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名詞釋義
校安工作由學務處主導,輔導學生則回歸輔導室,教務處調查現職教師意願或招 聘師資講授全民國防教育,陸續將規劃更多人力投入。家長和教師憂心學務創新 人力無法取代軍訓教官功能,認為教官可以 24 小時待命,但學務創新人力比照 勞工的工時限制,教育部都沒有和家長、校長、教師溝通,「最會溝通的政府在 哪裡?」(余祥,2016),修法應該不溯及既往,但政府卻沒有遵守,並且針對被 溯及既往到的軍公教族群,政府也沒有用謙卑或尊重的心態面對,反而操作社會 氛圍來造成族群對立,才會導致社會紛亂(丁上程,2019)。
立法院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質詢曾經強調,部分的教官不是從部隊來的,穿 上軍服授階第一天起就在校園當教官,從來沒有待過部隊一天,更多久任一職、
久居一校,少數更惡化成為單位「毒瘤」,這些教官離開校園更不可能回部隊,
服務年資、退撫需要妥善的安排,對於目前在高中服務的現職人員的退伍,未來 應有一定的保障。至於替代人員預算編製與籌編,教育部應該持續納入辦理,重 要的是,受到影響的人之工作權,應該趕快研議方式,讓他們可以安心,在全面 離開之前,能夠持續在校園裡做好他們應該做的工作(鍾佳濱,2016)。
社會研究的解釋目的是以因果關係模式對社會現象提供理由,探索性社會研 究若能處理得宜,可以澄清一些誤解,並且有助於進一步研究的聚焦(林秀雲,
2019),流水不腐,戶樞不蠹,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未因即將退出校園而停辦(教 育部,2005),在一個單位歷練 2 年(含)以上可報請遷調,區分大專院校、縣
(市)內、外縣市等 3 個階段作業。綜上所述,僅僅只是家長或學校單方面擔憂,
並未顧慮教官的工作及兼顧家庭壓力,故本研究目的有三:
(一)探討臺東縣高中職教官即將退離校園的影響。
(二)探討高中職教官退離校園後的生涯規劃和轉型。
(三)研擬因應教官退離校園的建議方案。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名詞釋義
一、研究限制
影響個人職涯轉換阻礙變項包括個人、家庭、環境變化(陳敏信,2018),
民主化及意識型態加速教官退離校園,多數教官可能面臨中年失業,本研究以臺 東縣高中職抽樣進行訪談,藉由瞭解軍訓教官工作環境不同的型態差異,壓力與 逆境,及退場後的規劃,以供相關單位及研究參考。
二、名詞釋義
(一)軍訓教官(Military Training Instructor)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1 條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受訓分 發於高中職或大專院校,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等。主管單位 為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教育部(私 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依職等對照發放,公立學校員額依班級數計算,
私立學校員額依學生數計算,均未領有國防部發放的薪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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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5~95 年(1976~2016)期間招考女軍訓教官班(以下簡稱女 官班),原為彌補國軍女軍官轉任的不足(楊櫻華、游美惠,2006),其 軍事養成教育短暫,無部隊歷練經驗,僅受陸軍官校入伍、政治作戰學 校(今國防大學政戰學院)兩階段訓期共約 26 週,結業後授階分發學校 服務;民國 81~84 年(1992~1995)亦曾招考男軍訓教官。兩類型教官 屬社會青年,雖結訓授階政戰官科,與以下所述政戰幹部無關聯,亦無 該官科應有的本職學能,僅服役權益比照志願役軍官。
(二)教育部縣市聯絡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County and City Liaison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 Off Campus Life Counseling For High School Instructor)
高中職軍訓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設 軍訓室督導兼代主任、副督導、督學、股長,助理;一般縣市為「教育 部○○聯絡處」,設軍訓督導、副督導、助理;各縣市副督導、助理人數 編制依轄區學校數、業務量不同。直轄市除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軍訓 室」,縣市合併後的新 5 都在「軍訓室」名詞增添諸多花樣,如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校園安全室」,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臺南有「教育部臺南市『第一』、『第二』聯絡 處」;高雄則是「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校園安全事務室』」及「教育部高 雄市聯絡處」,「一國多制」之餘還有「一市兩制」(呂素麗,2011)。
臺灣省教育廳時期,鍳於軍訓教官僅能服務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遂在教育廳召集下,民國 74 年(1985)成立「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
