配的對象。這樣的觀點也從台灣早期本 省人、外省人通婚的研究中得到驗證(王甫昌 1993,薛承泰 1996),因此,研究者認 為在進行通婚研究時,有將性別比納入考量的必要。接著,本文將敘及漢人及原住民的 婚姻概況,這部分將以不同族群的未婚率來呈現,並與性別比做一連結。通婚與否的部 分,本文將將婚姻型態分為四種:分別為與同族原住民結婚的「同族內婚」、不同族原 住民結婚的「跨族通婚」、原住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原外通婚」,以及原住民與漢人 結婚的「原漢通婚」四種。而在影響通婚的諸種因素中,本文認為性別、族群、個人社 經地位(包含教育程度、收入狀況)、世代及城鄉差距皆會影響到通婚與否的現象,茲 分述如下: 首先,按前揭觀點,因此,原住民男性與原住民女性之通婚率應有其差異,而這樣 的差異性除了性別單一因素之外,也會受到本身教育程度之影響。而研究者認為,當教 育程度越高時,個人受到原先社群、家庭的限制就越小,換言之,即為教育程度較高者 在婚姻自主性的提高,會增加族群通婚的機會。因此,教育程度與族群通婚之間,應為 正向關係,意即,教育程度越高,則通婚機率越高,而教育程度越低者,則在原先族群 與家庭的限制之下,應有較高的內婚機率。 又基於機會接觸理論,原鄉中原住民比例較高,有較多內婚機會;而都市中漢人比. 14.

(21) 例較高,有較多原漢通婚機會。然而,城鄉差距是遷移的產物,受到其他因素影響然, 像是分布在山地鄉、平地鄉或都市的原住民,也可能因為自然環境造成生計方式的差異, 抑或因為城鄉資源分配等問題造成教育程度的差異性。 接著,關於不同族群在內、外婚是否有其差異的問題,依據 Blau 的結構理論觀點, 族群規模越小,與他族接觸的機率越高,而當族群規模越大時,則在所接觸的婚配對象 中,對方為同族的機率越高,使得族群規模越大者,其內婚機率越高,而通婚機率越低。 此外,在 90 年代時,Gilbertson 等人(Gilbertson & Fitzpatrick & Lijun 1996, Schoen & Thomas 1989)認為在晚近十年中,新興種族族群的通婚率是上升的。王甫昌(1993) 也認為,因為父母年齡通婚的影響、對不同族群成見的減低,以及第二代的文化相似性, 使得第二代外省人通婚機率的上升。倘若通婚會造成族群界線的消弭,那隨著上個世代 的通婚,較年輕世代的通婚率應高於較年長世代。 是故,綜上所述,本文研究假設如下: 假設一:教育程度越高,通婚機率越大;其中男性通婚的機率又高於女性。 假設二:族群規模越大,通婚機率越低。 假設三:較年輕世代的通婚率會高於較年長世代。 假設四:都市原住民通婚的機率將高於原鄉原住民。. 第二節. 資料說明. 過往研究族群關係及內外婚時之量化研究所用之量化資料,包含「台灣地區社會意 向調查」 (王甫昌 1993) 、 「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 (徐富珍、陳信木 2004) 、 「台 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蔡淑鈴 1994),樣本數則從一千多人至六千多人,在台灣原住 民佔總人口比例極低的狀況下,難以有效反映原住民之內外婚現況。而在研究當中,更 常受限於樣本數過小,而將原住民族群予以排除,從而使得原住民內外婚量化研究,非 但常處於缺席,更遑論原住民各次群體的比較。因此,本研究採用「2006 年臺灣原住民. 15.

(22) 經濟狀況調查」及「2010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這兩筆資料,以期能更細緻的分 析來自各個族別的原住民在通婚影響機制上的特性。以下茲就兩筆資料特性簡介如下: 1、2006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 該項調查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至 2 月 14 日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針對原住民經濟狀況進行大規模調查,欲以抽樣調查方法了解臺灣地區原住 民家庭的收支及經濟狀況,並尋找其經濟弱勢的原因,作為未來施政計畫擬定的參考依 據。調查對象為民國 2006 年 6 月底前設籍於臺閩地區(包括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 及金馬地區)之住戶內、15 歲以上、本國籍具有原住民身分、並為該戶主要或次要經濟 來源者,本次調查採用電腦輔助電話訪問法(CATI)進行,成功訪問 6,013 位有效樣本, 成功訪問率為 74.4%。 問卷內容包括基本資料、收入與支出、工作狀況、家庭人數、家庭設備、住宅概況、 配偶工作現況及期待及各項貸款需求。其中,受訪對象部分,除了 2009 年 4 月才正名 成功,正式取得法定原住民地位的賽德克族之外,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魯凱族、 布農族、賽夏族、雅美族、卑南族、鄒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 共計 13 個族別的原住民皆納入族群分類。 2、2010 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 2010 年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的調查對象與 2006 年相同,以設籍台灣、為家中主要 或次要經濟戶長者為受訪對象。於 2010 年 9 月 19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0 日,完成 5027 戶原住民的調查,調查採面對面訪問方式。問卷內容與 2006 年調查差異不大,不過, 與 2006 年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相比,本次調查納入 2009 年正式取得法定原住民身份的 賽德克族,受訪對象族別涵蓋目前法定的 14 個原住民族別。 3、其他人口統計資料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包含人口統計、婚姻統計。. 16.

