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認證指標之方法論基礎與理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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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與分享,試圖吸取這些國家的發展經驗,而觀察社會企業認證文獻,前述四種認 證方式最常被引用與討論,故本研究聚焦這四種認證經驗進行分析;再者,檢視前述 四種認證方式之相關文獻可以發現,其研究偏重認證背景、認證機構介紹、認證運作 機制、認證費用等面向,雖然也說明認證指標之內容,但欠缺對於指標建構之詳細說 明,本研究對於英國 SEM,香港 SEE MARK,及美國 B Corp 認證指標之分析,主要 透過相關文獻分析其背景及意涵,並輔以官方網站蒐集最新資料,而韓國 KoSEA 認 證資料除參考相關文獻外,另藉由韓國官方英文網站,翻譯《社會企業振興法》內有 關社會企業認證之標準,故文獻探討將兼採研究文獻成果、官網資料及法條資料。
第一節 認證指標之方法論基礎與理論架構
壹、指標建構的方法論基礎
檢視國內有關指標建構之文獻,大多透過量化研究方式進行指標建構。例如孫 志麟以國民教育指標體系建構為例,透過計量方式,據以判斷教育之品質(孫志麟,
2000),張芳全與余民寧透過官方統計資料進行國家發展指標建構之研究(張芳全、
余民寧,2002);部分研究兼採量化與質化指標進行指標建構,例如莊文忠透過多元 研究方法(兼採量化與質化)進行地方政府廉政指標建構之研究(莊文忠,2013),
郭昭佑也是透過多元研究方法進行教育評鑑指標之建構(郭昭佑,2001)。本研究主 要採取質化研究方法,故在選擇指標建構方法的參考點上,必須再進行可行性評估。
透過檢視相關文獻內容,本研究認為郭昭佑的研究論述較契合本研究之需求。
郭昭佑以教育評鑑指標建構為主題,提出指標建構包含幾個重要步驟(郭昭佑,
2001: 26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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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標發展方案
其重點在於指標建構必須考量其可行性,如目的、時間、經費與技術配合等,再 透過以下方式發展最適合的方案,包含:1.現狀的:指沒有完整的概念,而僅以現有 資料呈現;2.拼湊的:指以一個模式為基礎,使用現有的資料拼湊而成;3.循環的研 究:指每一段時間進行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指標研究,完成後重新循環研究的方式;
4.借用的:係增加現有資料的蒐集範圍,或者利用其他資料蒐集方案,獲得更完整的 資料建構指標。
二、 指標的選用考量
指標主要選用方式,大約可以區分成以下四種方式:1.規範指標系統:該指標由 主管機構訂定,無選擇之機會;2.借用的指標系統:某項客觀的評鑑系統,過去曾經 做過評鑑或者有研究支持即可借用,以節省指標發展的時間與費用;3.修訂的指標係 統:過去曾經使用過,但部分指標不一定適用所有評鑑客體,可經討論,並經修訂,
找出適合的指標;4.發展指標系統:過去未曾進行過評鑑,亦未有研究可以供參,則 必須自行發展該指標系統。
貳、社會企業的理論架構
近期社會企業之研究,可歸納出「賺取收益學派」、「社會創新學派」及「EMES 國際研究網絡學派」三個學派。賺取收益學派主要從交叉補貼觀點詮釋非營利組織社 會企業化的過程,認證指標並非其關注重點,而社會創新學派則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的 改革派思維,關注社會影響力的產生,也並未建立完整的認證指標。在三個學派中,
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對於社會企業認證指標建構較有貢獻,EMES國際研究網絡 學派致力於建構一套社會企業的準則(criteria),此準則並非規範性,而是以韋伯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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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概念來描述社會企業的樣態(官有垣,2017: 15),且此種樣態為OECD及歐洲委員 會等國際組織跨國研究所採納(European Commission. 2014, OECD, 2015)。是以,本 研究認為社會企業認證指標之研究,涉及社會經濟與社會企業家兩大途徑,其研究場 域已跨越歐美二洲,成為全球關注之議題,故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之研究觀點已 融入主要國家之社會企業發展之現況,且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所發展之準則或指 標並不強調規範性,事實上,其準則內容也逐步演化,從早期經濟與社會兩個準則,
逐漸演化成經濟、社會與治理三個準則。
依據郭昭佑(2001)研究可以發現,對於社會企業認證指標之研究,EMES國際研 究網絡學派已發展出一個基本模式,而部分國家也已經發展出認證指標,故本研究認 為在指標發展方案,宜採用「拼湊的」的方式,乃是最適合臺灣發展社會企業認證指 標之方案;另,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的認證指標為 OECD及部分學者研究所採用,
故在指標選用的考量方面,本研究認為「修訂指標系統」乃是最契合當前臺灣社會企 業指標選用之基準。爰本研究以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架構為基礎,據以檢視英國 SEM,香港SEE MARK、美國B Corp及韓國KoSEA等認證指標在臺灣之適用性,當 最具學理上的參考價值資料,爰此,本研究採取EMES國際研究網絡學派之論點為初 步指標建構之基礎,並為建立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題綱之基礎。
觀察EMES研究之內容,從早期雙重底線觀點逐步演化為三重底線觀點,資分述 如下:
一、社會與經濟雙重底線目標