初期在維持學生上放學之安全維護,隨著時代演進,聯絡處服務內容多 元化,賦予教官輔導學生之工作向下至國中、小。為維護各級校外生活 安全,促進身心健全發展,頒布設置要點,更名為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 員會(簡稱校外會),以強化其功能,擴大其職掌,區分部本部、直轄市 及縣(市),陸續增加教育替代役男管理及中輟生輔導,協助藥物濫用防 制等相關工作,各層級校外會、成員均為無給職(教育部,2010b)。聯 絡處與校外會為不同屬性,實際狀況是「一組人馬,兩塊招牌」,由聯絡 處直接兼任校外會執行秘書,本文以下優先以「聯絡處」表示。
(三)學務創新人力(Innovation manpower in student affairs)
國教署為持續推動學務工作,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 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因應軍訓教官遇缺未補之缺額,以學 務創新人力遞補及充實學務工作,適用於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
依學校教官離退,並至少遞補 1 人為原則(教育部,2017)。
(四)志願役軍官(Intention of Military Service Officer)
依《兵役法》(國民政府,193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 行細則》(國防部,1981)等法令志願服現役者(師建暉,2014),國軍 以軍事學校、志願役預官、指職軍官、專業軍官、ROTC 大學儲備軍官訓 練團等類型的基層幹部培訓來源,區分為:
1.常備軍官: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 規定之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 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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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備軍官:依志願考選受 1 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 軍事機關、部隊見習 6 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轉服常備役需 近 6 年須為甲等以上,且近 3 年考績及分項評鑑品德在甲等以上,經權 責單位考核保薦。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罫(K-12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Ministry Of Education)
簡稱國教署,前身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民國 88 年(1999)進 行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更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 102 年(2013)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將要實施的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而設立,置署 長 1 人,副署長 2 人,置主任秘書,辦理校園安全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 業務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教育部,2012)。
(六)全民國防教育(All-out Defense Education)
以軍民一體、文武合一的形式,不分前後方、平時戰時,將有形武 力、民間可用資源與精神意志合而為一的總體國防力量,民國 85 年(1996
)臺海危機之後更受各界重視;國防部公布《全民國防教育法》(國防部,
2005)並於隔年施行,民國 96 年(2007)起展開,並透過網頁宣導(教 育部,2006),依據國家安全報告及《108 年國防報告書》(國防部,2019)
揭示之國家總體戰略與國家安全威脅。
(七)政治作戰(Political Warfare)
北洋政府時期,國民黨為對抗軍閥,聯俄容共,與蘇聯共產黨(КПСС)
結盟,於民國 13 年(1924)黃埔建軍時,師法蘇聯(СССР)的政工體 系,組建國民革命軍,於軍中設置「黨代表」,北伐後,國民革命軍基層 營、連之黨代表稱「政工指導員」、「指導員」,擁有黨政監督體系的權力。
另外如中共解放軍、前蘇聯紅軍的「政委(Комиссар)」、納粹德國的「國 家社會主義督導軍官(Nationalsozialistischer Führungsoffizier)」,極權國 家的「秘密警察」,我國大陸時期的中統局(法務部調查局前身)、軍統 局(國防部軍情局前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後改制為海岸巡防司令部 和軍管區司令部),均為鉗制行為思想的機構。
國共兩黨藉塑造黨地位遠高於國家,而做為統治手段的極權如出一 輒,民國 58 年(1969)改為「政戰工作」,指導員更名政戰輔導長(簡 稱輔導長),是跨軍種的官科,軍隊區分軍事、政戰幹部,解嚴前,國軍 幹部可說都曾被政戰主管要求入黨,軍中表面看階級,實則看黨資歷,
士兵的黨資歷亦可能高於低階軍士官,民國 89 年(2000)政黨輪替前的 軍校生,亦曾透過連隊輔導長無條件要求填具申請入黨。
解嚴後民主化,已去除黨代表的角色,任部隊文宣、服務、心理輔 導、申訴、監察及保防工作,相關職務有營連輔導長、政戰官、心輔官、
監察官、保防官等,對外以「文宣」、「服務」及對敵「心理作戰」為重 點;對內則以強化「心理輔導」、「心戰訓練」、「軍事新聞處理」及「蓄 養國軍精神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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