(23) 第三節. 分析方法. 本研究分析方法分為描述性統計及推論統計兩部分,推論統計採二元邏輯迴歸分析, 分析不同變項對於通婚的解釋力。使用變項及處理步驟如下說明: 一、自變項 2006 年的性別變項包含男性及女性,以男性為對照組;年齡分為「15-19 歲」 、 「20-29 歲」、「30-39 歲」、「40-49 歲」、「50-59 歲」 、「60-64 歲」、「65 歲以上」及等七個組別, 並將「40-49 歲」設為對照組;教育程度分為「國中以下」、「高中職」、「大專以上」等 三個組別,並將樣本數最多的「國中以下」設為對照組;城鄉:分為「原鄉原住民」 、 「都 市原住民」兩組,並以「原地鄉原住民」為對照組;最後,由於 2006 年資料族群分為 13 族原住民,將人數最多的阿美族設為對照組,而邵族、噶瑪蘭、撒奇萊雅三族,因為 樣本數過少予以排除。 2010 年資料處理大致與 2006 年同,不過 2010 年年齡組的區分更細緻,為 5 歲一組, 惟研究者需比較兩個年度的趨勢,故仍將 2010 年的年齡組重新編碼為上述的七組。而 在族群部分,一樣是以族群規模最大的阿美族作為對照組,並將人數過少的族群予以排 除。最後,納入迴歸分析的族群變項部分,2010 年則是新增了賽德克族。 二、依變項 首先,研究者欲探知各個自變項對於原住民內婚、原住民外婚的解釋力,因此,將 依變項分為兩組:首先,將同族內婚及跨族通婚分為一組,並將其作為「原住民內婚」 的對照組,而與外籍人士通婚、原漢通婚者,則設為 1;接著,探究原住民內部之內、 外婚現象,將同族內婚作為對照組,跨族群通婚者設為 1。. 17.

(24) 第四章 全國與原住民之人口結構與婚姻概況 第一節. 全國與原住民人口概況暨性別比. 一、人口概況 (一)歷年人口概況 某個群體人口增加的原因,包含自然增加及社會增加兩種,不過,依據內政統計報 告的分析顯示,對於原住民而言,其人口增加的原因,為原先未註記原住民身分之原住 民申請註記者增多所致。茲將全國及原住民人口概況詳述如下: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歷年來原住民佔總人口比例(詳表 4-1),2002 年全台人口數為 22,520,776 人,原住民人口數為 432,516 人,原住民佔總人口比例(以 下以原住民比例稱之)的 1.92%,其後,每年以 3%至 4%的比例攀升,至 2009 年,全 台人口數為 23,119,772 人,原住民人口數為 504,531,原住民比例為 2.18%,原住民人 口增加了 72,015 人。若以每年全國、原住民人口數與前一年度人口數相除,所計算而得 之年度人口成長率來看,歷年全國的人口成長率最高者在 0.3 個百分點以下,而原住民 人口成長率則介於 1.9 至 2.7 個百分點,兩者差距甚大。姑且不論原住民政策與原住民 身份恢復間之關係,原住民人口成長率較高,包含了原先未承認自身原住民身份者的加 入,以及經由正名運動12成功後,所增加的法定原住民族群人口,不過,後者尚包含由 既有原住民法定族群中所分出來的人口。 若按不同性別區分,2002 年全台男性計有 11,485,409 人,原住民男性計有 219,739 人,男性原住民比例為 1.91%,至 2009 年,男性全台男性為 11,636,734 人,原住民男 性為 248,321 人,男性原住民比例為 2.13%;至於女性人口增長部分,2002 年全台女性 12. 原住民正名運動始自於 1980 年代初期,由當時的原住民社運人士所發起的一連串社會運動,而其具體 內涵包括去除原先具歧視意義的「山胞」名稱,並將其變更為「原住民」 ;原先使用漢人名字者得以恢復 原住民姓名。而此處所指的正名運動,指的則是在個別族群的正名運動,意即原先並未獲得官方承認的 族群,諸如劭族、噶瑪蘭、撒奇萊雅、太魯閣、賽德克等族,在 2001 年後陸續獲得官方承認,納入法定 原住民族群範圍。 18.

