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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社會企業家途徑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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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服務佔總服務之比例,均應達 20%或以上;2.解決社會問題:組織總收入或支出至 少 40%用於解決地區窮人、邊緣人及犯罪等社會問題;3.提供諮商、行銷及募資等:

組織總收入或支出至少 40%優先用於透過諮商、行銷及募資活動,以達成社會目標,

例如提供社會服務或工作,或提高社區居民生活品質。

(四)主要目標為提供弱勢族群工作機會及社會服務,則其所雇用弱勢族群比例及 所提供之社會服務之比例,均應達 30%或以上。(2016 年底前應達 20%)

據此,可將韓國社會企業區分為 5 種類型:1.創造就業機會型;2.提供社會服務 型;3. 創造就業機會及提供社會服務混合型;4.協助在地社區型其他;及 5.其他(難 以就業率及服務率判別其所實踐社會目的者)(金戴久、趙顯株,2013:143-146)。

第三節 社會企業家途徑的指標

美國在過去 10 多年來,陸續發生重大的企業弊案、金融風暴,諸如安隆案、雷 曼兄弟案等,導致經濟社會和環境瀕臨解構危機。因為這些龍頭企業缺乏自我覺醒能 力,致使部分企業家、管理者、政府以及投資者,紛紛開始對傳統企業重新思考,引 發社會改革運動(Murray, 2012:1)。

這些改革運動有不同的別名,如企業社會責任、永續性、善因行銷、公益創投、

社會投資、微型企業及公民企業。這些被統稱為政府、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以外的第四 部門。此運動的核心概念為:可以獲利但必須符合其使命,此種雙重底線概念,導致 商業重點發生重大轉變,而朝向社會企業發展。研究機構 Natural Marketing Institute 指出,估計有 6 千 8 百萬美國消費者會根據自己的偏好、對社會和環境價值做出購買 決定。這反映了越來越多的人願意透過商業來達成「雙重底線」目標,使企業更負責 任的達成他們的社會和財政目標(Wilburn and Wilburn, 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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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趨勢,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通過促進社會企業之相關法案,聚焦於創造一個 混合價值,被稱為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4:兼具人(people)、土地(planet)及利潤 (profit)三個面向(Murray, 2012:4)。但對於美國所發展之三重底線概念,則引發企業假 借環境之名,為行商業之實的「漂綠」之疑慮。因此,在此背景下,2006 年成立之 非營利組織 B LAB,開始設立評鑑標準來對抗漂綠情形。透過 B 影響評估(B Impact Assessment)的流程,B LAB 提出 B Corp 認證標準,並成為美國社會企業認證的重要 衡量指標。為使 B Corp 認證更具公信力及取得政府政策上支持,B LAB 遊說美國各 州政府陸續通過「公益公司法」,鼓勵更多企業申請為公益公司,並取得 B Corp 認證,

在滿分 200 分內至少達到 80 分,且需符合透明度、合法性及簽署分享共同目標的承 諾(Honeyman,2015, Stecker, 2016:373-379)。B Corp 完成認證尚須簽署正式的同意書,

內容摘要包含:認證有效期為 2 年,之後需重新認證;必須符合 B Corp 認證的績效 要求;必須是合法登記的組織;每年隨機抽檢 10%B Corp 組織驗證;年度認證費用 依營業額規模收費,最低 500 美金,最高可達 50000 美金以上(B LAB 網站,2018A)。

圖2-5 美國 B Corp 認證標章

資料來源:B LAB 網站

B Corp 認證指標依照公司規模及企業類別,有 130-180 個評估細項,但可歸納

4 社會企業家途徑之三重底線概念源自於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研究,強調社會、經濟與環境三個價值

的融合,而歐洲 EMES 學派所提三除底線則是強調社會、經濟與治理的架構,藉以促進社會融合,兩 者間在概念上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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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大面向,包含(B LAB 網站,2018B):

(一)對員工有利:考慮所有利害關係人,而非僅限於股東,

(二)對社區有利:社會目的效益需符合透明度標準,

(三)對環境有利:環境目的效益需符合透明度標準,

(四)對長期有利:組織發展需建立與政府永續性政策一致的方針,

(五)對核心有利:符合更高的法律責信標準(Wilburn and Wilburn, 2014:17)。

B Corp不等於公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法律實體 B 型企業),並排除 NPO 及 GOV。認證為 B Corp 需針對企業進行一系列綜合性評量之「效益影響評估」(B Impact Assessment),總分 200 分,通過認證門檻為 80 分。「效益影響評估」內容分 為五大項,並依快速評估(Quick Assessment)工作單可表列出重點評估細項詳如附 錄。

B Corp 為自願性認證系統,屬於激勵性質,後續則需由公益公司法進行規範並 賦予社會企業法律地位及政策支持,而為吸引社會企業踴躍參加認證,B LAB 設計 出多項誘因結構,包含:1.引領社會企業風潮,建立對社區與土地的責任;2.可供消 費者區分營利之偽裝者,做為購買決策之依據;3.倡議各州通過公益公司法;4.透過 認證可確保社會企業績效,吸引投資人進場;5.透過認證系統,可明確測量企業績效;

