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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變項與其操作型定義

本研究以 2006 年至 2007 年國家衛生研究院「全民健康保險學術研究資料庫」之「住 院醫療費用清單明細檔(DD)」為主資料來源,並串連「醫事機構基本資料檔(HOSB)」

及「重大傷病證明明細檔(HV)」以取得相關變項資料。以下茲分別敘述之。

(一)依變項

本研究之依變項為對肺炎病人於住院期間的照護結果,區分為存活及死亡。

(二)自變項

醫院權屬別參考行政院衛生署(2009d)之分類,區分為軍方醫院、非軍方的公 立醫院、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等四類,以瞭解軍方及非軍方醫院之醫療照護品 質的差異。

(三)控制變項

依據相關文獻整理的結果,歸納出病患特質、臨床特質及照護提供者特性等影 響照護結果之因素,納為本研究之控制變項。病患特質包括性別及年齡。臨床特質 包括合併症指數及是否使用呼吸器。照護提供者特性包括醫院層級、醫院地區別、

醫院服務量、醫師服務量及就醫科別等因素;以下茲分別敘述之。

1.病患特質

(1)性別:病患的性別,分為男、女。

(2)年齡:病患的年齡,係由「出院年月日」及「出生年月日」欄位計算病患年齡,

再依年齡層區分為嬰兒(0-4 歲)、少年(5-14 歲)、青年(15-24 歲)、壯年(25-44 歲)、中年(45-64 歲)及老年﹝65 歲(含)以上﹞等六組。

2.臨床特質

(1)合併症指數:表示病患的疾病嚴重度。本研究採用 Deyo 等人(1992)的計分方 式後計算合併症指數分數,並區分為 0 分、1 分、2 分、3 分及 4 分(含)以上等 五組。

(2)呼吸器使用:表示病患於住院期間使用呼吸器與否。病患使用呼吸器容易造成肺 炎感染,進而提升死亡的風險(吳肖琪、陳啟禎,2004)。依 HV 檔取得診斷代碼 為「518.85」,表示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分為是、否二組。

3.照護提供者特性

(1)醫院層級:病患住院醫院的醫院層級。依 DD 檔之醫事機構代號串連 HOSB 檔之 特約類別後取得,區分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等三組。

(2)醫院地區別:代表醫院所在地區。依 HOSB 檔之地區代碼區分為北部、中部、南 部及東部與外島等四組。其中北部包括基隆、台北、桃園、新竹及苗栗等縣市;

中部包括台中、彰化及南投等縣市;南部包括雉林、嘉義、台南、高雄及屏東等 縣市;而東部與外島則包括宜蘭、花蓮及台東等縣市與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

(3)醫院服務量:病患之住院醫院在當年度的醫療服務量,該數值可間接反映醫院治 療肺炎病患的醫療經驗值。依 DD 檔之醫事機構代號計算該醫院在當年度治療肺 炎病患之案件次數,並以件數/年為單位區分三等份,分別為低服務量(0-919 件)、 中服務量(920-1,810 件)及高服務量﹝1,811 件(含)以上﹞等三組。

(4)醫師服務量:病患之主治醫師在當年度看診的服務量,該數值可間接反映主治醫 師治療肺炎病患的醫療經驗。依 DD 檔之主治醫師代號計算每位主治醫師在當年 度治療肺炎病患之案件次數,並以件數/年為單位區分三等份,分別為低服務 量(0-68 件)、中服務量(69-165 件)及高服務量﹝166 件(含)以上﹞等三組。

(5)就醫科別:病患就醫時之科別。依 DD 檔之就醫科別服務量前四名,區分為小兒 科、胸腔內科、內科、感染科及其他等五組。

二、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

為更清楚說明各研究變項之定義與量測方法,茲將依變項、自變項與控制變項的 操作型定義與屬性,詳列於表 13。

表 13、研究變項之操作型定義與屬性

表 13(續)

變項名稱 操作型定義 屬性

照護提供者特性

醫院層級 為病患住院醫院的醫院層級,編碼為:

1=醫學中心 2=區域醫院 3=地區醫院

名目

醫院地區別 依行政區區分醫院所在地區,編碼為:

0=北部 1=中部 2=南部

3=東部與外島

名目

醫院服務量 病患之住院醫院在研究期間的醫療服務量,可間接反映

醫院治療肺炎病患的醫療經驗值,編碼為:

0=低服務量 1=中服務量 2=高服務量

序位

醫師服務量 病患之主治醫師在研究期間所提供的服務量,可間接反

映主治醫師治療肺炎病患的醫療經驗,編碼為:

0=低服務量 1=中服務量 2=高服務量

序位

就醫科別 為病患就醫時之科別,編碼為:

0=小兒科 1=胸腔內科 2=內科 3=感染科 4=其他

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