(25) 計有 11,035,367 人,原住民女性計有 212,777 人,原住民女性比例為 1.93。故自 2002 年至 2009 年,全台男性人數增加了 151,325 人,全台原住民男性增加了 28,582 人;全 台女性增加了 447671 人,原住民女性增加了 43,433 人,佔女性總人口比例的 2.23%。 然而,無論是全國或原住民,兩者皆為女性人口成長率高於男性的狀態,2009 年全國男 性成長率,甚至不到 0.1%。因此,按人口成長率來看,無論是全國或原住民,皆以男 性人口成長率較低,而女性人口成長率較高。在人口比例未失衡的狀態下,女性因為具 有生育力,則其增加對人口的增加有正向的效果,據此,原住民女性較高的人口增長率, 亦可能為造成原住民人口成長率高於全國的原因之一。 綜言之,自 2002 年至 2009 年間,原住民的人口及其佔總人口之比例逐漸上升,七 年之間,原住民比例上升了 0.26 個百分點,男性原住民人口增加了 0.22 個百分點,女 性原住民則增加了 0.3 個百分點。然而,雖然女性原住民比例高於男性原住民比例,在 2002 年時男性原住民比女性原住民多了 6,962 人,但在女性原住民人口增長速度較快的 情況下,2005 年時女性原住民人口數首度超過男性原住民人口數。. 表 4-1:歷年人口概況—總人口數、原住民人口數暨比例 男性. 女性. N. 總計. N. 年. 全台. 原住民. 2002. 11485409. 219739. 2003. 11515062. 2004. %. N. 全台. 原住民. 1.91. 11035367. 212777. 223327. 1.94. 11089488. 11541585. 228022. 1.98. 2005. 11562440. 231960. 2006. 11591707. 2007. %. %. 全台. 原住民. 1.93. 22520776. 432516. 1.92. 219061. 1.98. 22604550. 442388. 1.96. 11147537. 226660. 2.03. 22689122. 454682. 2.00. 2.01. 11207943. 233001. 2.08. 22770383. 464961. 2.04. 236000. 2.04. 11284820. 238919. 2.12. 22876527. 474919. 2.08. 11608767. 239832. 2.07. 11349593. 244342. 2.15. 22958360. 484174. 2.11. 2008. 11626351. 243997. 2.10. 11410680. 250110. 2.19. 23037031. 494107. 2.14. 2009. 11636734. 248321. 2.13. 11483038. 256210. 2.23. 23119772. 504531. 2.18.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人口婚姻狀況」、 「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19.

(26) (二)原住民各族人口概況 原住民各族別分類,始自日據時期學者的分類,然而,基於分類標準差異性而歷經 多次變革,光復後的台灣原先採行日據時期的七分法,而後變更為九分法13,(1995 宋 楚瑜) ,我國 2000 年戶口住宅普查即依循九個族別的分類。然而,在原住民正名運動的 發展之下,個別原住民族陸續正名。其中,在九族之外第一個正名成功的是 2001 年的 邵族;其後為 2002 年有噶瑪蘭族、由泰雅族分出來的太魯閣族;2004 年的撒奇萊雅族; 以及 2008 年 4 月由泰雅族分出來的賽德克族。於是,自 2008 年起,台灣原住民族的法 定族別,由原先的九族增加為十四族,分別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 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以及撒奇萊雅族及賽 德克族。 依據理論及過去實證研究證實,族群規模為通婚的影響機制之一,倘若原住民族次 群體間存在著相異,甚至是差異甚大的族群規模,勢必也將影響到各次群體間通婚率的 高低,是故,本文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統計發現,原住民人口中的七成至八成集中在 四大族群,依序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及布農族,以下將各族人口規模大小排序, 茲說明各族人口概況如下(詳表 4-2): 1、原住民最大族群—阿美族 族群規模最大者為阿美族,除了 20 04 年之外,自 2002 年起至 2010 年止,佔原住 民總人口數的 32.77%~36.62%。而除了 2004 年及 2005 年人口比例略微下降之外,該族 人口其餘年度也在不斷的擴張當中,截至 2010 年 12 月止,阿美族人口總數已達 187,763 人,較 2002 年的人口多了 11.75%。若以人口成長率來看,阿美族年度人口成長率雖然 逐年下降,不過 2007 年後下降幅度有略微增加的趨勢。. 13. 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等九族。 20.