歐洲委員會於1996年支持由跨國學者組成之「EMES歐洲研究網絡」,專責研究 歐陸社會企業浮現,試圖釐清社會企業的定位與功能,EMES依據其調查結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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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和社會兩種目標定義社會企業,即為雙重底線觀點之代表。企業目標共分成4 個指標,依序是(1)持續性的生產財貨或販售服務(A continuous activity producing and/or selling services)、(2)高度自治(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3)有經濟風險(A significant level of economic risk)、(4)最少的支薪員工(A minimum amount of paid work);
在社會目標,則包含5個指標,依序是(1)明確的社區利益(An explicit aim to benefit the community)、(2)公民的共同目標(An intiative launched by a group of citizens)、(3)決策 權非基於資本的所有權(A decision-making power not based on capital ownership)、(4) 著重參與的本質(A participatory nature, which involves the persons affected)、(5)有限的 利潤分配(Limited profit distribution)(Defourny, 2001:16-18)。
就企業目標之內涵而言,首先,社會企業是一種持續生產財貨與銷售服務的活動,
社會企業不同於傳統的非營利組織,通常並不以政策倡議或財貨重分配做為是組織的 主要目標及訴求,而是直接涉入產品的生產以及提供服務的活動運作;其次,社會企 業組織具有高度自主性,社會企業是由民間自主創設及強調治理,故社會企業雖有部 分仍須仰賴公部門經費補助,但卻非其附屬組織,不受公權力或其他組織管理,可自 主決定組織發展與活動,並且擁有「發聲與退出」(voice and exit)的權利;第三,與 非營利組織不同的是,社會企業需要承擔一定的經濟風險,社會企業組織的財務能力 取決於組織成員、員工的付出與努力,並須確保來自商業交易活動、公部門補助以及 捐贈的適當資源,以維繫組織發展,故成立社會企業者必須承擔全部或部分的風險;
第四,社會企業具有一定比例的支薪員工,如同傳統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同時包含 金錢與非金錢的多元資源,組織內部也同樣有著志工與支薪員工,然而,其經濟運作 則需要支薪員工來承擔其業務活動(Defourny, 2001:17)。
就社會目標內涵而言,首先,社會企業服務社區及從事有益於社區活動的組織目 標,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服務社區或特殊標的團體,換言之,社會企業的特徵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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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渴望從地方層級提供社會回應感;其次,社會企業乃由一群社區民眾自發性創設的 組織,是社區集體動力下的產物,並共享一個特定目標,需要藉由某種方式來維持團 體運作;第三,決策制定權並非取決於出資者的多寡,是為所有利害關係人所擁有,
非僅限以出資者所擁有的股份多寡做分配,亦即「一人一票」(one member, one vote) 決策權;第四,與組織活動有關的人皆具有參與權,所有利害關係人對於決策制定都 有重要的影響力,並且希望透過經濟活動提高地方層級的民主;第五,社會企業為有 限度的利益分配,包含利潤完全不可分配的非營利組織,也包含合作社組織,社會企 業 可 在 合 理 限 度 下 做 適 度 的 利 潤 分 配 , 進 而 避 免 利 潤 極 大 化 行 為 (Defourny, 2001:17-18)。
二、社會、經濟、與治理三重底線目標
對於 EMES 歐洲研究網絡所建構之雙重底線指標,研究網絡成員不認為當可適 用於所有類型的社會企業,套用德國學者 Max Weber 的詮釋,比較像是一種「理想 型」(ideal-type)的分類方式。而當更多非歐陸學者加入 EMES 研究網絡後,除組織名 稱轉換成「EMES 國際研究網絡」外,經過更多的跨國社會企業比較研究後,EMES 國際研究網絡開始對社會與企業目標做出修正,即在原有企業/經濟與社會目標外,
另提出「治理」為第三種目標(Gidron and Hasenfeld, 2012:77-79),此即三重底線之觀 點。換言之,EMES 指標在經過科學辯論及面對社會企業新的法制發展後,逐漸由雙 重底線,轉向包含經濟/企業、社會及「所有權-治理」(ownership-governance)的三重 底線發展(Borzaga, 2013: 319-320)。
然而,對於三重底線目標的內涵,學者間則出現不同的界定方式:其一為將原屬 企業目標之「高度自治」及原屬社會目標的「一人一票決策權」及「著重參與的本質」, 重新歸屬為治理目標(Gidron and Hasenfeld, 2012: 77-78)。其二為將「利潤分配」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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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治理目標(Borzaga, 2013),Borzaga 認為,從經濟面向觀察,社會企業乃是私領域運 用企業指標運作的一種自主性實體;而從社會面向觀察,社會企業追求特定的社會目 標,故應排除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從治理面向觀察,社會企業收入來源,包含公部 門資金、慈善資源、捐贈、及來自市場的收費,故其利害關係人包含志願者及相關資 金贊助者,為避免營利最大化之行為,而修正為全部盈餘不得分配,或部分盈餘不得 分配的限制,意即組織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分配盈餘。社會企業具備許多不同的組織型
為治理目標(Borzaga, 2013),Borzaga 認為,從經濟面向觀察,社會企業乃是私領域運 用企業指標運作的一種自主性實體;而從社會面向觀察,社會企業追求特定的社會目 標,故應排除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從治理面向觀察,社會企業收入來源,包含公部 門資金、慈善資源、捐贈、及來自市場的收費,故其利害關係人包含志願者及相關資 金贊助者,為避免營利最大化之行為,而修正為全部盈餘不得分配,或部分盈餘不得 分配的限制,意即組織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分配盈餘。社會企業具備許多不同的組織型