6.獲得指標性刊物報導之機會;7.提供專業諮詢與科技,可供節省經營成本;8.吸引 具使命與熱忱人才進入;9.確保社會企業使命與利害關係人權益;10.藉合作通路廣告,

提供各類活動促銷、平面宣傳、網路倡導等;11.與其他社會企業伙伴形成網絡聯盟,

並舉辦各類活動(B LAB 網站,20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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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指標之比較分析

EMES 所建構之三重底線架構,有助於檢視各國社會企業指標發展的現況,據此,

本研究從三重底線觀點,初一分析檢視英國 SEM、香港 SEE MARK、韓國 KoSEA 及美國 B Corp 四種認證指標內涵之異同,從比較分析結果發現,各國社會企業發展 各由其特定脈絡與社會需求,故認證指標發展相當多元。

一、在經濟目標方面

各國之差異主要來自檢視財務等資源的角度。英國 SEM 強調社會企業的財務獨 立性與剩餘分配,規定需有超過 50%收入來自貿易,並詳細區分收入來源,而解散 時剩餘資產分配需用於社會或環境目標,已達透明和獨立性標準;香港 SEE MARK 則採取規範性質指標,要求社會企業明確揭露人力與財務狀況,以確保社會企業經營 能力,已達財務透明度和獨立性標準;韓國社會企業振興法和香港 SEE MARK 相似,

透過營收檢視經營能力,但是否達獨立性標準還有待商榷,因依相關文獻,韓國 KoSEA 社會企業依賴政府資源,故法規與實際是否有落差,還有待進一步觀察;美 國 B LAB 重視社會企業商業模式的影響力,亦即透過經濟活動可達到社會或環境目 標的程度,包含員工商業模式、消費者產品與服務、社區實踐、環境實踐與產品,但 目前欠缺獨立性的證明。從前述經驗可以發現,臺灣二種社會企業認證系統包含社會 企業公司登記及社會企業行動方案(2014~2016 年)下的社企登錄平台,皆未針對經 營能力規範特別指標,僅社企登記公司需依公司法進行會計稽核,而臺灣公益團體自 律聯盟於 2017 年推動之「社會企業自律平台」,則首次將收入來源至少 50%透過一般 商業營運模式明訂為社會企業認證之指標(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網站,2018),值 得觀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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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社會目標方面

各國大致相同,主要是明確的社會目標和績效評估機制。各國社會企業皆重視社 會目標的明確性,例如英國 SEM 要求認證之社會企業必須載明社會或環境目標,並 且提出文件或透過績效測量證明確實達成;香港 SEE MARK 要求社會企業登載使命 與經營概況,實踐目標明確性原則,並強調社會績效測量,以量化社會、經濟及環境 成效符合目標而產生的滿足程度;韓國 KoSEA 社會企業振興法規範社會企業需具備 依法規定的社會目標,且需受評核。從前述經驗可以發現,各國社會企業認證系統相 當重視社會目標,均達到明確性與績效評估兩項原則;美國 B LAB 則要求使命管理,

主要目的在於檢視社會或環境使命,以及僱用員工、董事會和社區如何實踐使命,包 含董事會、透明度與財務結構對使命的影響;再者,認證之社會企業必須提出社會或 環境目標,以及如何於經營過程落實,特別是環境目標,必須提出供應鏈相關檢驗證 明,例如,檢視企業如何透過管理致力維護環境。包含企業環境(如使用環保材質)、 輸入(原料與製程)、輸出(如碳排放或廢棄物處理)。臺灣社企公司登記有明確規範 社會企業必須於公司章程登載社會目標,但並無清楚的範圍,而社會企業登錄則是採 推薦制和各部會資格認定,亦無明確標準,而臺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的社會企業自律 平台,則訂有社會影響力指標,惟前述三者認證系統皆無績效評估工具,恐成為社會 企業責信之漏洞。

三、在治理目標方面

各國仍有些許差異。英國 SEM 重視社會企業的獨立性,避免公部門或其他私人 企業,可以擁有絕對決策、控制權力,證據可從股份、會員或董事會,此外規範社會 企業必須確認盈餘至少 50%用於促進社會、社區或環境,其餘利潤可依一般方式分 配給私人、商業導向成員或股東,利害關係人權益可獲得基本保障;香港 SEE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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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治理指標在於檢視營運政策與過程,包含企業領導、社區互動關係與顧客滿意度,

與能力建構機制,希望促進社會企業經營能力,雖涉及多元利害關係人權益,但並不 明顯;韓國 KoSEA 社會企業振興法強調就業權益,且必須是利害關係人決策,而公 司章程需載明治理架構,雖顧及弱勢就業者權益,但未提及社區互動關係美國 B LAB 著重社區參與、資訊揭露與員工架構,特別是社區參與指標包含創造就業、員工組成 多樣性(女性或弱勢)、公民參與和捐贈、地方參與、供應商與產品,希冀維護多元 利害關係人平衡關係。從前述經驗得知,臺灣現有之社會企業認證系統,包含社企公 司登記、社企登錄及社企自律平台,均未有明確的治理指標,係依社會企業組織型態 而有不同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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