(27) 表 4-2:歷年原住民人口概況—按族別區分. 年度 族別 (%).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阿美. 32.77. 34.68. 26.30. 33.74. 35.12. 35.67. 36.01. 36.43. 36.62. 泰雅. 20.30. 20.65. 14.34. 16.27. 16.64. 16.80. 16.50. 15.87. 15.91. 排灣. 15.56. 16.12. 12.35. 16.76. 17.08. 17.22. 17.33. 17.51. 17.59. 布農. 9.18. 9.54. 8.10. 9.86. 10.02. 10.11. 10.15. 10.20. 10.26. 魯凱. 2.44. 2.44. 1.69. 2.26. 2.34. 2.36. 2.36. 2.36. 2.37. 卑南. 2.03. 2.06. 1.00. 1.97. 2.20. 2.25. 2.30. 2.35. 2.39. 鄒. 0.52. 1.22. 1.21. 1.32. 1.33. 1.34. 1.33. 1.33. 1.33. 賽夏. 1.18. 1.21. 1.04. 1.13. 1.14. 1.14. 1.15. 1.17. 1.17. 雅美. 0.77. 0.73. 0.16. 0.58. 0.63. 0.69. 0.71. 0.74. 0.76. 邵. 0.06. 0.09. 0.12. 0.12. 0.13. 0.13. 0.13. 0.14. 0.14. 噶瑪蘭. --. 0.04. 0.15. 0.20. 0.22. 0.23. 0.24. 0.24. 0.24. 太魯閣. --. --. 3.41. 4.46. 4.69. 4.85. 4.96. 5.12. 5.23. 撒奇萊雅. --. --. --. --. --. --. 0.07. 0.09. 0.11. 賽德克. --. --. --. --. --. --. --. 1.31. 1.39. 15.19. 11.20. 30.12. 11.34. 0.01. 0.04. 0.50. --. --. --. --. --. --. 8.47. 7.16. 6.27. 5.14. 4.50.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N. 432516 442388 454682 464961 474919 484174 494107 504531 512701. 其. 他. 尚未申報 總計.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戶政司「現住原住民人口數」資料。 備 註:以每年 12 月統計資料為準。. 2、泰雅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14 原先第二大的泰雅族,在 2002 年人口數為 87,794 人,為阿美族人口的 0.6 倍,佔 原住民總人口的 20.3%,至 2005 年時被排灣族超越而成為原住民第三大族群。人口數 被超越的原因,可能與 2004 年原住民人口統計增加了「太魯閣族」有關,因為若加上 太魯閣族的 3.41%,泰雅族仍可居於原先原住民第二大族群之位置。歷年原住民總人口 中泰雅族的比例,2002 年時為 20.3%,2003 年微幅上升為 20.65%;2004 年下降了 6 個. 14. 泰雅族是原住民各族群中,唯一一個人口數呈現遞減狀態的族別,這與自該族分出來、各自正名成功的. 太魯閣族、賽德克族有關,故予以一併討論。. 21.

(28) 百分點,可能與統計資料納入太魯閣族有關;2005 年後比例仍舊連年上升;2008 年 2009 年比例又再度下降;最後,2010 年泰雅族佔原住民人口 15.91%,為原住民第三大族。 自泰雅族分出來的太魯閣族,於 2002 年正名成功,並於 2004 年首度納入統計,2004 年的太魯閣族計有 15,521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3.41%,之後人口逐年上升,至 2010 年太魯閣族人口數達 26,812,為 2004 年的 1.72 倍,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5.23%。另一支 原先被列為泰雅族者為賽德克族,該族於 2008 年正名成功,並於次年納入人口統計。 2009 年的賽德克族人口數為 6,606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1.31%;次年人口數增加了 508 人,人口總數突破 7000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1.39%。 3、排灣族 2002 年排灣族共有 67,284 人,不到阿美族人口的一半,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15.56%, 為原住民第三大族,接著,排除 2004 年不計,排灣族人口逐年上升,於 2005 年時排灣 族人口首度超越泰雅族,成為原住民的第二大族,之後每年排灣族人口仍不斷攀升,直 至 2010 年,排灣族人口總數達 90,209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的 17.59%。 4、布農族 原住民第四大族為布農族,2002 年時計有 39,699 人,為阿美族人口的 0.28 倍。布 農族與排灣族一樣,除了 2004 年之外,人口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自 2006 年起,布農 族佔原住民總人口之比例,首度超過 10 個百分點,而至 2010 年時,該族人口總數為 52,585 人,為原住民總人口之 10.26%。 5、其他族群 除了四大族群之外,其他原住民族群人口規模不大,佔原住民總人口比例最高者為 太魯閣族,2010 年時計有 26,812 人,佔原住民總人口之 5.23%;其次為魯凱族及卑南 族,2002 年時魯凱族有 10,553 人,族群規模大於人口總數僅 8,791 人的卑南族的,然而, 由於卑南族人口成長速度較快,兩個族群人口數差異逐年縮小,至 2010 年時魯凱族計. 22.

