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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

1984 年金馬獎最佳劇情片《老莫的第二個春天》,是以外省人、原住民通婚為主軸 所發展的故事:該片主角老莫,是民國 38 年隨著國民政府來台的外省老兵,而他的「第 二春」,則是金錢交易婚姻下的年輕原住民妻子玉梅。這樣的老少配婚姻,反映了隻身來 台的第一代外省人男性,透過與他族群的婚姻締結,進而與不同族群融合的樣貌;而兩人 結婚之初,被街坊鄰居暗自嘲笑為聽不懂台語的「番仔」與「老芋仔」,也反映了不同族群 間的界線與偏見。當然原住民與漢人的婚姻,並非總是原住民女性處於經濟較為弱勢的狀 況,但這樣的影片,不啻是台灣社會多元族群的縮影。

一、目前台灣族群概況

綜觀台灣近代史,殖民者或移民前來之前就住在台灣這片土地上者被稱為原住民

(又稱先住民),又因為遷入台灣的先後、語言之不同,近幾世紀遷入台灣者,依照先 後順序被分為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1,使得台灣成為一個具有多元族群的社會。其 中,閩南人、客家人及外省人的族群分類,主要是依據個人主觀族群認同,這三者又可 泛稱為漢人。原住民則是依據原住民身份法所登記者,係依客觀法定身份所認定。

目前四大族群的比例(詳表 1-1),本文依據內政部「2002 年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 況調查」資料所計算,四大族群中以閩南人為最多,佔總人口之 76.9%,其次為客家人,

佔 10.94%,與客家人差距不到一個百分點的為外省人,佔 10.07%,人數最少者為原住 民,僅佔 1.41%2

1 張茂桂(2003)認為外省人泛指 1945 年後大陸來台者,而王甫昌(1993b)將外省人定義為 1949 年後 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大陸各省市人士。

2 此處數值係按抽查資料所計算,若依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計算,2002 年原住民佔總人口比例為

表 1-1:四大族群人口比例

次數 %

臺灣閩南人 3125 76.9

臺灣客家人 441 10.9

臺灣原住民 57 1.4

大陸各省市人 405 10.0

不知道/很難說 34 .8

計 4062 100.0

資料來源: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九十一年臺閩地區國民生活狀況調查」資料計算。

不同族群之間除了人口規模的差異之外,有時也存在著緊張與衝突的族群關係,揆 諸過去歷史可發現,由閩南人及客家人所組成的「本省人」,與外來政權的代表「外省 人」外抗而生的二二八事件;抑或原住民與漢人間數百年來的「爭地」,以及二者在政 治、經濟、社會資源的不均等,造成原住民族群成為敘及「原漢關係」文獻筆下的「社 經地位弱勢」者

二、誰是弱勢族群?

然而,早在漢人族群來台囤墾前就住在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們,具有著何種特性?

是否在多元族群中屬於「弱勢族群」?原因為何?依據目前原住民研究,在近代發展史 中,相較於漢人的大規模囤墾與所謂的「現代化」而言,原住民社會發展得十分有限,

且停留在初民社會(primary society)3階段,並以生計經濟4為主。而原住民人口佔總人 口的比例極低,這批先住民除了在人數上佔台灣人口的少數之外5,在政治參與、社會 地位上也處於被主流群體(primary group)支配的族群角色,而實證研究中也證實原住 民較一般漢人而言具有較低的社經地位。施正峰(1998:6, Sigler 1983: 3, 7)等人認為,

弱勢族群的區分,來自於其集體認同所依據的特質(比如文化或生活方式)被剝奪,或 是在政治、經濟、社會上遭到不公平的待遇;蔡文輝(1999)也認為,相對於漢人「優 勢族群」(majority group)而言,在社會、政治、經濟地位上較居劣勢或受壓榨的弱勢