(29) 有 12,127 人,卑南族計有 12,235 人,為卑南族人口數首度凌駕於魯凱族。 佔原住民總人口比例介於 1~2%的包含賽德克族、鄒族及賽夏族,其 2010 年的人口 數介於 6,003~7114 人。而最小的四個族群則為雅美族、噶瑪蘭族、邵族及撒奇萊雅族, 佔原住民總人口比例介於 0.11~0.76%。其中,邵族及撒奇萊雅族人口總數更在一千人以 下,與原住民前四大族群人口數差異甚大,2010 年時,阿美族人口總數等於邵族人口總 數的 336.49 倍。 大體而言,各族原住民的人口呈現逐年遞增,以及人口成長率逐年下降的趨勢。於 原住民人口增加率高於全國人口增加率的原因,國內文獻顯示,原住民比例越高的鄉鎮, 生育率越高(劉君雅等 2009),推測可能與原住民較高的生育率,以及近年來原住民 族群意識拉抬,使其恢復原住民身份比例拉高等原因有關。此外,2004 年才加入法定原 住民族行列的撒奇萊雅族來說,其人口增長率較高,可能與該族人口規模較小,以及正 名成功、納入官方認定原住民族之時間較晚有關。此外,相較於大部分的族群,卑南族 及雅美族的平均人口增長率也有偏高的現象。. 二、性別比 性別比的計算,是將男性人口除以女性人口之後再乘以 100%而得,該數值可以反 應兩性人口比例,性別比等於 1 者,表示男性人口與女性人口相當;性別比高於 1 者, 代表男性人口數多於女性;反之,性別比低於 1 者,則表示女性人口多於男性人口。如 文獻探討部分所述,一個人口群當中的性別比例,將會影響該人口群的婚姻型態,假若 某個族群的性別比低於 1,且女性人口數顯低於男性時,就會造成該族群的男性無法於 其族內尋找到合適的婚配對象,因而造成與他族通婚的現象。 (一)整體性別比概況 而本文將以歷年來全國、原住民的性別比,來呈現兩性人口差距的現象(詳圖 4-1): 2002 年時全國性別比為 1.04,原住民性別比為 1.03,全國性別比高出原住民性別比 23.

(30) 約為 0.01 個百分點,但兩者皆為男性多於女性。直至 2005 年起,原住民性別比首度出 現小於 1 的狀況,自此之後,原住民性別比始終小於 1,並且逐年下降,顯示出原住民 女性人口增長比例較男性為快的現象。 至 2009 年,全國性別比為 1.01,原住民性別比為 0.96,全國性別比與原住民性別 比差距為 0.04 個百分點,差距為七年前的 5.48 倍。因此,在兩性人口的消長之間,全 國男性與女性人口數差異越來越小,性別比逐漸趨於 1;原住民性別比部分則是在趨於 1 之後仍繼續往下降,雖然在兩性之間做了翻轉,但兩性人口數差異的現象仍舊存在。 因此,本文認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且差距日益擴大。. 圖 4-1:全國與原住民歷年性別比 1.05. 全國性別比. 原民性別比. 1.04 1.03 1.02 1.01 1 0.99 0.98 0.97 0.96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 (二)分齡性別比 即便自 2002 年至 2008 年15,全國性別比皆高於原住民性別比,但若按年齡別區分, 各年齡層性別比仍舊存在著差異性(詳表 4-3) ,以下依據不同年齡別性別比概況特性予. 15.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中,雖然包含 2002 年至 2009 年全國分齡人口統計資料,但卻缺乏 2006 年 級 2009 年原住民分齡人口統計,故本表僅列出 2002、2003、2004、2005、2007、2008 五個年度的分齡 性別比較表。 24.

(31) 以區分,並分述如下: 1、 全國性別比較高時期 本時期主要為 25 歲以下者,包含 15 歲以下及 15-24 歲兩個組別,這兩個年齡組與 整體性別比概況大致相似,皆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歷年 15 歲以下之性別 比並無太大變化,全國性別比皆高於住民性別比,除了 2002 年差距為 0.02 個百分點之 外,其餘年度差距皆為 0.03 個百分點;與 15 歲以下者相同的是,全國 15-24 歲者性別 比仍舊高於原住民性別比,但在 2005 年及 2008 年性別比差距略微提升,為 0.04 個百分 點。 2、 由原住民性別比較高,轉為全國性別比較高 自 2002 年至 2008 年,25-34 歲、35-44 歲與 45-54 歲這三個年齡組,皆從原住民性 別比高於全國性別比,轉變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在 25 至 34 歲的年齡群組 中,2003 年及其以前為全國性別比低於原住民性別比,且差距逐漸拉近,而自 2004 年 起反轉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的狀態,差距約為 1~2 個百分點;35 至 44 歲者, 與 2003 年以前的 25-34 年齡組一樣,2005 年及其以前的全國性別比皆低於原住民性別 比,但差距由 2002 年 8 個百分點逐漸下降,至 2005 年,全國與原住民的性別比差距僅 1 個百分點,並自 2007 年起,轉變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的狀態;在 45 至 54 年齡組中,2005 年及其以前的原住民性別比皆高於全國性別比,與前兩個年齡組大致相 似,皆為原住民性別比較高轉為全國性別比較高的狀態。2002 年在 35-44 及 45-54 這兩 個年齡組皆差距 8 個百分點,其後兩者差距逐年縮小,至 2005 年時全國與原住民性別 比僅有 1 個百分點的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自 2007 年起,首度出現性別比小於 1 的數值,亦即 2007 年及 2008 年中,45 歲至 54 歲的原住民,不再如同過往般男性人口數多於女性,而是開始出現女 性多於男性的現象。. 25.

(32) 3、 性別比小於 1 時期 雖然 2007 年原住民性別比就開始出現小於 1 的狀態,但在所有年齡組中,全國與 原住民性別比皆小於 1 者,出現在 55-64 歲的年齡組。這個年齡組共通的特徵,是自 2002 年起至 2008 年止,始終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的狀態。若逐一檢視,2002 年 兩者之間性別比差距為 5 個百分點、2003 年差距為 7 個百分點、2004 年差距 10 個百分 點、2005 年差距 0.12 個百分點,2007 年及 2008 年則差距 0.14 個百分點。因此,自 2002 年至 2008 年間,原住民的性別比不但低於全國性別比,而且還是處於差距不斷拉大的 狀態,然而,由 2002 年至 2008 年全國性別比僅有 1 個百分點的落差觀之,是由於 55-64 歲原住民性別比急遽下降的緣故所致。 65 歲以上者,與前個年齡組相同的是,仍舊為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的狀態,但這 個年齡組的原住民,比 55-64 歲者的性別比低了 17 到 22 個百分點,差距相當大。而全 國部分,則由 2002 年起男性多於女性的狀態,轉變為 2005 年女性開始多於男性的狀態, 這與整體的性別比概況大致相似。 然而,既然在 2004 年以前全國男性多於女性,為何要將 65 歲以上者認定為「性別 比小於 1」時期?原因在於,考量人口統計計算時極端值的影響性,以及排除第一代外 省族群幾乎少有女性,有極大性別比偏差的現象,此外,亦考量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平 均餘命的差異。因此,在全國性別比部分,本文增加了 65-69 歲的年齡組,依據資料顯 示,該年齡組在歷年的全國性別比,大致介於 0.91 至 0.94 之間,皆小於 1,為女性略多 於男性的狀態。 4、 小結 整體而言,全國性別比高於原住民性別比,但在分齡性別比上則有不同的特性:24 歲以下者,大致符合全國性別比較高的特性;而在 25-54 歲者,則從不同年度起,在全 國與原住民性別比的高低部分,有反轉的現象;55 歲以上者,全國性別比仍舊高於原住 民性別比,但在這個階段的原住民性別比,開始急遽的下降,如在 2008 年間,而 55-64 26.