3 以農、林、漁、牧業等一級產業為主。

4 係指以自給自足維生之方式。

族群(minority group),因此,台灣的原住民為符合符合上述定義的「弱勢族群」。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首先,本研究的族群區分方式並非一般四大族群的分類方式。承上節所述,雖然台 灣人被區分為閩南人、客家人、外省人與原住民四大族群,但在原住民這個類別裡,卻 包含著不同的次群體。目前法定的原住民族群共計 14 個族別,分別為阿美族、泰雅族、

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 族以及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居住於原住民地區6及非原住民地區。因此,被通稱為 原住民者,在每個族別獨特的歷史背景、文化脈絡、社會制度之下,並經歷一連串的遷 徙,才形成各族原住民分布在台灣不同區域、族群的現象。此外,不同族群是具有相異 的族群規模、性別比特質所構成的群體。是故,探究族群關係時,非但不能將不同族別 原住民一概而論,而是應將整體原住民下不同次群體概念納入。因此,本研究原住民與 漢人的區分之外,更進一步再將不同族別的原住民予以區分。

其次,研究者認為,婚姻關係是現代社會中所有自願性結合的人際關係中,最深刻、

親密也最持久的一種,來自不同族群的人們通婚,代表著對願意接受與不同族群、文化 的態度。而婚姻的締結不僅影響到結婚的雙方,還將改變雙方的社會網絡關係與下一代 的社會關係與族群認同。透過族群通婚也讓不同文化習俗有兼容並蓄的可能性,故當兩 個族群通婚比例越高,也表示不同族群對他族的態度及文化接受度的提升,從而可將族 群通婚視為反應不同族群間社會距離的長短及族群疆界的有效指標。故在族群關係的討 論上,通婚研究有其必要性。

然而,族群通婚究竟具有何種效果及意義,而族群通婚與否又會有帶來何種不同的 影響?觀諸人類社會中的婚姻制度,一直存在著內婚與外婚兩種形式,前者為夫妻雙方 文化、社經地位、宗教等具有相似性,或來自相同的群體,具有共同的群體認同的婚姻 締結;後者又可稱為交換婚,指與夫妻雙方具有教育程度、社經地位、文化、宗教相異

性或來自不同群體、種族。

論及外婚(或族群通婚)將對於社會產生的影響,一般來說,有兩派不同的觀點:

多元論者則持正面態度的認為,經由多群體所育子女能經由家中的初級社會化過程,使 得作為初級社會化場域的家庭,能透過較高的接觸機會理解多元文化、因而能降低或弭 平上一世代對不同群體之負面態度,而子女的認同也不再是對單一群體的認同,這將影 響個人甚至於該群體原先對於群體疆界範圍之認定,故透過通婚連結不同群體的社會關 係,有利於打破不同群體的疆界、弭平衝突與差異,以及拉近其社會距離;然而,另一 派觀點則認為跨族通婚造成強勢族群「同化」弱勢族群,造成弱勢族群的弱化。因此,

持正面態度者認為,藉由通婚能有效打破族群疆界、縮短不同群體間的社會距離,甚至 在「同化」的過程中促進族群融合,以及降低原先不同群體間異質性所帶來的不平等;

反之,則有認為族群通婚是造成民族式微的成因之一的看法(林修澈 2001)。

而對內婚者而言,透過來自同一族群的兩人關係結合,有助於強化群體內部連帶關 係及群體內部同質性,並進而增加該群體內部集體認同。此外,群體內婚也依據內婚原 則來維護自己的統一性與秩序。故無論是內婚或外婚,都將影響到整個社會,而內外婚 內各有其特性,且在每個社會以此機制有不同效果與意義。

故綜上所述,本文將以族群通婚來探究族群關係的議題,在研究對象上,考量不同 族群在人口、社經地位、歷史文化脈絡下的差異性,在四大族群的分類下更深入原住民 次群體進行探究,以期理解原住民整體與原住民次群體的內、外婚現象,與其背後的影 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