(33) 表 4-3:全國及原住民之歷年性別比—依年齡別區分. 2002 全國. 年齡. 2003. 2004. 2005. 2007. 2008. 原住民. 全國. 原住民. 全國. 原住民. 全國. 原住民. 全國. 原住民. 1.07. 1. 09. 1.06. 1.09. 1.06. 1.09. 1.06. 1.09. 1.06. 1.09. 1.06. 15 歲以下 1.09. 全國 原住民. 15-24 歲. 1.06. 1.04. 1.06. 1.03. 1.06. 1.03. 1.07. 1.03. 1.07. 1.04. 1.07. 1.03. 25-34 歲. 1.03. 1.05. 1.03. 1.04. 1.03. 1.02. 1.03. 1.01. 1.02. 1.00. 1.02. 1.01. 35-44 歲. 1.03. 1.11. 1.03. 1.08. 1.03. 1.06. 1.02. 1.03. 1.01. 1.00. 1.01. 0.98. 45-54 歲. 1.01. 1.09. 1.01. 1.07. 1.01. 1.03. 1.00. 1.01. 1.00. 0.98. 1.00. 0.97. 55-64 歲. 0.96. 0.91. 0.97. 0.90. 0.97. 0.87. 0.97. 0.85. 0.97. 0.84. 0.97. 0.83. 65 歲以上 1.06. 0.69. 1.04. 0.68. 1.02. 0.68. 0.99. 0.67. 0.96. 0.66. 0.94. 0.66. 0.90. 0.76. 0.91. 0.76. 65-69 歲. 0.94. 0.92. 0.91. 0.90.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人口婚姻狀況」、 「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表 4-4:原住民歷年性別比—依族別區分 年 (%) 族別.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全體原住民. 1.03. 1.02. 1.01. 1.00. 0.99. 0.98. 0.98. 0.97. 0.96. 阿美族. 1.05. 1.04. 1.02. 1.02. 1.01. 1.00. 0.99. 0.98. 0.98. 泰雅族. 1.01. 0.98. 0.95. 0.95. 0.94. 0.94. 0.93. 0.91. 0.91. 排灣族. 1.01. 0.99. 0.95. 0.98. 0.97. 0.97. 0.96. 0.95. 0.95. 布農族. 1.03. 1.00. 0.97. 0.98. 0.97. 0.97. 0.96. 0.96. 0.95. 魯凱族. 0.99. 0.98. 0.95. 0.97. 0.97. 0.96. 0.96. 0.95. 0.95. 卑南族. 1.08. 1.05. 0.87. 1.00. 0.99. 0.98. 0.97. 0.96. 0.96. 鄒. 族. 0.84. 0.98. 0.97. 0.97. 0.96. 0.97. 0.97. 0.96. 0.95. 賽夏族. 1.06. 1.03. 1.05. 1.04. 1.02. 1.00. 0.99. 0.97. 0.97. 雅美族. 1.01. 1.00. 0.62. 1.00. 0.99. 0.96. 0.96. 0.96. 0.95. 邵. 1.22. 1.09. 1.09. 1.06. 1.05. 1.02. 0.99. 0.96. 0.94. 噶瑪蘭族. --. 1.65. 1.12. 1.12. 1.08. 1.07. 1.06. 1.03. 1.02. 太魯閣族. --. --. 1.02. 0.99. 0.97. 0.96. 0.95. 0.95. 0.94. 撒奇萊雅. --. --. --. --. --. --. 1.07. 1.03. 1.01. 賽德克族. --. --. --. --. --. --. --. 1.09. 1.07. 族.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現住原住民人口數」 。. 歲原住民性別比跟 45-54 歲原住民差了 14 個百分點,而 65 歲以上原住民性別比又再更 低了 17 個百分點,顯示 55 歲以上、原住民在上性別比例上劇烈的變化。最後,若在 65. 27.

(34) 歲以上性別比較部分,以全國「65-69 歲」年齡組與原住民「65 歲以上」年齡組作為比 較,兩者的性別比差距,將較「全國 65 歲以上」者為小。. (三)各族原住民性別比. 如前所述,自 2002 年至 2009 年,整體原住民為原先男多於女,轉為女多於男。在 原住民次群體的性別比例部分(詳表 4-4),本研究依據 2002 年至 2010 年每年 12 月內 政部戶政司「現住原住民人口數」資料統計來看,大體而言,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 卑南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及太魯閣族這八個族群,與整體性別比例的趨勢相符; 而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與賽德克族這三個族別,女性比例亦逐漸增加,不過目前仍是 男性略多於女性的狀態;魯凱族與鄒族是唯一女性人口始終多於男性人口的族群。而至 2008 年起,原住民除了噶瑪蘭族、撒奇萊雅及賽德克族之外,其餘族群均為女性多於男 性,據此,本研究將欲理解,在性別比低於一的族群當中,是否婚姻市場女多於男,而 會出現女性通婚率較高的現象。. 第二節. 婚姻概況. 在婚姻狀態的統計中,包含「未婚」、「已婚或同居」、「喪偶」、「離婚」四種 婚姻型態。其中,後三者又可分為「目前已婚」或「曾經為已婚」兩種,然而,進行調 查時,大多僅有「已婚或同居」者得以查知其配偶諸特性,造成分析所有已婚者特性的 困境。因此,為了將問題單純化,本節在描繪婚姻概況時,將以未婚率作為指標,分析 全國及原住民兩個群體的婚姻現況。 一、整體未婚率 如上段所述,本文將以未婚率呈現整體婚姻概況,區分為全國及原住民兩個群體, 以及兩個群體內部之不同性別來看,圖 4-2 包含全國未婚率、原體原住民未婚率、全國 男性未婚率、全體原住民男性未婚率、全國女性未婚率及原住民女性未婚率六個部分。. 28.

(35) 圖 4-2:全國及原住民男性、女性未婚者之歷年未婚率 全國 全體原住民. 65 . 未 婚. 全國男性 原住民男性. 全國女性 原住民女性. 60  55 . 率 (%). 50  45  4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 在全國與全體原住民的比較部分,2002 年全國整體未婚率為 47.36%,全體原住民 未婚率為 52.61%,差距約 5 個百分點,2002 年至 2009 年全國未婚率與全體原住民未婚 率介差距於 5.13%至 5.91%之間,而 2008 年全國與原住民未婚率差距首度突破 6 個百分 點。直到 2009 年,全國未婚率為 45.44%,全體原住民未婚率為 52.25%,原住民未婚率 比全國未婚率高了 6.8 個百分點。 若按不同性別來看,2002 年全國男性未婚率為 50.3%,原住民男性未婚率為 58.65%, 2004 年及 2005 年未婚率變化不大,這三年間,全國男性未婚率較原住民男性未婚率高 了約 8 個百分點;2005 年至 2007 年間,原住民男性與全國男性未婚率差距約 9 個百分 點;2008 年及 2009 年二者差距則約為一成,其中,2009 年全國男性未婚率為 48.51%, 原住民男性未婚率為 59.09%,差距為 10.58%。 女性未婚率部分,全國仍舊低於原住民,2002 年全國女性未婚率為 44.31%,原住 民女性未婚率 46.36%,而 2009 年全國女性未婚率為 42.34%,原住女性未婚率 45.61%。 2002 年至 2009 年,原住民女性未婚率皆高於全國未婚率,差距最低為 2005 年的 1.36%, 差距最大的為 2009 年的 3.27%。. 29.

數據

表 1-1:四大族群人口比例  次數  %  臺灣閩南人  3125 76.9  臺灣客家人  441 10.9  臺灣原住民  57 1.4  大陸各省市人  405 10.0  不知道/很難說  34 .8  計  4062 100.0  資料來源: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九十一年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資料計算。  不同族群之間除了人口規模的差異之外,有時也存在著緊張與衝突的族群關係,揆 諸過去歷史可發現,由閩南人及客家人所組成的「本省人」,與外來政權的代表「外省 人」外抗而生的二二八事件;抑或原住民與漢
表 4-2:歷年原住民人口概況—按族別區分  年度  族別  (%)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阿美  32.77 34.68 26.30 33.74 35.12 35.67 36.01 36.43 36.62 泰雅  20.30 20.65 14.34 16.27 16.64 16.80 16.50 15.87 15.91 排灣  15.56 16.12 12.35 16.76 17.08 17.22 17.33 17.51 17.59
表 5-10:原住民內、外婚概況—依受訪者行政區域區分  婚姻型態(%)  %  N 受訪者 原住民內婚 原住民外婚  行政區域  同族內婚  跨族通婚 計  原外通婚 原漢通婚 計  2006 年  計  原鄉  80.8  7.6  88.4 1.7  9.9  11.6  --  904      山地鄉  85.6  7.3  92.9 1.1  5.9  7.1  100.0  471      平地鄉  75.5  7.8  83.3 2.3  14.4  16.7  100.0  434  都
表 5-11:原住民城鄉分佈—依受訪者族別區分  行政區域 (%)  %  N  2006 年 2010 年  族別  山地  平地  都市  山地  平地  都市 2006 年 2010 年 阿美  1.1 55.1 43.9  .9  47.0 52.1  100.0 2107 1965  泰雅  46.2 2.9 50.9 42.4  6.3  51.2  100.0 1110  804  排灣  44.6 13.6 41.8 37.7  16.4  45.9 100.0 1224  883  魯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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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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